「住院治療到底多久合理,並非全由主治醫師說了算。評議中心曾經處理過,有民眾因為痔瘡開刀,依照醫療常規,五、六天即可出院,但該被保險人卻住數十天。
除非被保險人病情特殊、手術過程有併發症、或術後復元緩慢等,有非繼續住院不可的理由,否則恐難說服評議委員會為其有利之認定。」
【認定住院理賠天數有眉角】🎯
Quote: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的保險理賠爭議當中,必要性醫療是常見類型之一。其中民眾要留意,並不是被保險人在醫院住了幾天,就得要求保險公司全數理賠。
住院治療到底多久合理,並非全由主治醫師說了算。評議中心曾經處理過,有民眾因為痔瘡開刀,依照醫療常規,五、六天即可出院,但該被保險人卻住數十天。
另外,半日住院或日間留院是否是住院,也是常見爭議。評議中心曾處理過,有民眾幫小孩投保健康保險,附加住院醫療險附約,小孩有混合發展障礙症,為改善語言遲緩,平日需日間留院治療大約2.5小時。
我國早期保單條款對於住院,多僅約定被保險人經診斷必須入住醫院、正式辦理住院手續、確實接受診療等要件,至於是否須住院24小時才算住院,並無明確規範。
從文義不明所致風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及保險公司若不願繼續承擔,應儘早修改保單條款等角度,半日住院或日間留院,亦應屬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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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舖觀點:
1、『日間住院』指住滿未滿一日,與一般住院情形有別的情形。如果理賠日間住院有所爭議,法院判決上較常見引述《保險法》第54條第2項:「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即文中提到「文義不明所致風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部分。
2. 日間住院的爭議還持續存在嗎?事實上金管會雖在2014年已有修正示範條款,但更早期的醫療險保單並未針對日間住院進行定義,而修改後的條款,針對日間住院定義則採用《精神衛生法》(第35條第1項)、《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第8款)來定義日間住院。所以早期的保單爭議可能仍必須個案認定。
3.至於第一段提到的「必要性醫療」也經常成為爭議的焦點,目前看不出法院有一致的標準,有學者認為原則上應尊重原主治醫生的判斷,若要提出反證,應該由保險公司 舉證說明為何被保險人住院不符合必要性醫療,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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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店型保險店舖 在 李雪雯的健康財富百寶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片面不利保戶權益之變更爭議】🎯
問題涉及了新聞中提及的:「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26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9條),但也提到「違反卻沒有罰則」的問題。
比較著名的例子,是過去曾有以批註方式損及客戶權益遭罰的案例(『投資型保單 凸槌!壽險公司遭金管會重罰』:https://goo.gl/HLr7SQ),兩公司事實行為樣態不盡相同,主管機關未來如何處理仍不明朗。
就契約法理而言,或許保險法第54-1(約定無效情形)各款適用情形也可參酌。」
【片面不利保戶權益之變更爭議】🎯
問題涉及了新聞中提及的:「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26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9條),但也提到「違反卻沒有罰則」的問題。
比較著名的例子,是過去曾有以批註方式損及客戶權益遭罰的案例(『投資型保單 凸槌!壽險公司遭金管會重罰』:https://goo.gl/HLr7SQ),兩公司事實行為樣態不盡相同,主管機關未來如何處理仍不明朗。
就契約法理而言,或許保險法第54-1(約定無效情形)各款適用情形也可參酌。
Quote:
根據金管會的公文,保險公司未經保戶同意變更保費收取方式,涉有違反「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9條,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但違反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卻沒有罰則?
顧立雄回應,現在是要求保戶權益不可以受損,但針對要不要對南山人壽處罰?還要根據相關規範來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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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店型保險店舖 在 李雪雯的健康財富百寶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針對『現行手術險種,大部分皆會約定依《全民健康保險》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認定是否屬於「手術」』這句,我們認為與實際各家條款情形不符,目前各家商品 #並非大部分 採用2-2-7來認定『手術』。」
【保單條款中若將採『健保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俗稱:2之2之7;2-2-7)定義「手術」, 則「治療處置」(2-2-6)即非手術】🎯
文章中大部分說明沒有爭議,然而針對『現行手術險種,大部分皆會約定依《全民健康保險》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認定是否屬於「手術」』這句,我們認為與實際各家條款情形不符,目前各家商品 #並非大部分 採用2-2-7來認定「手術」。
Quote:
因現行手術險種,大部分皆會約定依《全民健康保險》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認定是否屬於「手術」。
有民眾可能將治療處置即第二部第二章第六節誤認為手術,例如:施做心導管即屬治療處置,就不是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的手術。
另,因為現在的手術或處置方式日新月異,有些處置或手術方式非條款訂定時所能預見,針對新型態的手術項目,認定給付比例也會有歧異,而衍生爭議。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https://goo.gl/lU8HTw (第二部:西醫;第二章:特定診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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