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戴安全帽,咬警、罵警妨害公務竟無罪?為甚麼?
https://tw.news.yahoo.com/%E5%95%A5%E7%B1%B3%EF%BC%81%E6%9C%AA%E6%88%B4%E5%AE%89%E5%85%A8%E5%B8%BD%E6%8B%92%E6%AA%A2%E5%92%AC%E4%BA%BA%E9%82%84%E8%AD%99%E8%AD%A6-%E7%94%B7%E5%88%A4%E7%84%A1%E7%BD%AA-230821026.html
據新聞即判決內容指出,警方兩位證人證稱,被告「因未戴安全帽」,「警察懷疑其有酒駕或為通緝犯便將其攔停」,但因「其車速緩慢,故告知沒有要開紅單」,「接近被告時,並無發現被告身上有酒氣或其他有喝酒的情狀,也沒有其他犯罪嫌疑。」
此時警察要查證被告身分時,被告表示要上樓拿證件,為警員所反對,且遭警員以身體擋住去路,因無法查證被告身分,所以警方欲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使用強制力將被告帶回勤務處所查證身分,被告情緒漸激動,且質疑警員查證其身分之依據,直至警員以手搭上被告左肩、手部後,被告始為劇烈之肢體反抗、咬人、謾罵等情。
這樣的情況為甚麼一審法院給予無罪呢?理由是甚麼?讓告狀俠用Q&A來為各位解答!
Q:警察在什麼樣的情況可以合法查證人民身分?
A:
一、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
舊法「警察勤務條例臨檢規定」中對於警察對於人民查證身分時,為影響、干預人民自由權的行使,已涉及有行為法的性質,法律明文規定做規範,以符合法治國家的法律保留原則,且應有其必要性與符合比例原則,而也因此催生了這次要討論的法律之一「警察職權行使法」。
二、警察可以合法查證人民身分的法源依據來自「警察職權行使法」與「行政罰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1、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3、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4、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5、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6、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行政罰法第34條: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
上述情況都是屬於警察可以合法查證人民身分的情況。
而本次新聞中提到警方盤查被告的理由,是警職法中的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Q:警察於查證人民身分時,要告知人民法源依據嗎?
A:是的,如前述,警察對於人民的身分查證,是屬於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的一種,所以像是警察對你開紅單、攔檢等等,請你接受身分查證,都是須要告訴人民為甚麼要這樣行使他的職權,並不能甚麼都不告知直接行使職權,而如果警察未告知行使職權的目的、或是行使職權實際上於法無據,人民都是有拒絕的權利。
(如果有像是貓助理因為趕時間紅燈右轉或其他違規經驗的朋友們,應該有喚起你們的印象,警察都會問:「你剛剛是不是紅燈右轉?」、「這樣是違規」....等等等的情況,記得下次不要再犯嘿!)
Q:那為甚麼被告咬、謾罵警察了,地方法院會判決被告妨害公務無罪呢?
A:本次被告涉犯的起訴法條,是我國刑法妨害公務篇章第第135條第1項、與140條第1項,也就是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與侮辱公務員、公署罪,而兩者之構成要件上皆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而依據地方法院判決認為:
警方當時證稱,「因為被告行車速度緩慢,認為沒有立即危害」,所以並沒有要依據交通道路安全管理條例做開罰,於此也就不符合行政罰法中對行為人查證身分的法源依據,又查閱錄影畫面與警方證稱後發現,「警方接近被告時並沒有酒氣,且客觀上也沒有其他犯罪嫌疑」,故地方法院認為警方當時要查證人民身分時,並沒有法源依據,自非合法依法執行職務,也就不符起訴法條中「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的構成要件,因而判決妨害公務部分無罪。
而網友另外提問既然不是執行職務時,那傷害、 辱罵警察為甚麼無罪?
這部分法院並沒有判決無罪,因傷害與公然侮辱為告訴乃論,如警方認為本案有涉及傷害或公然侮辱,可以另外提起告訴。
#各位如果有想了解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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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萬的網紅黃偉民易經講堂,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曾蔭權刑滿於馬麗醫院出獄,帶公務員思維。北京為救孟晚舟,不惜追求人質外交,重審加拿大公民謝倫伯格走私毒品案,改判死刑,全球排華風浪蠢蠢欲動。羅致光中年論,當大家120歲 ,60歲剛是中年。林鄭自得習近平祝福,對香港市民更傲慢無禮,包括港共建制派的癈柴。林鄭認為,提高申領長者綜援至65歲乃反影現實,非...
侮辱公務員告訴乃論 在 王惠美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生活法律小常識】
什麼叫作「告訴乃論」?
一般人常見「告訴乃論」一詞,但不甚了解其意義,所謂告訴乃論,是指此類犯罪,要有告訴權的被害人表示要追究而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受理偵查,法院才能判決的案件,如果告訴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主動偵辦,法院也不會判罪。刑法或刑事特別法,均以「本章或XX罪,須告訴乃論」明文規定,這些罪就是告訴乃論的犯罪。
現行告訴乃論之罪有哪些?包括中華民國刑法--配偶間的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或未成年者的妨害性自主(刑法229之1條)、血親性交罪(刑法230條)、詐術結婚罪(刑法238條)、通姦罪(刑法239條)、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刑法240條Ⅱ)、普通傷害罪(刑法277條)、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刑法281條)、過失傷害罪(刑法284條)、傳染花柳病、麻瘋罪(刑法285條)、略誘婦女結婚罪、加重略誘罪(刑法298條)、侵入住居罪(刑法306條)、公然侮辱罪(刑法309條)、誹謗罪(刑法310條)、侮辱誹謗死者罪(刑法312條)、妨害信用罪(刑法313條)、妨害書信秘密罪(刑法315條)、妨害秘密罪(刑法315之1條)、洩漏業務上秘密罪(刑法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刑法317條)、公務員洩漏職務上工商祕密罪(刑法318條)、電腦洩密罪(刑法318之1條)、親屬相盜罪(刑法324條)、毀損文書罪(刑法352條)、毀損器物罪(刑法354條)、間接毀損罪(刑法355條)、損害債權罪(刑法356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刑法358條)、破壞電磁紀錄罪(刑法359條)、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刑法360條);以及人工生殖法第36條、公平交易法第37條、引水法第35條、第36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營利除外)、第42條(對公務機關除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Ⅰ、第25條Ⅰ、第28條、陸海空軍刑法第52條、第60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著作權法:除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於光碟之或是製造或散布盜版光碟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之外的其餘罪、電信法第56條之1、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之罪等。
告訴乃論之罪是不是隨時都可以提出告訴?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自可以提出告訴的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如已知道犯人,卻超過六個月才提出告訴時,檢察官就會以已逾告訴期間而不起訴處分。但對於連續犯或繼續犯,應自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前述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如果要撤回告訴,一定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也就是在地方法院判決前)撤回。
侮辱公務員告訴乃論 在 黃偉民易經講堂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曾蔭權刑滿於馬麗醫院出獄,帶公務員思維。北京為救孟晚舟,不惜追求人質外交,重審加拿大公民謝倫伯格走私毒品案,改判死刑,全球排華風浪蠢蠢欲動。羅致光中年論,當大家120歲 ,60歲剛是中年。林鄭自得習近平祝福,對香港市民更傲慢無禮,包括港共建制派的癈柴。林鄭認為,提高申領長者綜援至65歲乃反影現實,非不近人情,非節省公帑。談己亥豬年風水佈局。為政談孝,領袖秘訣。(完整文字版將會在節目後上載至易經講堂網頁)
#長者綜援 #羅致光 #香港儲備 #孟晚舟 #三權合作 #貿易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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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g Wai Man 2019年1月15日 星期二下午5:00pm
夏鼎基當年告誡香港那班華籍政務官,當麻煩沒有找你的時候,不要主動的去找麻煩。
林鄭月娥將老人綜援,申請門檻,由六十歲拉高到六十五歲,她說:我也六十多歲,每日仍工作十多小時。有關做法是反映社會現實,沒有其他目的,亦不是為慳錢或不近人情。
那班未滿六十五歲的老人,要改領成人綜援,較舊制每月少領一千元左右,受影響人數約萬五人。
#林鄭違反香港核心價值
《論語》說:
「禮之用,和為貴。」
禮,是一個社會的核心價值,是社會的秩序。禮是做什麼的?在社會上起一個中和的作用。
人與人之間,總有偏差;事與事之間,總有矛盾:階級與階級之間,總有不同的角度。中和這些矛盾,調整這個偏差,就靠禮,一個核心價值,法律只是禮的輔助。
禮,是香港的核心價值。
林鄭這個提高老人綜援門檻的政策,違反了香港的核心價值。
#林鄭眼中沒有弱勢族群
香港整體沒有因此而得益;受影響的弱勢老人,要執多少紙皮來追回那千元差額?背後的精神,更是惡劣,「鰥寡孤獨癈疾者,皆有所養。」這是為政的總目標。
林鄭以自己為例,證明她眼中沒有弱勢社群。
林鄭自從得到習近平的信任和祝福,對香港市民愈是傲慢無禮,包括那班港共建制派的癈柴。
#林鄭侮辱建制議員
林鄭大巴掌摑在民建聯、工聯會的議員臉上。你們只是舉手機器,你們連支持什麼議案都不清楚。法案通過後,又想在電視鏡頭前攞攞彩,騙騙老人家扮質詢!
對林鄭來說,這些建制議員不值得尊重,侮辱了你們,你們仍要舉手支持她的政策。
這些人,沒有獨立人格,不需尊重。
但亦反映了今日立法會,監察政府,審議法案工作的現實情況。
#林鄭視老人為社會負累
香港的老人政策是什麼?
當政府視老人為社會的負累,家庭上孝道就難以建立。
《論語》二十篇,第二篇《為政》講述領袖之道。
春秋亂世,人人重視的是權力的鬥爭,社會秩序混亂,文化衰敗。孔子面對這種時代,認為為政,做一個政治領袖,權力是沒有用的,唯有用內心的德性而已。
因為,孔子認為,凡事沒有偶然的,臣弒其君,子弒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來者,漸矣。
#論語問孝談為政
《為政》篇共二十四章,其中有四章,通過四個背景不同的人物問孝。
首先,是孟懿子問孝。
他向孔子問孝,孔子只告訴他:
「無違。」
跟著,孟懿子的兒子,孟武伯,又向孔子問孝,孔子答他:
「父母唯其疾之憂。」
父親是權臣,兒子是公子。父親目前有生殺大權,兒子將來會執掌權力,這是政治。
對權臣,孔子只有「無違」兩字。
在家對父母,做到無違,是了不起的孝子;對國家,做到無違,是了不起的大臣。
有權力的人,對天下要負起公道責任,視天下人為父母,不要違反人心,這才是真孝,是大臣的風度,是真正的領袖。
兒子,是世家公子,不識民間疾苦,對於孝,只要如對自己子女生病的心情,對待父母便是了。
這就是為政的道理。執掌權力的,要知道民間疾苦,知道基層生活的艱難,如父母瞭解子女健康一樣。世家公子將來從政,執掌權力,必須記住這個道理。
跟著孔門兩位高弟,子游和子夏,又分別問孝。
孔子答子游:
「今之孝者,是謂能養。
至於犬馬,皆能有養,
不敬,何以別乎?」
孔子點出,光是養,沒有敬,不是真孝,孝不是形式,不等於養狗馬。
孔子答子夏:
「色難。有事,弟子服其勞。有酒食,先生饌。曾是以為孝乎?」
孔子點出,態度最難。
敬,是內心的;態度,是外在的。
四章說孝,在為政篇,領袖學問上,兩章由上而下,兩章由下而上,用一個「孝」字貫通。說的是孝,也是做人長官,行使權力上的考慮;做人下屬,配合工作的基礎。
這便是為政的學問。
林鄭到六十歲仍自驕於讀書好,中學名列前茅,又考上香港大學,但她為政,沒有掌握孔門精神,欺負弱勢老人,有違於香港人心,核心價值,驕矜自負,不是香港父母官。
2019年1月15日星期二下午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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