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點:實務與學說關於侵占行為之認定
一、實務見解
侵占罪在實務上被認定為「即成犯」。究其意義,似從「主觀」角度來定性侵占行為,只要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即屬之。
■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033號判決
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64號判決
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
二、學說見解
學說認為,實務將侵占罪定性為即成犯,容易使人誤以為「侵占=行為人主觀意念的變更」,不符合行為刑法的概念(註1);此外,凡是「主觀意思出現=侵占罪既遂」,難以想像構成侵占未遂的可能性,侵占罪即從結果犯質變為行為犯,學說並不贊同(註2)。因此,應從客觀第三人的角度來觀察行為人的舉動,第三人能否辨識出行為人已僭居為該物之所有權人,此時才算「侵占行為」(註3)。
註1:許澤天,刑法分則(上):財產法益篇,2020年7月二版,頁88。
註2:許恒達,即成犯與侵占罪的既未遂問題,《侵占罪與侵占遺失物罪》,2019年7月,頁124-125。
註3:許恒達,即成犯與侵占罪的既未遂問題,《侵占罪與侵占遺失物罪》,2019年7月,頁124-125。
侵占 既遂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被害人匯款到錯誤的帳戶,若該帳戶所有人拒不返還該款項,是否構成侵占罪?可以思考以下問題:
1、侵占罪的成立前提:實務係以「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出於「合法原因」(一般是法律上或契約上之原因)為限,然本件有無合法原因?合法與否認定的時點為何?若認為係屬合法,則須考量第2個問題。
2、侵占罪的客體:刑法第335條規定的客體是「物」(沒有處罰得利型),包含有體物及無體物(刑法第338條準用第323條),但有沒有包含「電磁紀錄」?實務是看是否符合「能量」的概念範疇,也就是使用後是否減少。本件能否成立侵占罪,恐有疑義。
3、侵占罪既遂的時點:實務認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由持有意思變易為所有意思,即構成侵占罪既遂犯,亦即採「即成犯」的見解。然許多學說認為,此種解釋將會使侵占罪未遂犯無用武之地。關於此處的爭議,同學可以再複習一下教科書和參考書。
侵占 既遂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侵占罪是即成犯? 】
最高法院向來將侵占罪定位為「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最高法院43年度台上字第675號判決參照)。
但什麼是「即成犯」,意義其實不太清楚。如果最高法院要表達的侵占罪沒有辦法成立未遂犯的話,學說認為,或許可將其本質理解為「不作為犯」,亦即行為人負有返還義務(應返還持有之物,卻不返還),概念上較為清楚(註1)。
然而,單純主觀意思變更(持有意思變成所有意思),應無法直接認定為侵占行為。考量侵占罪為結果犯(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進而剝奪他人財產之所有權),應定型化侵占罪的典型構成要件行為,明確區別侵占行為與侵占結果(註2):
⑴侵占行為:採狹義顯露理論,以客觀化視角定性侵占行為,只有客觀上能明顯得知行為人以所有權人自居時,始屬侵占行為。
⑵侵占結果:行為人須進一步處分財物,使原所有權人的所有地位喪失或難以回復時,始能論侵占既遂。
註1:整理自高金桂,侵占罪之構成要件分析,收錄於:《侵占罪與侵占遺失物罪》,2019年7月初版,頁24-25。
註2:整理自許恒達,即成犯與侵占罪的既未遂問題,月旦法學教室第129期,2013年7月,頁34-35。
- - -
📖 學好刑法,你不能不知道這個課程!https://reurl.cc/VaVNry
侵占 既遂 在 【榜首推薦】109紀綱刑法寫作-正共犯/ 身分犯考點 ...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例如:335條 侵占 罪、342背信罪、215業務載不實屬於何種犯罪 ... 【重點三】犯罪行為併參與階段(實行、實施/ 既遂 、 未遂/參與、中止與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