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檢必須足認構成危害性
故在2001年的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裡即強調,無論是臨檢、盤查、路檢、取締等名義,只要對人或物的查驗,致侵害行動自由、財產或隱私,就必須遵守法律與比例原則。此號解釋完全否定隨機或任意的盤查或臨檢,這也代表,發動臨檢必須要有相當理由足認已構成危害性,且在臨檢前,更得出示證件與告知事由,事後也應告知救濟管道。又除非無法當場確認身分而有礙交通、安寧或涉及違法,否則就應任其離去,不可要求同行至警局。此號解釋,實已將臨檢該有的程序、要件、救濟等,畫出一個相當清楚的輪廓與架構。因此在2003年,立法院就制訂警察職權行使法,以讓臨檢有了更具體的法律規定。
而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警察要對人查驗身分,必須要有事實足認有犯罪或危害生命、身體等之虞,此即在重申釋字第535號解釋所否定的隨機、任意性的臨檢。也因此,若警察僅以臉孔陌生、神情緊張等個人感受為盤查之理由,既非有客觀事證證明有危害公眾之虞,也完全違反法律之明文,自非屬依法執行公務,人民既有權拒絕,也不會有妨害公務罪的問題存在。
退一步言,就算警察已有事實足認有違害秩序之虞,但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1項,警察行使職權,如臨檢,必須出示證件或穿警察制服,更應告知事由。故不具備此等要件,依據同條第2項,人民有權拒絕臨檢,若被以妨礙公務罪為逮捕與拘束人身自由,執法的警察反會涉及刑法的私行拘禁、違法搜索等罪。
至於面對警察的不法臨檢,人民是否有權以手機拍攝蒐證,在司法實務認為臨檢並非犯罪調查,且警察是代表國家執行公務而須接受監督下,就不能主張隱私權與肖像權。故若警察阻止拍攝,甚至搶下民眾手機,其亦可能涉及涉及強制、毀損等罪。
故此次中壢分局的事件,正暴露出現行仍普遍存在的隨機性臨檢之弊端。故於行政調查上,就不能只針對基層警察,而須查明是否為績效壓力下的結果。更重要的是,為了防止警察僅憑個人感受的任意臨檢,檢察官也須對警察是否濫權之部分,開啟刑事究責之偵查。
https://www.peoplenews.tw/news/942dbb4a-64db-4a40-b977-a6333d38bcbe
侵害肖像權的構成要件 在 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要 告 我 我 好 怕 喔】大概跟要作法影響我投資績效差不多怕吧!
#四月seafood恩將仇報,有膽來留言嗆我,應他要求置頂回應之後,不敢直接來粉絲團澄清指控我的內容,倒是在某個暱稱蟑螂窩的社團討論要怎麼告我了耶?可以在留言截圖好好欣賞這些人的「人品」,裡面還有蔡英文總統的親戚,曾經集資要拆中正紀念堂的Dominic Wu,親自留言說要散布看起來不實的「情報」呢?為了小小一個部落客要搞到這樣,真是不勝惶恐。
肖像權:影片是你自己放在FB粉絲團上的,請弄清楚臉書的使用者條款;加上我是回應你在我粉絲團上的攻訐,截圖目的只是說明你粉絲團色誘案的兩造當事人是誰而已,這完全足以主張合理使用,還是不懂請參考連結,有案例。
恐嚇:有點法律常識好不好,請你出來回應攻訐我的文叫恐嚇嗎?是你叫我置頂的耶。麻煩搞清楚恐嚇構成要件裡的「惡害通知」是什麼意思好嗎?
妨害名譽:雖然我大部分都是回你嗆我的話而已,也很小心用字,公然侮辱你應該是不用想了;不過誹謗你好好研究吧,跟上面肖像權跟恐嚇比起來,可能有那麼一丁~點的機會。
最後奉勸你,在蟑螂窩問一堆不懂法律的人要幹嘛?我是不想說留言的看起來都是法盲,但找個律師或法律系畢業的問比較實際喔!還有不要以為在私密社團亂講話就沒事,「公然」這個要件可不會因為你在幾百人的私密社團就不符合。人在做天在看,謹言慎行點,只要像李宗霖一樣沒證據抹黑到讓我覺得明顯犯法的,我。一。定。告。
附註:四月seafood原本發文沒有老大哥圖,老大哥圖是我合成,意指不要以為在私密社團亂講話,就沒有潛在的法律問題,我照樣看的到。
肖像權是什麼?貼照片侵害肖像權嗎?
https://law.medpartner.club/right-of-publicity/
Google搜尋集資拆中正紀念堂的Dominic Wu
https://www.google.com/search?q=dominic+wu
侵害肖像權的構成要件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飲酒尋歡不好,借酒澆愁也不好,在不知道自己酒量極限時,很容易造成別人困擾,李婉鈺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李婉鈺與鄰長誰對誰錯?李婉鈺有沒有肖像權?
🎸樓梯間屬於住宅的一部分,隨意闖入也構成刑法306條侵入住居罪
目前實務一貫認為公寓房屋的樓梯間,也算是住宅的一部分。因此,未經同意擅自闖入他人公寓的樓梯間,與闖入他人家門在法律上評價是相同的,一樣構成侵入住居罪。
鄰長的話講白一點就是「這裡是我家,請你離開」,這是對的。就算李婉鈺說他按電鈴吵不到其他鄰居或鄰長的家門內,但只要李婉鈺是沒經過住宅內所有權人同意(或他拜訪的朋友),就有可能構成犯罪。
鄰長想把他請出去,其實有幾種可能,一個是實施現行犯的逮捕權,這是每個人民都享有的權;,一個是主張正當防衛把她架出去,但身為律師比較不建議一般民眾碰到類似情況時這樣做。
理由是,肢體碰撞一定會有身體甚至生命危險,為了一個不緊急的狀況實在不值得冒險;另外,對於事發當下的當事人而言,除非你能肯定對方無權進入你的住宅,否則貿然實施強制力逮捕或是架出去,很有可能讓自己反變成壞人被告(例如對方真的經同意進入或你的驅離手段過當)。
保險起見,如果對方只是酒醉鬧事而沒有立即危險,叫警察還是不二法門。
🎸李婉鈺有沒有肖像權?
李婉鈺7pupu的說自己有肖像權。這當然是有的。員警說這裡是公共場所,本來就可以錄影,似乎是想說沒有她不能主張肖像權,我覺得不對。
第一,那裏是不是公共場所?從影片上來看還是在公寓內部,跟公共場所似乎不太一樣;第二,如果說公共場所都可以錄影講得通,那在公車上看到帥哥美女就走到他面前拍一張、在街頭看到男神女神就錄個小影片,這樣也都沒問題囉?
而且,是不是構成肖像權侵害,地點不是唯一因素。一般來說,侵害肖像權的要件有三:1⃣未經同意2⃣利用肖像3⃣沒有阻卻不法的事由,另外也涉及個案情節是否重大:拍攝者的目的與手段是否合理。常見的媒體狗仔被告,就是牽涉到個人肖像權與言論(媒體)自由的衝突,這時候要看大眾有沒有知的利益、拍攝有無符合比例原則等等。
在我看來,鄰長方確實未經同意利用了李婉鈺的肖像(拍下她的形象),但她一方面可以主張自己是為了蒐證,主張自己沒有不法,另一方面也可以主張對方屬於公眾人物,事件又屬於可受公評。從拍攝目的、手段和個案情節來看,是很有可能無須負擔肖像權的侵權責任。
人手一機的時代,錄影蒐證已經是稀鬆平常,或許警察是執行職務時有錄影的法律權限,但人民錄影則是有違法的可能,不要看人家錄就跟風一起錄。搞清楚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及法律權限,才能知道自己的法律風險是什麼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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