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哆啦A夢、哆啦AV夢,傻傻分不清楚】
日前有位中國同人畫家,發表了一篇自畫的色情漫畫,漫畫內容中的人物設定將知名卡通「哆啦A夢(俗稱:小叮噹)」的角色原封不動地搬過來,讓看完該漫畫的大朋友,心中童年回憶就此染上了無法抹滅的汙點。而如果事情發生在在台灣,這樣的行為究竟是在著作權法上會有什麼責任呢?
🎸 著作權法的簡介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著作者的著作權益,依照著作權法第10條,原則上著作出來的時候,不需經過任何程序,即享有著作權,也同時就有著作權法的保障。如果沒有著作權法的保護,著作出來的東西馬上就被他人拿來利用、抄襲,將會抹煞掉著作者的動力,同時也會使社會的進步停滯。但完全禁止他人在既有的著作品上利用,同樣也會讓社會無法往前,所以兩者間的衡量,就是著作權法的難題。
🎸 我國著作權法對於該畫家行為的規範
這部分可以分成兩個方向討論,第一個是:有沒有侵害到著作人格權?第二個是:改作是否有超過合理使用的範圍?
☆侵害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格權中有所謂禁止不當修改權,而所謂禁止不當修改,按照著作權法第17條,是指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等手段,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的行為,違反者依照著作權法第93條有相關刑責。而哆啦AV夢是將原本的卡通人物,以腥、羶、色的方式呈現,明顯背離原作者藤子‧F‧不二雄老師的初衷以及大眾對哆啦A夢既定的溫馨印象,所以該同人畫家的行為原則上是侵害哆啦A夢這個著作的著作人格權的。
☆不符合理使用原則的改作
著作權法中改作權是屬於著作權人的,他人的改作如果不符合理使用原則,可能有著作權法第92條的相關刑責。而合理使用的審查在著作權法第65條,其中有四個審查基準,分別是: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哆啦AV夢這部作品明顯無法符合合理使用原則,而不是法律所允許的改作,所以同人畫家可能會有著作權法第92條的相關刑責。
🎸 結論
本案哆啦AV夢因本身性質以及其爭議性,在著作權法上關於侵害著作人格權與不符合理使用的改作在判斷相對容易。但著作權法上更多的是介於合法與不合法間模糊地帶的案件,正在考驗著法院對於著作權人的保護以及藝術創作進步的平衡。
侵害著作人格權 在 焦糖哥哥-陳嘉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終於有人討論法律層面了
羅志祥和周揚青的新聞效應開始往外擴散,射程超級廣,不只鄧惠文有事,連我的好友麵攤大叔都被波及。麵攤大叔的個性我是知道的,至少,他不會替羅志祥這種行為講好話,只是希望周揚青能趕快走出來。
不管周揚青這樣做好不好,有沒有錯,也不管是要當危險情人還是警惕其他女孩子不要被騙,我都沒有意見,只想提醒一件事:
🚩想要效法這個方式來撫慰受傷心靈的女孩子(或男孩子)們,請先學會保護自己。
從新聞來看,周揚青進行這些事情前應該是有經過縝密的規劃,甚至有請律師評估法律風險之後,才選擇自己寫分手信而非直接公布資料。如果周揚青說的是事實且有證據,說這些故事就不怕被告誹謗,但她若直接公布資料,有時就不只是有沒有構成妨害名譽的問題了。
🚫請不要因為一時衝動就學她這麼做!!
⭕每次看到女孩子報復前男友的方法都是在網路上公布前男友寫給自己的懺悔信,我都會捏一把冷汗。因為,如果直接公開前男友寫給自己的信,是有可能會吃上著作權法的侵害著作人格權罪,有時甚至還會成立擅自重製或擅自公開傳輸罪。
大家可能會很驚訝,「什麼,我公開他寫給自己的信也有罪?!」
⭕著作要不要公開發表,是著作人的權利,而且侵害公開發表權,可不只是民事賠償而已,而是會有刑事責任的。
依照著作權法第93條,侵害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規定的著作人格權者,可以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5條就是著作人的公開發表權,第16條是著作人的姓名表示權,第17條則是禁止不當改作權。
⭕若法院認為這樣公布雙方談話內容不能主張合理使用,也可以成立著作權法的擅自重製罪與擅自公開傳輸罪。
▶之前高雄就發生過一個案例,一名男子在一家書店看到一個心儀的女孩子,於是偷偷丟一張紙條在她包包裡,表示希望能夠認識這位女孩子,這女孩子就回信問他是誰?為何要這麼做?因為男子回應內容讓兩人不歡而散,女孩子把雙方往來的內容貼在ptt上面公審,結果男子提告,法院判決這個女孩子侵害了男子在兩人私訊信件寫的內容的公開發表權與著作財產權,判賠償11000元。
看判決,男子刑事部分似乎只有告妨害名譽,沒有告侵害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可能是來不及在半年內提出告訴),法院又認為女孩子說的話沒有構成妨害名譽所以刑事部分女孩子無罪,但民事部分就不同了。法院在民事訴訟判決中的事實認定女孩子有侵害到男孩子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才判決女孩子敗訴。
亦即,男子如果提告侵害著作權的刑事,女孩子是有可能成罪的。
看過他寫的內容之後,大概都能理解女孩子為何會這麼生氣地把文章PO在PTT上公審,何況又是男子主動搭訕,女孩子這麼做在情在理都沒問題,但結果卻是被判賠11000。
實在不想看到已經受到感情傷害的女孩子又受到二次傷害,只能在此提醒,想要學周揚青的女孩子們,行動前請先三思,並先保護好自己啊~~
#除了著作權法可能還會有妨害名譽以及妨害秘密罪也可能違反個資法
#著作權是一般人比較少思慮到但卻是最容易成立的罪
侵害著作人格權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的歌不能唱?
青峰跟前經紀人間的著作財產糾紛最近被地檢署起訴了,而就是否有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以新聞提供的資料來說,整個案件最大的爭點,莫過於這個著作財產權到底誰可以利用的問題。
不過對於很多民眾有很大的疑問,歌是青峰做的,為甚麼青峰不能唱?
而這!就要討論到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的問題了!
接下來讓告狀俠用Q&A,來與各位淺談著作財產權與人格權的權利有甚麼不同吧!
Q:著作財產權的權利有哪些?
A:著作因應其著作類型不同,而享有各種不同的著作財產權,如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權利,詳細的就請各位看官直接看圖片吧!
Q:著作人格權的權利有哪些?
A:著作人的人格權有三種:
1、姓名表示權
即著作人有權利有求在其著作及其重製物上,標示或不標示姓名的權利,而所謂的姓名可以是真名、別名、筆名、藝名等,但有時會有標示姓名困難的情況,故著作權法第16條第4項即明定「依著作的利用目的及方法,在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2、公開發表權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後,有權決定是否要將著作公諸於世,即首次發表。但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I.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II.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III.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3、禁止不當修改權
著作有反應著作人的人格與名譽的特性,故著作一旦被變更、修改,即有可能影響著作人之名譽,故著作人有保持其著作之完整性及同一性的權利,不過如無法合理變更、修改著作,將影響著作財產權的受讓人或利用人利用著作,進而減損著作之商業交易價值。
所以為符合實際商業運作現狀,折衷採取著作人有禁止著作被不當扭曲、歪解、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Q:創作著作的人在「著作完成時」,就一定享有著作人格權跟著作財產權嗎?
A:不一定,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也就是說一般來說著作人於完成著作時就享有著作權,而著作權又包含了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而但書所稱的另外規定,最常討論的有兩種情況,即著作權法第11條與第12條中,僱傭關係與出資受聘關係的著作權歸屬問題。
在僱傭關係與出資受聘關係中,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歸屬,皆可以以契約明文規定,而不同的在如果沒有契約約定的情況下,雇傭關係中的著作人格權歸屬於受僱人,財產權歸屬於雇傭人;出資受聘關係中的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皆歸屬於受聘人,但出資人可以利用該著作。
Q:著作完成後,可以將著作權讓與給他人嗎?
A:著作權中的著作財產權是可以透過買賣、贈與等方式讓與給他人,或透過授權的方式,讓第三人得以利用。
但著作人格權為專屬權,無法讓與、繼承或授權他人行使權利,雖然可與利用人約定不行使,但人格權的權利並無法轉移,所以就算著作人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著作人仍然保有著作人格權,而且著作人格權不像著作財產權有期間的限制,著作人格權不因著作人死亡而消滅,任何人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也無法授權給他人使用。
而回過頭看青峰案件,依據新聞資料所述,青峰確實享有著作人格權,但著作財產權在青峰使用時,是否該授權契約還存續在經紀人間呢?不過畢竟告狀俠不是當事人,只能希望這件事情能有一個圓滿的結果,讓大家都能好好再聽青峰演唱那些小情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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