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星期三小週末,來跟大家說一個倒楣的故事(對,跟開頭的星期三一點關係都沒有),就是「#刑事補償」。
你各位知道什麼是刑事補償嗎?
我就先推定大家不知道,不然我就沒話說啦!
先往下看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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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補償 ❚
國家因實現刑罰權或實施教化、矯治之公共利益,導致人民基本權利受有特別犧牲而符合刑事補償法所定要件者,受害人得依法請求國家補償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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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就是,你很倒楣因為一些原因被國家施以刑罰拘束人身自由等(不自由毋寧死啊),但事後發現其實你並不用承受這些刑罰,可能無罪可能不罰可能撤回,但關都關了,已經失去的自由能怎麼辦呢?
這時候就是刑事補償出場的時候啦~
台灣有一部法叫作《刑事補償法》,內容就規定被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審理的案件,如果受有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等,而這個案件最後的結果卻是不用罰,那麼倒楣鬼就可以依《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補償(第1~2條)。
我的自由,我的時間,都失去在國家刑罰之中😭😭😭
失去的自由如何補償?
俗話說時間就是金錢(抱歉如此世俗我們就是俗人阿~
《刑事補償法》內有規定如何補償(第6~7條),基本上就是賠錢了事!
通常是一天新台幣3,000~5,000元,如果是被罰社會勞動執行的話,則是一天750~1,500元。
ㄟ…那如果是死刑而且已經執行了勒?
那就要看受刑人執行死刑的年紀,和當年度國人平均死亡年紀差多少,以一天5,000元來補償(居然也就是自由刑的最高額而已),不過有個但書是,每條命的補償總額不能比1,000萬元少!
唉,但用到這部法律來請求補償,真的逼哀啦,伍告雖誰想要這樣得到那個錢!
希望大家這輩子都不要碰到這種爛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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