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鴿,你們確定要跟外國比嗎?】
剛剛聽一位警官說,網路上又出現不好好讀書的歪鴿拿「美國警察案例」來跟台灣比,為台灣最近頻頻出現的違法臨檢盤查案例護航。
然後一群不好好讀書、不懂比較法法學方法(根本沒有討論法規範與個案情況)、這輩子也不知道有沒有在美國居住過、有沒有能力去美國當警察的歪鴿聚在一起互相取暖。
假借「正義」之名,包裝與掩飾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謀求線上立破績效與獎金的事實。
這種集體在醬缸中不覺得臭的恐怖現象,讓有志改革的警官與警員們感到無力。
首先,世界很大,不是說出了台灣就是美國;而美國的法律制度與台灣有很大的差異,社會複雜度也比台灣高很多、各地狀況也不同,所以不是看了一個新聞就覺得「整個美國都是這樣」,那你就是瞎子摸象!
如果真的「凡事都要看美國」......
可是......你們是不是忘了美國的國情--#美國人可以合法擁槍自重 、#美國有恐怖攻擊 耶!
你們要不要 #先看看自己的專業學養與素質、比較台灣與美國的治安、槍械、恐攻環境差異,再好好想想自己有沒有本事到美國去當警察啦?
更不要說,美國警察每年因為違法執法產生數億賠償的金額、謀殺罪起訴判刑的案例,台灣哪個警局有辦法負荷?
喔對了,美國警察的違法劣跡也 #引起人民暴動,甚至 #全球性的陳抗(連歐洲各國都有街頭與學生活動抗議「美國警察」欸),這一兩年來美國抗議警察的暴動事件還是 #世界頭條,要不要來比?
還有還有,就在今年中,在美國Louisville,發生示威者和警方及國民兵交火事件,有一名非裔男子遭擊中後當場死亡,調查時因為警察沒帶密錄器,造成還原案發現場的難度提升,#美國Louisville警局局長因此遭解職。詳情請見:http://bit.ly/36WWDlt
對比台灣,密錄器變成鬼火的 #中和踹頭案,有哪個局長下台了?
所以,你們確定真的什麼都要跟美國比?
那要不要開放人民擁有槍枝???
如果喜歡跟外國比,
不如看看人民同樣不能擁槍自重的德國。
德國警察法規的「具體危險」概念(見【警察法筆記】「危險」的定義 Gefahrenbegriff:http://bit.ly/34lFbae )、區分治安任務與刑事偵查任務的不同與重疊議題(見【警察法筆記】警察法第一章節:開宗明義討論 #警察的定義: http://bit.ly/38ckwXi)、區分臨檢與搜索的不同,與台灣非常近似,而 #搜索也需要法官保留。
德國因為恐攻,所以警察法規的各類措施與種類密度都比台灣高(台灣的法律規範丟臉啦!但問題是--這是不是人民選出來的立委的責任?),但是連街頭監視器的安裝都需要合乎法律授權規範且有嚴密限制!更不要說大量法官保留要求的措施了。(必須注意的是:德國各邦警察法規有所不同,對於反恐勤務、邊境臨檢等規範也有所不同,但當然同樣都不能違反基本法--就是憲法,一旦發生法律爭議,當然也要經過司法進行合憲性的審查)
至於在生活面的所見所聞?
以下德國邊境臨檢經驗擷取自個人臉書 Hsin-Yin Wu:http://bit.ly/3aklyDc
圖片所示為邊境臨檢,也是德國警察法規(注意:各邦規範不同)中權限範圍較大的臨檢執行種類。
我的這張德國居留證(註:持這張居留證依法可於歐盟地區自由通行)照片上面一堆閃亮亮的雷射印記又不明原因被壓縮過,不要說對東亞人臉盲的德國人,#連我自己都覺得有點不像。
不過警察沒有拿什麼「小電腦」,也對我的包包一點都不感興趣。
盤查時間?總計不到10秒。
附帶一提,作為一個外國人(對,就是台灣警察最喜歡盤查一番看看是不是「逃逸外勞」的外國人),也在邊境出入多次,
除了該次邊境臨檢以外,我「從來沒有」遇到警察攔下盤查過。
而且我那次遇到的邊境臨檢經驗還不是常見的,很多外國同學都「沒」遇過,覺得有趣。
PS. 不好好研讀法規,又不瞭解國情差異,動不動就拿外國片面的報導來作為自己貪慾與素樸正義的正當化事由......
這樣好了,要不要 #跟中共比?#跟港警比?#跟杜特蒂統治的菲律賓比?
對啦,跟這些比,你們當然很和平!拍拍手,好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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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伸:現實的美國?
1.#due_process_of_law 是美國法的咒語
https://bit.ly/2zjmojO
2.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亂開槍的美國警察下場:
起訴謀殺罪、羈押、判刑、每年數億賠償金
https://bit.ly/2WKPpxB
3.【要是在美國...】秘錄器變鬼火的分局長早就下台啦! http://bit.ly/36WWD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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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系列:
〈(一):績效催生警方違法惡習〉: https://bit.ly/3evPBq6
〈(二):放聲「出去讓你死」的警察〉: https://bit.ly/39fN5mJ
〈(三):強闖民宅違法抓人三部曲〉: https://bit.ly/31ivxTu
〈(四):無視程序違法「上訴到底」的檢察官〉:https://bit.ly/3kN0Squ
〈(五):被績效牽鼻子走,焉能「安居」?〉: https://bit.ly/3mTYYW9
〈(六):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http://bit.ly/2K0n1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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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伸:
【我國錯誤與偏差的毒品查緝政策的惡性循環】:https://bit.ly/3gV4Eeu
鳴人堂專欄:
〈戒毒特效藥?自我矛盾的毒品刑事政策與立法〉:http://bit.ly/37pz0Rr
〈分數下的「正義」:警政績效制度,一場遊戲一場夢〉:http://bit.ly/3adgJZj
其他媒體投書:
〈裹著糖衣的績效毒藥——瘋狂的查緝政策、血汗的刑事司法〉:http://bit.ly/3cjcGwg
本粉專網誌(搬遷至方格子):
〈寫在「警察績效制度公聽會」之後〉:http://bit.ly/37scp9W
【違法強制處分到證據排除】系列:
(1)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https://bit.ly/3eVf1ic
(2)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_Part.2 深入桃園保大探討違法誘因:https://bit.ly/2VG7rAE
(3)新北警叱吒桃園:「要讓你痛苦我只要放聲出去,一群人就讓你死了。」:https://bit.ly/358b4T0
(4)派出所所長帶頭無搜索票強闖民宅、抓人逼驗尿:https://bit.ly/2KJhCOw
(5)幽靈拘票:https://bit.ly/35fAEp6
(6)被告在驗尿同意書寫下「非自願」?--強制處分「同意」的判斷標準:https://bit.ly/3ot2FSA
(7)「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新北地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89號「證據排除」無罪判決分析:https://bit.ly/36MGikO
(7-1)「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加強」臨檢盤查、「自願」接受採尿:http://bit.ly/2WjWh3T
「#我知法犯法又怎麼了」:http://bit.ly/3gWw7xA
保安處分種類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監護處分修法,不是只有延長年限而已。
針對鐵路殺警案被告一審被判無罪,並施以監護處分五年,導致社會各界對於《刑法》監護處分與《保安處分執行法》有許多討論。
今天下午,我和邱顯智共同舉辦「監護處分修法公聽會」,邀請許多實務工作者、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機關代表等,希望聆聽多方的意見,促成未來實質修法的內容。(公聽會全場影片:https://reurl.cc/E7QQrm)
主辦這場公聽會的目的,是希望未來修法的方向,不只是談年限,而是應該看整體的精神衛生,是不是能夠加強,包括很多弱勢的人需要支持,這些需要支持的人,是不是能夠得到支援。
過去許多人提到,要有司法精神病院,但我們不能永遠只看最重刑案的這種類型。精神疾病有很多不同的樣態,是不是應該要有分級分流的做法?所以我們一直在想的是,比如說社區精神照護的機構,是不是應該要更完整地建置起來?甚至到更前端,在有一些精神衛生相關需求的時候,我們是不是能夠提供協助?
因此,我們必須再次強調,針對監護處分修法,不只是簡單地把「年限延長」就夠了。
監護處分的目的,應該是基於受監護處分人的需求差異,分流至適當的處所接受治療或照護,協助穩定受監護處分人身心狀況,減少個案出現傷害或危險的情況。
延長監護處分,應該有更謹慎的評估與制度設計。除了考量受監護處分人的樣態差異與資源的限制之外,監護處分作為一種國家處遇與治療作為,必須審慎衡酌執行的比例原則,並且嚴謹地審視這些治療在實證上是否有效。
監護處分雖然為健保給付,但實務上的個案樣態複雜,醫院可能無法收治、防護人力及病床數不足,或者醫院提出的治療項目經費,可能遭到檢察機關上級核刪等情況,導致醫療院所多不願承接。
就現況而言,無論監護處分的期限是否延長,法務部本就應編足監護處分執行的預算,予執行之醫療院所、機構或團體,提供對受監護處分人所為之醫療、照護、心理、復健、再犯預防等相關處遇的必要經費及協助。
在今天的公聽會中,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林達 也和我們分享了許多實際案例,先前曾有一起竊盜案件,行為人有智能障礙,且家庭貧困。
「家庭抽到公益彩卷商後,原本很高興要去龍山寺拜拜,結果警察在龍山寺時依照通緝犯逮捕;家人抗議,原本下個月就要去受訓了,若孩子沒有出席,抽到的公益彩券商資格就沒了,整個家庭的經濟狀況也會跟著整個崩毀。
後來檢察官跟書記官討論出一個彈性的方式,在受訓的一周內,請家長陪同,並指派警察戒護去銀行受訓,最終,幫助這個家庭仍可以順利拿到彩券行資格。
為什麼要這樣做?因為希望讓他跟他的家庭關係、經濟狀況夠好,才能有穩定的支持度,並且也有一定的司法遵從度。
如果我們有好的分流機制,能夠在醫療院所、或在慈善團體,相信在比較彈性的機制下,整體的情況會比較好。」
此外,法務部各地檢署與執行監護處分的醫療院所、機構或團體,也應有定期且實質討論、建立適時調整處遇方案的橫向連結機制,才能瞭解受監護處分人,是否有減緩或改善的趨勢。
而監護處分結束前,如認定沒有延長的必要,檢察官應該徵詢處遇服務提供者、社區支持網絡,與受監護處分人的親屬或保護人,協助受監護處分人擬定具體可行的社會復歸準備計畫。
以上總總,針對上述《刑法》監護處分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的法制面與落實面,未來我們也將提出修法草案,讓制度更為周全。
最後,我們還是想說,精神病患與犯下重罪,其實是不等號的。
我們仍然希望能透過理解、透過支持的方式,避免這樣的行為、或是這樣的事件再次發生,這是我們最終期待可以做到的。
保安處分種類 在 李彥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兒虐新聞報導就像一把刀,來回刺向每個為人父母的心!
除了法務部已經宣示將提高刑責,透過修法來嚴懲加害者。還有更多作為應該將這個殘破的社會安全網補好。脆弱家庭、危機家庭的通報應該有整合性輔導與協助。
我更留意到司法國是會議曾經討論到:社工人員對施虐父母缺乏較強制作為。兒少保護案件多為「非自願性案主」,父母等施虐者,對於社工人員之介入多有拒絕或消極配合情形。例如,透過行政處分方式裁處之親職教育,若父母拒不出席,地方政府頂多再科處罰鍰,無法做到真的改善親職的成效。
或者,社工人員依兒少法第64條對兒少保護家庭設計家庭處遇計畫,擬訂服務目標及具體作法及執行時限,然而在兒少法中該法條無直接對應之行政罰責,相較於依第102條裁處之親職教育,施虐父母配合意願更低,社工人員除了運用社會工作技巧,建立專業關係、運用家庭優勢、促發改變動機等方式,難有更為積極有效之作為。
由於虐童跟家暴都屬於會不斷重覆的行為,我認為除了補強社會安全網加強通報機制之外,應該給予社工更多武器及手段,並增加法院裁定保安處分的種類跟適用範圍,藉保安處分的強制治療來終止加害者的行為,避免傷害重覆發生,不讓悲劇延續,是我們的責任!
#修法補破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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