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星期三小週末,來跟大家說一個倒楣的故事(對,跟開頭的星期三一點關係都沒有),就是「#刑事補償」。
你各位知道什麼是刑事補償嗎?
我就先推定大家不知道,不然我就沒話說啦!
先往下看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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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補償 ❚
國家因實現刑罰權或實施教化、矯治之公共利益,導致人民基本權利受有特別犧牲而符合刑事補償法所定要件者,受害人得依法請求國家補償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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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就是,你很倒楣因為一些原因被國家施以刑罰拘束人身自由等(不自由毋寧死啊),但事後發現其實你並不用承受這些刑罰,可能無罪可能不罰可能撤回,但關都關了,已經失去的自由能怎麼辦呢?
這時候就是刑事補償出場的時候啦~
台灣有一部法叫作《刑事補償法》,內容就規定被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審理的案件,如果受有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等,而這個案件最後的結果卻是不用罰,那麼倒楣鬼就可以依《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補償(第1~2條)。
我的自由,我的時間,都失去在國家刑罰之中😭😭😭
失去的自由如何補償?
俗話說時間就是金錢(抱歉如此世俗我們就是俗人阿~
《刑事補償法》內有規定如何補償(第6~7條),基本上就是賠錢了事!
通常是一天新台幣3,000~5,000元,如果是被罰社會勞動執行的話,則是一天750~1,500元。
ㄟ…那如果是死刑而且已經執行了勒?
那就要看受刑人執行死刑的年紀,和當年度國人平均死亡年紀差多少,以一天5,000元來補償(居然也就是自由刑的最高額而已),不過有個但書是,每條命的補償總額不能比1,000萬元少!
唉,但用到這部法律來請求補償,真的逼哀啦,伍告雖誰想要這樣得到那個錢!
希望大家這輩子都不要碰到這種爛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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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 刑事訴訟法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到剛才為止,有3位精神醫學領域的朋友(醫師)分享這篇給我,並與我討論。也許沒多久後還會有第4位(怕我沒看到的)分享給我…
我本身也是檢方出身,也有從事過公訴,所以可以理解交互詰問的法律上攻防、對於專家鑑定方法的質疑。但是......檢察官是公益代表人、代表的是國家,所以不能出現不實、無稽、胡攪蠻纏的胡亂詰問與論告。也許有人說看「電視/電影」裡的法庭戲律師滔滔雄辯如何如何,但是現實和戲劇是不一樣的,更不要說,檢察官不是律師,#檢察官代表的是國家,國家當然不能胡言亂語。
檢方(特別是二審檢察官)到底在審理時說過什麼話、怎麼說、到底有沒有檯面下的「媒體運作」,這部分質疑對於檢方在刑事訴訟法上的圖像影響很大,也許欠缺現代法治觀念的台灣鍵盤鄉民們會覺得「把專家問到倒判刑好正義好棒棒」,但是檢察官是法律專家,在刑事訴訟法上的圖像是「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不是鄉民。
我認為檢方(特別是高檢署)有必要必須正式說明並予以回應,更應該查明檢方在法庭上的詰問與論告有無欠缺專業的不實內容,如果檢察官在法院裡真有胡言亂語,那麼恐怕有懲處之必要;但如果是媒體胡亂報導,那也應該要正式說明,而不是間接地透過輿論來給予院方、專家壓力,影響審判公正性。
只要有司法精神鑑定實務經驗的專業人士都知道「司法精神鑑定的訪談地點不可能在醫療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例如速食店)」,也應該了解司法精神鑑定在還原行為時點精神狀態上的難題;
檢方對於司法精神鑑定的程序與判讀也應該具有一定程度的專業,對於鑑定結果的打擊,應該聚焦在專業,特別是鑑定方法、檢驗項目與精準度,而不是寫報告的時間。
審判中的交互詰問,對於專家證人的學經歷等各類攻防,是司空見慣,如果報告有利被告,檢方攻擊;報告不利被告,可能被律師攻擊得更嚴重。
重點是:檢察官要懂司法精神鑑定,也要做足功課,對司法精神醫學與鑑定方法進行深入與專業的了解,而不是天女散花般的亂射箭。
(這部分在去年粉專便有討論過:http://bit.ly/3b14vGu )
但另一方面,我也必須說,檢察體系長久以來不做精神鑑定(因為沒錢),所以在這方面的實戰經驗少得可憐,再加上沒時間進修,而體系的某些文化(例如衝組、錯誤的檢察官定位認知)影響下,也會莫名其妙被一些素樸正義感左右。
我之前看過一本論文,竟然有檢察官「素樸正義感」上身,對於保安處分嗤之以鼻,還對著學術訪談者說出「最好判死刑」這種話,甚至對於精神鑑定的「時點還原」等難題一無所知,說什麼「精神鑑定沒有時效性」,檢方不需要做鑑定,證明構成要件起訴就好等不知道從什麼年代活過來的鬼話。
所以如果檢方派出的,是長期不進修的老派檢察官,那他們對於鑑定程序的誤會與陌生,也不會讓我意外。
另外,政治媒體和輿論對於某些扛不住壓力的司法人員而言,會迫使他們屈就媒體,做出一些去專業的行為,這是整個社會都要檢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