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6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
甲殺死A。案經檢察官偵訊時,甲謊稱兇案當天與乙至海邊夜釣,與該案無涉,並事先要求乙為有利於己之陳述。經乙為有利於甲之證言,並為具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成立偽證罪
(B)乙成立偽證罪之幫助犯
(C)甲、乙均不成立偽證罪
(D)甲成立偽證罪之教唆犯
(E)甲、乙成立偽證罪之共同正犯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
為求脫免A的罪,律師甲與被告A共同唆使證人B在審判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以便配合A的虛偽供述。下列的論罪,何者錯誤?
(A)A受訊問時所為的虛偽陳述,不會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B具結後的虛偽陳述證言,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C)被告A教唆證人B所為虛偽陳述,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D)甲律師教唆B係正當業務行使,不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
關於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確有犯案之被告甲在偵查時虛偽陳述自己並未犯罪,甲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證人甲在法院作證時為虛偽證言,但未經法官告知其有拒絕證言權即為具結,依實務見解,甲不成立刑法第168條之罪
(C)刑法第168條之罪為結果犯,以判決結果確因偽證而受影響為必要
(D)證人甲偽證時並未具結,如涉及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甲仍構成刑法第168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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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答案】(B)、(C)、(E)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答案】(D)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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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今天我們來看一試命題度很高的偽證罪吧!
首先,就偽證罪行為主體的認定上,由於本罪為身分犯,只有證人、鑑定人、通譯能具備主體資格,能成立偽證罪的正犯,本案的「被告」是無法成立正犯的,最多考慮共犯(詳後述)。
其次,偽證罪亦屬「己手犯」,因此實務認為,就正犯的類型上,只有「直接正犯」這種情形,無法成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刑事判決即指出: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 #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此因證人於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構成刑法之偽證罪。數證人於同一案件各別具結而為證述,其具結之效力,僅及於具結之各該證人,所為之證述是否於案情有重要關係,是否虛偽陳述,應依各該證人之陳述事項內容而定,各自負責,不及其他證人,#無由成立共同正犯。
再者,實務認為,偽證罪亦屬「形式犯」、「抽象危險犯」,不以判決結果確實受到偽證影響為必要,可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刑事判決:偽證罪為 #形式犯,以 #抽象危險 為已足,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其已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偽證罪之成立。
另外,關於證人未獲告知拒絕證言權,是否會影響偽證罪之成立?實務認為,如果法官或檢察官不當剝奪證人的拒絕證言權,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此時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297號刑事判決即有明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前之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不得令其具結。」。修正後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上開規定旨在免除證人陷於抉擇控訴自己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犯罪,或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等困境。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不自證己罪之權,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法官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義務;#如法官或檢察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而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將使證人陷於上述抉擇困境,#無異侵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有違證人不自證己罪之原則。#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
最後,關於教唆偽證罪的成立與否,考試很愛命題的是:犯人(被告)教唆他人於自己案件中有重要關係事項具結並虛偽陳述,該犯人是否構成教唆偽證罪?實務採肯定見解,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65號刑事判決所示:被告在訴訟上固有緘默權,且受無罪推定之保障,不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惟此均屬消極之不作為,#如被告積極教唆他人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已逾越法律對被告保障範圍,本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判例謂「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乃針對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頂替罪所作之解釋,尚不得比附援引,藉為教唆偽證罪之免責事由之理由等情。
同學們瞭解以上見解,偽證罪在一試的考點大致就能掌握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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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貸免息」映照出民進黨的虛假
韓國瑜市長提出學貸免息的政見,是否可行、利弊得失都可討論,但蔡政府上下
為了護蔡打韓,為反對而反對,急於扭曲、黑韓。「免息」不等於「免還」,韓主張學貸「免息」,並沒有說「免還」,更何況民進黨的立委管碧玲和林淑芬過去也主張「學貸免息」,為什麼民進黨主張免息就是金言玉語,而韓國瑜開口就是「學生套利」、就是「免費午餐」、就是不負責任?
綠委林淑芬不僅主張學貸免息,2012年她還提案修法,要求學貸還款期限為25年,超過之後就免責,由政府來埋單。請問蘇院長怎不提醒林淑芬說「借錢不用還」是不好的教育?
平心而論,林淑芬提案要學貸超過25年後由政府埋單,背後的思考和李佳芬一樣,都是出自對弱勢學生的包容,是指如果學生因為低薪或其他變故,真的無力償還,政府就不必再追討。
事實上,只要任何貸款都有呆帳,學費貸款造成呆帳的比例和其他貸款比較,其實並不高。因為,學生一旦踏入社會,必然會申請信用卡或辦理房貸,故而多數學生就業後都會想辦法還清學貸,以便註銷聯徵中心的紀錄。
再者,就算學貸最後有呆帳,和政府政策錯誤造成的浪費,或是為政策買票大撒幣百億千億,實微不足道!蔡政府口口聲聲世代正義、重視年輕世代,但他們真的寧可花錢養蚊子,也不願意多拿出16億作為學貸免息。只因這次首先提出的是韓國瑜,為了反韓、打韓、把韓打成亂開支票,所以把學貸免息打成不公不義!財政部長居然把免息當「白吃的午餐」,實在比小學生的程度還不如!不知是中文理解能力太差,還是斷章取義的功力太好!
蔡政府膝蓋式的反映,只證明一件事,他們寧可花納稅人的血汗錢養肥貓、養蚊子館,就是不願意用來投資教育、用來幫助年輕人的未來!或許因為民進黨自恃年輕族群因為「反送中」所以多數支持小英總統,只要操作反中仇中就可擄獲年輕選票,哪需要什麼政見與政策。所以當韓提出一項吸引年輕學子的政見時,民進黨只有全力抹黑、沒有一句好話!卻不知,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原來蔡英文參選2012大選時,曾表示:年輕人畢業找不到工作又揹負助學貸款,且助學貸款都是由學生家長做保證人,學生壓力很大,民進黨已在立法院提案,推動未來助學貸款都由政府擔任保證人,不需由家長保證。
請問蔡總統,完全執政了,說好的修法呢?難道民進黨是否都得了失憶症,還是全面執政後,所有年輕人都變有錢了、都不必貸款,也不必父母當貸款保證人?民進黨真的在野時對年輕人說一套,執政了又是一副面孔,就算你們做不到修法學貸由政府當保證人,如今由韓國瑜提出學貸免息,目的為減輕學生畢業後的負擔,又何必冷成熱諷、窮追猛打,視為大不赦的過錯呢?!
奇怪的是,近日蔡英文提到政府正在制定青年創業升級計畫,面對青年創業銀行端的借款或投資意願不高,所以承諾政府會幫忙承擔一部分的風險。怎麼面對學貸免息卻不願意承擔風險?難道學生申請學貸免息還需要看顏色嗎?
蔡政府的高官與其坐在辦公室質疑學生會不會用學貸套利、指責學生應為學貸扛起責任,倒不如儘快追蹤台銀累計8年學貸呆帳14.67億元的這些學生,畢業後究竟發生什麼事?評估該如何進一步協助這些年輕人?這才是號稱最謙卑、最挺年輕人的蔡總統應該做的事,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