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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誰在縱容大律師玩無爭議焦點的「文字遊戲」?
議事堂
2020.10.14 15:41
文:龔靜儀
2020年10月12日, 終審法院退休法官烈顯倫再次撰文批評司法機構,並在文章中直指日前高等法院原訟庭在審理唐英傑案的人身保護令申請時,原本只需簡單指出拘留命令是否有合法性,但實際上卻以長達25頁的判決書,去陪同大律師玩「無爭議焦點」的「文字遊戲」。烈顯倫一針見血地直斥,香港法院程序缺乏約束,未能以一種普通民眾可以理解的方式去有效、清晰地作出判決,確保堅定不移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政策。
為何部分大律師永遠沉溺的玩弄「文字遊戲」? 其實,每宗案件都會集中有一個或多個「爭議焦點」。 案中無需要爭議的地方,與訟雙方按理也不該再花費時間, 及沉溺在無謂的爭論中,浪費法庭的寶貴時間。 正因為部分大律師反覆地在各級法院,不停扡玩弄着「文字遊戲」, 將本來可以在較短時間內完成的審訊程序,拖長數倍;這些大律師背後的動機,究竟是否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 因而將大量與案中「爭議焦點」無關的內容,也帶上法庭?
在預備書面陳詞的時候,也因為可以利用無謂的內容,及多援引一些與案件的「爭議焦點」沒直接關係的案例,再加上長篇大論的討論及引述,從而將陳詞的內容及頁數增加,提高自己的收費。 這些法律觀點及案例, 對大部分客戶來說, 也是艱深難明, 亦難以分辨是否真正可以幫到他們勝訴。 不管怎樣,要是這些案件的大律師是客户自行付款私人聘用的, 便需要因為代表大律師花上較多時間在出庭應訊、完成書面陳詞及進行法律研究等方面,而支付出較多的大律師專業收費。
如果案件中的客戶是成功申請到法律援助的,大律師的專業收費便要由納稅人支付。也由於這些大律師在庭上無無謂謂、不着邊際、愈講愈遠的長篇論述,令到不少法庭時間被平白浪費了, 大大地打擊了法庭處理案件數目的效率, 也拖長了其他案件等候聆訊的時間。 另一方面,這類大律師的「文字遊戲」,也會不合理地加添客戶或納稅人的經濟負擔。其實,要是法院把關得力, 那些大律師便不能夠再用這種「把戲」來賺取「不義之財」, 法院可以處理的案件數目,也可以大幅增加。
烈顯倫退休法官在撰文中引述唐英傑訴香港特別行政區(Tong Ying Kit v HKSAR, HCAL 1601/2020,21/8/2020)一案,案中被告涉嫌於2020年7月1日在警方防線處瘋狂駕駛其威力強大的摩托車,結果導致三名警員嚴重受傷。當時,被告背着一個背囊,上面插上一枝黑色旗幟,並印有「光時」的白色標語字樣。被捕後,被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及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2020年7月6日,被告的保釋申請被總裁判官拒絕了,案件被押後至10月6日再次聆訊。8月3日,被告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政府一方說明其遭拘留後不被釋放的理由,政府一方引用了7月6日總裁判官的命令來作為說明的原因。
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周家明和李運騰在他們共同的判決書中裁定:「毫無疑問,總裁判官享有《裁判官條例》第102條下的合法權力或權威……來下令將申請人羈押,等候下一次聆訊。由於申請人的拘留是依據裁判官在日常履行司法職能時所作出的命令,因此毫無疑問他的拘留有合法權限……上述討論足以處置本申請。」烈顯倫認為要是判決就此結束,理應可以完全有效地完成處理整宗案件。
不過,法官周家明和李運騰卻在判詞中續稱:「出於對大律師細緻意見的尊重,我們將處理戴啟思先生提出的支持申請人申請人身保護令的理據。」接着,是長達25頁的判決書,分別援引了加拿大、英國、毛里裘斯、香港等多地的判例,還有聯合國關於毒品和犯罪的出版物以及《關於《歐洲人權公約》第六條的指引》。法官在判決書第61段,提到了1967年一個從錫蘭上訴至樞密院的案例 Liyanage v The Queen,兩位法官一方面表示這宗案例無助於申請人;但另一方面卻花上了長達兩頁的篇幅,去詳細討論該宗案例 ! 中國自古以來有一句說話:「面係人地俾,架係自己丟。」
若是案中的大律師在庭上及處理案件時,以一些似是而非、不着邊際的「歪理」,拖長案件的審理時間,及增加書面陳詞的長度及呈堂案例的數量,藉此多賺取一些金錢回報,法庭根本犯不着對其「處處維護」,更不用慷納税人之慨,去「予以尊重」,將那些「冗長兼離題萬丈的廢話」去美化為「大律師的精細意見」,再在庭上或判詞中予以「冗長乏味」的駁斥。因為此舉會替那些本應被立即拒絕的所謂論點「提供氧氣」,法院也會因而會為大律師畫出了一個「新的遊戲場地」,法官亦淪為了縱容大律師沉溺在法庭上玩弄無爭議焦點的「文字遊戲」元兇,以一篇又一篇的「歪理」繼續去「挑戰法律」。
為何不少法官不能本着以真正的法律公義及大局為重,以一些斬釘截鐵的批評,如「 有關一連串援引的案例,未能協助到大律師代表一方的案情」、「 大律師的論據離題萬丈」等。如此一來,法官在撰寫判詞上的時間,理應可大幅減少, 如可以長遠地改善所有大律師這類的陋習, 對於改善司法效率,當然會大有幫助。另一方面, 如此「斬釘截鐵」的評語,更可以令到該等大律師的客戶,清楚知悉代表大律師是否真正地用合理、持平的論據去幫助自己勝訴。
烈顯倫退休法官在文中亦進一步批評,唐英傑的代表大律師提出最離譜的觀點,可能就是《香港國安法》僅以中文公布,沒有正式的英文版本,而只有一個非官方翻譯版本,故國安法在港是「無法觸及」,並且無效的。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論點? 在香港,中文和英文都是法定語言,因此《香港國安法》不一定要有官方英譯版本。 代表唐英傑的外藉資深大律師如此的論據是否合情合理, 相信大家心中有數 。
作者為執業大律師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責編:CK Li
編輯:Dl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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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小姐多年前曾找林國春議員協助,今年又再度被恐嚇甚至危及親屬受害而求助國春,湯小姐很感謝樹林分局多方查緝而偵破該案件。
惡男不甘被分手 竟查前女友個資潑漆又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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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料前男友發現被害女子斷絕來往,期間不聞不問也沒有溝通協議分手,憤而不滿,聯繫被害女子要求見面談判不成變相騷擾,女子則提出申請民事保護令獲准,讓前男友更加憤怒萌生報復心態,其手段罕見以被害女子親屬為目標,為規避警方查緝,花錢請徵信社業者調查親屬個資,再以1到8萬元傭金,唆使2名友人到親屬家潑灑油漆毀損破壞車輛,8至10月期間共計9起犯案。
警方表示,呂姓前男友也相當狡猾,得知被害女子9月申請民事保護令獲准無法接近,腦筋動得快他,花錢調查親屬個資,再以數萬元傭金代價,唆使2名友人至各處親屬家社區車道,或公寓、工廠門口潑灑油漆,甚至還指定被害女子和親屬所使用的代步用機車,在鑰匙孔灌入三秒膠、刺破輪胎或在機車後輪上鎖,還傳訊恐嚇揚言散播被害女子裸照,意圖逼迫被害女子出面談判。
警方受理被害女子報案後,和多起潑漆案件偵查蒐證,發現2名行兇者每次犯案後,都乘坐計程車輛躲避警方查緝,經組專案人員調帶分析,鎖定一名陳姓(30歲)男子涉有重嫌,警方17日報請檢察官申請搜索票、拘票,前往呂姓前男友主嫌及陳嫌家中拘捕搜索帶回偵辦,並查出另一名收取傭金蔡姓共犯未到。
警方帶回兩名犯嫌訊問,呂姓前男友主嫌還矢口否認在幕後主使,花錢教唆2名友人犯案報復,警方在嫌犯查扣手機中,比對出通訊內容指使陳嫌行動目標,呂姓主嫌這下才低頭承認犯案所為。兩嫌警訊後依恐嚇、毀損、家庭暴力防治法、個資保護法、妨害秘密、妨害自由,移送地檢,呂姓主嫌則聲押獲准,另一名蔡姓共犯,則發通知到案偵辦。
律師廖芳萱表示,恐怖情人男子涉及恐嚇、毀損、家暴、個資法,妨礙秘密及妨害自由,等多項違法情事,依現行法律規定一罪一罰加總累計,應超過上限30年有期徒刑,但實務經驗判例不會那麼的高,會依嫌犯個人情況而做出應有判決。(突發中心施昂強/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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