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閃亮的是你
吃苦,是了解甜美的代價。
其實,我並沒有那麼氣他。在我眼裡,他是個生病的孩子,你怎麼能夠期待一個生了病的孩子做的判斷跟理智的大人一樣呢?
雖然,從旁人的眼光看起來,他比正常人還正常,有高收入的工作,有英俊挺拔的外表。我絕對相信,以他的條件,沒有幾個女人禁得起他的追求──當然,包括我在內。
我們的開始跟別人都一樣:相遇、相識、相知、相惜。他的謙讓有禮,印證了他的高學歷。我也不是沒有懷疑過自己憑什麼被他挑上,他身邊多的是才貌都遠勝於我的佳人,他是怎麼在繁星點點當中,看到我微弱的光芒?但這個庸人自擾的念頭只在我腦中一閃而過,反正,偶像劇裡不多的是這樣的劇情嗎?一個平凡無奇的女孩,不小心跌進了富家公子的懷裡, 儘管他過盡千帆,卻只看得上一葉輕舟,而我,恰如其分地落在他面前,讓他忘了他的弱水三千。
我記得,我曾經非常非常的愛他。
是他,讓我這個在馬路上隨便抓就是一大把的普通女孩,放射出閃耀的光芒。他的注目,讓身旁全部的人都將聚光燈投射到我身上,因為能得到像他這樣出類拔萃的人的青睞,肯定沒有他們想的那樣平凡簡單。彷彿是他,讓一顆金剛原石琢磨成光彩奪目的鑽石。
遇上他以後,我開始相信自己可以是女主角,以我自己獨特的個性,昂首闊步在我跟他的伸展台上,這是我遇上他之前那二十幾年間從未妄想過的待遇,他卻能讓我理所當然地擁有──獨一無二,這對於一個家有四個姊姊的女孩來說,是人生最棒的禮物。
小時候的我很少穿新衣服,因為四個姊姊留下的舊衣夠我連續穿兩、三個星期都不會重複,我根本就是姊姊們的芭比娃娃,把她們的衣服往我身上一套,就可以當娃娃玩,任由她們支配。在母親眼裡,我幾乎是不存在的,因為弟弟的人生,從我一歲多開始就覆蓋了我的人生,雖然我心裡明白自己也應該愛弟弟的,但如果我是不存在的,沒有主體,要怎麼去愛別人?
但遇到了他之後,我不再是透明的,甚至變成閃亮的存在。
●
「因為這樣,所以關於他對你做的事,你就生不了氣?」
律師娘,你知道世界上有一種人是不會反擊的嗎?即使被欺負、受委屈,他們也會選擇先忍耐,無法忍耐就選擇逃避。他們的善良發動不了戰爭,也傷害不了別人。我,就是那種人。
「即使這種事已經發生第三次了?」
我知道,從你們旁人的眼光看來是很不可思議的,我真的能夠理解。
可是,像你們這樣從小被父母照顧得好好的人,別人一攻擊,你們當然就能立刻豎起周身的刺,保護自己。
我不是,我是被父母豢養的綿羊,少了一隻,就當命不好被狼叼了去,一點都不可惜,所以我已經習慣了認命,我想這才是他挑上我的原因。像他那種人,會忍氣吞聲的對象就是百分之百的完美,我以為的除卻巫山不是雲,其實說穿了,在他眼中也只是個打不跑的人而已。
「世上沒有任何人有資格對他人施以暴力。」
律師,我當然知道啊!不是我不懂法律,是你不懂人性。你難道不曉得多數人的命運都是自己造就的嗎?而且,我們每個人都會霸凌、對別人施以暴力,包括你們。
你們曾經對特別耀眼的人眾星拱月,讓黯淡無光的人覺得不受重視嗎?這就是暴力。
你們曾經對不受歡迎的人寄予異樣眼光,認為事出必有因,而沒有給他們解釋的機會嗎?這就是暴力。
你們曾經吵著要跟能力好的人同一個團隊,深怕被能力不好的人拖累嗎?這就是暴力。
太多太多了,這些暴力的出口,多數都是選擇往不會反擊的人身上去,不論是沒有力量反擊或捨不得反擊的人,因為他們沒有聲音,所以大家都選擇了聽不見而已。
「你的意思是說,你認為他會打你是你自己造成的?是你自己容許他發生的?因為他知道你是這樣的個性,所以他選擇了你?很多遭遇家暴的女性都有這樣的想法,認為是自己的錯,責怪自己惹惱了對方。你也是這樣想嗎?同樣身為女性,我完全不能認同。動手就是錯的!」
或許發生第一次時不是吧!但會發生第二次,就是代表我讓他以為,我容許他有發生第二次的可能性。這就不得不說,我自己也有一部分的責任在裡面。
而居然還發生了第三次!可見,我讓他以為他理所當然可以這樣對待我。
律師娘,其實我很謝謝你為我打抱不平。我想,我應該解釋一下,我當然不會覺得是自己的錯。應該說,是我自己選擇留在那樣的環境裡,卻沒有知覺,還以為是自己運氣不好,挑錯了人,沒在婚前發現他不為人知的一面。
但在發現之後,卻也因為他一次又一次懺悔,陷自己於萬劫不復的地獄裡。
是我一直沒告訴他,他的行為是錯誤的……
「這還需要你告訴他嗎?每個人從三歲開始應該就被告誡不能夠打別人吧!即使我是女生,我爸媽也是這樣告訴我,難道他沒有爸媽嗎?」
他有,不過,他的爸媽就是這樣教他的。
「他爸媽教他打人?」
他父親一直以來都有施暴的習慣,不只對他的母親,還包括對他。所以,我能了解他身不由己的悲哀。
只是我忘了一件事──世界上沒有一個人有義務毫無限度地包容另一個人;甚至可以說,沒有一個人有能力毫無限度地包容一個人。如果我在他第一次動手時就明白,我們或許不至於走到這一步。
在第三次之後,我再也無法坦然面對他,因為我每天得靠藥物,才能在逃離他之後,安然地進入夢鄉,停止害怕他這座隨時都可能爆發的火山。
「我不懂,事已至此,你卻不想提告他傷害?」
律師,我剛說過,他只是生病了。我的離開已經是個提醒,我想我這樣對待他,有一天他終究會明白自己錯了。只是律師,如果不提告他傷害,那我還能做些什麼來保護自己呢?
「如果你只是想給他警告的話,目前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被家庭成員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時,可以聲請保護令。」
我聽過「保護令」這個詞,但是到底有什麼功用呢?
「保護令,可以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其中,『緊急保護令』是在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代為聲請,包括夜間或假日都可以提出,但是被害人不能自行聲請緊急保護令。
「至於『通常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被害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出聲請。暫時保護令通常不用開庭就會核發下來,但之後法院會自動通知雙方當事人開通常保護令的庭期,如果對方暴力情況嚴重,可以向法院聲請隔離訊問。等到通常保護令下來後,之前聲請的暫時保護令就會失效。
「法院在審理終結後,認為相對人,也就是加害者確定有家庭暴力的事實而且有必要的話,就會核發通常保護令,期間通常會是兩年。常見的保護令內容有:禁止相對人再度施暴,禁止相對人接觸、跟蹤、電話、寫信或其他騷擾行為,命令相對人搬出住所、命令相對人遠離某些特定場所或保持特定距離。甚至有保護令會命令相對人交出生活、工作及教育上的必需用品、暫時指定子女監護權,關於這部分,法院通常會依子女安全狀況做審查,嚴重的話甚至會規定相對人探視子女的方式或禁止探視,少見的也有命令相對人負擔房屋租金、子女扶養費、醫療費、輔導費、律師費等費用、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及所得來源相關資訊。對了,也有保護令命令相對人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可是,這樣一張紙真的能保護我嗎?我聽說很多人聲請了保護令,還是被對方動手。
「坦白說,的確有限,這張紙確實是防君子不防小人。不過,還是可以讓你知道,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如果違反保護令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遷出住居所,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就是類似心理輔導的認知教育等裁定,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哈!聽起來的確是警告的意味而已。要是真遇到瘋狂的人,他怎麼會在乎這樣一張警告函呢?
「不管怎麼樣,如果他違反了這些保護令的內容,你可以去報警,他是會有刑事罪責的。不過,還是自己懂得保護自己比較重要。除此之外,你應該要考慮依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請求離婚吧!」
我懂,這世界永遠是自己最靠譜,別指望別人來幫你,對嗎?律師娘。
「我覺得並非如此,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永遠比自己往上爬來得容易成功,這世界還是有很多『正常人』可以幫助你的。但是記住,只有在自己堅強起來以後,才能讓幫你的人覺得幫助你有價值,只有在自己培養實力之後,才能讓幫你的人更省力。自助、人助,然後天助,所以你得是第一個拉自己一把的人。」
我明白了。可是,你不覺得人生真是辛苦嗎?
「吃苦,是了解甜美的代價啊!」
【法律悄悄話】
☉ 「保護令」要如何提出聲請?
檢附遭受暴力之相關物證(如:診斷證明書、照片;若沒有保留相關證物,仍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是否核發保護令則交由法官審酙)及可以證明彼此是家庭成員關係之證件(如全戶戶籍謄本),至法院或警局填寫「聲請狀」。
通常即使事證並不是很足夠,法院仍會先核發「暫時保護令」;其後,再通知開庭決定是否核發「通常保護令」(如果認為自己會有人身上的危險,可以向法院聲請隔離開庭)。
保護令的內容通常為禁止相對人(即加害者)施予暴力接觸、跟蹤或其他騷擾行為,或命令相對人搬出住所、遠離某些特定場所或保持特定距離。
摘自《轉身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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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 #家暴,#保護令內容有哪些,可以請求 #離婚嗎?
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大家應該最常聽到「#聲請保護令」、「#離婚訴訟」和「#親權爭取」等相關的詞彙。家暴往往會引起嚴重的家庭及婚姻的問題,也讓家暴的受害者不得不尋求相關協助,或是訴請離婚。
今天就要來向大家介紹一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中,關於保護令所保護和約束的內容,以利大家了解申請保護令能保護自己和限制施暴者的部分:
(一)禁止部分:
1.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暴者對於被害人,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及特定家庭成員「施展家庭暴力」。
2. 禁止家暴者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及特定家庭成員進行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
3. 禁止家暴者 #查閱戶籍、#學籍、#所得。
(二)#行動及居所限制:
1. 家暴者必須「遷出」被害人和目睹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員的「居住所」。
2. 家暴者必須遠離被害人經常出入的場所特定距離,如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等。
(三)#物品使用權:包含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必要時得命家暴人交付。
(四)#暫定監護探視:暫時對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以及會面交往之內容、時間、地點及方法。此為暫時,如後續有子女監護之裁定則以裁定為主。
(五)給付租金、扶養費、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以及律師費用,
(六)完成加害人 #處遇計畫。
根據上述的規定,申請了保護令之後,您可以讓家暴人遠離你的居住所和生活空間,也可以取得以些必需品的使用權利,甚至也可以獲得一些財務上的補償,包含律師費用。
因此若您正在遭受家庭成員不合理的對待,請不要害怕求助,或是擔心自己因此無法處理經濟壓力喔!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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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1個月閃婚!孕妻激將法討錢「只會打砲的廢人」 夫心寒離了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919/2585247.htm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台北男子阿興(化名)與女子茉茉(化名)交往1個月便閃婚,但婚後雙方多次因為經濟
問題吵架,妻子甚至在確認懷孕之後,多次以「那我墮胎好了,反正你家有錢是好看,也
養不起」等話威逼,還說如果不給安家費,就要帶孕去酒店上班,最終他選擇不忍了,並
向法院訴請離婚。雖然茉茉辯稱那些都是氣話、激將法,但台北地院法官仍判准兩人離婚
。
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6962/d6962853.jpg
▲阿興指控茉茉長期以言語羞辱,茉茉則指控阿興不願意工作養家。(示意圖/CFP,與
本文當事人無關。)
阿興在判決書中主張,和茉茉是在2019年12月間開始交往,2020年1月間登記結婚,因為
婚前相識未深,又是一時衝動閃婚,辦理結婚登記時雙方父母都不知情,婚後初期夫妻倆
相處還算融洽,之後卻多次因為經濟問題吵架,妻子嫌棄住家太過寒酸簡陋,不願意同住
,還頻頻向他或父親索要金錢,甚至在確認懷孕之後,多次以「那我墮胎好了,反正你家
有錢是好看,也養不起,順便離一離,我跟你爸說喔」、「我覺得你家只是好看而已,要
用都不夠,如果真是這樣,我們之間到此為止,拿一拿離一離,兩不相欠,可以的話就這
樣喔」、「你不能負全責,我拿掉吧,順便離一離」等話逼迫。
阿興提到,妻子知道他沒有向父親開口要錢,又以「你是有多大的賺錢能力?你以為靠你
能養家嗎?沒有你爸扶持沒人敢生,說得好簡單似的」、「你就是一個懦弱無能膽小怕事
的孬種」、「你是一個毫無作為只會吃睡打砲而已,其他都不會的廢人爛人」等話辱罵,
揚言如果他不給安家費,就要帶孕去酒店上班,並獅子大開口討要1個月30萬元或一次給
付500萬元。
阿興接著說,婚後妻子多次傳訊息指責他和父親,並於2020年7月謊稱遭到家暴,向法院
聲請核發保護令,把她的雙親、姊姊都列為被害人,要求給付每個月2萬元扶養費、2萬元
醫藥費、2萬元庇護所費用、10萬元律師費,幸好法院還他清白,經歷上述種種事情之後
,他也不願意繼續忍下去,才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
茉茉則辯稱,婚姻並非兒戲,雙方婚後協議盡速生子,她是高齡產婦,孕期身體不適,加
上受到賀爾蒙影響情緒起伏較大,才會說出那些話,目的是希望丈夫可以多點體諒,同時
找一份穩定的工作,讓她可以在家安心休養安胎,並非無理要求。
茉茉強調,那些話與一般夫妻吵架無異,她沒有特別貶低丈夫,以墮胎相逼、到酒店上班
等等,都是為了鞭策丈夫上進,希望透過「激將法」讓丈夫回到社會正軌,好好工作,丈
夫卻斷章取義,掩蓋不願意工作養家的真正意圖,孕期10個月只給她1萬2000元的生活費
,若丈夫以此訴請離婚,豈不是將婚姻當成兒戲。
不過,台北地院法官檢視夫妻倆過往的訊息內容,加上保護令裁定記載,認為兩人感情基
礎不深,因為大小事務發生爭執,陸續聲請核發保護令、提出偽造文書等刑事告訴,期間
惡言相向,感情不睦,而且自辦理結婚登記之後,雙方確實分居至今,彼此欠缺互信基礎
,長期發生衝突也未謀求改善,雙方婚姻顯有破綻,客觀上已無回復希望。
法官指出,阿興和茉茉因為數年來不斷爭執、互相懷疑,導致婚姻產生破綻,雙方對此婚
姻破綻事由的發生皆具歸責性,且有責程度相當,的確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存在,最終
裁定准許男方的請求,判准兩人離婚,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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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220.18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695110259.A.45B.html
※ 編輯: saisai9230 (122.116.220.183 臺灣), 09/19/2023 15: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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