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 第109期(2021.7)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李惠宗教授針對最高行政法院有關「東海翰林苑案」之判決,評析「出租行為」可否視為「營業行為」及其在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如何涵攝之難題,值得深入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劉姿汝教授針對最高法院最近一則判決探討加盟契約究竟是預約或本約,在理論與實務上認定之難題。陳重陽教授撰文分析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修正前關於發動剩餘財產分配調整權之考量因素及衡平法則之適用疑問。此外,捐肝救父是否屬於履行道德上義務所致之損害,而得依保險法第30條規定請求給付保險金?羅俊瑋教授、賴煥升律師為此撰文深入剖析一則地方法院之主導性判決。廖大穎教授則賜稿討論減資決議與驅逐股東濫權效之公司治理實務上之爭議難題。
刑法部分,蔡聖偉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之最新判決,延續其先前之研究發表三論私裝GPS追蹤器與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非公開活動罪之適用難題。
在其他欄位,本期月旦時論中林林臻嫺法官撰寫「網路時代下的國民法官法」,討論國民法官不當使用手機網路或社群軟體之行為規範,司律評台欄位中文家倩法官的「從英美法觀點看臺灣法院的視訊開庭」探討司法院因應新冠肺炎而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放寬遠距訊問之實務作法在比較法上的觀察。又陳文貴法官的「最高法院難以割捨的職權糾問思惟」、李容萱、黃詩淳有關法律大數據在「臺灣民事通常保護令准駁因素之實證分析」等,均具有重要實踐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施慶堂檢察官的法律小品「我是誰」,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目錄
【裁判時報】
🔸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評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16號判決/李惠宗
🔸加盟契約之預約或本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38號民事判決評析/劉姿汝
🔸剩餘財產分配調整權衡平化探討──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475號民事判決之啟示/陳重陽
🔸現代「緹縈救父」:捐肝救父屬履行道德上義務所致之損害?──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保險字第15號民事判決/羅俊瑋、賴煥升
🔸減資決議與驅逐股東濫權效之爭議──簡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民事判決/廖大穎
🔸三論私裝GPS追蹤器與竊錄非公開活動罪──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61號刑事判決/蔡聖偉
【月旦時論】
🔸網路時代下的國民法官法/林臻嫺
【司律評台】
🔸從英美法觀點看臺灣法院的視訊開庭/文家倩
🔸最高法院難以割捨的職權糾問思惟──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46號刑事判決為例/陳文貴
【法律大數據】
🔸臺灣民事通常保護令准駁因素之實證分析/李容萱、黃詩淳
【法苑、法觀】
🔸我是誰/施慶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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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法委員林佳龍今天(30)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銓敘部長張哲琛及教育部政次陳益興,針對院版「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林佳龍認為還有三大疏漏,應該解決,分別為「未納入生育給付」、「私校老師扣繳補充保費」及「勞保與公保年資無法合併計算」,林佳龍亦已在廠提出修正動議,讓年金改成能落實真正的公平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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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30條 在 台灣民眾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長達近2個月的防疫三級警戒下,勞工成為最大的受害者。民眾引頸期盼政府伸出紓困援手,但行政院、勞動部的紓困措施卻忽略最底層的部分工時勞工,讓最弱勢的這群人無法獲得紓困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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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紓困不接地氣,整慘非典型勞工
「部分工時勞工紓困」發放現金補助一萬元,但卻硬性規定4月30日當天必須投保,完全是毫無邏輯、離譜的政策規定。
而且部分工時、非典勞工估計高達80萬人,但勞動部僅針對4月30日有投保的41萬人紓困,作法明顯不接地氣;加上這次又限制2萬4000元以下的投保者才能紓困,日前自營業者、職業工會勞工紓困也是先限制後放寬,為何相同錯誤一再發生?
此外,勞工紓困貸款限制年收入在50萬元以下,但這次疫情導致許多勞工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紓困勞工不止是年收入50萬元以下者,這點連執政黨立委等自己人都罵翻,但勞動部卻還是不願意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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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工作事實認定,保障勞工不因違法雇主受害
大量的部分工時勞工都是按日投保勞保,有些不良雇主甚至敢明目張膽違法未幫勞工投保勞保。若雇主未在4月30日替部分工時勞工納保,即使勞工有工作事實也無法領取補助。
我們呼籲勞動部應放寬資格認定,只要勞工可提供工作事實資料就也可請領補貼。同時根據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雇主若未替勞工投保者,將處十倍罰鍰,並且勞動部應依法主動對雇主處分,才能速補破網,保障弱勢勞工不因雇主違法而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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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勞工紓困,安心上工再加薪
在疫情影響下,勞工最需要的是「工作機會」。台北市府為了紓困受疫情影響的勞工,進行「安心上工計畫」、「你上工我加薪」,讓就業滿3個月或至少滿2個月的勞工,市政府將額外補貼2萬元或8千元的「安心上工紅包」。
其他還有「充電再出發」與「安心就業」方案,若勞工因疫情而被迫離開原公司時,由勞動局安排進行其他工作,保障勞工收入同時,也補足疫情期間勞動力不足的職缺,成為政府、企業和勞工的三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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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要選舉時,勞工才是心頭肉、掌中寶,但當勞工受苦時卻對勞工不聞不問。我們呼籲政府,不應把紓困當成降低民怨的工作,讓急需協助的民眾獲得幫助,也為國家保留足夠勞動力,才能應付疫情復甦時的需求。
#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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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打擊假消息」專區正式上線,歡迎分享,對抗抹黑抹紅的認知作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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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30條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撞到超跑車主說免賠?別忘了還有保險代位!】
在馬路上看到超跑一般用路人第一個反應是什麼?我想可能是能閃多遠先閃多遠!因為不小心撞到的話賠償很可觀…
而且就算你遇到霸氣車主,跟你說車子有保險不用你賠,你也別開心得太早,因為之後找上你的,可能不是車主而是保險公司!
🎸什麼是保險代位?
依據保險法第53條規定,被保險人(車主)因為事故對第三人(肇事者)有賠償請求權的時候,那保險人(保險公司)可以在理賠後,「代位」行使車主對於肇事者的損害請求權。但是保險公司代位請求的數額,不能超過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
🎸車主已經有保險,為什麼我還要賠?
假設在沒有保險的情形,合理是由有過失的肇事者要賠償車主的財產損失。
但此時若車主有保險,車主可以跟肇事者要,又可以請求保險理賠,那車主是不是就獲得兩份賠償了?
然而,保險的主要目的並不在於獲利,而是為了分散風險,車主只是把車禍無法獲得賠償的風險,提前透過保險轉嫁給保險公司,因此車主獲得保險賠償後,對於肇事者的請求權會「法定移轉」給保險公司,這時候由保險公司去向最終需要負責的肇事者來求償。
不過,只有在財產保險,保險公司才會有代位權。其他如人壽保險、傷害保險等人身保險,依保險法的規定是沒有代位權的,因為人身是無價的,很難說因為保險公司賠受傷車主了,受傷車主在跟肇事者要,受傷車主就實際受有「獲利」。也因此,人身保險的受傷車主在受領保險金後,仍可自己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我們自己私下和解不行嗎?
依據保險法第93條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和被保險人約定,除非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不然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的承認、和解或賠償,保險公司未參與這個過程的話可以不受拘束,否則可能會影響保險公司後續的代位求償權。所以,若當事人有購買車禍相關保險,在談和解時要記得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和解的過程,以免影響自己理賠的權益。
在新聞中的案例,雖然車主聲稱有保全險,不會向肇事者索賠,但之後車主接受理賠後,保險公司還是會行使代位權向肇事者請求賠償。
而在遇到車禍案件要談賠償的時候,若有牽涉到理賠,也記得要通知保險公司一同來處理,把紛爭一次解決,以免私下和解後又收到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或是發現申請理賠有問題,才發現事情原來還沒有結束!
https://tw.news.yahoo.com/%E5%A5%B9a%E5%88%B03%E5%8D%83%E8%90%AC%E5%8B%9E%E6%96%AF%E8%90%8A%E6%96%AF%E5%85%8D%E8%B3%A0-%E8%BB%8A%E4%B8%BB%E5%A4%AB%E5%A6%BB%E8%A2%AB%E8%B5%B7%E5%BA%95-%E8%BA%AB%E5%88%86%E8%B6%85%E7%8B%82-013117351.html
保險法第30條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立法委員林佳龍今天(30)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銓敘部長張哲琛及教育部政次陳益興,針對院版「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林佳龍認為還有三大疏漏,應該解決,分別為「未納入生育給付」、「私校老師扣繳補充保費」及「勞保與公保年資無法合併計算」,林佳龍亦已在廠提出修正動議,讓年金改成能落實真正的公平正義!
首先,林佳龍指出,依據院版的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條修正草案,保險範圍未納入生育給付,而現有的公教人員,卻是每年編列公務預算給予生育給付,未能建立體制,反觀勞版都已經將生育給付明文納入,依據現行的修法版本,私校老師又會再度成員年金孤兒,無法領到生育給付,非常不公平,所以他已提案將生育給付納入。
再者,林佳龍也表示,本次修法提供的年金給付率1.3%,然而,私立學校老師卻要在領月退休金時扣繳部分費用當補充保費,實際換算下來給付率僅達1.0725%,林佳龍主張,私校老師的年金如果繼續放在公保給付,不應該扣繳補充保費的費用,林佳龍亦已經提案修正。
最後,林佳龍說,本次修法版本並未建立「可攜式年金」制度,有人當勞工12年、公務員年資也12年,卻因換工作,之前年金就不算,都只能選擇一次領,非常不合理,林佳龍亦已提案修正,期望可以過關。

保險法第30條 在 管碧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21224管碧玲於司法法制委員會就「公教人員保險法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之提案說明,公教人員保險法現行第十一條規定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年資超過30年以上之公教人員公保與健保費,每年政府需花費11.5億元。基於使用者付費、社會各族群公平享用國家資源之原則,考量現今公務人員薪資收入已高於社會平均水準,已有能力自付保費,應修改此一不合理之補助,故提案刪除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1條。

保險法第30條 在 關於捐肝救父的傷害醫療、住院醫療險理賠責任 的推薦與評價
她是主張保險法第30條。 保30條:保險人對於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 應負賠償責任。 摘錄法官判決內容: 例如消防員火災救人,或見溺水救人,己身不幸溺斃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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