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香港虛擬資產之監理趨勢
作者:李叡迪律師
相較於我國針對虛擬通貨之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已於今年7月1日施行「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香港目前就虛擬通貨之監理與洗錢及打擊資恐尚無明確立法。惟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曾於2019年11月6日發布《立場書-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暨《適用於虛擬產平台營運者的條款及條件》,針對屬於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 》下之「證券」或「期貨合約」性質之虛擬資產之監理表示初步意見,例如須領有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牌照或其他特別牌照者方能經營虛擬資產交易的業務,或是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應透過符合特定資格之公司,以信託方式為客戶持有客戶資產,並應確保其(或其全資附屬子公司)把98%的客戶虛擬資產儲存在線下錢包(即私人密匙以離線方式沒有連結網路之方式儲存,一般認為比較安全),其在線上錢包持有的客戶虛擬資產局則應限於不超過2%。
後於2021年5月21日,香港經濟事務及庫務局發布「有關香港加強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管的立法建議公眾諮詢之公眾諮詢總結」,亦向證監會提出虛擬資產交易所之監理建議,例如將經營經營虛擬資產交易之業務為「打擊洗錢條例」下受規管之活動且須向證監會申請牌照、企業必須在香港成立並有固定營業地點,方可申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及只限專業投資者方得參與虛擬資產交易等建議。另依報載,預計於2021年初完成相關立法。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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