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大家報告好消息,建國提案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修法、《#工會法》第17條修正,今天均已三讀通過,對國內工會發展與處理集體勞資爭議有正面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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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修正通過的「新勞動三法」也就是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在100年修正上路。其中,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中,設置「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成為處理國內集體勞資爭議、與處理打壓工會發展的重要機制。新勞動三法現已邁入第十年,為促使裁決機制更完善,讓勞工可以安心透過工會、以團結力量爭取權益,所以我們在上個會期就提案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原本裁決委員會設置委員7-15人,#修正增設1至3位常務專職裁決委員,讓案件審理過程更專業、且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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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原《工會法》第17條第三項規定,「候補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監事名額二分之一」之規定,但若因工會會員人數較少、監事僅一人時,將無法設置候補監事,若監事因故缺額,工會則必須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對人數少的工會來說,實屬窘境。修法後,#候補監事至少以一人計,有利於工會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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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裁決機制,保障工會運作」,透過修法,相信對未來勞資關係及保障勞工權益有所助益,也希望我們的勞資關係可以有更多空間互動,產業努力發展的同時,也將勞工權益列為企業社會責任的最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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