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送達,阿毛到底住在哪裏?
阿毛的戶籍地設在臺中,在於105年時向阿山借貸100萬元,屆清償期仍未返還,阿山就以阿毛所簽名的借據,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阿毛清償債務,臺中地方法院依阿山之聲請將支付命令寄至阿毛之戶籍地,郵差將支付命令送到阿毛戶籍地時,並沒有在該地址遇到阿毛,也沒有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經寄存到派出所後無人收領,臺中地院依規定核發了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阿山也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對阿毛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但是阿毛所簽署的借據,上面記載的地址是在桃園市並不是臺中市,而且阿毛也没有在戶籍地居住的事實,阿毛應該怎麼辦呢?
Q:什麼是公示送達?寄存送達?
A:一般而言,法院公文書送達給當事人的方法,是先用郵務寄送方式,寄送往當事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經由當事人親自簽收或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包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員)實際簽收,才算是送達合法,以達到送達的效果。
公示送達:
如果當事人查無固定住居所、現行蹤不明,法院沒辦法把公文書寄送給當事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送達,法院依法將文書用公告的方式代替送達。公告的方式可經由載登報紙,也可以在司法院及各法院的網站公告。
寄存送達:
法院文書無法經郵務送達時,郵差先生可把法院文書寄存於當地派出所(警察機關),並將一式二份的送達通知書(紅單)分別張貼於住家門口,另一份置於信箱或適當位置。當事人看到送達通知書後,即可持送達通知書至派出所領取;如果當事人一直不去派出所領取文書,從寄存之日起10日後,就會發生送達效力。
Q:支付命令可以公示送達嗎?
A:不行。
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不得依公示送達為之。
Q:支付命令可以寄存送達嗎?
A:可以。
Q:支付命令沒有收受送達到就確定了,怎麼辦?
A:向發支付命令法院聲請撤銷確定證明書。
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規定,支付命令如有未經合法送達,而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的情形時,債務人可以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向發支付命令法院聲請撤銷確定證明書。
Q:那依上述阿毛的情形,支付命令的送達合法嗎?
A:實務上認為,我國民法關於住所之設定,以當事人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地域之意思,客觀上亦有住於一定地域之事實,該一定之地域即為其住所(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精神)。可以知道,戶籍地址不是判斷住所地的唯一標準,但是可以推定為住所地,所以法院推定阿毛的住所地在臺中市,阿毛要主張自己的住所地是在桃園市,就要負舉證責任證明自己何時有廢止臺中市之原住所,另立新住所在桃園市的事實。
本件情形中,比如說阿毛可以提出在桃園市結婚成家、工作的地點、小孩上學的學校、或者稅單的寄送等等事實都是發生在桃園市,若能說服法院心證認為桃園市才是阿毛的住所,則本件的支付命令的送達就不合法,而使得支付命令失效,阿毛聲請撤銷該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就會有理由。
但是支付命令失效,不代表阿毛就不用還錢了蛤,阿山可以另外起訴請求阿毛返還借款。
在江湖走踏,該還的還是得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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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生活譯法,是所有常看八點檔都看到過的橋段XD,也是我們真實人生中有可能會遇到的情節...
「法官大人冤枉啊,這張本票不能算在我的頭上!」這樣抗辯,有用嗎?
1、 案例事實簡述:
持票人B持有發票人A的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時,遭A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強制執行程序遂停止。發票人A主張:A只是帶C去向B借錢,應B的要求簽發本票做擔保,而且B也沒把錢給C。縱使法院認為A有跟B借錢,B也沒把錢給A;持票人B則表示,B是A的金主,當時是A先跟B借錢,再借給C。(法院最後採信B的說法。)
2、 法院見解:
1. 因為票據無因性,票據行為一經成立,就跟基礎的原因關係分離、各自獨立。原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不影響票據行為之效力,執票人還是可以依票據行使權利。
2. 票據債務人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時,執票人僅須就該票據之真實,即票據是否為發票人作成之事實,負證明之責,至於執票人對於該票據作成之原因為何,無庸證明。
3. 票據債務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主張其與執票人間有抗辯事由存在時,原則上仍應由票據債務人負舉證責任,以貫徹票據無因性之本質與維護票據之流通性。
4. 按照上開說明,A、B都不否認票據是真的,則A如此抗辯,應該先就自己主張舉證,又本案的證人都作證是向A借錢,且證人也有開立本票給A,證人後來才知道原來A的錢是從B借來的。所以A說媒介別人借錢、B也沒給錢C的抗辯並不可採。
5. 又因票據無因性,執票人若主張票係發票人向伊借款而簽發交付,發票人抗辯其未收受借款,消費借貸並未成立,即應由執票人就交付借款之事時負舉證責任。
6. A又主張如果法院認為A是向B借錢才簽發本票,B也沒把錢交給他。法院認為B須先舉證有交付借款給A,而B提出了銀行存摺封面、帳務明細、跟A的對話紀錄等,證明B確實有借貸關係並交付金錢給A。A之後又無法提出證明,所以A這個抗辯也不可採!
7. 結論:A敗訴,B還是可以對A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3、 律師簡析:
本票雖然可以經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直接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但若債務人對本票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需視債務人之主張而有不同的舉證責任,所以在這邊建議債權人借錢出去時,除了本票,借據、匯款紀錄、對話紀錄都要保存好,免得將來有不時之需。
#戲如人生
#小心駛得萬年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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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不還,可以說是最常問到的前三名了,之前有跟大家介紹過在法律上可使用的工具支付命令、提起民事訴訟,再與大家分享關於本票
如果借錢給人家,可請對方簽本票,對未來要向對方追討的話,可就會輕鬆多了喔!
以下有幾個大家常見的錯誤觀念與大家說明:
Q1-我借錢給好友,沒有簽本票,只有Line對話記錄(或錄音)是不是無法向對方要(△)
A:不一定,因為需要看你掌握的證據,是否能證明有消費借貸的合意+的確有把借款給人家(有借才有還阿),以上兩點,若都有,則可以用借貸契約請對方還錢。
Q2-我的本票上,沒有寫日期應該沒關係吧,雙方都簽名了(X)
A:沒寫發票日就無法有本票的效力
(因為本票效力對開票的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3年,不寫發票日,那是要從何時起算呢?)
Q3-本票上有其他文字,這樣本票就無效了(△)
A:不一定 本票的重點是該有的要有,其他的文字要看狀況判斷。
(PS:這種東西還是不要在上面亂寫比較好唷!)
Q4-我只有借據,但本票的效力比較高對嗎(X)
A:「借據」和「本票」皆是表債權存在的證明,二者並無效力高低問題,只是法律追討程序不同。借據(主張借貸契約)和票據,在法律上是兩件不同的事情,可以同時存在,也可同時行使。
【借據】:「借貸契約的依據」:除非聲請到支付命令,否則都要透過訴訟程序,也就是要寫訴狀、開庭、上訴...等民事訴訟的程序,直到勝訴確定判決後,才能向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財產。
【本票】:執票人,只需寫訴狀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不用開庭,無上訴問題),待本票裁定通過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執行發票人財產。
→因為本票這麼厲害,所以他的規範比借據多很多,如果收到無效票,或是無法追蹤發票人,就沒有用了(這時只能主張它是借據,但法院信不信,就看個案中怎麼論述了)
而簽本票注意事項與本票裁定程序,繼續看>>http://goo.gl/bqgouG
#本票裁定 #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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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剛過世,
在家裡陸續找到同某人簽立的本票及借據,
也就是說這人當初有跟我爸借錢尚未歸還,
有幾個問題想請問:
1. 有幾張本票日期是民國90年到95年間開立的。
2. 有一張本票是沒有押日期的。
3. 有一張借據+本票,上面押的還款期限是
民國94年3月31日,現早已過期。
請問以上有權請求還款嗎?
先行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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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ss822 (114.137.47.147 臺灣), 03/27/2021 15:02:01
有一張本票發票日是95年12月的,沒超過15年,一樣同上還能去要嗎?
※ 編輯: wss822 (114.137.47.147 臺灣), 03/27/2021 21:27:52
※ 編輯: wss822 (114.137.47.147 臺灣), 03/27/2021 21:28:49
※ 編輯: wss822 (114.137.47.147 臺灣), 03/28/2021 09:07:44
※ 編輯: wss822 (114.137.47.147 臺灣), 03/28/2021 22:01:47
爬文發現,如借據未寫明還款日,可從請求還款開始算15年,但我這借據有押還款日,還
款日至今已16年了,是否已過法律訴訟的時效了?
※ 編輯: wss822 (223.138.64.123 臺灣), 04/02/2021 21:41:56
※ 編輯: wss822 (223.138.64.123 臺灣), 04/02/2021 21: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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