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肝調查報告,是機密嗎⁉
引起軒然大波的好心肝特權疫苗案,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完成調查報告後,只願意給市議員看5頁的「精簡版」,要看「完整版」,請到小房間,限時30分鐘,還不能拍照做筆記。
這到底怎麼一回事?讓我來告訴大家。
1⃣司法調查中就不能提供行政調查報告?
北市政府說,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基於偵查不公開,僅能依照慣例在議長室限時閱覽。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行政調查報告不等於司法調查報告。原本可以讓議員瀏覽的資料,不會因為「提供給司法機關」,就從可以瀏覽當然變成不能瀏覽。
不然我就把我的體重寫進告訴狀裡面,洩密就告!
第二,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受到偵查不公開限制的人員,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台北市政風處和北市府相關人員,都不是司法警察(只有「廉政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的人員才是)。既然不是受限制的對象,那在喊燒什麼?
這邊真正可能涉及的,是政府資訊不公開法,更正,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然而,就算是真正法律定義上的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也規定在特定情形之下,在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所以縱使北市府認為透漏相關資訊給大眾「有可能」影響犯罪偵查,因此雖然自己不受相關法令的限制,還是想要少透露一點,那至少應該尊重承辦檢察官意見,而不是拿著不相干的雞毛當令箭。
2⃣內政部的函釋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資料的萬靈丹?
這個函釋說:「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於符合若干要件情形下,有依法行使調閱文件之權;惟現行地方制度法並無地方立法機關得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之相關規定……。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質詢權等,是故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得行使文件調閱權之法律依據。至若以一般人民身分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當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意思是說,「民意代表個人」要調資料,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
你以為只有這個函釋嗎?
法務部2010年2月10日的法律字第0980044215號函釋說:
「關於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洽請機關提供政府資訊部分,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從而,立法委員『個人』雖係基於問政之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資法之適用。」
從地方民代到中央的立法委員都一樣,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
簡單講,在這些行政機關的心中,無論中央到地方,民意代表在法律上都沒有比人民更多的調閱權。只有透過委員會或院會的決議,才能調閱行政機關的文件原本。
非常的荒謬。
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的職權就是監督政府。然而,民意代表通常是在資訊不對等的狀況下問政。文件調閱,則是取得原始正確資訊、拉近資訊不對等最起碼的方法。
然而,行政機關常常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拒絕提供資訊。特別是有些行政機關,動輒用「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當作拒絕的理由。
哈囉?民意代表不能知道這些瞎爆的決策是怎麼做成的,那是要監督什麼?
3⃣組了調閱小組就看得到資料嗎?
首先,要能順利組成調閱小組或調閱委員會。這件事情還真的不容易。
翁茂鍾案爆發以來,我多次在院會提案,要求成立全院調閱委員會,而不是只限於司法委員會的調閱小組。
每次提案,必被否決,從無例外。
上週五紓困預算審查,時力黨團提案:「要求指揮中心將前揭隔離政策(3+11)相關,發給相關部會之公文,以及公文發出前含決行章、各層級批核意見之未清稿公文等文件於一週內提交本院衛環委員會」。
遭民進黨多數否決。
為了釐清疫苗UA審查標準訂定的過程、公開審查標準的時程、相關內部討論及行政程序等事項,時力黨團提案下會期成立「我國國產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審查調閱特別委員會」。
一樣,遭民進黨否決。
至於好不容易組成的翁茂鍾案調閱小組,上會期僅開過「一次」會議討論要調閱的內容,調閱到的內容仍然相當不足。經過陳椒華委員的爭取,才決議讓調閱委員會在下個會期繼續運作。
4⃣為什麼不提修法讓國會具備調查權?
提啊,哪次不提。時力黨團從2016年開始,每一屆都會提出讓國會具備調查權、聽證權的修法。
不只時力,朝野各黨在這一屆也都有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草案。
既然朝野有共識,在野時大聲疾呼,執政後是不是應該也要排審相關法案,讓立法院的調查權、聽證權可以真正落實在成文法上?而不是繼續放任行政機關拿著雞毛當令箭。
在野時大聲疾呼,完全執政後更應該加速通過。這,是面對政策,最起碼該有的政治誠信。
5⃣地方議會和議員怎麼具備不打折扣的調查權?
還是一樣,要修法。不論是透過地方議會的自治條例,或是從中央立法規範,都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總之,不論是要看到好心肝調查報告,還是要看到原汁原味的翁茂鍾案資料,我們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呱吉,一起加油‼
偵查不公開定義 在 鄭麗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實聯制資料 讓我們被政府監視?
前陣子網路流傳「簡訊實聯制侵害個人隱私,政府藉機監控人民行蹤」
指揮中心澄清這是假訊息,散播者要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但很遺憾的,這則假訊息已成真。
今日一位任職臺中地院強制處分庭人員出面爆料
「刑事警察局在搜索票聲請書中,利用嫌犯以簡訊實聯制發送的簡訊來鎖定嫌犯行蹤」
當初指揮中心不是一再保證
「只會作為疫調使用」,資料在電信公司,
28天之後就會自動刪除?
但警方卻利用民眾所發送的簡訊來掌控嫌犯的行蹤,完全違背民眾信任指揮中心所說的「限於疫調使用」的承諾!
就算目的是為了偵查犯罪,也不能合理化民眾資料受到「目的外」不當利用的事實!
這次紓困預算4.0的預算案中,
我有提一項主決議,
就是要求政府要對實聯制建立監督機制,
而且監督機制是要讓民眾能夠檢視公開透明!
就是要讓民眾清楚的知道,
我們的資料是如何被使用、以及使用情況是否合理?
因為防疫的需要,
政府不斷擴大個資使用的豁免權,
#但是對於豁免範圍和目的從來沒有清楚的解釋與說明,使得大眾無法監督也無法檢視政府對民眾的個資使用是否恰當 ⚠️
五月時就曾發生
政府發送萬華地區60萬類細胞簡訊,
並把這60萬民眾個資提供給中華電信所屬實驗室,分析這些民眾的數位足跡,
甚至分析其所瀏覽之網頁資料,
藉由分析定義出所謂的「高風險者」並在健保卡註記,而此項行為的法源,則仍然是摸不著邊際的帝王條款《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7 條的「緊急授權」
然而,當民意代表要求公開第二類「高官」疫苗施打名單,卻說因為個資法規定不得公開?
這些都讓大眾質疑,台灣貴為民主國家,
但其行政作為卻和極權國家無異
#有沒有法源是政府說的算
#這是人治不是法治!
民眾為了配合防疫將日常足跡交給政府,
政府當然有責任、更有義務要好好保護我們的隱私!我要求指揮中心應嚴正看待此事,並給民眾一個合理的交代😡
#連續發生多起違法監控事件
#仍不見指揮中心給予清楚交代
偵查不公開定義 在 本土研究社 Liber Research Communit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若有《資訊自由法》查冊唔使畀人嚇】
90年代曾有一份英國解密檔案,收錄了一份重磅民間研究報告,在今日新聞自由被瘋狂打壓之際值得重讀。
那份名為”Urgent Business: Hong Kong,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1997”的研究報告,是在六四事件後由關注言論自由國際組織Article 19及香港記協共同發佈,內容全面描述九七後香港將會面對的新聞自由危機,更斷言九七後香港記者必遭「清算」(risks of retribution after 1997 are clear),政權亦將會很可能鑽空子(exploit)及操控(manipulate)法律條文壓制資訊自由流通及逼害記者。於是報告內除了找出了當時12條潛在損害資訊流通的本地惡法 (如緊急法) 並建議廢除,還要求港英政府於九七前必須盡快編織法律「防護網」。
檔案所見,報告在英國政壇內曾引發了內部討論,連英國外交部法律顧問Jill Barret 閱後都認為寫得不錯(well written),建議政府認真對待 (in my view its contents deserves to be taken seriously),可謂一枚研究震撼彈。
-進攻作為防禦:以《資訊自由法》抗衡濫捕-
該報告認為需要為保障新聞自由訂立一條「資訊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Ordinance),尤其為記者及市民的合理資料申索要求提供法律規範,令新聞自由除了只有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的憲法性條文保障外,更明確定義清楚包含尋求資訊的自由,特別針對保障記者以公共利益之名進行偵查報道時尋求資訊的權利 (During the drafting of the Covenant's equivalent Article 19, the positive term "seek" was adopted to "endorse active and investigative journalism in the public interest")。假如當年已以此方向立法,今日港台鏗鏘集記者就不會因查冊獲取車牌資料作報道而任意被捕。
-港英:防護網足夠 勿刺激中方 毋須立法-
然而港英政府認為,《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已經足以保障日後新聞自由,只重集著手修訂相關惡法,故此對訂立《資訊自由法》態度冷淡。檔案內可見官員回應報告,稱雖然認同公眾應有索取官方資料權利,但不必另立一條新例。行政局在討論記協的研究報告時,形容即使措施已經很「節制」(modest),中國政府仍很有可能會將這些舉措視之為「英國亡我之心不死」的陰謀(conspiracy),並以此為理據反對,遑論要推行《資訊自由法》(Chinese concerns and objections would be considerably more pronounced were we to take the FOI Ordinance route now),此舉迴避了解決市民索取資料權利與個人私隱保障之間的界線問題 (the related question of data protection and privacy),為今天種下禍根。
及後港英政府於1995年訂立無法律約束力的《公開資料守則》(Code on Access to Information),以加強市民索取官方資料的渠道,至於功效如何,觀乎近年記者向政府查詢CSI口罩去向、催淚彈成份都一一被阻撓或拒絕【註】,連查冊都可以說因要「保障私隱」而任意作行政收緊,就略知一二。
解密檔案中亦可看到,香港記協就政府決定回信表達強烈不滿,認為政府對於公開資料態度全盤錯誤(deeply flawed),因為無《資訊自由法》保護,資料公開與否的決定就會變得主觀(subjective)及充滿隨意性(discretionary)。今日記者查冊也被捕,香港社會正在為當年無再另立新例保障資訊自由付上沉重代價。
而當年港英政府所指包含在《基本法》中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已有對新聞自由有充分保障,或許就只有那張所剩無幾的防護網。
#撐港台
#資訊自由法
#新聞自由
【參考資料】
FCO40/4116 Article XIX (lobby group for press freedom) and Hong Kong Journalist Associati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FCO40/4117 Article XIX (lobby group for press freedom) and Hong Kong Journalist Associati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註】眾新聞 2020年9月17日 《鏗鏘集》向懲教署索CSI口罩資料被拒 申訴專員公署裁定違《公開資料守則》 https://bit.ly/38S1h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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