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最新實務-106台上1581判決-偽證罪之訊問主體】
關鍵字:#實務必考熱區、#偽證、#公署、#執行審判職務
【自擬題】小駱於小克自訴小稔誣告案件作證時,回答自訴代理人小律律師的主詰問時為虛偽陳述。小駱之後被以偽證罪起訴,小駱辯護人抗辯:偽證罪的訊問主體,限於審判時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及偵查中之檢察官,小駱是回答自訴代理人小律律師的主詰問,不受偽證罪之規範。試問:辯護人之抗辯有無理由?
最高法院於107年5月31日作成106台上1851判決,此判決對於偽證罪之訊問主體是否限於審判時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及偵查中之檢察官何?有所闡釋,簡述如下:
Qoute:「…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係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之行為。所謂『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係指行為期間須在執行民、刑事或行政訴訟等審判機關,依法開始審判程序尚未終結前而言,非指訊問之主體限於審判之公署。…」
👉106台上1851判決闡釋「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是指作證的行為期間是在執行民、刑事或行政訴訟等審判機關,依法開始審判程序尚未終結前而言,並不是指訊問的主體限於審判之公署。所以於案審判程序中進行交互詰問時,證人對於檢察官、辯護人、自訴代理人等所為的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之回答,都屬偽證罪規範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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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這是一篇刑法解析文
偽證罪 自訴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柯建銘:法院曲解事實 為馬英九脫罪】
柯:黃世銘偽證若被訴 將提再審馬案
立法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涉教唆洩密等罪,高院昨判無罪定讞。柯表示,當晚應為馬親自致電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已告發黃世銘、隨扈林有振涉偽證罪,只要北檢起訴,就會對本案提起再審。
柯建銘則對高院判決結果發表聲明指出,馬英九介入司法個案,教唆黃世銘洩密已是罪證確鑿,沒想到法院卻忽視如山鐵證,縱放毀憲亂政之人,著實讓人遺憾;法官掩飾馬英九教唆洩密的犯罪事實,實乃「黃鐘毀棄,瓦釜雷鳴」。
他表示,馬英九利用總統權勢干預司法,將黑手伸入司法以及國會,破壞台灣得之不易的民主法治,法院卻無視馬英九教唆黃世銘洩密的事實,濫用自由心證做為馬英九的遮羞布,踐踏司法尊嚴。
柯建銘質疑,若無重要事項要報告,馬英九怎會在半夜與黃世銘通話八十八秒?法官認定通話無從證明洩密,這顯然是馬要求黃世銘再來報告一次,但法官竟認為是黃力求表現才主動報告,這就是濫用自由心證,無所不用其極地替馬脫罪;說出連馬英九辯護律師都不敢說出的理由,根本是曲解事實、枉法裁判。
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142739
偽證罪 自訴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蔡英文總統信誓曰曰的司法改革宛然是個「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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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法院總召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教唆洩密、加重誹謗等罪,高等法院上午駁回柯建銘上訴,判馬英九無罪定讞。對此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11日表示,教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已是罪證確鑿,沒想到法院卻枉法裁判,未來將就本案提出再審。
柯建銘11日透過辦公室發布新聞稿指出,馬英九介入司法個案,教唆黃世銘洩密已是罪證確鑿,沒想到法院卻忽視如山鐵證,縱放毀憲亂政之人,讓人遺憾,法官掩飾馬英九教唆洩密的犯罪事實,「實乃黃鐘毀棄,瓦釜雷鳴,讓人不禁懷疑公義是否尚在人間?」
柯建銘表示,馬英九自己對外也講得很清楚,「他有些資料、譯文看不懂,所以主動找黃世銘到官邸,黃世銘也承認。不過,這次判決卻變成黃世銘是主動跑去找馬英九,所以判馬英九沒有教唆洩密的問題,這完全違背事實。」
柯建銘指出,馬辦公室聲稱「該判決是確立總統應有的行政權限,是依憲依法治國」的說法荒謬至極,馬英九介入司法個案,總統本應該是憲政捍衛者,但卻變成毀憲亂政的憲法劊子手,愧對總統之職。
柯建銘表示,黃世銘與馬英九隨行秘書林有振做偽證罪證確鑿,待起訴後此案就有再審的機會,讓司法與公義有重見天日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