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除了酒駕判刑3個月,還依偽造署押罪判2個月,合併4個月刑期,可易科罰金12萬元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0619TVBS 詐房貸關鍵!需代書擬「2份合約」恐獲利觸法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eXrIj6bfNBw 持續追蹤詐騙貸款案,關鍵在於要有代書協助擬2份合約,一份實際成交金額給買賣雙方,一份浮報的給銀行,銀行只要信用OK文件正常核貸率就高,加上這次有房貸專員協助,一般代...
偽造署押罪 在 蘋果即時新聞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真的是喝到ㄎ一ㄤ......
《大媽有事嗎?酒駕被逮竟簽名「蔡英文」還稱「我就是」 這下12萬飛了》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918/J5NJK5GVPJBSXGUP53JM2W44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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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 #蔡英文 #偽造署押罪
偽造署押罪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0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2律師一試第22題】
甲偽造私文書後,復進而自為行使,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論罪?
(A)僅論以偽造私文書罪
(B)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C)同時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D)同時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數罪併罰
【101律師一試第29題】
甲持偽造之借據請求乙給付借款,乙誤信該借據為真而交付金錢20萬元,試問: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法條競合
(B)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
(C)僅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屬不罰後行為
(D)僅成立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屬不罰前行為
【101律師一試第10題】
甲招集每會1萬元之互助會,尚有A、B、C 3人為活會,甲因急需現款週轉,未經會員A之同意而在標單上寫標息3千元並簽A之姓名,參與投標而稱A得標,隨後即向A以外所有會員收取會款花用。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數罪併罰
(B)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C)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D)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100司法官一試第20題】
甲為互助會會首,盜取會員A之印章蓋用於標單上偽造標單,並行使得標,詐取會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盜取乙之印章持以蓋用,只成立盜用印章罪,不再論以盜用印文罪
(B)甲之盜用印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成罪
(C)甲偽造私文書而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行使論
(D)甲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犯意不同,行為各別,應併合處罰
【103司律一試第65題(複選)】
甲為A保管空白支票簿,為給付貨款給乙,盜刻A之印章,冒開一張支票支付。乙收到支票後,隨即出貨給甲。乙提示支票未獲付款。根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B)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C)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交付偽造有價證券罪
(D)甲應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E)甲盜刻印章乃偽造有價證券罪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108司律一試第21題】
甲因事急需現金,乃將業務上所收受由客戶A交付用以支付貨款的支票,持以向乙貼現,甲因擔心A債信不足,乙可能不願接受票貼,乃在該支票背面偽簽另一上市公司經理人B之簽名,再持以向乙貼現。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以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吸收行使行為,僅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B)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吸收偽造行為,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C)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署押罪與行使偽造署押罪,行使吸收偽造行為,僅論以行使偽造署押罪
(D)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署押罪、業務登載不實罪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吸收前階段之兩罪,僅論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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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律師一試第22題答案】(B)
【101律師一試第29題答案】(B)
【101律師一試第10題答案】(C)
【100司法官一試第20題答案】(D)
【103司律一試第65題(複選)答案】(A)、(E)
【108司律一試第21題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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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偽造相關犯罪的競合關係,司律一試真的頗愛考!!
但萬變不離其宗,考來考去,重點總是那幾個~~來看一下吧:
👉🏻重點1:先弄清楚不同罪章的競合關係,不能弄反!!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行使(刑216)吸收偽造、變造(刑210~215)
偽造有價證券罪章:偽造、變造(刑201 I)吸收行使(刑201 II)
👉🏻重點2:上述行使之罪與詐欺罪的競合也很常考,要搞清楚~~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如果題目沒有特別表示,行使(刑216)與詐欺(刑339)通常是以一行為犯之,應論以想像競合犯
偽造有價證券罪章:實務認為,由於行使(刑201 II)本含有詐欺性質,詐欺(刑339)會被競合掉(實務會說不另論罪)
👉🏻重點3:無論是偽造何者,中間經歷的「階段行為」,最後都會被競合掉(實務會說不另論罪)
辨明以上重點,這類型考題應該就沒問題了!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上訴人盜取陳某之印章交與不知情之李某,蓋用於當收據用之「工資發放明細表」領款人陳某之蓋章欄內,足以生損害於陳某,應成立偽造私文書之間接正犯。上訴人進而憑該「工資發放明細表」之蓋章,以代收據,使李某發放陳某之工資,即已達於行使該文書之階段。其 #偽造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 #盜用印章,#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目的,#在於詐領工資,#另成立詐欺罪,兩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編按:依現行刑法係論想像競合犯)。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88號刑事判決
#偽造有價證券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行為吸收於偽造行為之中,#祇應論以偽造罪,且有價證券內所蓋之印文,為構成證券之一部,所刻之印章,為偽造之階段行為,均應包括於偽造罪之內。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本票可以流通市面,為有價證券,#偽造是項證券而行使之,#本含有詐欺性質,#其詐欺行為不應另行論罪。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1918號刑事判決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詐取財物,其取得財物行為,原已包含於該行使偽券行為之內,#並不另成詐欺罪名,殊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之餘地。
Ps1. 此系列預計會出到EP15,同學們可以期待一下XD
Ps2. 接下來會停更約一週,要來趕稿子(周易的刑法爭點總匯)啦~~
偽造署押罪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0619TVBS 詐房貸關鍵!需代書擬「2份合約」恐獲利觸法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eXrIj6bfNBw
持續追蹤詐騙貸款案,關鍵在於要有代書協助擬2份合約,一份實際成交金額給買賣雙方,一份浮報的給銀行,銀行只要信用OK文件正常核貸率就高,加上這次有房貸專員協助,一般代書和接手房仲都知道有浮報,若配合能從中獲利。
記者 林旼叡 / 攝影 楊清波 陳冠宇 報導……↓
預算不夠的買家會和賣家溝通簽這種AB約,多貸的錢能裝潢,至於這回詐騙,是房仲利用低利率鼓勵買家申貸購屋,前兩年「本金寬限期」不用繳,只要給利息撐兩年轉售,就有機會無本獲利,因為浮報貸款,同時房屋實價登錄已經被衝高。
記者林旼叡:「女房貸專員跟他的前房仲(前夫)之所以能夠詐騙增貸到3億多元,是因為他們在2015到2017,這2年之間就增貸20多間房子,在雙北市有6個區域都有,每一間至少增貸千萬上下累計來的。」
身穿黑衣黑褲,家屬陪同到地檢署的是周姓女地政士,也是所謂的房屋代書,房貸要有辦法浮報房價來房貸,都得靠代書做2種合約,一份實際房價,房仲跟買家自己簽,一份送入銀行申請房貸。
房仲陳泰源vs.記者:「就是一模一樣一式兩份,但是它可能價格寫不一樣,除了代書,其他人做不出AB約啊。」
有些買賣雙方會直接和代書說,買家預算有限,希望藉此增貸,讓多出來的金額買傢具或裝潢,代書能從中獲利、房仲也是。
房仲陳泰源:「他也可以從中抽一筆類似像介紹費或者是行政手續費,所以這算是串連起來的共犯結構。」
以他們在士林這戶實際成交金額2千多萬,虛報成3千多萬,這當中1千多萬差價就被倆人轉投資其他房屋,一開始房貸利率低負擔低,加上利用「浮報」的價格去實價登錄網衝高案件價位,若脫手成功,幾乎是無本獲利。
房仲陳泰源:「兩年內你買賣房子的話,你要繳的這稅金會比較重,所以說至少要撐過兩年,那他們就是賭說,未來房價趨勢是往上的,所以說你只要(房貸)2年內寬限期,你只要繳利息,你不用繳本金,2年後開始本利攤還的時候,我再慢慢地賣房子。」
北檢依銀行法、偽造文書等罪嫌約談17人,除了兆豐的石姓女行員和他前夫,以及地政士還有銀行接觸者,和不動產接觸人員,北檢最後聲請羈押許姓房仲,恐怕整起案件他涉及最大。
新聞網址→https://news.tvbs.com.tw/life/1341800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06/200619tvbs-2.html
偽造署押罪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天(22日)上午新黨記者會嚴正揭發,1219綠色恐怖事件,調查局國安站人員在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帶隊下,一組人大陣仗地強行找鎖匠開我家門,手持的竟是「沒有法官簽名」的搜索票!而我父母住處被搜索後留下的扣押收據清單,上頭完全沒有我父母的簽名。
此外,當時我詢問調查員是以何身分要搜索我家,第一時間先說是「目前設定是犯罪嫌疑人」,後改口「是證人」。也許大家會以為是一時口誤,但當天(19日)台北地檢署的新聞稿,竟仍稱「有關今日王姓民眾等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云云,顯示檢調根本預設立場,不僅將我們幾人設定為犯罪嫌疑人,甚至根本就是「犯罪人」(新聞稿用字連「涉嫌」二字都不提),其第一時間回答我的答案,就是不小心說漏了嘴,居心叵測。
在此要特別感謝網友,從我臉書直播的影片中發現調查員手持的搜索票根本沒有法官簽名。也正因為如此,當時我問該男性調查員法官是誰,他只是不斷在空白處用手劃圈,說「在這裡」,我追問他「在哪裡」,他又繼續在空白處劃圈說「在邊邊」,我再問「叫什麼名字」,他拿起搜索票看,卻仍然答不出,其身後的調查局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才趕緊說「廖紋妤」。
如今台北地檢署秀出所謂蓋有「廖紋妤」私章(非職章)的搜索票,著實令人起疑,究竟是當天我和該位男調查員都「鬼遮眼」,還是現在大家「活見鬼」?何況《刑事訴訟法》128條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簽名就是簽名,不是「簽章」。
再者,我說如果,如果現在台北地院公布的蓋有「廖紋妤」私章的搜索票,是事後才補蓋的,那更涉及更嚴重的偽造文書的問題。我完全贊同陳麗玲律師主張的,應交予國際組織鑑識,到底是我直播當時就蓋有「我和該位男調查員都看不到」的章,還是事後補蓋?
另再向大家說明,由於當天我不願意開門,調查員找來鎖匠強行開門,並立即扣走我正在直播的手機。但好險因為前面的直播,才讓媒體朋友知道此事,趕來我家門口,拍下已經也趕到場的陳麗玲律師,竟被調查員強行隔離於我家的兩道門外,連打開第二道門、讓律師隔著第一道鐵門看屋內情況都不允許。當時我隻身一人被他們整組近十人關在「黑箱」裡,新黨秘書長祖先生、陳麗玲律師不斷敲門,我也願意開門,卻都被強行拉住在屋內。
當時他們騙我說:「證人被搜索時,律師不能在場,因為偵查不公開,讓律師或任何人看就是洩密。」我非法律專業,也就這樣被唬住,直到這幾天沉澱心情,看了前法務部長、資深新聞人及相關法條後,才知道法律並無規定「證人被搜索時,律師不能在場」,既然律師及時趕到,檢調根本沒有憑據可以把律師擋在門外,也不能阻止我開門。
且檢調疑似刻意用模糊的「第三人」身分,讓我不能以「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身分「隨時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27條),並欺騙、要脅我不能讓律師進來,否則就會「妨害公務」。
記者會後,中午我已在陳麗玲律師及新黨黨部同志陪同下,正式按鈴、遞狀控告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及法務部調查局承辦人員等非法搜索、侵入民宅、妨害自由。同時,由於台北地檢署本身就是涉嫌者,因此也向台灣高檢署聲請移轉管轄。
王炳忠認證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bingzhong.wang/
王炳忠微博:http://weibo.com/161186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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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署押罪 在 [問題] 偽造文書還是偽造署押? -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最近赫然發現保單中有張"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上面的簽名雖然很像但絕對不是我親簽的
而且我那時20歲左右,還需要我媽簽名,但簽名也不是我媽的筆跡
只能推測是保險業務員在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偷偷學我們的簽名簽了這份申請書
打電話問保險公司客服
他說變更的內容是取消因殘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無法繳納保費的情況下
由保險公司替我繳納保費
雖然目前我還好手好腳,也按時交保費
取消變更這項內容看似對我們沒有造成實際損失
但那是我運氣好啊
誰知道哪天可能用上這個條款也不一定
到那時候,不是怎麼也說不清?
再說看到自己的簽名被冒用,還學得唯妙唯肖,真心覺得這保險業務員很惡心
決定到警察局告他
但不知道這屬於偽造文書還是偽造署押
因為簽名固然是假的,但整個申請書也不是我真實意思表述啊
所以還向問問板上大家能不能給點建議?
謝謝!
另外請問追訴期是多久時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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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6.12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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