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規定多次探訪居隔友確診
絕不寬貸!市府將依法重罰
今天桃園新增1例本土個案,案15742為20多歲男性,他的友人因接觸案15523健身房教練,被匡列居家隔離,但兩人不甩防疫規定,在對方居隔期間還是多次前往探訪,前天這名友人居隔期滿採檢確診(案15700),緊急匡列採檢,今天他也確診。
這真的很不應該,隔離期間須留在隔離地,不能隨意外出,也不能接待朋友的拜訪,兩人已經明確違反居隔規定,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市府將依法開罰20萬到100萬元。
三級管制期間,仍然有許多危險社交行為,也為自己與朋友帶來高風險,造成潛在確診個案,為了截斷活躍社交圈感染案,市府17日開始執行 #汽車旅館跟旅宿業稽查專案,近2星期出動2000多位警力,臨檢680處旅宿業場所,共查獲25人且持有221公克毒品,依毒品罪嫌送辦。
同時,我們也啟動 #社交活躍者關懷計畫,若社交活躍者懷疑染疫,可自行購買居家篩檢試劑,或到13區衛生所諮詢篩檢及疫苗協助。若快篩結果是陽性,衛生局會協助PCR採檢,同時也會主動電訪關懷支持、安排採檢。
我想,這是比較安全的作法,疫情在收斂,但還沒有結束,持續嚴格疫調、徹底追蹤,相信感染案會早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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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確診 在 苗博雅 MiaoPoya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問政就事論事。平常也秉持開放討論、以直報怨的原則,容忍一切對我個人的攻擊。
但,如果為了對我做政治攻擊,發明一些不識字兼沒衛生的爛論點,帶風向誤導大眾、拉低國民素質,我就無法忍受。
前天講過,按照傳染病防治法,若有「疫調後認為該篩檢的接觸者」不配合篩檢,地方政府有權依法裁罰。
(7/2貼文👉 https://tinyurl.com/4j4999j7 )
昨天,柯文哲市長終於後知後覺,表示大安區某耳鼻喉科案,不願篩檢者應該依法開罰
為了讓市長了解狀況,我繼續把相關的法條都貼出來:傳染病防治法第36、48、67、70、71條,說明地方政府可以自行調查裁罰,不需再請示中央。
(7/3貼文👉 https://tinyurl.com/3e9v9sh6 )
竟有不知從哪裡來的一群人,口徑一致說「中央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只有中央能開罰」
他們的主要論點是:
第71條說「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罰之:二、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違反本法規定。」
所以「只能由中央處罰」
這種說法,一看就知道有法盲症候群。
為提升公民素養,我就做個免費教學:
1⃣️ 法律條文裡,「得」字的讀音是「ㄉㄜˊ」意思是「可以」。
這是中學公民課的基本常識。
法條寫「中央主管機關『得』處罰之」的意思是,中央可以罰,並不排除地方自行裁罰的權力。
也就是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罰鍰,原則上由地方政府開罰,但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也可以」由中央處罰。
地方政府還是可以自行裁罰。
指揮中心成立防疫一年半以來,發生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事件,例如之前在台北市,從居家檢疫偷跑的案件,還是由台北市自行開罰,不用請示中央。
各縣市遇到疫調不實、隱瞞足跡、拒絕配合檢疫、拒絕篩檢的個案,也都是由各地方政府直接開罰。
2⃣️ 有一些素質更低的,直接忽略「得」字,只說「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
最誇張的,還自己改法條,把「得」講成「應」。唉。
我國國民都有接受國民教育,為什麼會有這麼多人,同時陷入低級錯誤?是接受指示故意忽略?還是根本不識字?
連「得」和「應」都分不清楚的人,會自己對法條刪字、改字的人,有什麼資格嗆聲我考試和學歷的事?????
我不敢吹牛說我最聰明,但你很明顯比我笨啊。
3⃣️ 還有一些人說「中央沒有定裁罰基準,台北市不能開罰」。
要講行政罰法的常識,需要一點篇幅。為了避免有些閱讀能力不夠的人,讀不完又要自己歪解,我簡單講好了。
所謂的裁罰基準,就是價目表。
在法定罰鍰金額上下限範圍很大時,有價目表比較不會出現各地標準不一的亂象。
但中央價目表不是必須的。
中央沒有定價目表,地方可以自己定,也可以就由開罰的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上下限做裁量。
例如,中央沒有制定好心肝亂打疫苗的裁罰價目表,沒有規定違規幾支要罰多少錢,台北市還是可以在調查後直接開罰,不用請示中央。
傳染病防治法賦予地方裁罰權,除有特別規定外,不管有沒有價目表,若地方主管機關認定違法,可自行裁罰,不用中央允許。
像振興醫院特權疫苗案,台北市政府還說要請示中央,中央疾管署就說得很明確:由地方自行調查裁罰。
4⃣️ 另,有人以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3項來說嘴,更是「問東答西」
我在講的爭點是「確診者的接觸者被通知卻拒絕篩檢」。
(大安區某耳鼻喉科案,市長在記者會上表示,疫調後通知200餘位接觸過醫師的患者,卻只有60人來篩,其他不願意)。
處理這個問題,相關條文是傳染病防治法第36、48條(人的檢疫,疑似可能感染者的檢疫)。
而第37條規範的是管制、撤離、限制出入或相類措施(空間的管理、人流的管制)。為了不要造成空間管理的一國多制,第3項才會要求依照中央指揮官指示辦理。
引用第37條來講拒絕篩檢如何處理,就是用錯法條,竹蒿湊菜刀。
金門機場篩檢的案例,設置篩檢站屬於空間人流管制,是第37條的問題,需要依照中央指引。
但設置機場篩檢站後,不配合篩檢的人,屬於人的檢疫,是第36條的問題,地方可以自己開罰,不用先請示中央。
這樣懂了嗎?
柯文哲市長常指控批評他的人口徑一致論點相同,就是有中央廚房
現在竟然有這麼多人「得」「應」分不清,口徑一致提出如此愚蠢的論點。我想請問,按照柯市長的邏輯,是哪裡的中央廚房出的餿主意?
中央廚房要出菜圍攻我,沒關係,但再怎樣至少也要出食物,不能出餿水給支持者吃啊。
亂出菜害支持者在外面亂講話丟臉,太壞了吧。
要讀書,才能成為有知識的人。
言論自由,就要為自己的公開言論負責。
如果還有人繼續亂鬧,我會在留言公布這些口徑一致的公開謬論,讓大家看看哪些人的人文知識水準極低落,也讓每個人為自己的言論負責。
「得」「應」分不清
天兵天將留言傳送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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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確診 在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被隔離檢疫者,因避免自己生命、身體受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緊急難必行為,不會受罰! #有生命危險可以緊急避難不要猶豫快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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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市喬友大樓在6/30深夜發生大火,造成四人不幸罹難,我們要再次向所有罹難者家屬致上最深的哀悼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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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起悲劇中,一位罹難者在自己錄製的影片中說自己既緊張又徬徨:「我也不知道能不能跑,怕跑出去,又要叫我們罰錢了?但是不跑,我們會不會死在這火災當中?」沒想到他真的就因此罹難,令人鼻酸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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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遇無情大火、地震或其他天災,到底被隔離檢疫者(甚至是Covid-19確診者) 是否可自行離開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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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副秘書長 張衞航律師表示,雖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因此,若是正在隔離接受治療的確診者,未經允許而外出,則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可能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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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張衞航律師同時也要請大家放心,被隔離檢疫者可能被處行政罰鍰的部分,依〈行政罰法〉第13條:「因避免自己生命、身體受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緊急避難行為,並不會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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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被處罰!不會被處罰!不會被處罰!(很重要,所以要講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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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面臨意外災害或天災,逃生可能面臨刑罰部分,依〈刑法〉第24條第1項本文規定:「因避免自己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緊急避難行為,也不會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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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被處罰!不會被處罰!不會被處罰!(一樣講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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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遭遇無情大火、地震或其他天災,危及自己生命、身體的時候,即使自己被隔離檢疫(包括確診者),請不要猶豫,以平常經驗法則的避難方式來保護自己,可以逃難時就盡快逃離,若災難現場已不容許往外跑,也請依據一般避難原則,確保自己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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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moj.gov.tw)
狀況通常有兩種
1.跟確診者密切接觸而按照防治法48條被拉入隔離名單,而隔離到一半中標,或是出關後不
知道甚麼原因而又確診
2.直接確診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而被隔離
假設你買的防疫險同時有隔離跟確診兩個項目能理賠的話,
狀況一可以領滿隔離金跟確診金
狀況二只能領確診理賠金
如果你很不滿的話有兩種處理方式,1.讓自己因傳染病防治法48條而被隔離(如果你保單還
沒到期的話)2.寫信去立法院信箱問他們能不能改傳染病防治法
若是真的很不能接受的話,可以把確診理賠金退給保險公司,請她退還保費給你。相信訴求
應該能夠被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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