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之亂如何解?制度面這樣做就對了!
1.中央應明確規定疫苗施打順序的政策,有疑義時也由中央統一解釋,避免地方任意擴張解釋。
2.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和地方政府造冊請領及事後申報的程序,避免人為操作空間和便於事後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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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施打順序,陷入一個造冊、各自表述的窘境。如果是非法律和公衛專業的政治人物,喊一喊也就罷了。但如果從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到檢察官都聲稱搞不清楚狀況,問題可就大了。
事實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施打順序規則,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8條授權的法規命令。
無視施打順序規則,「可能」的法律責任非常重。
在刑事上,#人民 可能觸犯刑法第214條的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的 #公益侵占罪。#公務員 的話,可能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侵占公有財物罪」或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違背職務圖利罪。
在行政上,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和第65條第3款規定,#醫療機構 未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政策,可處30-200萬元罰鍰。
為什麼那麼多人或醫療機構有恃無恐?
因為疫苗的規則定義不清,範圍不明。再加上橫跨中央及地方的權責,更讓認定莫衷一是。
地方主管機關在這樣的狀況下擴張解釋,更進一步讓事態惡化,同時讓相關責任的追究更為艱難。
事實上,目前幾乎每一個違反規定的人或單位,都無辜地說:這個那個應該符合中央的某款某款類型,而且地方政府也同意啊!
雖然法律上這只是違法性錯誤的問題,但等到違法者多到一定數量,單純的法律問題,就質變成政治問題,要法辦也辦不下去了。
面對這些問題,還是要回到相關法律規定逐一爬梳,才可能釐清到底是制度的問題,還是人的問題,或者兩者皆是,並且逐一應對處理。
首先,規範疫苗接種的法律是「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第5條很明確地規定「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包括預防接種」的權責,也要「監督、指揮、輔導及考核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傳染病防治工作有關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的權責則在於「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傳染病防治政策、計畫及轄區特殊防疫需要,擬定執行計畫付諸實施,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和「執行轄區各項傳染病防治工作,包括預防接種」。
也就是說,整體的計劃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地方主管機關則依據中央訂定的政策執行。
地方所擬定的執行計畫,#應該報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事後監督。#中央也要對地方進行監督、指揮、輔導及考核。
既然中央的大類計畫有所不明,讓人有「誤解」甚至「操作」的空間,那麼,就要由中央及時滾動檢討修正法令,讓分類更明確。
如果有不明確的細項,也應該由中央進行解釋,而不是任由地方恣意擴張。
其次,醫療機構和地方政府造冊請領及事後申報的程序,應該要凡走過就留下痕跡,以明確事實經過和責任——特別是事先的造冊和事後實際施打的清冊。
而在中央欠缺能量實質審查的狀況下,不能苛求中央實質審查或背上背書的責任,而要明訂「形式審查」之旨,讓違反中央法令的情況,能明確符合諸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法律的構成要件,以利事後究責。
亡羊補牢,也還不晚。
更何況,目前的疫苗只是第一代疫苗。隨著病毒的變化和第二代疫苗的問世,疫苗之亂恐怕會再次上演。
甚至在武漢肺炎疫情結束之後,台灣未來仍可能再次面臨新傳染病的挑戰。如何從錯誤中學習,不要再犯相同的錯,是已經付出太多代價的我們,現在就應該做的事。
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苗栗國禁止移工外出,是超前部署還是逆向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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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某科技廠爆發群聚事件,苗栗縣政府在前幾天宣布,縣內移工除了上下班時間之外,禁止外出;生活採買由本國籍宿舍管理人員或專責人員統一負責;此外,上下班統一由工作單位或仲介公司接送。
消息一出,也引起質疑,相關措施已經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那麼法源依據為何?為什麼只限制「整個縣的移工」呢?
難道武漢肺炎病毒到了苗栗國,也會認國籍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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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苗栗縣政府的新聞稿,相關措施的法源依據如下,我們一條一條來看:
1⃣️ 《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
這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的時候,不能違反《就業服務法》及依據就服法發布的命令。
2⃣️ 《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15 款
這條列舉了一些私人就業服務機構(和機構的從業人員)不能做的事,其中第 15 款規定「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致勞工權益受損。」
一旦有移工外出,將依《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第 1 項,以違反以上兩條規定為由,對雇主、仲介處 6-30 萬元的罰鍰(處罰的對象並非移工本人)。
苗栗縣政府的這個「命令」在法律上就有問題了。首先,他應該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發布的命令,而不是依據《就業服務法》發布的命令,也就是說從根本上,《就業服務法》並沒有適用的空間。
即便我們忽略這個問題不談,勞動法規並沒有允許老闆管到員工下班之後的行為,即使《就業服務法》規定了雇主或仲介對於移工的生活上有一些管理措施,但絕對沒有規定讓雇主或仲介可以「把移工關起來」。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援引第 40 條第 1 項第 15 款,實務上大部分的狀況是「仲介」搞到「雇主」,導致雇主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的規定。
所以苗栗縣政府預想的情況可能是,仲介可能一時疏忽,使得雇主沒管好移工,讓移工「違反命令」出門,因而違反了「苗栗縣政府依據《就業服務法》發布禁止移工外出」的命令。
但這個處罰的邏輯也是一個問題,縣政府顯然是想把防疫責任的鍋甩到雇主或仲介身上,這就像是你下班後開車超速,然後罰單開給公司一樣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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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據媒體報導,有律師指出,苗栗縣政府的措施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48 條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規定,是「超前部署」的防疫措施。
真的是這樣嗎?
《傳染病防治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可以「留驗」疑似被傳染人或與病人接觸過的人,必要的時候也可以作出像是到指定處所檢查、指定區域管制或隔離的處置。
第 2 項則是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針對高危險群或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並制定相關辦法。而根據中央主管機關頒布的移工指引,則是建議「降載」、「減少外出需求」等措施,而非「完全禁止外出」。
這個命令弔詭的是,只限制了「移工外出」,但沒有停止上班,按照苗栗縣府的邏輯,那麼「工廠內的其他員工」也會因此暴露在感染的高風險中,不禁令人好奇,難道工廠內有病毒進不去的結界嗎?
我們換一個角度想,假設今天政府下令「全台灣在萬華區、板橋區出生的人」,禁止外出,除了繼續貼標籤之外,對防疫有任何作用嗎?
你的膝蓋這時候應該已經給你一個問號了。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則是針對隔離、檢疫的相關規定,恐怕也很難從中找到「只要是移工一律不得出門」的依據。
此外,《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時採行的防疫措施,必須依指揮官的指示辦理。
然而,根據指揮中心的回應,則是希望苗栗縣政府回歸三級警戒的相關措施。
苗栗縣政府的作為於法無據、甚至錯誤引用法條之外,更暴露了縣政府的作為不只無助於防疫,反而強化了對移工族群的歧視。病毒並不會認國籍,而歧視性的政策比病毒更可怕。
縣府所謂的「超前部署」,更像是雙黃線超車然後一路逆向到底,實則是赤裸裸的不當人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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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苗栗
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 在 南投縣長‧林明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全面禁止內用
即日起至6/8止「#餐飲業禁止提供現場飲食」,可實聯制外送、外帶
公告實施場域如下:
餐飲業、便利商店、超級市場、百貨公司、量販店、連鎖加盟店、夜市、市場、商圈或其他相類提供現場餐飲之場所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提醒,違反且拒絕改善者,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疫情高峰,提醒民眾好好保護自己,也能保護他人,養成定時量體溫,肥皂勤洗手,減少觸摸眼鼻口,盡量不要到人多擁擠的公共場所。
#外出時應全程配戴口罩
#禁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之聚會(同住者不計)
防疫期間,避免非必要外出,全民齊心防疫!
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 在 疾病管制署 的推薦與評價
... 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規定,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相關檢驗、調查及處置;如確有拒絕、規避或妨礙之情事,衛生單位可依同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