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的刑訴整理:EP1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老師接下來不定期會整理刑事訴訟法的考試重點,內容是參酌重要的實務與學說見解彙整而成,希望能為同學們之後的考試盡一份心力!
今天是第一集,我們來看「質問權保障內涵——與實務見解之對照」:
一、實務對於質問權內涵的整體論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刑事判決】(重要!重要!林鈺雄老師稱是「集大成」的判決,完全採納學說的要求~~)
1、被告之 #對質詰問權,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刑事被告於整個程序中,至少固應有一次 #面對面、#全方位 對不利證人質疑及發問之 #適當機會,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2、查證人吳憲人、洪教淳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五日第一審審判期日到庭經檢察官及其他共同被告詰問,上訴人則因另案在監未提解到庭而未克對質詰問。惟上訴人業於其後之八月十九日審判期日踐行對吳憲人之對質詰問程序,復於一0四年四月十三日原審之審判期日再次詰問之,是其對證人吳憲人之不利證詞業已充分、全面地行使對質詰問權;另上訴人於原審雖曾一度聲請傳喚洪教淳,然於一0四年五月十八日之審判期日亦明確表示「捨棄傳喚」,有各該筆錄在卷可徵(見第一審卷五第四至三七頁、第一四二至一四九頁、原審卷一第一八0至二0八頁、卷二第三0頁)。原審既已充分賦予上訴人對洪教淳行使對質詰問權之機會,上訴人自行捨棄不行使,自無違法可指。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固應予保障,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二、質問權內涵於實務上之例證
(一)適當機會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02號刑事判決】
1、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然其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前開法條施行前在審判外之陳述,#如已給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或該陳述人曾於審判中到場與被告面對面並具結陳述,#使被告有與之對質或詰問其先前與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的機會,#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既已行使或可行使而不行使,#即不能謂其對質詰問權被剝奪而否定該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2、卷查本件證人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係於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施行前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所為,而第一審亦曾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傳喚該證人到庭,與上訴人面對面具結陳述,並詢問上訴人對其陳述之意見,使上訴人之對質詰問權有行使之機會,則上訴人或其辯護人既得與鄭理想對質或詰問其在嘉義市調查站與第一審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縱未行使,依前開說明,仍不能否定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之證據能力;原判決採用該項陳述作為判決基礎,而未對上訴人之辯護人主張該項陳述無證據能力一節,予以指駁,縱有瑕疵,然此僅屬訴訟程序違法,對原判決結果顯無影響,自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上訴意旨(一),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二)面對面提問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1、刑事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五八二號解釋參照),為確保刑事被告此二項權利,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除保留被告此二項權利外,另設立交互詰問制度,並採用傳聞法則,於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故證人在刑事訴訟,原則上,應於審判中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與被告同時在場彼此面對面互為質問及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如證人以聞自他人(即原始證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陳述,因非陳述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而屬傳聞之詞,即無從藉由被告與其對質及對其詰問,以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又 #因該他人(#即原始證人)#非親自到庭作證,法院無從命其具結而為誠實之陳述,#亦無從藉由被告對質詰問權之行使,#以確認該傳聞陳述之真偽,以之作為不利被告之證據,#即侵害被告憲法上之對質詰問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認不具證據能力。
2、卷查證人即警員范陽宗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原審證稱:「線民只說這個人從外地帶大批毒品進入新竹縣市來,沒有說要買或要賣,最後我們得知這個人是要到竹北來」、「線報沒說這個人的毒品是在竹北市買的」等語,係聽自其所謂「線民」之陳述,並非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係屬傳聞證據,依前開說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無證據能力,原判決將之採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而未說明其根據何法律之規定,自難謂非違法。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872號刑事判決】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得直接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此項被告詰問權之規定,旨在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應屬被告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謂:「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現真實」,雖係就檢肅流氓條例有關秘密證人規定所為之解釋,然舉輕明重,此一解釋已明示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係被告之基本訴訟權,應受憲法之保障;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上訴審即審判程序,經審判長訊以有何證據請求調查時,即答稱:「#希望能與陳俊傑對質」(上訴卷第一五五頁),於原審亦辯稱證人陳俊傑、蔡佾臻、黃鳳嬌(冒名蔡玉惠)所供前後不一,請求傳訊釐清(上更一卷第三九頁)等情,原判決雖以陳俊傑等三人前均已到庭陳述明確,核無必要,#但陳俊傑等雖曾於審判中傳訊到庭,#惟並未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原審遽行採認渠等供述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於法自有未合。
(三)全方位、至少一次性質問之要求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356號刑事判決】
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事實審法院如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而以裁定駁回之,或於判決理由予以說明者,其踐行之訴訟程序,即難謂並無瑕疵。又「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甲○○於歷審一再陳稱證人葉旭生夫妻係因遭警方在其住處查獲含有海洛因殘渣之針筒,與警方約定縱放其妻吸毒犯行為條件,始與警方配合供稱向甲○○購買毒品,其供詞非出於自願,自失真實,不得採為論罪之依據云云,並請求傳喚葉旭生到庭予以查明實情(見第一審卷第二十九、三十三頁,原審卷第五十三、六十二頁);而證人葉旭生雖於檢察官偵查中到庭證述其向甲○○購買毒品海洛因之事實,#但似係同庭隔離偵訊,#並未曾與甲○○對質、#詰問,#有該訊問筆錄可稽(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八號偵查卷第二十九至三十一頁),則甲○○上開所陳是否確有其事,即欠詳明。證人葉旭生經第一審於審判期日傳喚並未到庭,原審對於甲○○上開調查證據之請求,亦未予置理,且未於判決說明其毋庸傳喚查證之理由,仍逕行引用葉旭生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供,採為對甲○○論罪之依據,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難認允洽,#並有妨害法律所保障被告對證人詰問權之行使,#而難昭折服。甲○○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 文字與圖示內容係整理並改寫自: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2021年2月三版,頁220-222、226,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主要是參考頁226增補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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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證據法條 在 范疇文集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范疇
10月19日
真正的十月驚奇 - 即將爆炸的「通共門」?
(本文完稿於10月11日,10月15日刊出,恰巧與紐約郵報同步。文長慎入)
川普選前染疫送院,被稱為美國大選中的「十月驚奇」。但是真正的十月驚奇要在接下來的兩到三週才會爆發,其內容足以令電視劇「紙牌屋」相形見絀。新驚奇會以各種「項莊舞劍、意在沛公」的方式呈現,「沛公」當然就是民主黨的拜登及其家族。
長久以來,美國一般人民並不關心國際政治和外交。因此,一向來的看法是,總統選戰中選民投的是切身的國內政策,投票行為與國際外交無關。蘇聯時期,美國選民從來沒有把哪位候選人的「對蘇關係」列為重點來考慮的;選民把對外關係交給白宮和那些全球主義者菁英,即使在韓戰、古巴飛彈危機、越戰、波斯灣戰爭等緊張時刻都不例外。
2001年的911事件是美國人世界意識的分水嶺,因為美國大陸本土第一次遭到外國襲擊。911當日,在北京是夜晚,世貿大樓倒塌時,我看到一起看電視的北京人那種「終於等到了」的評論,以及接下幾天中共默許的舉國歡騰。但當時美國可能沒幾個人意識到,中共終將視美國為主要敵人。19年後,2020年川普染疫入院,中國同樣出現了舉國歡騰,但雀躍的程度遠遠大於911。美國已經穩穩的坐上了中國的「主要敵人」寶座了。
2016大選中爆出的「通俄門」,可以說是美國大選有史以來第一次將外國勢力干預的現象,打造成為影響選情的一個主要因素。通俄門事件後,即使身處偏鄉的美國人,恐怕都已經意識到了,美國的內政,不是關起門來自家人就可以解決了,外國人的手是可以伸進美國家園的。選民對「境外勢力」的神經反應,經過了4年的調教,到了2020大選,敏感度已經遠超2016。過去兩年來美國和中國之間的摩擦節節高升,使得選民對境外勢力的戒心,由莫斯科轉向了北京,由普丁轉向了習近平。整個氣氛,使得焦點由「通俄門」轉為了「通共門」。
「通共門」三塊硬碟 – 潘朵拉盒子裡的腥風血雨
中共多年來在美國的全盤佈局,過去半年受到了白宮的全盤打擊,從揭發技盜竊、終止孔子學院、機場逮捕中共情報要員,到全面清查在美中國人身份,到關閉休士頓領館,幾乎用上了所有的國安資安工具。
國際層面,白宮推動調查Covid-19病毒的來源以及傳播歷史。這部份的震撼力,以香港病毒實驗室的閻麗夢博士四月份逃亡美國,以專業報告及口述爆料,論證此病毒來自人造,掀起了輿論風波。
川普本人,在染疫前就已經無數次使用「中國病毒」(China Virus)這一詞,住院返回白宮後的第一場記者會,甚至用了「中國瘟疫」(China Plague) ,並一再宣示要找出病毒的來源並調查病毒從武漢傳播到世界的路徑。10月10日在第二場記者會中,不斷強調,中國必須對美國的疫情負責,並將付出高昂代價。
不僅此,川普的私人律師、以應對911恐怖襲擊知名的前紐約市長朱利安尼(Rudy Giuliani),自九月起就對外宣布已經掌握了有關病毒的完整證據鏈,但他建議稱之為「中共病毒」(CCP Virus),因為其與中國人民無關,中國人民也是受害者。朱利安尼在80年代擔任紐約南區檢察官期間,智慧的運用了一則冷門的法條 – RICO法條,三年之內一舉拿下紐約的五大黑手黨家族,而這是過去幾十年美國司法界都辦不到的事。他之所以能辦到,靠的是一個方法學 – 在起訴之前耐心的收集海量的、無可抵賴的關聯證據。(RICO 法案一舉收拾五黑幫的詳細過程,可見NetFlix 紀錄片《Fear City》,精彩絕倫)。
接下來的兩三週,人們將看到真正的「十月驚奇」,圍繞著所謂的「三塊硬碟」展開。據江湖流傳,這三塊硬碟的內容分別為:中共家族分佈在海外的巨大髒錢;中共在美國的特工情報及統戰佈線;民主黨候選人拜登家族收受中共數以百萬計甚至數億美元利誘的項目、金額、牽涉到的各界人士及金流。硬碟的內容在選前會被爆出多少,目前還不得知,不過從朱利安尼每日擠牙膏的方式和口氣來看,即使只需要爆一小部份證據,就足以震動中南海以及大選選情了。這不會是一般的爆料,而會是具有嚴格司法標準的證據呈現。
雖說是江湖傳聞,但其實並不是完全沒有堅實證據的。10月8日,CNN報導了前共和黨募款要角艾略特.波伊迪(Elliot Broidy)認罪的新聞,罪名多多,其中包括了為馬來西亞前首相納吉布的1MBD(一馬公司)億萬受賄案關說、為1MBD背後的中共代理人劉特佐(Jho Low)脫罪(可參考《鯨吞萬億》一書和Netflix 紀錄片1MBD),還有,在中國接受中共數以百萬計的報酬、用來關說川普總統、司法部、國土安全部遣返「爆料革命」推手郭文貴。
早在波伊迪認罪前,他的同事尼基戴維斯(Nickie Lum Davis)及喬治希金巴森(George Higginbotham)已承認相同罪名。最妙的在下面:今年8月17日,夏威夷州檢察院另案起訴了戴維斯(案號20-00068JAO),起訴書長達43頁,內含上述所有內容,但外加了一整串鉅細靡遺、有人、時、地、物的被訴人證言,包括了數以千萬計的金流如何在幾位(尚未透露姓名的)美國政要之間流動。更駭人聽聞的是,當事人證言中描述了習近平在海湖莊園與川普用餐時,要求川普遣返郭文貴,之後中共某部長級特工提了另一誘因:如果川普答應,北京可以提供有關朝鮮的情報作為回報。還好,川普後來直接拒絕了習近平的要求,否則今天的朱利安尼就不可能發動真正的「十月驚奇」了。
就在夏威夷起訴書公佈的次日,川普陣營的側翼大將史帝夫班農,在郭文貴的遊艇上被逮捕,奇特的是,前來執法的不是司法部人員,而是美國郵政系統的人員。而就在8月16日,夏威夷文件露面的前一天,川普由於不滿意郵寄投票的方向,公開破口批評了郵政總長。班農於被捕次日獲保候審,然後開始與朱利安尼同台連續強打,準星設在病毒來源、投毒可能、華爾街與中共的勾結、兩黨政要與中共的利益輸送、中共在大選中的統戰佈局,如何通過RICO法案收拾中共幾大家族,然後就是最新的宣示:準備起底拜登家族長期與中共利益交換的證據。
中共內的習派和反習派,對此詭異事件的來龍去脈,肯定都是肚子裡雪亮。江湖傳說中的三塊硬碟或其內容,究竟是由中共哪一派、哪幾個人流到美國情報、司法部門手中?政治意圖為何?凸顯的是中共內部鬥爭,還是某派覺得川普當選對該派比較有利,還是某人覺得中共氣數已盡,要死一起死?都有可能,我判斷一年內應該可大致知其真貌。
情節實在太交錯曲折,就在10月10日川普出院記者會中大肆歸咎並威脅中共之後,他的愛將班農,卻破天荒的在節目中抨擊川普,幾乎可以用破口大罵來形容。班農赤裸裸的警告川普,對中共的可怕及邪惡,若再用口炮方式而不採取一刀斃命行動的話,若再受到白宮內的姑息派、華爾街的熊貓派遊說的話,川普有可能輸掉這場選舉。這番話不是隨便說的,班農過去在公開場合,只會誇川普,從不批評川普,此番暴怒,必定是事態已經走到了十字路口。班農不是一般的選舉智囊,在保守派、宗教界、民粹界享有巨大影響力,2016年大選時,他在距離投票日僅僅8個月時,才答應川普進場幫忙,帶進了巨大動能,後來使得川普險勝的幾個主要政策,都出自他手。
班農過去列舉的一刀斃命行動涵蓋許多層面,諸如前白宮國安會長波頓建議的軍事強拆中共南海軍事設施,朱利安尼所提的通過RICO法案一舉凍結中共家族及高官的海外資產,電子攻破中國的網路防火牆等等。但在十月十日他拍桌子開罵的時候,他只提了一條:立刻封鎖中共使用美元。
班農、朱利安尼以及背後一票重量級的黨、政、經、軍實力人士,之所以如此著急,因為他們相信手頭掌握的鐵證已足以證明:病毒是中共製造的,擴散是定點投放造成的,全球疫情是一場中共超限戰下的生化戰爭,而在剩下的僅僅三週內,中共可能再度發動某種奇襲,使得川普輸掉選舉。
未來兩至三週,川普必須做出他總統任內幾樁最難做的決定:「通共門」的資料和證據要放出多少,如何放出?要不要如班農所責難,對中共做出扼喉一擊?最讓他為難的是,以上兩個動作都極有可能造成股市崩盤,不管是出自投資人的恐慌還是華爾街熊貓派的操作。他相信股市是他的票源業績,而班農卻恰恰持相反看法:川普應該拿出三月份宣布自己是「戰時總統」的氣魄,果斷行事,才會得到選民的真正支持,而不是僅僅打口炮、住院四天就出院。
相信川普是個自拿分寸的人,但政治的水太深了。據稱,除了情報部門、司法部和白宮,眾院的民主黨議長佩洛西也收到了「三塊硬碟」中的材料。雖然大選日距離現在只有兩三週時間,但從現實上看,投票結果帶來的不定性因素,衝擊力可能延宕幾個月。誰敢說在這期間美國政壇內部、或美共之間,不會擦槍走火呢?
(本文原刊於今周刊1243期)
傳聞證據法條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有幸通過108年移民特考三等英文組筆試,以下是我的讀書方法與心得,希望能幫助正在準備考試的考生。
一、背景
國立大學外文系畢業,在職場上打滾一年後辭職,決定投入國考。
我選擇的是雲端函授的方式,因為考量可以省去交通時間,且可以重複聽課,但函授的缺點就是有問題無法當面問老師或請老師批改申論,而且函授因需要後製影片與製作筆記,在課程上的進度會比面授班慢一些。我認為函授和面授,沒有好壞之分,大家可以斟酌自己的情況選擇囉!
二、各科準備方式
(一)國文
1. 選擇:沒有特別準備,考前有特別背一下書信用法以及題辭。
2. 公文:藉由練筆維持手感,參考林嵩老師課本上說明及辦法段可以使用的句子,考前自己試寫練習。
3. 作文:拿到題目之後,先別急著寫,一定要好好的審題,利用林嵩老師教的審題法(雙軌/單軌),再列出每段的重點後才開始動筆。建議可以準備幾個偉人的故事舉例用,作文盡量寫到四面,記得不要離題,多引經據典可以得到不錯的分數。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
1. 憲法:我是將韋伯老師的書唸過一次後,把課本內容整理成筆記,平時利用阿摩做大量題目,再把錯的地方或重點謄回自己的筆記,之後的考試都看自己的筆記而已。大法官釋字一定要熟,多留意當年新的釋字。
2. 法緒:法緒的範圍太廣了,所以我也是用阿摩做大量的考古題,還有買陳治宇老師的"法學緒論(大意)測驗題庫"來練習。在考前兩個月我有看一些常考的特別法,例如:公司法、消保法、性平法、著作權法、全民健康保險法。
3. 英文:因為有準備專業英文,這部分就沒特別準備。不過還是提醒大家要注意考試時間,我就是太掉以輕心了,最後面的英文差點寫不完……。
(三)行政法
我是第一次學習行政法,一開始雖然會有點懵懂,但好好跟著林清老師的腳步,到後面會有種融會貫通的感覺。林清老師對於考題的敏感度很高,所以老師上課說哪邊是選擇/申論重要考點,一定要馬上畫上星號啊!
1. 行政法的讀書方式,我分為下面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我在聽完函授的兩天內,會讀完老師上課的內容還有寫好筆記。這時會將課本內的內容全部讀過,老師沒畫線的部分也會大略看過。
*第二階段:然後在課程進入大約三分之一時,我就開始回頭念,這時主要是看老師有畫線的部分,讀完一個章節後,搭配林清老師的"行政法測驗題型百分百"練習選擇題,這樣可以比較清楚每個章節的重點還有考點,然後我會再把錯的地方,重點加註在筆記上。
*第三階段:這時已經快要接近考試了,主要快速看過筆記跟課本內容,再做一次選擇題,這時選擇題只做錯的題目,然後開始看法條加深記憶。
2. 選擇:我覺得行政法選擇題拿高分關鍵是練習大量題目,以及熟悉法條。林清老師上課會註解法條,幾乎所有重要的法條都有講解到,對我很有幫助,讓我的選擇題拿了46分。我會用阿摩練習題目,也有購買林清老師的"行政法測驗題型百分百",每個題目下面都有詳解,檢討起來很方便。
3. 申論:我大約是在二月底的時候才開始練習申論,我覺得開始的有點晚了,不熟悉申論的同學可以早點開始準備,一開始真的只能照著書上抄,到中間可以開始練習自己看著課本老師畫線的地方寫完一題。我準備的方式是參閱林清老師的"行政法申論題型百分百",在每個申論考點中挑出一至兩個題目,抄寫在26孔申論紙上,所以到最後會累積自己的一本申論考題,考前就只背誦自己抄寫的考題,主要掌握大標小標,還有關鍵字,應該就能拿到基本分數。移特很常出行政罰的部分,所以我有特別多練習行政罰的題目。
(四)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移民法這科就是要努力地背誦,一開始真的很頭昏,但這科一定要用滾雪球方式不斷複習,到後面會有一些要件是重複的,所以一定要把根基打好。程譯老師提供了很多法條記憶的方法,像是可以利用口訣、或是把法條關鍵字編成一個故事,幫助記憶,我也用了這個方法創造自己的法條口訣。還有要特別注意各個法之間的比較,例如停留時間例外延長的要件(移民法§8、大陸地區人民入台辦法§19、港澳居民入台辦法§12),三個法的停留例外延長要件有些許不同,利用表格方式做比較就很一目了然。移民法規延伸的子法太多了,我主要就是看熟程譯老師書上有列出的法規,其他太細節的子法就是靠寫題目時有個印象。
1. 選擇:移民法規的選擇題我也是利用題海戰術,除了移民特考的題目外,我也有練習戶政的題目,主要是利用題目熟悉法條,出現比較偏門的法條時,至少能有個印象。
2. 申論:申論題我是整理移民跟戶政的考古題,抄寫成一本自己的申論題庫。考前就看自己的申論題庫練習,還有背一些重要的法條。
(五)外國文
1. 翻譯:平時會看"台灣英文新聞",裡面有新住民的分類主題,可以熟悉移民相關單字,自由時報的"中英對照讀新聞"也是練習翻譯的好工具,每篇新聞下方都有列出單字以及例句。翻譯就是多寫多練語感,可以不用用太艱澀困難的字,掌握語譯順暢、單字不要拼錯就好。
2. 作文:我是去找雅思的作文題目來練習,盡量每個領域都練習到(例如:科技、環境、學習),大概在一月開始練習作文,每兩個禮拜寫一篇。
3. 單字:購買眾文出版社的"究及英單12000高階字彙",每天大約背30個單字。
(六)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
1. 國土安全:這科的範圍無邊際,所以我參考之前考上學長姊的作法,自己列出主題寫模板,考試的時候就算遇到沒準備的考題,還是可以利用模板內容多沾一點邊。我的準備的主題有:國土安全、安全管理、恐怖主義、資恐防治法、資通安全管理法、災害防救、我國關鍵基礎設施、國際合作、公私協力。
2. 移民政策:熟悉基本的移民理論(推拉理論、雙重勞動市場理論、世界體系理論……),了解我國目前勞動市場的問題(晚入早出、高出低進),多多關注政府新的政策,像是新經濟移民法,以及外國人才專法……等。
(七)國境執法與刑事法
1. 刑法:艾倫老師教得內容很有系統,適合第一次接觸刑法的人,要把三階理論、故意過失、錯誤理論搞懂,申論題才寫得出東西。刑分部分,我有列出常考的法條,將法條要件、重點寫在旁邊。
2. 刑訴:因為刑訴比較晚開課,我只有上課專心聽周昉老師的講解,將複習重點放在:強制處分、證據、傳聞法則,考前著重法條於拘提、逮捕、羈押、搜索、扣押、傳聞法則、不/緩起訴處分、免訴判決、不受理判決。
3. 國境執法:這科我基本上是跟著國土安全一起念,參考白容老師的課本,抓出大致主題方向,準備的模板有:司法互助、人口販運、司法管轄權、引渡、現今執法運用之科技、境內查察、觀宏專案。
三、結語
踏入國考這條路就像是一個賭注,在準備考試的期間,多少都會有懷疑自己的時刻,或是緊張念不完的心情,這時要堅定的相信自己一定能做到,有時候最大的敵人是自己呀!在準備考試期間,也別忘了要運動,可以放鬆身心也可以為二試體測做準備。
最後,我要謝謝我的家人還有朋友給我的鼓勵與支持,還有志光老師的教導。
希望這篇心得文可以幫助正在國考路上的你們,祝大家都能達成自己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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