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29剛出社會就被騙:一百萬元的社會學費@文/陳泰源
【前言】
「被騙」似乎是人一生當中必定經歷的事情,無論是感情上還是錢財上,我也不例外。誰叫我剛出社會沒經驗又蠢到容易相信別人,急於成功還有一點貪心。
教訓很痛,但只要不貳過,失去的金錢都是值得的。
【做房仲的起心動念】
2010年06月我在市議員黨內初選落敗後,對政治這條路已經心灰意冷,決定轉換跑道棄政從商,也確定要捨棄固定底薪的工作改做業務,可又不曉得做哪種比較適合?
我問自己:窮人買得起保險嗎?(可)、窮人買得起汽車嗎?(可)、窮人買得起直銷產品嗎?(可)窮人買得起房子嗎?(不行)。
我又問自己:參選後是否覺得錢實在是太重要了?(是)是否覺得多認識一些有錢人對自己肯定有許多有形與無形的幫助?(是)時間對每個人都是公平的,既然如此,假設我要賺一百萬元,如果是作保險或直銷,可能我的時間就要分給一百名客戶,但如果是做房仲,我只要專心經營一、兩位客戶就可達成,對嗎?(是)
就這樣,幾經自問自答後,便決心做房仲。
【我與鄧騙是怎麼認識的?】
與朋友聊天時,得知房仲這圈子很競爭,還聽說同事、學長姊基本上是不願意教菜鳥的,畢竟,教會了也就多一位對手,可我在從零開始的摸索階段,沒人教肯定事倍功半。
我突然想起,在初選期間曾經於南京東路四、五段掃街路過一間《建O房屋》,進去拜票時與一名店長交換名片,他叫—鄧國全(以下簡稱鄧騙)。他泡茶請我喝,我也藉機小歇與他打屁,印象蠻不錯的。
我回去找到名片並與他聯繫,他告訴我最近調去大直擔任店長,邀請我過去與他聊聊。那是我第一次去大直,明水路561號,店名叫《全球富邦房屋》,是由一群投資客共同創立的自有品牌的房仲公司,由於店內才剛裝潢好,還是座落在傳說中有錢人聚集的豪宅區,坪數大又氣派覺得好吸引人。
鄧騙告訴我,房仲有多好賺,比中樂透的機率高出許多,動不動就是幾十萬、上百萬元的收入。我告訴他,我很茫然也有點害怕,畢竟沒做過業務,也覺得房子動不動就要幾千萬甚至上億元,好像距離我很遙遠?他安撫我,要我別擔心,他會找人教我,只要我肯學、肯努力,做房仲一點都不難。
我記得他對我說過一段話:「房仲其實用到的專業知識很少,幾個小時就學會了,真正困難的是搞懂人心,你都參選過市議員,肯定沒問題的。」我想,他已經從一般房仲升格為店長,有他罩我放心不少,便答應隔天就來上班,全然把自己託付給了他,並在2010年07月28日取得營業員證照,正式邁向房仲這條路。
【如何被騙100萬元?】
從業半年左右,2011年初的某日,店長突然問我是否有興趣投資?我回:「當然想阿,可是負債中,何況我連一間房子都還沒有成交呢!」
接著,店長拿出一疊關於「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40號二樓」的資料,裡面有房屋權狀影本、買賣契約書,還有賣方、買方(公司股東)的簽名與蓋章。
鄧騙說:「你看看,這間我們買的價格多便宜阿!最近才剛簽約,等過戶後就要立刻再賣掉賺價差,要不要入股?交屋後就不行囉~」
我問:「喔?買得很便宜?(耳朵豎起來)那賣掉後,要怎麼算利潤呢?」(其實我根本沒仔細看,也不懂基隆路二段的行情,想說,鄧騙說便宜我就相信了)
鄧騙:「50萬元1股,一旦房子賣掉,就給你投資報酬30萬元,也就是連本帶利共80萬元,如果到了年底還是沒賣掉,照樣連本帶利算給你。」
我說:「挖~……可惜我沒錢。」
店長語重心長地說:「從事房地產,當投資客賺錢比較快,做房仲,房子要賣幾間才能致富?我就是看你負債,希望你早點賺到錢,『讓你父母早日對你刮目相看』(這句話真是打中我心),想說眼前這個穩賺不賠的機會趕緊報你知道,沒關係啦!不勉強。」
2011年那時,仍處於投資客盛行、瘋狂炒作、短進短出的年代。我想:他說得對,而且能做到店長這個職位不可能會騙人的(如今的我,不懂為何職稱叫店長就能把我唬住?),何況他也知道我負債,要騙就去騙有錢人,騙我幹嘛呢?
於是我跑去說服爸媽,可爸媽說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這利潤高到令人存疑,為何店長不自己賺要分享給我?何況我跟店長認識不到半年。我說服不了,當下有點生氣,覺得為什麼父母都不相信、不支持我呢?
後來我跑去跟一位高中同學報好康,他聽完相當有興趣,只是也很謹慎並要我當「保險」。他說:「我不認識你店長,我是因為相信你才敢拿錢出來,所以窗口只對你,如果你保證這個投資獲利絕對安全,就好。萬一發生意外,你要負責。」
我轉達同學的意思給鄧騙,沒想到,鄧騙也希望窗口只對我,鄧騙的說法也跟同學一樣,說他不信任我同學,而且他是希望給我賺。(事後想想,鄧騙應該是認為我的個性溫和,討債比較不兇,債主如果是我,對他比較好。)
總之我答應了,於是跟同學拿了50萬元給鄧騙,後來爸媽得知了,隨即拿出50萬元給我,告訴我:「你把50萬元退還給你的同學,反正都要被騙,欠家人錢,總比欠外人錢好。」
我告訴同學,可他說:「我錢已經領錢出來了,那也是有利息成本在耶!」
這時我起了貪念:既然同學不想退錢,而我手邊頓時多了50萬元,那就乾脆投100萬下去吧!這樣回收時連本帶利共160萬元耶!
結果,我又把爸媽給我的50萬元給了鄧騙,並在2011年的01月04日與店長簽下「投資協議書」,店長收錢時還語帶詼諧地說:「唉啊~這樣我賣掉這間房子可以分得的利潤又更少啦!」我聽了覺得不好意思,只能傻笑並感謝鄧騙給我這個賺錢的機會,期待交屋後趕快賣掉、趕快分錢!但,事情沒有預期那麼順利。
後來,公司氣氛很奇怪?常有黑衣人來找鄧騙,三不五時公司就被神秘電話奪命連環call,每次我接了,對方都都不講話,不斷被騷擾!有次更誇張,一堆類似警察的人到店裡蒐證,現場大聲喝斥叫我們不准動,接著開始對每個人的辦公桌翻箱倒櫃。
我驚覺不對,想到怎麼股東們看到我都沒提到我有插股?而且店長這陣子怎麼常常跑林森北路花天酒地,最近也神隱不上班?我趕緊問其中一位股東,股東說,他們壓根不知道我有入股,而且那間基隆路二段的案子,鄧騙也無權介入。
我趕緊去電聯繫並要鄧騙給個交代,鄧騙說:「我答應要給你的就一定會給你,契約已經寫得很清楚,現在房子還沒賣掉,年底也還沒到,我並沒有違約。」好吧,只能姑且相信,希望自己只是多慮。
就這樣一直拖著,不小心拖過了2011年06月,那時奢侈稅剛實施,被規定兩年內不能買賣,否則要被課以重稅。沒辦法,只好忍住繼續等,直到年底期限到。由於我已經覺得公司怪怪的,所以那時我已經跳槽至附近的《台灣房屋大直店》了。
到了年底,我再次與鄧騙聯繫,他竟然說沒錢,請我給他時間,可我已經無法信任他,何況同學也在等我還錢,我要求他無論如何至少要先還我本金,但他還是辦不到。
我說:「你根本就是騙我,我要告你詐欺!」
鄧騙聽到我要告他,態度瞬間由軟轉硬:「你去告告看阿?看我會不會告你高利貸。」(靠!原來還有這一招!)
我整個理智斷線,一直想找他出來,也還好他暫時躲起來,不然可能我會做出玉石俱焚的事情,弄不好,我打死他,上了社會新聞坐牢去,一生也毀了。
【結論】
後來鄧騙鬧失蹤,我告他,直到被法院傳喚時才又出現,他跟法官哭訴,說他中風,目前也沒錢還。就這樣,法院能做的就是換得一張紙給我(債權憑證),等哪天他有錢了才能跟他要。
也從同事們輾轉得知,鄧騙當時騙了很多人更多的錢,縱然他日後有錢,我也不會是優先被還的咖。也知道詐欺罪其實是很難成立的,就算贏了官司罪刑也不重,很多騙錢老手就是經驗老道,所以根本不怕被告。
至於那位高中同學,我把錢還清之後便與他絕交,因為他明知道我是最大的受害者,卻還堅持跟我算利息,那也就算了,沒想到他竟然不願意讓我定時定額還款,總想著「我可以跟我爸媽要啊?」三不五時就催我還錢,有夠自私!
我曾看過一段話:無論你遇見誰,他都是生命該出現的人,決非偶然。很多親友總是說:「恭喜你這麼年輕就被騙,有人到了老才被騙,連棺材本都沒了,有夠悲慘。」當年,我覺得這只是安慰人的狗屎話,現在,則非常認同。
知道痛才會成長,我感恩剛出社會時就被「騙子領進門」,實在幸運。但我更希望讀者們可以不用親自體驗過這些經歷,看過我的故事就知道該如何趨吉避凶,少走冤枉路。
總之,我前後總共負債300萬元就是這樣來的(選舉200萬元,加上被騙100萬元),從業的第2年起,開始我「超自虐的省錢人生」,那又是另外一段刻苦的故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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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陣來關心】證券交易所得稅與財產交易所得稅
作者:徐錫言律師
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行為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以其全年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又依所得稅法第4條-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所得稅法停徵「證券交易所得」,其所稱之「證券」,已發行之有價證券。
按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證券交易稅課徵之對象,為有價證券之買賣交易行為。而所謂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同條第2項著有法定解釋。倘公司既未發行股票,雖其股東有股權轉讓行為,依租稅法定原則,應不得類推適用,而課徵證券交易稅。實務上認為,公開發行公司或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均應相關規定辦理簽證。倘買賣未簽證之股票,該股票即非屬有價證券,其買賣核非證券交易,不在證券交易稅之課稅範圍,而係轉讓其出資額,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
「新股權利證書」,其標的是未發行股票之公司股份。雖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定明定「新股權利證書」視為有價證券,但新股權利證書若未辦理簽證,實務判決認為其僅為股東間出資數額之證明文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受讓該等書證者,屬債權憑據之一種,核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之有價證券,性質上自非所得稅法第4條之1所稱之證券交易,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而應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所規範之財產交易範疇,其有財產交易所得,自應課徵所得稅。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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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驤說真的】
別鐵齒,資本主義真的有合法和欺法的小偷,把你的血汗錢變成他的....
<落跑建商坑殺每人600萬頭款!?>
這則新聞出來時,老實說,雖然這種事我看太多,但不免還是為那些辛苦存錢買房,最後被半合法或欺法坑殺的朋友們,感到痛心和無奈...
我說過,零負利率是合法小偷,但新聞中這建商雖然法律上敗訴,但他懂得鑽法律漏洞來坑殺小老百姓,也就是脫產後讓受害人只拿到一張債權憑證,六百萬就像被劉X變魔術一樣,悄然無聲的消失在人間,這就是欺法的小偷。
好幾年前我就常在文章中警告大家,資本主義本身就是個吃人的黑暗叢林,許多金融商品更是絞人肉機。
但沒人相信,很多人還嫌我說的太誇張。
不幸的是,你不妨去網路查查,這幾年來,光是樂陞案的用一家假公司的併購假消息,就坑殺了多少散戶?
再來0206期權多空都虧的大屠殺,又害了多少人破產尋短?
以前我常告誡一些散戶朋友,要進股市前,就要有一種像特種部隊出任務,可能一去不回的心理準備,否則不要進場。
尤其是遇到大行情大波動和國際局勢動盪不安時,更不要押身家,因為,資本市場是一個魔術箱,你投了一棟祖產的錢進去,幾個月甚至幾天後,他只會吐出一個塑膠模型屋給你。
這是真實的血淋淋的案例,也有人投入一台賓士,出場時只拿回一個輪胎或方向盤,有人到處借錢或向丙種墊款湊了錢進去賭,下場卻是換來一身債務和家破人亡,如果要比較,前面那些還能拿回模型屋或輪胎的,還算祖先有保佑。
這次新聞中的建商,運用信託第三人手法,不僅脫產成功,聽說還把房子拿去跟銀行借錢再落跑。
就這樣,把客戶的頭期款都吞得一乾二淨,連法院和政府官員也束手無策,這不是跟股市魔術箱一樣的道理嗎?
我說過,資本主義的源頭,也就是潘朵拉的盒子裡,是一張借據。只是到了現代,資本家或財團,把借據化名為信託憑證或是股票,或是房屋買賣合約書罷了...
因此,不僅是股市或房地產,任何商品都一樣,只要有心人故意佈局,不懂資本主義真面目的老百姓,早晚都被絞成肉漿。
總之,我必須再次強調,資本主義本身就是個吃人的黑暗叢林,如果你真不懂股期權或外匯保證金,就別碰這些吃人的黑洞吧!
要買房子,就儘量找上市知名建設公司,或找知名仲介公司,透過履約保證來保護自己吧!
雖然知名和上市公司,還是不能百分百保證商品和交易過程不會有瑕疵,但至少可以避掉許多不必要的風險。
末法亂世,錢難賺,人心更難測,你唯一能做的,就是不停自我成長,自我學習,透過練功讓自己不要成為砲灰和肉漿,否則,你自己不升級,就算找再多律師,仲介和投資顧問或理專,恐怕也只是<請鬼抓藥單>...
新聞連結↓
*落跑建商坑殺每人600萬頭款 過來人點名這案不要碰!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901542414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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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台灣證券交易所台灣證券交易所推出指數股票型基金(ETF)雙幣交易機制,證交所表示,雙幣ETF交易機制指上市ETF得加掛其他幣別的受益憑證,以「雙幣」模式,在集中市場提供2種幣別買賣,並得以透過轉換機制做2種不同幣別ETF互相轉換,初期先推出新台幣ETF加掛人民幣ETF,讓投資人漸次熟悉雙幣交易及轉換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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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成蔭簡介:
台灣證券分析師、萬寶投顧基金事業處執行副總、新光投信協理、組合基金經理人、政府四大基金代操經理人、各大企業與政府機關講師、《財子學堂》創辦人及專欄作家。著作:股海樂活、遨遊股海。
廖大緯簡介:
CCIM認證侯選人;為花旗銀行委託台灣首次公開喊價銷售仲介;為國內外銀行及資產公司處理不良債權交易;蘋果日報專欄作家。現任台灣與國際不動產仲介與顧問、《財子學堂》專欄作家。
財子學堂 http://www.caizischo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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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資產管理公司或徵信社會買債權憑證
我有google了一下
但不知道如何挑選或詢問
感覺很多公司網頁也都長得很類似
例如網頁會貼上成功案例或新聞資料等
會不會其實幕後都是同一個老闆?
我有已經強制執行無實益的債權憑證(數百萬元)會有人想買嗎?
我不想再多花錢花時間花精神去討債了
所以我留著這份債權憑證也沒用(債務人避不見面)
我只想要趕快賣掉後從此不用再理它
請問如果我提供債務人或其家人相關資料給資產管理公司
這樣我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嗎?
但如果我都不提供債務人相關資料那資產管理公司要怎麼去討債呢
我有想到的就是可能會違反個資法
不過我看個資法的相關判例好像是有公開散布才會成立
我只是私下提供給資產管理公司這樣會有問題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9.175.55.2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11709954.A.15C.html
※ 編輯: sakimono (139.175.55.221), 11/26/2017 23:28:35
那假設我不小心從一疊資料中掉了一張資料在地上
結果那張資料又不小心被資產管理公司的人撿走了
而那張資料也剛好不小心有債務人家人的資料在上面
這樣應該就比較不會有問題了吧
除非債務人家人能舉證證明我有「故意」
※ 編輯: sakimono (139.175.55.221), 11/26/2017 23:47:41
之前也是有人開車看到前方有警察酒測
於是就不小心體力不支把車停在紅線上呼呼大睡
法官也是信了
※ 編輯: sakimono (139.175.55.221), 11/27/2017 08:51:54
我就是擔心發生這種事...
不過前提還是要有人想買
檯面上能走了法律程序我幾乎已經走完了
除非用檯面下的討債方法不然應該很難拿的到錢
但又怕會發生討債公司反過來找我要錢...
至於抽成也不好
誰知道討債公司跟債務人會不會私下有暗盤
還是賣斷比較好
※ 編輯: sakimono (139.175.55.221), 11/27/2017 09:49:35
我自己拿著這份債權憑證也沒有用處
合法資產管理公司應該對這種強制執行無實益的債權沒興趣
不合法的討債公司又怕他們反過來找我要錢...
我就是想要賣掉債權憑證
但不知道怎麼賣才不會有後顧之憂惹禍上身
※ 編輯: sakimono (139.175.55.221), 11/27/2017 10:03:10
送人對我沒好處
送人也可能會惹禍上身
還不如放把火燒掉
※ 編輯: sakimono (139.175.55.221), 11/27/2017 10: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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