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魚手扎】停牌18個月就除牌會否逼人太甚?(渾水)
港交所公布新修訂,主板公司持續停牌18個月後將股份除牌。同時,上市公司如未能在通知所指定的時間內復牌,便會被除牌。除牌將毋須再經過目前的3個階段,創業板公司則在停牌12個月後除牌。字數有限,不能講太多新修訂的具體條文,只能探討一些原則性方向。
做死殼重組或搶殼的圈子不大,所以新規定涉及的既得利益者或持份者勢力無想像中大。我的專業不在此,只是很皮毛地處理過兩單個案。新修訂令人比較擔心的是死殼生意會萎縮、更難做。如果死殼更難復活,投資者很大機會total loss。簡單問過一位專做死殼的行家意見,他有另類體會,大致上可以理解為「18個月搞唔掂的話,比多24個月都唔會搞得掂啦」。他也認為,由於死殼壽命縮短,所以肯比錢搞的人會更認真看待,同埋避開了「無咁多頭髮又要學人gel頭」的不自量力之徒,令重組更efficient。
正如我所講,做死殼重組的圈子不大,競爭不強,市場接近寡頭壟斷。如果規則更嚴謹,只會令寡頭壟斷的情況更嚴重,強者會越強,弱者則等被淘汰。朋友是強者,自己樂見收緊規則把次級的同行競爭對手淘汰掉,然後自己搶更大市場份額。
死殼之所以會停牌,各有前因,可以是法規問題,被證監停牌。要不,就是不能準時出財務報表,也可能是因為資不抵債、不足夠業務營運等。
資不抵債的麻煩在於要跟債權人談判,例如削債、新債冧舊債、以股代債、賣殼還債等,每個方案各有利弊,18個月的談判期是太短了。因為資方債方要互相摸底,摸底要花時間,當中可能又涉及不文明的處理方法,要找到黑道幫手等。有時談判會出現彈弓手,明明傾好了但又臨時不認數等扭屎忽花情節,彈出彈入吹佢唔脹。
不足夠營運業務的解決方法,當然是直接買一個新業務。不過,一個可以幫公司復到牌的業務,本身質素不會距離上市要求太遠。項目老闆識計數,他會考慮自己捱多陣博直接上市好,還是賣給白武士等復牌著數一點。換言之,又要傾、又要摸底,又要哄老闆動之以誠,18個月未必搞得掂。
死殼一旦除牌,投資者會全盤玩完,不單止上錯車的散戶,就算睇岩邊的沽空機構都可以輸錢。即使沽空機構睇岩邊,弄到公司價值下降,但只要公司尚在停牌,它就無法平倉還要輸利息成本。所以,很難得地睇新聞見到資深金融商人詹培忠先生跟David Webb出現意見一致的情況。
https://hk.finance.appledaily.com/…/artic…/20180526/5824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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