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想做這樣的整理,謝謝記者。
「我知道嚟做咩?我又唔係監警會。」曾有裁判官這樣說過。
去年至今已有逾7,000人因涉及逆權運動被捕,被控的1,200多人亦陸續上庭。當中50多名被告透過律師於庭上投訴被捕或拘留時遭到警暴,單是11月18日理大及周邊地區被捕的242人當中,就有53人需留院而缺席聆訊。
在庭上投訴被警方以不合理武力對待的被捕人士,不只是數字,而是有血有肉的人,他們被差人拳打腳踢或以警棍等襲擊,導致腦震盪、骨折、視力僅餘三成等嚴重創傷,有更多則是言語凌辱、在毫無合理理由下脫光衣服搜身,甚至被栽贓,就連跪碎石也有,這班毫無紀律的差佬以為自己身處二戰可以隨意虐待戰俘嗎?出庭時,他們有些要坐輪椅,有些被打至眼面浮腫,有些一拐一拐的,至少100名被告因傷缺席聆訊。
略為整理了庭上投訴警暴的資料,這裏當然只是冰山一角,卻足以令人震怒,請大家不要忘記這班為香港流過血的手足,他們有很多還在還押中,負傷面對漫長的審訊和未知的刑期。
#警暴 #把警暴帶回家 #打自己個仔都咁何況係人哋個仔
◾️18歲男學生被捕兩天後出院,欲找律師卻遭警方拒絕,最終未能上庭,延誤了保釋,需多被還押十幾小時,其間遭受警方過分武力對待 #0803被控非法集結
◾️24歲麵包師傅被捕時遭警方襲擊致鼻骨骨折,全身不同部位有瘀傷 #0803被控襲警
◾️32歲女被告於被捕時遭警員壓在地上,兩條肋骨骨折需留院治理,亦需會見腦神經科醫生 #0805被控刑事損壞罪及未能在規定下提供身分證明文件罪
◾️22歲博士生被警方以臉朝地面的方式制服,導致後腦、左臉及左腳三處受傷,經醫生評估後懷疑有腦震盪的情況出現,但並無腦內出血,他至今亦不時受頭痛問題困擾 # #0805被控刑事損壞罪
◾️24歲大學生左手骨折,上庭時左前臂打石膏,須以手掛固定手臂。警方在完全制服他時下,以圓盾壓其左前臂導致他骨折 #811被控非法集結
◾️三名分別為18、19及27歲女子提堂前於羈留室被女庭警要求脫去衣物及內衣褲,進行全裸搜身,律師認為警方沒有原因下,進行如此嚴謹的搜身並不合理 #811被控非法集結
◾️24歲大學生左手骨折,出庭時左前臂打石膏,須以手掛固定手臂。警方在完全制服他時,以圓盾壓其左前臂導致他骨折,現時需定期覆診,惟庭上並無處理其投訴 #811被控非法集結
◾️21歲機電工程助理被警方以警棍打額頭側和手臂,出庭時兩處仍有瘀傷 #811被控非法集結
◾️18歲男學生頭部受傷 #811被控非法集結
◾️17歲男學生於被捕、押上警車、及身處警署時,均遭超過兩名警員按在地上徒手及以警棍毆打,上下身均有傷勢 #825被控非法集結
◾️28歲測量員被捕時及在警車上亦被打至左手手前臂骨折 #825被控非法集結
◾️25歲地盤工人被捕時遭警員用警棍打至流血,當晚11時曾要求入院,卻不獲理會,至凌晨4時律師到場後再次反映,始獲送院,入院後小腿需縫上8針 #825被控非法集結
◾️22歲大學生被帶到警署後,被一名便衣警以長警棍毆打左眼,他感到左眼骨劇痛及失去意識,雙眼短暫失去視力,該警員說:「唔好意思打錯咗。」警員又以雷射筆近距離直照射他受傷的左眼近5秒,該警員更說:「係咪好鍾意玩電筒呀?我地呢度有大把電筒架,可以燒著嘢架,你係咪想試?」9月23日出庭應訊時,左眼仍然腫脹及走路一拐一拐,不能直立身體 #921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2歲大學生於旺角警署遭多名警員以警棍毆打致傷,雙腳因受到暴力對待,以致不良於行。被告出庭及聆訊完結離開犯人欄時,仍有輕微跛足。被告在警署內遭警員毆打,又被要求揹上背囊拍照;從照片可見,被告遭襲擊致雙眼腫脹 #921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1歲男學生的代表律師於其被捕當晚要求警方找醫生,但警方直到翌日清晨5時才安排他看醫生,而在同日警員押解他回家搜查時,有警員在警車上對他說:「你哋咪繼續出嚟囉,我收工陀埋支炮出嚟,咪一槍一件囉﹗」 #1001被控暴動罪
◾️17歲女學生於被捕時被防暴警喝停,期間並無逃走,仍被警棍毆傷右手 #1006被控非法集結及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
◾️21歲女大學生遭警棍扑頭,須縫6針及住院4日,上庭時右額貼有膠布 #1006被控非法集結及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
◾️13歲男童於被捕時,警方將一把不屬於13歲男生的傘,列為從他身上搜出的物品之一 #1006被控暴動
◾️16歲女生於被捕時警方使用過度武力,並拒絕她聯絡律師及醫生 #1006被控非法集結及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
◾️22歲女被告應女警要求脫下面衫面褲後,對方再叫她做5下青蛙跳,並指這是正常程序,被告感到受辱 #1006被控非法集結
◾️16歲少年被一群防暴警察圍堵時,已承認身處現場不正確,但仍遭警察使用警棍擊打頭部3至4下、及右肩。及後他發現眼鏡鏡片飛脫並落於遠處,當他要求警察幫忙拾起,對方卻在他眼前踏碎鏡片,並聲稱「咁好啦!」 #1006被控非法集結
◾️17歲男生遭操普通話警員以警棍打頭,致嘴巴流血 #1007被控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
◾️16歲男童遭警方恐嚇,警察入屋搜索前並沒有獲得法庭手令或當事人同意 #1013被控企圖縱火罪
◾️20歲裝修工人被捕期間被警察打傷頭部,亦被禁止看醫生 #1013被控企圖縱火罪
◾️18歲男學生被捕後於警署內被帶至一間暗房,遭人毆打約10分鐘,但他無法辨認毆打者的身份。被告遭毆打後需送院治理,並留院4日 #1018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在公眾地方打鬥及普通襲擊
◾️23歲男子被捕時,被約十名蒙面防暴警察按於地上,警員並涉以手指插眼,導致其右眼有瘀傷,額頭、手臂等身體多處受傷,需留院四日 #1102被控阻礙公職人員罪
◾️25歲文員被捕時遭數警員壓地並踢頭,令他左眼腫起、鼻骨骨裂,被帶上警車後再遭掌摑侮辱。被告抵紅磡警署後,警方不准他見家人或律師亦拒他求醫,6小時後才獲准見律師,12小時後才獲安排看醫生 #1110被控管有違禁武器罪
◾️25歲銀行職員於上庭時臉上包着紗布,被捕過程中曾被警員按壓在地致頭部受傷。被告律師曾向警方要求讓被告到醫院求醫,但對方沒有理會,直至律師向警察投訴課投訴後,被告始能到院,延誤接受醫療超過12小時 #1110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5歲男建築工人被拘捕後,被警棍敲打左肩兩次及右邊耳背一次。被帶返警署後,有便衣警員以「時代垃圾快啲認」及「曱甴」辱罵被告,以右手打被告的左面,及被要求在冷氣口下脫去包括內褲在內的所有衣物,指示他執行抬高臀部等尷尬動作。留醫期間證實左肩骨折,需要住院一晚 #1118被控參與暴動
◾️25歲男文員被捕時沒有反抗,但遭警員用警棍不斷打頭,並大力推落地下,導致他左手骨折,又被延遲送院42小時,令傷口發炎,出庭時仍未能縫針 #1118被控參與暴動
◾️16歲男學生被制服時有「速龍」將磚踢向其手踭,更有無號碼兼蒙面的「速龍」向他指:「帶你哋帶新屋嶺雞姦!」#1118被控參與暴動
◾️17歲男學生被制服時被警員辱罵為「曱甴」,更被操普通話的警員拳打及踢頭,被拖行至面部嚴重擦傷、叉頸至呼吸困難,他亦要求送院,但至出庭時仍未獲受理 #1118被控參與暴動
◾️21歲男學生右邊面部包着紗布、雙眼腫脹帶有瘀青及眼白通紅,右眼幾乎睜不開,他在被制服及沒有反抗下,被身分不明的警員重擊頭部 #1118被控參與暴動
◾️22歲建築工人被警員兩度用警棍大力敲打後腦及大腿,送院後後腦更需要縫針 #1118被控參與暴動
◾️24歲廚師被捕後遭不知名警員用拳頭打向左眼,出庭時眼角貼有膠布 #1118被控參與暴動
◾️23歲銷售員被捕時沒有反抗下被警方拉着雙手,遭警棍打頭、左腿及背部;警方阻止急救人員為他施救,延誤送院達21小時 #1118被控參與暴動
◾️20歲學生被捕後亦沒有警誡下被警方提問,被捕時沒有反抗下,遭警以索帶緊紥雙手逾6小時,至今左手拇指無知覺、右手起水皰 #1118被控參與暴動
◾️22歲跌打醫師被捕時沒有反抗下遭警打背、頭、四肢和腰,出庭時轉身腰仍感痛楚,亦遭延誤送院達16小時 #1118被控參與暴動
◾️19歲女被告按照警員要求舉手不動,但該警員仍然用伸縮警棍毆打她,導致她的鎖骨斷裂,上庭後需要返回醫院做手術。該警員又多次用警棍打她的後腦,並將她按在地上拖行,致其短暫暈眩,腿部有瘀傷。至凌晨有救護員欲替她治理傷勢,卻遭警方拒絕,最終延誤7小時才獲送院。她於留醫期間,有男警員嘗試進入病房,遭護士要求離開;出院後被告被帶到秀茂坪警署,有便裝男警向她表示:「你有無畀人強姦過?」又向她指:「出面嗰間就係強姦房,你信唔信?」 #1118被控參與暴動
◾️22歲男學生被制服後仍遭警員以警棍毆打及噴胡椒噴霧,並拖行他約 20 秒,令其門牙崩掉一半 #1118被控參與暴動
◾️18歲女被告庭上戴有頸箍,左手綁有繃帶 #1118被控參與暴動
◾️19歲男學生出庭時頭部被繃帶包紮,他被警員制服時,並沒有反抗,但警員仍向他噴射胡椒噴霧,亦有警員捉著他的腳在地上拖行,令他腳部受傷。拘捕過程中,他指被警棍打至頭破血流、血流滿面,但警員 20 小時後才將他送院。他亦不滿被警員要求穿上裝備,包括口罩、手套等拍照 #1118被控參與暴動
◾️18歲大學生出庭時手以繃帶包紥 #1118被控參與暴動
◾️23歲大學生被捕時遭數名警員打頭及打心口,又掌摑他,致他耳鳴,警員又要求他與其他被捕人士跪在碎石上 #1118被控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
◾️18歲羽毛球助教被捕後於無反抗下遭警員踢身體,又用物件打面;而他送院後已要求見律師,卻在24小時後始獲安排 #1119被控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
◾️21歲男子被拘捕時,警方曾關掉房間的燈,對他拳打腳踢,掩他口部及掌摑他等,並強逼他解鎖電話,及使用武力威嚇及誘使他錄口供,他於庭上一度情緒激動及抽泣 #1208被控串謀有意圖傷人、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等
◾️39歲地盤工被警員腳踢右手、右腳,上庭時亦步伐蹣跚 #1209被控管有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非法使用
◾️17歲男生被警員截停前,以胡椒噴霧噴向他臉部,並且在被告無反抗的情況下重覆踢他大腿數次,又用一把剪鉗作狀剪被告下體,並強逼被告交出電話及密碼 #1209被控管有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非法使用
◾️17歲男學生被捕時已被制服在地無反抗無掙扎,依然被警員以胡椒噴霧噴臉,被帶上警車後更被迫跪在地上,到達警局停車場再遭警員用硬物擊打後腦 #0101被控刑事毀壞及阻礙警員執行職務
◾️37歲男子被捕時遭多名警員拳打腳踢,被帶上警車時襲擊仍未停止,需到醫院驗傷 #0101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拒捕罪
◾️16歲男學生需坐輪椅出庭,由庭警推至犯人欄。警方制服被告後,仍以警棍毆打被告的頭和腳,又在警車上毆打其傷口;被告被帶回旺角警署後,仍繼續遭警員毆打 #0119被控擊警罪
◾️24歲男文員於被捕時被警員毆打,被帶返警署後再有七名便衣警員用黑布袋及黑膠袋將陳包裹起來,然後「由頭打到尾」。事後再有警員恐嚇他稱:「唔好投訴,唔好搵律師,除非以後你唔再出嚟,否則一定搵到你!」 #0202被控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及襲警
◾️18歲男學生出庭時頭頂貼著有紗布,據悉他被捕時被警打傷頭部,須縫3針 #0202被控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及襲警
◾️29歲程式設計員被捕時遭至少兩名警員打至腿部受傷骨折,留醫一周,上庭時需用枴杖輔助步行 #0308炸彈案被控「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一名正在還押人士透露,被捕後被五名探員黑布蒙頭暴打數分鐘,多次被腳踢心口及踏其下體,更被大力把頭撞向枱面,左面額頭被拳打,導致左眼失去三成視野角度,見到光源會頭痛,懼光、視野變窄及間歇性失焦,醫生初步診斷為眼部神經創傷,未知會否永久影響視覺 #爆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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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安全補漏洞 司法精神醫療需全面升級】
去年,25歲的鐵路警察李承翰,在列車上協助處理試圖逃票的鄭嫌,不料鄭嫌拿出尖刀揮舞,李警官為了保護乘客安全奮勇壓制,竟遭鄭嫌刺殺殉職,社會對於逝去的警員生命深感憤慨。經嘉義地院審理,認定鄭嫌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因此判決無罪,應入相當之處所施行監護處分5年,消息一出,引起輿論譁然。
今天,也有許多打抱不平的民眾向團隊反應,我想呼籲的事,請民眾切勿出征進行精神鑑定的醫師或法官,應該思考的是,如何讓鄭嫌得到應有處置,不會再危害社會,也不要讓李警官的憾事重演。除了支持檢察官就此案再上訴外,作為立委,我要強調的是:監護處分和司法精神醫學的處置,仍有許多破洞!在付出人命後,我們該做的是補上破口,重建社會安全網!
#精神異常抗辯早有數百年,#但問題在哪裡?
嚴重的精神病人免刑,這並非新的概念,中世紀的英格蘭,或曹魏時代的中國,都早有瘋癲者不罰或減刑的法律慣例。早期法學者將這些人比喻為缺乏辨識能力的孩童、或失去理性的野獸,但概念說來簡單,但「#如何辨識精神異常」就成為數百年來討論的焦點,特別在重大刑案發生時更是如此。
1843年,英國首相庇爾爵士的秘書艾德蒙.壯蒙,在從銀行回家路上,遭到蘇格蘭人丹尼爾.馬克諾頓槍殺,馬克諾頓聲稱,執政黨不管他到哪裡都跟縱他、迫害他,想要謀殺他,因此讓他不得不刺殺首相,然而卻意外失誤殺錯對象。最後,馬克諾頓獲判 「無罪,但精神異常」,入住貝斯萊姆醫院。這個結果據說當時的維多莉亞女王都無法接受。然而馬克諾頓仍未受刑,22年後死在醫院中。
1981年,美國一名名叫辛克利的年輕男子,為了證明自己對影星茱蒂.佛斯特的愛,竟然開槍企圖刺殺總統雷根。隔年陪審團以精神異常之名,判定辛克利無罪,需在華盛頓特區聖伊莉莎白醫院治療。消息一出,全美譁然,一時之間成為整個社會控訴精神醫學專家,或是反對精神異常抗辯的輿論浪潮。
在馬克諾頓案後,經過兩世紀的演進,英美的精神異常抗辯準則,慢慢演變成「認知準則(cognitive test)」和「控制準則(volitional test)」兩大層面,這也就是我國刑法第19條的「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和「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這也大致上是不論大陸(德、日)或英美法系普遍採取的法律原則。這邊要特別注意,就算嫌犯有精神疾病,但若他在犯罪時,能辨識行為違法、能依辨識行為違法去行為(譬如病情穩定時),一樣要負起「完全責任」。
#對精神病犯避免危害比報復重要
上面故事的中的入院治療,其實就類似我們目前說的「監護處分」。
如果一個精神異常的人,懲罰對他來說毫無感覺,那我們將之隔離於社會,重點就不在於「讓他知錯、悔改」甚至「教育」他,而在於「治療他」以及「避免其他人的危害」,真正問題大的就在這裡,我們應該要治療/關押這樣的人多久,才能確保社會安全?
在鄭嫌一案中,大家一定會覺得「五年」判得很輕。
這是因為,根據刑法第87條,因19條原因而不罰者,若有再犯或公共安全之疑慮,就可令嫌犯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這邊有「五年以下」的限制,所以五年已經是極限了。各位一定覺得很奇怪,如果像判決書裡面鄭嫌的病況如此嚴重,或是部分複雜個案,會不會五年也治不好,仍一直有危險? 五年過後,我們又能怎麼辦呢?
在刑法的保安處分裡面,另有可以繼續延長的「強制治療」這一種處份,很遺憾的,這只適用於性犯罪罪犯身上。對於殺人罪來說,在監護處份後,無論病情如何,均須回歸社會,對於某些難治病患而言,這就造成一定風險。
#公共安全需要司法與醫療攜手合作
以德國來說,採行不定期留置制度,司法住院的延長有所彈性。而1983年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因精神異常而無罪者,在醫院中留置的時間可以比其獲判的刑期還長,因為這已經不是刑罰,而是「公共安全」或是「特別預防」,已經超過罪責相當的刑罰意義。
雖然,我們不能任意剝奪他人自由,但在某些特殊個案,我認為監護處分仍要有讓精神衛生體系得以運作,也維繫社會安全的彈性,可以在刑前或刑後間轉換,在專業評估下,也可以延長。這樣就不會有「只能治療五年」,後續風險難測的問題。
而以現在制度來說,在刑罰與監護處份後,似乎就不是法務部的責任,回到社區就醫後,就是衛福部的責任,但我認為,有不少合併人格疾患或多重共病的個案,是所謂的「病犯」,需要醫療協助、也需要一定的外部控制力,兩者如何協調就是大問題。不能只交由醫事人員承擔這樣的風險。
服務處就有接獲這樣的案例,有一名合併多重精神疾病的性侵犯,在執行監護處份後,因病情未改善,送到某處繼續強制治療。然而在治療期間,寫恐嚇信威脅監護處份期間的醫護人員,衛福部認為有需要可以延長治療,然而法務部認為要先進行社區處遇才能再安排強制治療,後來這名個案竟提早出院,而隨後個案又旋即病發,所幸還未釀成憾事就又住院。
試想,如果這樣未治療完成的個案,又去犯案,甚至攻擊監護處分期間的醫護人員報復,會產生多大的危害?而我們的司法精神衛生竟然無法妥善處理這樣個案的轉介醫療,避免漏接,不是很可怕嗎?
#精神衛生法也需修正
更進一步來說,我們是不能能在原生家庭、社區組織,協同精神醫療相關能量,盡量就可能的先拆彈?就需要投入更多資源在心理衛生促進與預防上,並且完善精神衛生法的制度,讓需要的患者,即時得到治療。
譬如鄭嫌,雖然判決書中提到已有明顯症狀,卻無病識感,未接受治療。
目前精神衛生法針對自傷、傷人案件,主要的規範在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32條及第41條。病況嚴重的病人,當在實務上被認定有「自傷傷人之虞」,會由警消來協助強制送醫。而「強制住院」需經過一定的程序,按照上述第41條的規定,主要會經過「專科醫師診斷認為有必要者」來認定。若病人拒絕接受強制住院,就要進行緊急安置(最多五天),同時由兩個以上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的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鑑定後仍有必要住,卻又被患者拒絕的話,就需填寫相關報告送審查會。
那 #強制住院決定權要放在哪?
強制住院這類限制人身自由的決定,在一些國家主要是由「法院」來裁定,不讓壓力直接落在醫師身上。先前立法院也曾討論過這件事,但司法院的態度比較消極,認為量能無法處理。但或許我們應該開始檢視歷年相關案件的執行情形,而非一味抗拒。
除了修法外,我們選前也多次強調,台灣的心理健康投資仍然不足,社區精神醫療預算過低,影響社會安全網的佈建。我們會希望,透過法律修正與行政效率提升,一定要更有效的讓患者及早接受醫療,並做好出院後的轉介追蹤,避免患者就此消失於茫茫人海,下次出現時卻成為不幸的社會案件。李警員的犧牲,是制度的問題,社會的安全,我們一定努力去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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