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台中李姓男子前年4月到知名連鎖健身中心World Gym台中西屯店健身,自主練習臥推舉重時,70公斤重的槓鈴不慎滑落,壓住李男頸部16分鐘沒人發現,造成李男腦死。去年7月健身房教練、經理及2名客服依過失致重傷害罪被起訴,World Gym總公司出面力挺員工並協商,賠償家屬1200萬餘元達成和解,台中地院收到李男家屬撤告聲明書,判World Gym4名員工公訴不受理。
關鍵字:1200萬元
想法:
其實這個事情解決的關鍵並沒有出現在新聞裡面,
我不是承辦律師,
但以我的辦案經驗,
發生意外,
老闆「願意」出面解決、「有能力」出面解決的前提,
通常是有「保險」,
沒有保險,要公司自己拿1200萬元出來,
是不可能的!
這個案子應該有保險公司進來幫忙協調的⋯⋯
有時候我們說這個老闆很好,
那是因為他有保險可以cover,
沒有保險,要當好人也很難!
沒錢,就沒有什麼當好人的空間,
這就是現實⋯⋯
所以大家找工作,除了薪水、福利之外,
也要注意一下公司有沒有相關保險,
那是一個「備援」,
在你惹上糾紛時,公司有能力幫你處理掉,
這個也是很重要的!
如果World Gym總公司沒有保險,
那四個員工該怎麼辦呢?
刑事部分,員工有罪責問題,
民事部分,
被害者家屬最後還是會告公司跟員工,
請求連帶賠償,
員工就只能陪斬,陪公司走完整個程序,
那可能是好幾年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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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恐嚇還能亂告人,莫名其妙的法律制度?】
刷臉書刷到館長的抱怨直播,說自己被聚眾恐嚇在先,把證據po出來,卻被告妨害名譽跟加重誹謗,實在沒辦法諒解台灣的法律。
如果是我碰到一樣的事情,我想我也會滿肚子火,但從道理上來講,這不是台灣法律的問題,法律沒有問題,而且對這種「亂告人」也有處理的辦法。
🎸「亂告人」的處理辦法
訴訟制度適用於全體人民,法律為了避免訴訟被濫用,也有相應的辦法。以館長碰到的刑事案件來說,像是:
1⃣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亂告人」的案件,檢察官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認定「犯罪嫌疑不足」而給予不起訴處分。
舉例來說,B對A懷恨在心,某天去告A傷害罪,但沒有提出任何驗傷證明、監視器畫面或足以證明傷害的證據,檢察官對於這種無根無據的案件可以做不起訴處分,A就無需參與後續的審判程序,會在檢察官調查的過程中直接結束這回合,省下大筆時間。
因此,有些人說「台灣法律亂告人就要受理」、「亂告人都會成,律師才有錢賺啊」這個說法其實是錯的。
2⃣誣告罪
意圖讓別人被刑事、懲戒處罰,而向公務員誣告者,依刑法第169條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誣告在法律上的定義,是「虛構事實」,因此明知沒發生、卻還亂告人的情形,就有可能構成誣告罪。
舉例來說,剛剛的A發現B根本是無中生有去提告,就可以反過來告B犯「誣告罪」,讓檢察官懲罰他這種濫用法律、公權力的惡質行為。
3⃣請求賠償
亂告人不只惱人,還影響了他人名譽,如果涉及見報、po網等管道,更是容易讓人被誤認為「真的做了什麼」。因此,被亂告的人可以起訴請求民事賠償。
舉例來說,上面的B被判誣告罪有罪,除了要坐牢,A也可以一併起訴請求B賠償侵害名譽的損失。
(參考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50號民事判決)
即便檢察官認為B不算誣告,不起訴B,有些法院也會從寬認定亂告人構成妨害名譽,應該判賠。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651號民事判決)
簡單來說,亂告人是可以反制的,亂告人也有責任,亂告人沒有那麼輕鬆。
🎸「律師你搞錯了,不是責任的問題,是有錯在先怎麼還可以告人?」
我猜館長以及許多人對於法律不諒解的地方,就是明明有錯在先為什麼還可以告人?但,這個問題有一個陷阱:「誰有錯在先?」。
假裝你某天走在路上,小孩A蹦蹦蹦的來找你告狀,說B搶走他的筆;沒幾分鐘,B跑過來跟你說,是A搶走他的筆。請問這時候誰是有錯在先的人?誰知道啊!
法律(或說法官、檢察官)跟你一樣, A、B都覺得自己被欺負,但哪知道事實是怎樣?唯一知道的是「真相只有一個」。要找到真相,就要透過調查,這個流程就叫法律程序。
不管是A、B誰受欺負,都可以尋求法律途徑來解決爭議和追求正義,也必須接受法律程序的結果,這是共同的遊戲規則。沒有這個規則,最後就是比拳頭大,我想這是館長更不樂見的結果。
你可以說走法律程序很浪費時間,但我會覺得法律程序是保障你的權益。你想想,如果法律連調查都沒有,就直接接受黑衣人的說法,不就是館長有罪?這樣公平嗎?
用這個角度想,我認為接受、協助檢察官調查,是一種保障自己的權利,也是遵守遊戲規則的義務,館長需要配合「亂告人」案件的調查,也可以對亂告人案件提出刑事、民事訴訟去反制,法律並沒有問題。
🎸在這則新聞看到不少人哀嘆「台灣法律沒救了」,法律在台灣社會的某些地方,還是被當成牛鬼蛇神一樣看待,好像都是壞人在用的,而且被纏上就沒救的樣子。但法律規定也不是吃素的,你想得到的情況,立法者也想得到啊!
像是訴訟是由敗訴者負擔費用,如果亂告人的人是自己起訴,也要承擔敗訴的成本,偷雞不著蝕把米;
有些人還說「告不告得成沒關係,讓你一直跑法院」。是啦,這種說法好像有道理,但也不會叫你每天跑,你如果真的有事,也是可以跟檢察官、法官喬開庭時間的,況且法檢也有自己的事要忙,又不會天天煩你,是不是沒碰過很派的檢察官啊!
最難過的是把律師形容成是專門告人、賺髒錢的職業。律師有各種業務,訴訟只是其中一種,而且說真的,奇奇怪怪的案件我也不想接,我也想打贏啊!(不服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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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一篇關於編輯的文章,但可能是任何人都會遇到的事情;因為編編遇到了,所以決定寫成勸世文來警惕世人,順便提醒未來的自己。也是希望透過文字的落成,讓自己的憤世嫉俗可以得到一點消解。
1️⃣前言
去年(2017)五月底,我搭乘機車遭機車撞擊腿部受傷,現場報警並送醫,含手術共休養一個月餘;經交通大隊研判屬對方過失(以下稱肇事者),對方機車僅有「強制險」(僅能理賠醫療費用),未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可協調理賠精神損失、工作損失等等)。
2️⃣處理過程
因編編自己有保險,加上肇事者強制險,因為雙方無車損,編編面臨的就是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以及休養期間的精神損失(這部分比較抽象,一般調解庭不會接受任意喊價),所以一開始是希望與肇事者在「鄉鎮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和解。
第一次調解其實很順利,雙方也達成賠償金額的共識,並約定下次調解會簽訂和解書,並現金一次給付;然而,第二次調解會,肇事者缺席並失聯,調解破局。這是在八月發生的事情。
後來,經幾度聯繫終於聯絡上肇事者,允諾九月底「主動聯繫」並支付一部分賠償金,再申請調解委員會簽訂和解書。
不意外地,肇事者再度失聯⋯⋯
因車禍事故可在「事發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在肇事者神隱的情況下,編編選擇此一途徑,以「對簿公堂」的方式,強迫對方出面處理此事。
提告過程須先向交通大隊申請「交通事故的初步研判表」,這個表格會詳列案發經過跟雙方過失。接著拿著初判表跟報案時拿到的報案三聯單,向「案發地點」的派出所提出申請,然後警員會請雙方製作筆錄,接著他們會將案件移送地檢署。
檢察官受理此案件之後,會先傳喚雙方進行一次「偵察庭」,用以釐清雙方說法。
因為我的事故比較單純,是肇事者得付全部責任;加上對方有出席過一次調委會,視同有調解意願,這時候檢察官就會「建議」進行法院「調解」,雙方便直接移駕法院調解庭。
這裡便是關鍵!編編也是經過此事之後,才知道法院慣用的一些「話術」。寫這篇文章沒有要詆毀司法機關或從業人員的意思,但希望透過我現在面臨的問題,去提出對法院建議之處理程序的質疑。
在法院調解有一些好處,這個我必須先說在前面。速度比鄉鎮區公所的調委會快、法條相關也會講得「比較」清楚。(也還是有不清楚的地方⋯⋯)
在這裡,法院的人員(有一位是調解委員,另外一位我不確定是書記官還是事務官)會不斷說服雙方和解,避免日後冗長的訴訟過程。在幾經考量之後,最後說服編編和解的主因是「如果日後對方未支付賠償金,調解書具有民事訴訟效力,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這裡請畫上五個星星!)
所以在法院調解庭,我們以同樣金額達成和解,但條件附加「支付一半金額後,我必須撤銷傷害罪告訴」。調解成立,肇事者的確支付一半金額,我也依約撤告。(請再畫上五顆星!)
然後,對方就再次神隱了⋯⋯什麼分期支付賠償金,都是一場遊戲一場夢。
為申請強制執行,必須先向國稅局申請肇事者的財產登記(包含納稅紀錄);如果有土地房產,還得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謄本等等。(申請這些都要錢喔!)
編編在此處便卡關了,因為肇事者沒有納稅紀錄、也沒有投保勞保,名下只有一棟位於其他縣市、部分持分的房屋。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查封肇事者的唯一財產,我必須向房產的所在縣市地方法院提出申請、必須配合查封流程(得親赴現場),最重要的是,房產得順利法拍,我才能利用此一程序,拿到肇事者應該支付的賠償金。(倒楣如我,那個地址一查已經是被法拍過的⋯⋯而且還沒賣掉!)
3️⃣結論
事情演變至今,我已經在此事中學到教訓。
還記得前面畫星星的地方嗎?有兩個關於「強制執行」的重點,是當初沒有常識的我所忽略的,也是我覺得法院調解庭必須說明清楚的地方!
其一,「強制執行必須提出對方的『財產證明』」,意味著,如果對方沒有動產、不動產、也沒有納稅(薪資證明)的話,是無法提出強制執行的。
如果在「肇事者有誠意解決問題,並『擁有財產』」的情況下,在法院調解不失為一個好的解決方式。
反之,若像編編遇到的這種情況,對方習慣神隱、不回應、一直「哭窮」(我很不想用這個字,但對方太太拿著哀鳳跟我哭沒錢⋯⋯),建議不要輕易接受「分期支付」的和解書,因為對方賴帳不理的可能性非常非常非常非常大;而且如果肇事者「沒有(國家查得到的)財產」,什麼「強制執行」,就只是一個法律用語,是無法付諸行動的。
其二,是關於傷害告訴,撤告後是不能重新提出的,所以請務必再三思考「撤告的條件」,不要一時心軟就答應自己覺得有點勉強的條件。
肇事者或許真有困難我知道,我也不缺這筆錢,在過程中我也大概反問自己一百次,難道是我太咄咄逼人?但整件事情讓我最不爽的是,從案發至今,肇事者從來沒有一次主動聯繫我,表示任何慰問之意;甚至在偵察庭上說出:「是她的腳自己來撞我的車!」這種鬼話,所以要我原諒這種人,真的有難度⋯⋯
總之,事到如今,我只希望我的經驗除了給自己警惕之外,也能被其他人當作前車之鑑⋯⋯。
畢竟在台灣,機車事故實在太多了,老實說為了一點點賠償金去處理繁瑣的法律程序,整體來說也是吃力不討好,但就是因為太多人害怕繁瑣的流程,往往選擇原諒、饒過肇事者,肇事者才會不思檢討、繼續耍賴(我的這位肇事者據說已經撞了三個人⋯⋯)。
最後,如果只有看最後的人:
⭕️事故發生前,汽機車一定要加保「第三人責任險」,撞到人的話對雙方來說都會省事很多!
⭕️事故發生後,法律常識要有,不要勉強接受自己覺得不合理、或對方可能做不到調解內容。
⭕️「強制執行」必須在對方「擁有財產」的情況下才能申請,不要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說服,必須問清楚。
以上,共勉之。希望大家不會遇到這些狗屁倒灶的事情!
傷害罪 民事賠償 沒錢 在 王琛博律師- 民事訴訟對方沒錢或脫產怎辦?...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3.那你會說被撞都已經很衰了,沒獲得賠償,還要先準備一筆鉅款,會不會太北七?這倒也是有理;其實,如果沒錢提存法院,可於提起民事訴訟後,向法院聲請「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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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傷害罪民事賠償沒錢這個討論中,有超過5篇Ptt貼文,作者zkowntu也提到作者: zkowntu (冰楓冷雁)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新聞]【強哥贏官司】強尼戴普在台灣會 ... ... <看更多>
傷害罪 民事賠償 沒錢 在 [車禍] 對方名下無財產沒錢賠償- 看板PttLifeLaw 的推薦與評價
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6/4/6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門牙撞斷一顆,當下有坐救護車去醫院
對方近70歲婦人說自己沒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筆錄部分不確定,因為撞擊後我記憶模糊,是我父親來現場幫忙,好像警察有請
他填資料,不確定是否為筆錄。
我因為是飛到對向車道無法動彈,是路人扶起我,然後機車也被牽起放在一旁,肇事者也
自行移動機車。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有保險也有聯絡保險公司
對方機車只有普通強制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是騎在紅線的這位置,旁邊是雙黃線。
對方為圖中黃線欲轉彎跨越雙黃線然後撞擊我的機車後方,導致我往對方一起往對向車道
飛去。
對方轉彎時無打方向燈,我有煞車,但閃避不及還是被撞上。
警方有調閱監視器,告知我們直行車有路權,過失比可能是我3對方7。
今日開調解會時對方女兒主張我沒騎在機車道上,並主訴我時速過快,說我才是肇事原因
。
六、問題:
今日調解確定破裂,因對方表示不用再調解,再發調解單他們也不會出席,在對方要求下
簽立調解不成立書。
(出席者為對方女兒與兒子兩人,態度惡劣我有錄音存證)
對方女兒與兒子明確表示家中還有因車禍癱瘓在床的父親需要母親照顧,所以家中已無餘
錢賠償,無法和解歡迎我們直接提告,反正告了他們也無力賠償,大不了房子被拍賣。
只要求對方修復我的牙齒讓我去植牙的費用約8萬對方說無法,我們看在對方家境下自動
下修願意跟他們收2萬,另外請他們保險出1萬的費用讓我修復牙齒,其他車損,皮肉損失
,植牙費用還有植牙挖洞填補的痛楚我都願意自己吞,但是對方表示連一萬都拿不出來,
態度極其惡劣。
對方女兒與兒子均住在高雄並有工作。
想詢問,如果我們真的提告對方過失傷害,但是對方名下無財產無房產,年紀已高,家中
有病人,法官是否會從輕量刑?
就算判決對方有錯,需補償我方,但她明確表示自己沒錢我方該如何是好?
能向對方的親屬女兒、兒子求償嗎?
補充:今日的調解不是我方申請,車禍初判表還沒30天也無法申請。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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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85.1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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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bcca2002 (219.85.124.33), 04/28/2016 02: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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