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津貼定義過時 八年建議反口覆舌】
//協助他們的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斥現時的傷津制度由70年代沿用至今,非常過時,導致申請傷津評估出現混亂,以「喪失100%賺取收入能力」為例,「小朋友都拎到傷津,但佢點會喪失賺錢能力?」他又批評勞福局原本去年初指會刪減有關規定,但年底又「反口」決定保留,故決定向申訴專員投訴,冀當局盡快檢討。//
#張超雄 #傷殘津貼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9的網紅容海恩 Eunice Yu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福利事務委員會召開會議,檢討有關傷殘津貼的申請制度。現時傷殘津貼醫療評估表格附設檢視申請人身體狀況的檢視清單,以協助醫生審定申請人是否屬嚴重殘疾,政府先計劃刪去醫療評估B表格中的部分殘疾類別,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擔憂一些原可申領傷津人士會變不合資格。 第I(B)部提及的殘疾類別提及的殘疾類別包括...
傷殘津貼定義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今天福利事務委員會召開會議,檢討有關傷殘津貼的申請制度。現時傷殘津貼醫療評估表格附設檢視申請人身體狀況的檢視清單,以協助醫生審定申請人是否屬嚴重殘疾,政府先計劃刪去醫療評估B表格中的部分殘疾類別,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擔憂一些原可申領傷津人士會變不合資格。
第I(B)部提及的殘疾類別提及的殘疾類別包括器質性腦綜合症、弱智、精神病、神經官能病、人格障礙及導致完全喪失心智機能的任何其他情況,政府的修改將以上情況撇除於嚴重殘疾外,已將其列入附帶的解釋另外再作評估,我擔心醫療評估表格簡化後,沒有了殘疾狀況的細化分類,可能會令到有需要的人得不到必要的幫助,希望政府能在新表格中加入以上殘疾類別。
政府官員回應指,新表格會將第I(B)部提及的殘疾類別納入其他類別,讓醫生作判斷,對於我的提議,會再作詳細研究討論。
傷殘津貼定義 在 Fernando Chiu-hung Cheung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2年11月21日立法會會議
經張超雄議員修正的議案:
香港作為一個國際都會,經濟發展先進,社會發展卻落後,殘疾人 士的基本權利往往被忽視;鑒於自2008年8月31日起,聯合國《殘疾 人權利公約》('《公約》')已在香港生效,本會促請政府盡速成立獨 立專責委員會,推動、落實及監察特區政府尚未全面履行《公 約》的有關條文,並根據世界衞生組織的國際殘疾定義標準,擴大 對殘疾人士的保障範圍,檢討傷殘津貼'嚴重殘疾'的定義, 並讓12歲以下的殘疾人士,同等享有'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 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賦予的權利。
議案獲得通過:http://www.legco.gov.hk/yr12-13/chinese/counmtg/voting/v20121121.pdf
張超雄議員:代理主席,首先我要多謝梁耀忠議員提出這項"締造傷健共融社會"的議案。正如議案內容所述,我們其實早應在2008年便開始實施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公約》"),而《公約》第三十三條"國家實施和監測"中清楚說明:"締約國應當按照本國建制,在政府內指定一個或多個協調中心,負責有關實施本公約的事項,並應當適當考慮在政府內設立或指定一個協調機制,以便利在不同部門和不同級別採取有關行動。"就這一點,梁耀忠議員剛才已經提及,現時政府內所謂的協調機制,其實便是隸屬勞工及福利局的康復專員,可是康復專員這位屬首長級薪級第2點的官員,根本是沒有能力協調其他政策局和各部門來實施整份《公約》的。
《公約》第三十三條下 的第二點說明:"締約國應當按照本國法律制度和行政制度,酌情在國內維持、加強、指定或設立一個框架,包括一個或多個獨立機制," -- 請注意是獨立的機制 -- "以促進、保護和監測本公約的實施。在指定或建立這一機制時,締約國應當考慮與保護和促進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和運作有關的原則。"還有一點便是︰"民間社會,特別是殘疾人及其代表組織,應當獲邀參加並充分參與監測進程。"這些便是《公約》第三十三條的內容。現時在政府心中用以促進和監測《公約》的實施的框架或獨立機制,其實便是我們的康復諮詢委員會,但該委員會只是一 間諮詢機構,並沒有實權,根本沒有能力監察政府落實《公約》的情況。代理主席,所以如果現時要來到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面前,即使只是就着第三十三條來說,我們其實也是未曾履行《公約》的要求。
所以,梁耀忠議員提出的議案非常重要,而我的修正案乃是指出有關機制必須是獨立的。如果每次也是由政府自設諮詢委員會,然後現在又要經中央政策組的高小姐審閱,看看是否符合政治正確,在親疏有別之下,那麼如何可以監察政府呢?在《公約》中還說明我們有責任讓殘疾人士及民間社會的團體代表參與,但在現時所有政府的諮詢架構中,基本上絕大部分人士也是以個人身份獲委任,他們根本不能夠代表任何組織或社團,所以現時的制度根本便不符合這要求,我們希望政府可以認真地履行《公約》。雖然今次的議案辯論沒有法律效力,但《公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政府不按照着它來執行,基本上便是等於犯法。
日期:2012年11月21日星期三
時間:上午11時正
地點:會議廳
議程:「締造傷健共融社會」
http://www.legco.gov.hk/yr12-13/chinese/counmtg/agenda/cm201211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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