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選會發函給立院註銷函是否為處分?」這個考出來囉!
【102台灣菸酒第一題】
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如依甲政黨來函,函轉立法院註銷某乙為甲政黨全國不分區立 法委員之資格,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何謂行政機關?何謂獨立機關?又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的機關性質為何? 【9 分】
(二)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轉立法院註銷某乙為甲政黨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資格 的文書,是否為行政處分?原因為何?【8 分】
(三)對於前述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轉立法院註銷某乙為甲政黨全國不分區立法 委員資格的決定,某乙如有不服,可否提起訴願?倘若可以的話,則應向何者 提起訴願?【8 分】
(哲夫貼文)
https://www.facebook.com/100002649443369/posts/472866746144969
(102台灣菸酒行政法考題)
http://botexam.tabf.org.tw/…/Ans601frcgvbhijokl5rjyhdbgj.pdf
【行政訴訟法】到底是提停止執行還是假處分呀?
Quote:
"王金平的委任律師許英傑今(14)日表示,地院的假處分已足以保障王金平的黨員與立委資格,因此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回原先提出的停止執行的假處分聲請。"
這句話,實在令人好奇,學長到底聲請的是什麼
行政訴訟法第299條(假處分之限制)
得依第一百十六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
條文這樣講,那麼就只能2選1,關鍵在於爭執的標的是否為行政處分?
1.如果是行政處分,那應該是聲請「停止執行」
2.如果不是行政處分,而是別種行為,那也只有聲請「假處分」
所以看不懂「撤回原先提出的停止執行的假處分聲請」....
所以中選會的註銷函,究竟是不是行政處分,其實本來就可以回到行政處分的要件來看,目前有兩個看法
有認為是行政處分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8162868.shtml
Quote
"中選會致函立法院註銷王金平不分區立委資格的通知,是「確認」性質的行政處分,發生確認王金平自喪失國民黨黨籍之日起,就喪失立委資格的法律效果。林石猛指出,中選會確認性質的行政處分,不須行政執行就發生效力。 "
有認為不是行政處分的
http://tw.news.yahoo.com/%E6%B1%BA%E6%88%B0%E9%97%9C%E9%8D%…
Quote
"不過,熟悉民事和行政法的司法界人士指出,選罷法七十三條二項:「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清楚定義,喪失不分區立委資格是因喪失黨籍。
同法後段「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中選會通知立法院只是一道告知的手續,不產生行政處分效力。"
如果從行政處分的六個要件來看,
1.中選會是發函通知立法院註銷,是否具有「外部性」(機關對人民發函)?
2.中選會對於立法院所發的函具有「拘束效力」嗎?
如果發了函之後,立法院就一定要註銷嗎?如果沒有發函,立法院就不能註銷嗎?
關鍵在於,究竟該名立委是否喪失黨籍,認定權限是在中選會還是立法院身上,有討論的空間。
而且公職人員選罷法是規定喪失黨籍,就喪失立委身份,所以看來是,中選會並無決定該名立法委員是否喪失立委身份,而是在被開除黨籍的時候,就當然喪失了。中選會只是「通知」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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