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網路安全日
#關注兒少性私密
#修法打造安全環境
從小,我們教導孩子認識馬路及交通規則,讓他們注意安全。
數位時代,讓孩子多了一條虛擬高速公路,可以隨時通往一個有好有壞、寬廣複雜的世界。但是我們還沒來得及教導孩子認識數位世界,因此他們可能在過程中受傷或遇到危險。
可能遇到騙取兒童性私密影像的偽裝誘拐者、親密關係中拍攝影片後被威脅或外流、在不知情狀況下被偷拍或側錄等。
根據衛福部的統計,近年 #兒少性私密影像 在網路上遭誘騙、散布、販賣、甚至勒索的狀況愈來愈嚴重,平均每天有2.38件。占所有兒少性剝削案例的比例更逐年攀升,從2018年的44%,到2019年的59.1%,去年上半年更增加到77.6%,已成為大宗。
感謝 台灣展翅協會 ECPAT Taiwan 邀請我和Google、微軟、Line等網路通訊業者因應全球網路安全日一起站出來,關注兒少數位安全,一起改善愈來愈嚴重的兒少性私密影像散布問題。
💛 Microsoft
特別在今年做了一個網路安全日的全球調查,台灣也包含在內,其中兒少部分可發現,不當性邀請、聯繫、騷擾、誘騙等風險仍舊存在。
跟國際相比,台灣的風險比國際高了17%。為了協助防治,微軟之前便開始無償提供PhotoDNA的技術給展翅協會及台灣的執法單位,用以比對兒少性剝削影像,在網路上找到相關影像並下架。
🧡 Google
今天凌晨美國Google總部發布了2020年Google在全世界打擊兒少網路性剝削的透明度報告。
去年Google提供了500萬個的兒少性剝削報告給美國的失蹤與被剝削兒童中心,用以提供各國執法單位偵辦使用;還一併刪除50萬筆涉及兒少性剝削的Google Search結果。
💚 Line
去年和iWIN舉辦了許多防治兒少網路性剝削的活動,也在貼文串上成立「你登上頭條的機率有多高」的小遊戲,將近15萬人次使用,藉此提高兒少防治性私密影像外流的意識。
今天展翅協會公布的繪本數位化影片「遇到網路誘拐者會發生什麼事」(https://youtu.be/gbN3Y96FOXk ),也是去年和Line合作製作的。
感謝這些具有影響力的網路通訊業者一起為兒少努力,身為立法委員,我上會期也已提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草案」,並通過一讀,也希望在這個會期能盡快審查通過。法案重點包括:
❶影像下架機制要能「及時處理」,否則難以快速阻擋散布狀況。
❷網路平臺業者必須設立相關申訴及求助管道;若是完全靠業者自律,較易使受害者求助無門。
❸規範警方可協助受害者的職權內容,包含協助取回影像、要求網路平台下架相關影像、針對國外網站協助提出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等必要協助。
❹對於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私密影像的成年人,加強處罰及輔導教育。
❺強化學校內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納入完整性平教育;並加入對成年人的社會教育。
守護兒少,守護台灣的未來!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 在 時代力量台中黨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立法院第3會期即將開始,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在這個會期共提出17個優先法案。
👉🏻邱顯智委員|【正義・人權・揭弊】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香港局勢不斷惡化,呼籲各黨團支持第18條之修正,讓援港機制具體化。
《#媒體壟斷防止暨多元維護法》:自中天不予換照後,社會各界對媒體改革更殷殷期盼,呼籲儘速處理,讓媒體市場秩序回到常軌。
《#房屋稅條例》:針對臺灣嚴重的囤房問題,時代力量提出修正,希望讓台灣的年輕人買得起房子、看得到未來。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時力黨團從本屆起便提出此法案,希望讓吹哨者擁有法令的保障,避免因吹哨而遭報復。
👉🏻立法委員 陳椒華|【環保・能源・土地】
《#礦業法》:是時代力量一再強調要排審的法案,也是蔡英文 總統的承諾,因此希望行政院盡快提出版本,別再像第九屆一樣功敗垂成。
《#廢棄物清理法》:各縣市廢棄物不當丟棄非常嚴重,造成的環境污染讓當地居民不堪其擾,行政院應盡快送出的修法版本,保障民眾基本權益。
《#水土保持法》:農委會應比照環保署、內政部,訂定水土保持計畫審查的資訊公開和公民參與機制。
《#土地徵收條例》:近年來土地徵收引發龐大爭議,為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及居住權,並確保土地合理使用,納入保障人民基本權、廢除區段徵收,使人民免於因徵收而遭受強拆迫遷之苦。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及《#能源管理法》:因應全球暖化集氣候變遷問題,透過修法進行減煤和安全能源使用。
👉🏻王婉諭委員|【性別・幼保・弱勢】
《#跟蹤騷擾防制法》:近年一連串的跟蹤騷擾行為,警方卻礙於沒有相關法令依據,無法作出任何處置或協助。目前已有許多跨黨派委員提出,期望本會期能展開審查並儘速通過,給予社會足夠的保護。
《#性別工作平等法》:延長產假及陪產假的時間,並增加配偶陪產檢假 5 日,打造安心養育孩子的友善環境;修法促使企業落實性別平等友善的職場措施,讓養育孩子的父母能安心工作。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近日持續發現、接觸到更多拍攝及傳播兒少性私密影像的情形,凸顯我們對兒少性剝削影像的重視不足,修法不應再拖延。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提升幼兒教育與照顧服務之品質 、強化資訊揭露之要求及增加罰則之嚇阻效果;網路誘拐兒少事件頻傳,但目前礙於欠缺法源依據,導致服務量能受限 ,因此亟須法制化,俾使兒少協尋、輔導機制得以建立。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升幼兒教育與照顧服務之品質、強化資訊揭露之要求及增加罰則之嚇阻效果。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守護犯罪被害人的基本權益,並希望在犯罪預防前端,政府能提供完善的支持服務。
《#精神衛生法》:完善社區精神照護之資源與橫向連結, 提升精神疾病病人生活品質,協助精神障礙者穩定地走向復原的道路。
時代力量從人權議題、環保議題、性別議題、再到民生相關議題,都將持續關心並致力推行,期盼立法院盡早開議,時代力量三位立法委員會秉持初心,用最嚴謹的態度來審查預算、法案,推出對人民最有益的政策。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 在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立法院第3會期即將開始,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在這個會期共提出17個優先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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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香港局勢不斷惡化,呼籲各黨團支持第18條之修正,讓援港機制具體化。
《#媒體壟斷防止暨多元維護法》:自中天不予換照後,社會各界對媒體改革更殷殷期盼,呼籲儘速處理,讓媒體市場秩序回到常軌。
《#房屋稅條例》:針對臺灣嚴重的囤房問題,時代力量提出修正,希望讓台灣的年輕人買得起房子、看得到未來。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時力黨團從本屆起便提出此法案,希望讓吹哨者擁有法令的保障,避免因吹哨而遭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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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陳椒華|【環保・能源・土地】
《#礦業法》:是時代力量一再強調要排審的法案,也是蔡英文 總統的承諾,因此希望行政院盡快提出版本,別再像第九屆一樣功敗垂成。
《#廢棄物清理法》:各縣市廢棄物不當丟棄非常嚴重,造成的環境污染讓當地居民不堪其擾,行政院應盡快送出的修法版本,保障民眾基本權益。
《#水土保持法》:農委會應比照環保署、內政部,訂定水土保持計畫審查的資訊公開和公民參與機制。
《#土地徵收條例》:近年來土地徵收引發龐大爭議,為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及居住權,並確保土地合理使用,納入保障人民基本權、廢除區段徵收,使人民免於因徵收而遭受強拆迫遷之苦。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及《#能源管理法》:因應全球暖化集氣候變遷問題,透過修法進行減煤和安全能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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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近年一連串的跟蹤騷擾行為,警方卻礙於沒有相關法令依據,無法作出任何處置或協助。目前已有許多跨黨派委員提出,期望本會期能展開審查並儘速通過,給予社會足夠的保護。
《#性別工作平等法》:延長產假及陪產假的時間,並增加配偶陪產檢假 5 日,打造安心養育孩子的友善環境;修法促使企業落實性別平等友善的職場措施,讓養育孩子的父母能安心工作。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近日持續發現、接觸到更多拍攝及傳播兒少性私密影像的情形,凸顯我們對兒少性剝削影像的重視不足,修法不應再拖延。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提升幼兒教育與照顧服務之品質 、強化資訊揭露之要求及增加罰則之嚇阻效果;網路誘拐兒少事件頻傳,但目前礙於欠缺法源依據,導致服務量能受限 ,因此亟須法制化,俾使兒少協尋、輔導機制得以建立。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升幼兒教育與照顧服務之品質、強化資訊揭露之要求及增加罰則之嚇阻效果。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守護犯罪被害人的基本權益,並希望在犯罪預防前端,政府能提供完善的支持服務。
《#精神衛生法》:完善社區精神照護之資源與橫向連結, 提升精神疾病病人生活品質,協助精神障礙者穩定地走向復原的道路。
時代力量從人權議題、環保議題、性別議題、再到民生相關議題,都將持續關心並致力推行,期盼立法院盡早開議,時代力量三位立法委員會秉持初心,用最嚴謹的態度來審查預算、法案,推出對人民最有益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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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 在 [閒聊]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依規撤回修正- 看板C_Chat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nobady98 (1+2=3)》之銘言:
: https://www.plurk.com/p/p4k88q
: 您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所提( 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
三款
: 以排除不涉及任何真人、受害人的虛構作品作為取締對象)議題,依「公共政策網路參
與實
: 施要點」規定,已停止提議程序,特此通知。
: 未符原因:
: 經洽權責機關衛福部表示,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關於保護兒童免於從事色情表演
或作
: 為色情之題材與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之精神,另
考量
: 透過繪畫或AI技術製作以兒少或看似兒少為人物之色情素材,難以分辨製作過程是否為
有真
: 實兒少參與其中,基於保護兒少最佳利益,杜絕有心人士將透過繪製而隱藏對真實兒童
性虐
: 待行為,及避免該類物品透過許多方式散布流通後之潛藏危機,本提案因涉及國際公約
規範
: 事項,依據【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5點規範,爰本案不進入附議並隱藏。
: =====
: 註:台灣並無加入聯合國,亦無需符合聯合國任何條例的義務
台灣固然不是聯合國成員,但兩公約施行法於2009年內國法化之後
2014年也通過了兒少權利公約施行法
所以這些大前提事到如今到也不用說什麼不用理會聯合國
還是牽扯聯合國高官也都在東南亞找雛妓
這些論述甚至遷怒老實說沒太大幫助
從法律學理來說,據我所認知
刑法學者普遍上也會支持單純持有,甚至製作與未成年人性交的漫畫、影片
尚不至於動用刑法處罰
光是保護法益就夠詭異了
在實證數據上沒辦法讓製造跟閱讀這些刊物與現實出現被害人產生掛鉤的情況下
在這邊動用刑罰,很可能只是保護一般社會大眾對兒童純潔的想像
最終目的只在維護中產階級教養觀罷了
把這些「讀者」當「危險源」並加以風險管理的思想
把充其量只是「犯罪傾向」的表現,直接當作犯罪來處罰
明顯跟刑法基本原則牴觸
這部分的確充滿討論跟批評的價值
特別是保護法益適格性這種東西
不能單純以不具備抽象普遍性的特定價值觀作為綱領
所以現行法制下,也有很多罪根本正當性存疑沒錯
但老實說,大家討論了這麼多,蠻訝異沒人回歸法條構成要件跟法院判決討論
直接繞過實證法跟判決
我們的確能批評的很快樂
學理上也能罵得驚天地泣鬼神、鏗鏘有力
但到後來也只是徒空虛的而已
就現行法來說,最有可能因爲製作或持有蘿本成罪的是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6條
I、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
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II、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
影像
、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
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
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IV、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V、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VI、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VII、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
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
此限。
七年以下的法定刑,怎麼說也沒辦法說輕
姑且不論立法理由有沒有什麼牛鬼蛇神的詭異文字
至少就法條文義來看,並沒有明確指明虛構的創作也被包含在處罰之列
就法院實務來說,把這條丟去搜索
出現的600多筆結果,符合我們討論內容的判決只有一則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09號判決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址設臺北市○○區○○街0 巷
0 號2 樓「茵德可絲動漫店」負責人,被告乙○○為其店內
員工,負責網路上架及銷售事宜,兩人明知店內所販賣之「
老師的秘密、我的秘密(上)」漫畫書係內容為與未成年人
之國小兒童、國中少年為性交行為之圖畫,而無藝術性、醫
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圖畫,不得散布或販賣,竟基於散
布、販賣猥褻圖畫及散布兒童或少年性交行為之圖畫之犯意
(略)
結果就是一審被告無罪,檢察官上訴
然後二審,檢察官上訴被駁回
回歸法條跟判決大概可以知道
雖然法條文義上沒有排除製作或閱讀這些A漫的處罰
但正因為法定刑也如此之高
老實說法官們也會特別注意才對
從法院實務判決來看,這幾百則與兒少性剝削防制36有關的
都是有實際被害人的案例
總結而言,我只是想說西洽上固然有討論價值
但是有時候我們自己越想越氣然後說著高官都在幹蘿莉之類的氣話
不過這些言論對討論的幫助其實也沒那麼大
而且更可能只是讓自己心理不健康的徒然
當然,可能還有行政罰的規定
這可以再去查查
但終究無法脫免與事前管制言論自由高度衝突的批評
在近年相關憲法法庭判決的立場來說
我相信法制上對這方面也是相對會注意的
我也不是叫大家別想太多
畢竟拉住政府(或民粹?)的爆走本來也是你我跟法律的權利、義務或責任
但現行法跟法院實務的現實看起來也不是讓在台灣看A漫危在旦夕
那宅宅們能做的
不是直接高喊要釋憲
也不是什麼宅宅上街遊行
但至少凝聚意見、尋找這方面有共同立場的民意代表
或許反而是比較可行的方法
至於說又沒有這方面的民代?
這就政治現實的問題了
雖然宅宅相較大眾人少錢少又逆風
但如果能凝聚起來也是股力量啦
--
御神激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91.18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680852402.A.E32.html
如果民代不可能
然後上街頭沒意義
在(看起來好像還)沒有真的有人因兒童色情漫畫而被處罰的情況下,直接衝撞憲法法庭的
大門
被抓走的也是宅宅自己
老實說大家也只是在網路打打嘴砲嗎==
對對!這兩篇真的很棒!
謝老師那篇也有提到宅宅間鼎鼎有名的宮崎勤事件
所以我才認為
民主社會現實上比較合理的做法就是找尋有相同意見的民代,促使修法一勞永逸
不過我也知道臺灣政治上這很困難啦
對,而且我剛剛又查了一下
還有兩則判決因為是涉及兒少性剝削38,所以剛剛一時間沒注意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5號判決
甲○○明知其前於民國100 年、101 年間,在高雄市○○路○○○○○○○○○○○○號6
所示之「正確的性教育」、編號8 所示之「清一色是童貞」書籍(漫畫)各1 本,其內容係
兒童或少年為性交及撫摸、裸露生殖器特寫
...(中略)
公然陳列,並刊登「二手好書無底價多少賣多少日漫中文版18禁H 漫A 五本魔の穴系列合售
八成新」之標題,表明欲以競價方式,出售上開內容含有少男少女性交圖畫之猥褻色情書刊
2 本
雖然一審無罪,但上訴二審後被判兩個月
其中法院論述就明確指出:
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條文
將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 項之「圖片」修正為「圖畫、照片」可知,
上開條文係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
於觀看後採取實際的行動去傷害兒童或少年,應認該色情圖畫中之兒童或少年縱使是虛擬人
物,亦屬該條規範之對象。
另外一則也是公然販售色情漫畫
雲林地方法院 106年度六簡字第340號
不過這則實務見解卻持完全相反的意見:
條例第38條第1 項所指之兒童或少年,解釋上自應以「未滿18歲之自然人」為規範對象,始
符合前開立法宗旨。查本件扣案漫畫書之主要內容均係以圖畫方式描繪猥褻、性交行為之情
節,該圖畫內容中之角色均係虛擬人物而非自然人,亦無積極證據證明屬兒童或少年為性交
或猥褻之照片,
難認屬上開條例所規範之範圍,是被告所為自無從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
1 項之罪相繩,附此說明。
所以同樣是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的兒少38,實務見解其實也尚未一致
但近十年大概也就這幾則就是了
但這後兩則判決,我覺得最源頭的問題在於在於散布猥褻物的可罰性
到底什麼是猥褻?猥褻物為什麼能被處罰?
而兒少色情刊物倒是在現行法下肯定要處罰公然散布猥褻物之後的副產品
換句話說,今天就算是40歲以上人妻角色的色情本
依然也在散佈猥褻物的射程範圍之內
不過不論如何
結論上而言,實務上的確有因為販售兒童色情漫畫而被處罰兩個月的例子在
所以直接斷言說實務不罰的確太過跳躍
※ 編輯: angryfatball (111.242.91.189 臺灣), 04/07/2023 16: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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