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今天是國際不打小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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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國際不打小孩日,我們來關心一下兒虐問題。
近幾年,時不時就會傳出兒童受虐甚至因此死亡的新聞。輿論一波未平,相關的法律的修正也成為關注焦點。
2019 年,刑法修正第 286 條的「妨害幼童發育罪」,修正後的法律規定,對未滿 18 歲的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這之前,法律規定的被害人限於未滿 16 歲,但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定義,未滿 18 歲都是「兒童」,因此刑法也做了相對應的修正。
而所謂的凌虐,泛指一切凌辱虐待等等不人道的待遇,像是毆打、不給小孩足夠的飯吃,也可以是消極的不給他看醫生、受傷放給他爛,而且是有持續性的行為。
但是,要證明相關行為真的會妨害兒童的自然發育其實滿困難的,所以法律才會把這些非常有「可能」影響兒童發育的行為,直接認定他就是在妨害兒童發育。
此外,凌虐還有「持續實施」的含義,如果是偶然的毆打,就不會被認定是凌虐。
而如果把小孩凌虐致死,甚至可以處無期徒刑。一旦凌虐時有殺人的故意,則會直接論以刑法的故意殺人罪。另外,因為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罪」的關係,依兒少法規定刑責還會再加重二分之一。
每當兒虐事件發生時,也會有論點主張應提高相關法律刑責。不過刑法還是有它的極限,只能在「事發」後加以處罰,但如果要能適時介入、甚至預防兒虐事件發生,則需要在其他法律、政策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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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 刑法 在 何欣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臺中又發生令人遺憾的虐童案,直到深夜有人開臉書直播,警方也第一時間救出孩子,目前社會局已介入調查及安置小朋友。
阿純也是位母親,每個孩子都是爸媽的心頭肉,更應在無憂無慮的環境下長大,而不是擔心害怕「明天會不會哪裡又青一塊紫一塊…」
去年阿純和好同事們提案修法加重兒虐刑責,日前已三讀通過:
🔶虐童致重傷或致死者加重其刑,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跨部會整合兒少保護資料庫:透過資料庫查詢惡保母、狼師等資料,防止不適任人員進入兒少相關機構。
🔶托嬰中心須裝設監視器,讓家長安心送托。
🔶提高罰款,兒少機構及課後照顧班若是有虐童情形,最重可罰60萬。
請大家和阿純一樣發揮雞婆個性,如有發現周遭孩童有異常狀況,趕緊打110、113求援!您的舉手之勞,可能會救了一個孩子!
#兒童保護四法(#兒少法、#家庭教育法、#教師法、#刑法)
#雞婆可能救了一個孩子
新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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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 刑法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公開販賣情趣用品好羞恥不可以?】
一名媽媽和讀國中的孩子逛連鎖日用品美妝賣場時,發現賣場公開陳列女性情趣按摩棒,於是向高雄市府檢舉,高雄市社會局前往賣場稽查,以違反《兒少法》第43條第3項不得公然販售有害青少年身心商品為由要求下架,高雄社會局得處理合理嗎?
🎸任何人不得販賣猥褻物品
為了保護兒童及少年的權益,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發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人不能販賣會違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猥褻物質或物品給他們,也不能對他們散布猥褻內容或物品,另外為了不使猥褻物品流傳於社會公眾,破壞社會善良風氣,刑法也禁止散布、販賣或公然陳列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參兒少法第43條、刑法第235條)
🎸 情趣按摩棒是猥褻物品嗎?
按摩棒是不是屬於猥褻物品,司法實務上曾經有討論。根據法務部(88)法檢字第 001658 號,按摩棒不是猥褻物品。
法務部說:「猥褻物品是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剌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的物品,但按摩棒與真實男女性器官明顯不同,還不足以引起一般人的性慾及厭惡,而且是合法提供無性伴侶的人適當解決性需求的方式,也有助於降低性犯罪與色情交易,沒有認定為猥褻物品的必要,猥褻物品的概念應該隨時代進步及社會開放程度而有所調整。」
🎸要賣場下架合理嗎?
賣場雖然採開架式陳列販售情趣用品,不過有懸掛「禁止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購買」字樣的告示牌,所以不是讓所有年齡層的消費者都可以選購,賣場沒有要賣給未成年的兒童和少年,另外所謂的散布,實務上是指將具有猥褻的物體散發傳布公眾,必須有實際交付的行為才行,賣場擺設商品在貨架上並不是算散布行為,所以社會局裁罰的基礎恐怕有問題。(參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易字第 2057 號判決)
最重要的關鍵,情趣按摩棒算不算是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色情、猥褻物品,其實商場和美妝藥局也會陳列保險套、潤滑液,這類會讓人直接聯想到「性」的商品,就等於猥褻和色情物品嗎?如果認為兒童及少年不該太早接觸或使用,是不是也該考慮一併禁止公開陳列販賣,否則保險套跟潤滑液可以,情趣按摩棒卻不行,這之間的差別對待就造成裁罰標準不一。
大家小時候可能都有被大人說過「小孩子不要問那麼多、長大就知道了」,但孩子對事物感到好奇時,家長應該想想如何向孩子們解釋,例如為什麼某些商品只有滿18歲的人可以購買,比起避而不談,大大方方教導正確觀念,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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