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今日唔擺朝早街站啦,因為要全速準備陣間報名嘅事。今日我朝早就會即刻去元朗民政事務處報名,我期望選舉主任能夠盡早確認我嘅選舉資格。
背負住居民、街坊嘅期望,我必須要做一個莊嚴嘅政治承諾:既然我選擇參與體制選舉,我必定會服從目前政治制度的規則,克服那些限制,不會辜負各位的期望和信任。
所以我會簽署確認書,同埋服從《基本法》目前之下訂明嘅政治制度框架。但我想提醒政府,《基本法》仲有好多條文,我期望你要參選人擁護《基本法》嘅時候,你自己都諗一諗有冇跟《基本法》行事。
第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二十五條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二十八條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
第二十九條
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第三十條
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第三十一條
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遷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
第三十二條
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
第三十三條
香港居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
第三十四條
香港居民有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第三十五條
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
香港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勞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八條
香港居民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
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第六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
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規定。
第八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第一百三十七條
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可繼續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材。宗教組織所辦的學校可繼續提供宗教教育,包括開設宗教課程。
學生享有選擇院校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求學的自由。
呢百幾日之內,政府一干人等違反左幾多條《基本法》,要DQ嘅點解唔係DQ一班政府官員呢?最唔擁護《基本法》就係一眾政府官員、警隊同保皇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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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招聘 在 譚凱邦 Roy Tam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由於輸入內地人才計劃與一般就業計劃有部份重疊,而我們認為該計劃存在缺陷,過往審計報告便曾建議,入境事務處有需要發出指引,清楚列明在處理一般就業政策及輸入大陸人才計劃申請個案時,考慮本地人手供應及市場薪酬福利水平所需的程序。其後更有傳媒揭發大陸移民公司利用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作招徠,安排大陸居民毋須上班而取得身份證,可見計劃已不是由專業導向,所以我們認為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理應取消。
若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仍要維持,則必需以更嚴謹的方式審批。我們認為可設以下限制:
(1) 設定每年成功申請上限為5000個
以2016年約1萬宗成功申請,數量實在太多,應最少減一半,回復約2006之數字約5000宗。為確保來港大陸專才不會衝擊本港就業市場及對租住單位造成過度需求,每年應以5000宗為上限。
(2) 入境處應先要求僱主嘗試招聘半年
入境處在處理申請時出現漏洞,雖然指引已要求僱主需先嘗試招聘本地人才,但入境處的審批相當寬鬆,而僱主能提供招聘廣告便能過關。僱主應進一步提供資料,包括曾向多少本地人面試,並最少持續嘗試招聘半年,才可提出申請。
(3) 設立勞資委員會審批申請
入境處並非了解各行業的運作,難以判斷個別公司之申請是否符合行業需要。現時就特定工種設立的勞工顧問委員會審批外勞,其實是一個可取的方向。我們建議,應設立勞方及資方組成的委員會,仔細審批每項申請,確保不會對本港專業人士造成競爭。
資料來源:資料來源:(1) 立法會文件(2016年5月18日)
(2)在立法會會議上盧偉國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2017年3月1日)
(3)財務委員會審核二零一七至一八年度開支預算
管制人員的答覆(答覆編號SB177 第315頁 提問人:梁國雄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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