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合理調整指示藥品 可避免浪費
2020-06-10
◎ 陳進男
依照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不列入我國健保給付範圍。健保署長期以來未完全依法執行,但目前也逐漸修正步上正軌。如今,卻有立委提出修正草案,要使部分指示藥品仍可保留於健保給付範圍內,如此反其道而行的修法方向實在令人難以理解。如今面對健保恐要調漲費率,只有開源,卻沒有節流,亦實在不妥。
再者,條文修正草案提出的理由是「指示藥品安全性高、價格相對便宜、藥品效果好,其中眾多品項為民眾有經常性使用需求者,由健保給付使更多民眾有機會使用,可達到良好的醫療效益。」既然指示藥品「安全性高、價格相對便宜、藥品效果好」,則應該針對指示用藥,鼓勵民眾在社區藥局,透過專業藥師指示及說明,充分了解藥品的相關療效及副作用,再自行購買及藥療,如此能更加了解自己使用的藥品,也不會增加民眾太多經濟負擔,又可以相對減輕健保壓力。
我國健保醫療支出,來自政府補助、雇主及所有被保險人繳交保費,透過適度合理的指示用藥自費,讓民眾學會珍惜藥品的可貴,民眾更會按時服藥,自然也可以減少藥品浪費。
(作者為藥師)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78734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月初,在武漢疫情持續擴大的危機下,我點出馬政府時期放寬中國人來台使用健保的資格疑慮,遭到攻擊說我不懂當時行政命令的背景,那今天用文字提出幾個問題,除了讓大家了解背景,也說明提出臨時提案的原因,重新研議廢止當年擴大認定的行政命令,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是我身為民意代表的責任之一。 問題一、衛福部當...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 在 劉漢文醫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扯!健保卡當會員卡用? 中配提供來台旅遊親友看病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806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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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是擷取部分網友的評論。可能是常看到診所或藥局詐領健保費的新聞吧,認為冒用健保卡是醫院的錯。
健保條文的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第1項
「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二倍至二十倍之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此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應領費用內扣除。」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6條第3款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保險人予以違約記點一點:三、未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規定,核對保險對象就醫文件。但急診等緊急醫療事件於事後補繳驗保險憑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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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冒用身分被醫院或醫師發現,那醫師當然不會讓他冒用呀!病人冒用別人身分,要騙醫院、騙醫師。是誰有問題?
現在可以網路掛號、自動繳費,等於是要看診的醫師負責核對身分。
醫師看一個病人,要看藥物有沒有符合健保給付條件、要讀健保卡核對健保用藥剩餘天數、要讀取雲端有沒有 CT、MRI 資料,還要核對病人有沒有冒用健保卡,剩多少時間可以真的問診看病人?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 在 劉漢文醫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扯!健保卡當會員卡用? 中配提供來台旅遊親友看病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806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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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是擷取部分網友的評論。可能是常看到診所或藥局詐領健保費的新聞吧,認為冒用健保卡是醫院的錯。
健保條文的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第1項
「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二倍至二十倍之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此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應領費用內扣除。」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6條第3款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保險人予以違約記點一點:三、未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規定,核對保險對象就醫文件。但急診等緊急醫療事件於事後補繳驗保險憑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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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冒用身分被醫院或醫師發現,那醫師當然不會讓他冒用呀!病人冒用別人身分,要騙醫院、騙醫師。是誰有問題?
現在可以網路掛號、自動繳費,等於是要看診的醫師負責核對身分。
醫師看一個病人,要看藥物有沒有符合健保給付條件、要讀健保卡核對健保用藥剩餘天數、要讀取雲端有沒有 CT、MRI 資料,還要核對病人有沒有冒用健保卡,剩多少時間可以真的問診看病人?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月初,在武漢疫情持續擴大的危機下,我點出馬政府時期放寬中國人來台使用健保的資格疑慮,遭到攻擊說我不懂當時行政命令的背景,那今天用文字提出幾個問題,除了讓大家了解背景,也說明提出臨時提案的原因,重新研議廢止當年擴大認定的行政命令,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是我身為民意代表的責任之一。
問題一、衛福部當年到底發布了甚麼樣的行政命令?
2009年10月1日衛福部發布衛署健保字第 0982600357 號公告,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公告以探親(三)、探親(四)或探親(五)事由申請來臺之中國人士,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發給前揭註記事由之臺灣入出境許可證,為《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所稱「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白話來說,這個公告擴大認定身分為探親(三)、(四)、(五),拿有居留證明文件就能夠使用台灣健保,但這樣行政命令攸關全台灣人共同打造的健保制度,只用行政命令就能擴大認定,我認為不合理。
問題二、當年行政單位基於甚麼樣的理由,認定這項行政命令的發布不需要經過立法院的監督?
根據團隊詢問衛福部的說明,當年這個行政命令的發布是為了配合同年 6 月 9 日,立法院修正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十七條之附帶決議為「本法通過後兩個月內,基於人道及兒童少年最佳利益考量,行政院應協調相關部門,針對大陸配偶前婚姻之未成年子女來台探親居留及定居問題,研議修改許可辦法。」該案以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於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5 次會議交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
但重點是,以上的許可辦法內容中,立法院是審查身分的居留與定居問題,但並沒有提到使用台灣健保的配套,但衛福部在當年僅依配合其他已經過審查的法令 來當作行政命令發布的原由,卻未依同法第六十條送達立法院並提報立法院會議,我認為衛生福利部不能基於許可辦法已送立法院提報,就認為公告不需經立法院備查或審查。
問題三、臨時提案的用意是甚麼?
我用前面兩個問題來釐清了當時背景,以及行政程序的瑕疵,簡單來說,用行政命令擴大認定卻不受國會監督,我覺得不合理。
台灣健保經過20幾年的努力和眾多醫護人員的付出,才有今天讓大眾安心使用的成績,這是全民共同的努力,尤其在武漢肺炎疫情加劇的同時,牽涉到這樣重大全民福祉的調整,我們更應該謹慎來處理和看待。
提出這項研議廢止的臨時提案,就是想讓當年的瑕疵能重新被討論,並請行政單位對這項行政命令的發布的程序,提出說明和檢討,再看我們能夠如何在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上,做出實質的努力,我能夠理解這是前人所遺留的問題,但身為民意代表,攜手和政府共同解決問題是我的職責,也是我們能夠讓台灣更好的方式。
感謝共同提案人 王定宇 前輩,以及其他16位參與連署的前輩與盟友,還有很多我要學習的地方,批評指教建議對我和團隊來說都很寶貴,再次感謝你們的期待,持續努力,3Q
影片只有1分鐘但文超長
謝謝你們看完
#3Q陳柏惟 #中二立委 #台灣基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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