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回覆
要保人死亡後,保單價值歸全體繼承人,沒有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用死去的媽媽名義變更要保人確實會觸法。不過哥哥不願意做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撤銷,就會視為保單提前終止,這樣就可以提前來平分已繳保費的利益,不過能退回多少建議先問一下保險公司
梁律師您好!!! 以下事件需要您的協助
縣議員蔣月惠感恩您!!!
有關
日期:110年四月16日
地址:屏東市
訴求;恊助保單(要保人)的移轉?
説明:訴求者母親已經往生四年了丶有些保單:要保人是母親的名字,被保人是哥哥,訴求者要改換哥哥的名字:要保人,但大姊不願意:大姊的意思,不用更改丶等哥哥往生了,保險金額,姊妹可以平均分配,如果沒有這樣處理丶大姊要告訴求者偽造文書。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8)日立法委員林佳龍在社福及衛環委員會針對「以房養老制度」,質詢內政部與金管會。原規劃五年僅限獨居老人可申請,並有100人的上限,林佳龍在委員會提出應改成三年,2016以前人數要從100 增加到至少一千人,並提案通過放寬申請條件65歲以上國民,不論獨居(含夫妻合住)與否,只要已還清房貸,當所有權...
全體繼承人同意 在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可這麼做」🏠🏠
#財政部 台北 #國稅局 表示,繼承人欲以被繼承人所遺存款繳納 #遺產稅,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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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繼承人同意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被繼承人生前銀行帳戶遭盜領
告狀俠律師之前承接『被繼承人生前銀行帳戶遭盜領』的刑事告訴案件。於偵查中,被告願意和解,當事人全體順利取回遭盜領1000萬元『遺產』哦。
輕水伯因癌症及腎病變並有失聰現象,長期臥病在床,個人重要物品(包括銀行存摺、提款卡、印章…等)本來由輕水伯的太太山海嬸代為保管,輕水伯在往生的一個星期前,多半處於昏睡狀態,清水伯的大兒子小汪告訴山海嬸:爸爸快走了,之後有喪葬事務、遺產稅等等問題,他的銀行存摺、提款卡、印章就由我幫大家分勞保管吧。没想到,小汪將銀行存摺、提款卡、印章取得到手後,即刻開始施展乾坤大挪移及吸星大法,將輕水伯的銀行帳戶之定存解約、存款1000萬元在輕水伯在往生的一個星期前,分數次都轉匯至自己及汪嫂名下銀行帳戶。
Q、一般所謂的『生前盜領』可能會涉犯何種罪嫌?
A:
1.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罪嫌:
就解約定存的部分:
小汪未經輕水伯同意及授權,就偽造表彰輕水伯同意定存解約之存款中途解約申請書後(這是偽造文書)
又拿著前面的定期儲蓄存款中途解約申請書、定期存單及莊清文印章向上海商銀桃園楊梅分行之承辦人員辦理定存解約(這是行使偽造文書)
就提領存款再轉匯至自己及汪嫂名下帳戶的部分:
一樣的概念,小汪未經輕水伯同意及授權,就偽造表彰輕水伯同意提款之銀行提款單,拿著偽造的提款單向銀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辦理提款,致該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就從輕水伯之金融帳戶內提領金額交付小汪,並依小汪之指示轉帳至以其名下帳戶,足以生損害於輕水伯及該銀行對於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
2.詐欺罪嫌:
小汪為了意圖讓自己或汪嫂獲得不法所有利益,拿著未經輕水伯同意及授權,而自行製作的提款單,拿著這些偽造的提款單,讓不知情的銀行行員陷於錯誤,進而做了輕水伯之金融帳戶內提領金額交付小汪的財產處分行為,而生損害於輕水伯及該銀行對於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所以會構成刑法上的普通詐欺罪。
Q、那輕水伯的其他繼承人在民法上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呢?
A:就被繼承人生前遭盜領之存款,民事請求權實務上多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但也有以『侵權行為』當請求權基礎。
但是,各位要注意!
以本案為例,如果輕水伯一開始就把銀行存摺、提款卡、印章交由小汪保管,輕水伯要使用金錢時,也都由小汪代為領取,支付、使用的話,其他的繼承人若要主張小汪未經輕水伯授權自行領取,就有相當難度。
因為輕水伯帳戶存款是他個人所有,就可以自由使用、收益、處分,輕水伯於生前若委託他人提領、或授權他人匯款、或贈與他人,或於不違反特留分之範圍內,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均屬憲法及法律保障其財產權之範圍。
這時其他繼承人,就必須提出相當的反證證明,比如說輕水伯在不久之前有寫過合法成立遺囑,小汪領取之金額顯與遺囑內容大不相同...等等,否則在實務上多半難以追回。
Q回到主題,輕水伯的其他繼承人拿回這1000萬元後,要如何處理?
A:
1.先向國稅局補申報遺產稅,經核定稅額予以繳納。
2.全體繼承人先協議分割,協議不成,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依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1號判決的意旨,可以得知,這1000萬元應屬於新發現的遺產,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協議分割,若協議不成仍得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
全體繼承人同意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8)日立法委員林佳龍在社福及衛環委員會針對「以房養老制度」,質詢內政部與金管會。原規劃五年僅限獨居老人可申請,並有100人的上限,林佳龍在委員會提出應改成三年,2016以前人數要從100 增加到至少一千人,並提案通過放寬申請條件65歲以上國民,不論獨居(含夫妻合住)與否,只要已還清房貸,當所有權人同意時,均可加入此機制,但有子嗣者,需提出子嗣同意書,擴大規模辦理。
林佳龍指出內政部的「以房養老」政策規劃為德不卒,虛情假意,並有三大缺點,「限制多」、「試辦久」、「人數少」。林佳龍表示,好的政策應該更大膽地推動,高齡化少子化是一個趨勢,獨居或夫妻合住的老人必須自己負責後半生的情況越來越多,「以房養老」是少數得到社會支持、朝野樂觀的經濟安全與社會安全政策,但內政部的規劃方案卻完全無法因應社會的期待。
林佳龍質詢內政部曾中明次長,知不知道台灣有多少是有房子但無子嗣? 有多少有意願參加「以房養老」? 有子嗣亦有意願的又有多少?曾次長只回答出有房子無子嗣的約有11萬人。
林佳龍對內政部施行政策卻沒有做好調查大為不滿,「沒有資料,隔空抓藥」「好的政策人會越來越多,壞的政策連一萬人都沒有」。林佳龍提出願意住進老人安養機構、老人公寓、老人住宅或安養堂占1/3;65歲以上老人表示願意者兩成,其中65~69歲組老人願意比例較高。65歲以上老人獨居者為9%、與配偶同住者為19%,合計28%,約73萬人,以二成有意願的來算,可得約 15萬的獨居老人或配偶合住老人有意願住進老人安養機構、老人公寓或老人住宅,這就是目前以房養老的需求數據。
內政部目前以5年試辦總人數 至多100人僅限「單身」無繼承人,林佳龍批評,簡直是「務虛」,一點企圖心都沒有,「五年後,你們這些當官的都不知道在哪裡了? 」林佳龍問曾中明,「五年內次長你退休了嗎?」曾中明回「還沒? 」林佳龍再問「那你會不會升部長嗎?」曾中明竟然回答,「希望如此!」林佳龍批評內政部,政府又在做做樣子,交差了事,有如推動「平民銀行」、「食物銀行」及不動產證券化一樣,只在打高空或是打假球,導果為因、保守沒有因應社會需要,更遑論引導、帶動社會福利政策,根本無法真正讓具需求的年長者追求其晚年尊嚴社會安全的目標。
曾中明回答,這個是創新的措施,林佳龍不滿地說,全世界很多民主先進的國家都實施很久了。曾中明卻說,「在我們國家是新的,要做長期的評估」。林佳龍不滿的表示,五年100人,現在民主時代,還用五年來當一個試辦的期程,「曾次長,你還活在計劃經濟的時代嗎?」凱因斯說 「in the long run, we all dead 」,林佳龍立即在委員會提出應改成三年,2016以前人數要從100 增加到至少一千人。曾中明表示,看實施的狀況,會做滾動式修改。
林佳龍並且在委員會中提案並獲通過將「以房養老」的標準放寬、人數增加、示範時間縮短。提案通過放寬申請條件65歲以上國民,不論獨居(含夫妻合住)與否,只要已還清房貸,當所有權人同意時,均可加入此機制,但有子嗣者,需提出子嗣同意書,擴大規模辦理。
林佳龍表示,擴大規模後將需要導入一個好的保險機制以分散承做「反向房貸」機構的風險,屆時商品的風險控管將不是目前的社會司有能力解決的。林佳龍問社會司長簡慧娟,「司長,你有能力解決商品的風險控管嗎?」簡慧娟表示,在研商過程中,金管會都有提供意見。
林佳龍再問金管會,美國實施以房養老有那些配套措施?金管會回答,有保險機制的配套加入,細節不是這麼熟悉。林佳龍不滿表示,「有講等於沒講,一問三不知,這不是你的專業嗎?」林佳龍提出,美國的配套措施包含政府提供保險機制以彌補貸款額度超過年金總額與費用的損失,金融機構提供多元組合的年金發放方式,甚至將貸款方案以證券化的方式售出,以提高金融機構的流通性,使民眾對以房養老的需求日益殷切,並帶動良性循環。金管會表示,現在先以公益型的來試做,「等我們累積經驗後,再來改進。」林佳龍強烈表達不滿,全世界民主國家的社會安全體系實施那麼久,我們的政府還要慢慢累積經驗來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