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性觀念要從小建立
法普時間
為了保護幼年男女(16歲以下)身心健全發育,因此明定縱使事雙方合意狀況下,與幼年男女發生關係,仍屬違法。
但是顧及到年幼無知的少男少女,有時性觀念不正確,情到濃時智商低~不小心發生了關係,如果以刑法處罰又稍嫌太重
所以額外增加了 #兩小無猜條款 (請搭配多拉a夢的道具音效)
227條之1: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29條之1: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今天這個50人斬案例
雙方應該都在16歲以下(吧) 符合兩小無猜條款
除了女同學父母可以告他 其實男生的父母也是可以對女生提告的喔~
「兩小無猜條款告訴乃論」的推薦目錄:
兩小無猜條款告訴乃論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是我的男朋友!學校不要跟我搶!】
▌故事是這樣的
雖然小編在地人,但還是只能根據新聞事實給大家講個故事,大家將就一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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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標台中清水,清水國中有一對情侶,下了課快樂的去約會,兩小無猜蜻蜓點水,連啵都沒有打,還都只在一壘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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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就在附近牽個手,然後附近民眾覺得:「夭壽哦!光天化日之下,怎麼這樣傷風敗俗啦!」夭壽哦!這位民眾是從明末清初穿越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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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這位民眾就去校方檢舉,然後校方可能是從已知用火的年代過來,校方給他小過記下去還要求寫悔過書,家長站出來保護自己的孩子,抗議之後經由教育局的介入,改為輔導方式免記過,故事也到這裡到一個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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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要是小編,檢討書上面就要寫:「我做錯了,我錯在以為這是2020年。」
▌學校棒打鴛鴦,鴛鴦可以提訴訟的!
這是剛從 #特別權力關係 結界裡突圍而出的孩子們,新鮮且熱騰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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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在釋字第684號解釋裡,一起提出聲請的是三位大學(或研究所)的學生,因為提出來的是三位大學生,所以當時的大法官就著重在「大學」的特色去處理,因此在當時,突破結界回歸一般人民的就只有大學生,只有他們有資格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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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像是 #許宗力大法官、#李震山大法官 在意見書都有提出意見:「多數意見是不是忘了大學以下還有學生?」這個意見在去年被大法官聽見了(穿越9年、100號解釋的糾纏,當時的許宗力大法官要是知道現在的自己這麼棒,一定會為現在的自己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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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權 這種東西,是「每個人」的權利,就算中小學基於「#全人教育」有特殊教育目的,也無法導出不讓他們行政訴訟的理由,就算有好了,也不應該是全部剝奪,而是要看學校措施對學生的權利有沒有造成「重大影響」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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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 #釋字784號解釋 才沒在跟你管這麼多,結界整個直接SHOT掉,覺得反正只要「權利被侵害,就要給救濟」,中小學生跟其他人沒有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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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鴛鴦真的硬起來的話,學校就要皮繃緊一點了!
▌按呢無代誌啦!出代誌的是佇床頂膏膏纏的彼款!
欸那你覺得,國中生有沒有資格決定自己要不要跟同齡的伴侶發生性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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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刑法覺得不行,「未滿18歲的人去跟未滿16歲的人做愛」這件事刑法還不能接受,所以用 #刑法第227條之1,俗稱「#倆小無猜條款」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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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在這條規定讓「犯罪」的人可以免刑,但它仍然讓合意性交的「加害者」一輩子背負了自己是加害者的枷鎖。並且,雖然未滿18歲的人犯這條罪是告訴乃論,但是因為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的規定,父母是可以獨立提出告訴的,也就是不管「被害者」想不想提告,父母就是可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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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跟我們一直強調要正視「兒童及青少年性自主」的潮流,是不是在走反方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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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此,有一部份的人在推動這條的除罪化,大家覺得怎麼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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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不管大家怎麼想,讓青少年可以在戀愛過程中學會處理親密關係間的情緒、溝通與衝突,應該是大家都覺得重要的吧!
▌法白希望大家健健康康的談戀愛,所以有一些文章給大家
高睿甫|兩小無猜條款的詭異:違反意願的其實是父母?
https://buff.ly/2Lc69sq
高睿甫|「兩小無猜」應該除罪化嗎?——青少年情慾的多重困境
https://buff.ly/2LeC9t1
蔡孟翰|校園裡的翹翹板—學校與學生間的「特別權力關係」
https://buff.ly/2QzRKrC
王鼎棫|2019十大民主法治事件(下):權利保障的突破
https://buff.ly/2v4ofWV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
https://buff.ly/33BIJnl
兩小無猜條款告訴乃論 在 阿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現在才注意到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簡單地說,只要你無償借房間給國中生情侶使用就有罪。
不需要意圖營利,不需要當事人之間有交易關係,而且不是告訴乃論,更不適用兩小無猜條款。
啊,多麼美妙的 #社會善良風俗 。
兩小無猜條款告訴乃論 在 Bullaw.法鬥博- 到底可以合法性行為的年齡是幾歲 ...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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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eblessme (眾生之心皆我道場)》之銘言:
: 現行法律規定有兩小無猜條款,兩個未16歲人
: 可以彼此之間發生性行為,
不行喔
兩小無猜條款不是說你無罪,只是把犯罪行為改為告訴乃論
(不要再說什麼無行為能力了,行為能力是民法在用的名詞)
因為告訴乃論>>雙方都可互告>>兩敗俱傷>>和解>>無罪
所以無罪是這樣來滴
: 青少年的初果年齡也已經降到16歲以下了,
: 可見青少年的性需求,並不是法律足以限制的
: 小孩大多也比較欣賞大人,
: 而大人通常也比較有足夠的資源來照顧青少年,
: 既然如此,為什麼不開放降低性行為的最低年齡呢?
有幾個比較常提出的原因
1.小朋友發育未完全,性行為對身體不好。
事實上提供未成年人煙酒檳榔都比性行為要來的影響健康,可是卻只是用行政法來規範。
比較不傷的性行為倒是用刑法來約束。
2.小朋友心理不成熟,智識無法判斷後果
一句話。身心障礙都能做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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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原因是,與未成年人性交就擺明是放在違反性自主篇章
至於為什麼兩情相悅還會違反性自主呢?
那是因為法律不承認小朋友有性自主的自由意志。
為何不承認小朋友有性自主的自由意志呢?
說穿了,小朋友是父母的東西。與別人的小孩發生性關係,是對他人親權的一大挑戰。
這條文保護的並不是未成年人,而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情感。
如果只看到形式上的條文是沒辦法看到真相的。表面上寫著保護未成年人。實際上:
保護未成年人(X)
保護女兒(O)
不得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X)>>熟女姐姐不得與我家兒子發生性關係(X)
怪叔叔可以和我家女兒發生性關係(X)
可以和女兒發生性關係(O)
真正條文隱含的意義是:外面男子不得與我女兒發生性關係
當然條文不可能真的這樣寫,為了講求男女平等,一不小心就把兒子和父母包括進去了。
變成:不得與未滿n歲人發生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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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法律知識淡薄,一切都是在夢中旁聽大學刑法課轉述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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