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安關鍵 「我不是資質最好的,但一定是最努力的」:文姿云奪銅牌,寫下台灣空手道新紀錄】https://bit.ly/3lAZslE
2013年,文姿云參加杜拜亞錦賽爭奪冠亞軍,對上日本選手時使出「蠍子踢」,卻導致右髖關節軟骨破裂,黯然坐輪椅返國。這對她來說,人生像是跌到谷底。
而且,在教練眼中她的資質並不是最好的,進步速度又慢……..https://bit.ly/3lAZslE
------#更多昨日焦點------
#為何越南疫情急轉直下
越南曾因防疫成功屢被國際媒體報導,自今年4月新冠肺炎本土病例出現後,疫情逐漸升溫,4月至今已累積17萬7804例的確診人數:https://bit.ly/3AcLU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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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願當馬維拉籲重回九二共識
馬英九說,他看到《經濟學人》曾報導台灣是「世界上最危險的地方」覺得很難過,「我在台灣住這麼久,從來不知道這麼危險」:https://bit.ly/3Ab33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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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製造卡關
全球供應鏈一波三折,中國受到水患影響陸路交通受阻,而又遭東南亞疫情攪局,電子零組件大舉轉單中國,海運港口塞爆缺櫃問題不斷,「中國製造」面臨大卡關:https://bit.ly/3fxmAN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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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院院士余英時91歲辭世
中研院院士余英時8月1日早上於美國的住處在睡夢中辭世,他是當代最具影響力的華裔知識份子、21世紀中國史學泰斗,更長期關注文化和政治問題,尤其聲援兩岸民主運動:https://bit.ly/3Asfx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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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9月初將全面批准輝瑞BNT
在獲得美國批准後,這些藥廠可以直接向消費者推銷他們的疫苗,並可能改變劑量的定價。一旦疫情在美國不再被視為緊急情況,它還可以讓疫苗留在市場上販售:https://bit.ly/3Cus0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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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放寬贍養費條件
修正草案刪除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的2個要件;這次贍養費制度的修正是為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精神:https://bit.ly/3ClVO4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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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願意減薪百分之5換在家工作嗎
保險公司Breeze日前委託民調公司Pollfish針對1000名美國人進行調查,發現有65%的美國勞工認為,如果他們的工作能夠全部在家進行,那他們願意減少5%的薪水:https://bit.ly/3A8Sw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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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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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願離婚要件 在 林奈森不睡覺-台紐混血兒在紐西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圖為剛剛看到的衣服半價台幣三千我是否該買
[ 林安娜星海羅盤 #16 ]
安娜:
我有一個小孩,伴侶半途加入,有一起渡過一年的沒戀愛直接一起育兒的恐怖階段。
有小孩的世界裡,我永遠嫌他不夠好,心理作祟覺得因為小孩是領養的不是他親生的,然後套入「所以才會這樣粗心大意」我對任何他沒做好的事生氣。
他大概也覺得壓力很大。
還有其它的,像是他會說他想去國外讀書,會說他想領養一個國外的小孩,會說他40歲要退休想去環遊世界。
我覺得他的藍圖根本沒有我們,好像他隨時背著背包就要出門旅行了一樣。
若對方不是我所期待的,即使他可愛,真的很可愛,那我是否也有要變的更可愛,讓自己不再被他的可愛迷惑。
婚姻好像真的很難
自己過好像輕鬆點
想約炮就約炮
那為什麼真的要離婚的時候,還是會有點難過呢?
From: 豐原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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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安娜:
你會難過,我想可能是因為某個程度你可能覺得自己跟自己在做的事情(你的"大方向"),被一個喜歡的人否決了。
你可能曾經希望,或認為,伴侶除了要喜歡你,也要跟你一樣,喜歡這個小孩,喜歡這個家。
但他沒有,他有別的想做的事,他想要出國,他想要讀書,他甚至打臉你說要領養國外的小孩(寧可要不認識的國外的小孩也不要你的)。
我覺得在大方向沒有共識的前提之下要在一起很難(有沒有婚姻都一樣)。
我大學時期的男友也是一直說畢業後要去美國,那個時候我就覺得他的未來藍圖裡沒有他,畢業後我們就分手了。
林爸跟我早期曾經分開過一次,因為那時他已經想要結婚生子,但我才剛剛畢業要進入職場工作,所以知道他想要小孩那時我們就分手了(不能耽誤別人的人生阿)。
"大方向" 幾乎是凌駕於其他伴侶在一起所需的要件,像是價值觀,個性,興趣這類的。
我跟伴侶在價值觀,個性,興趣算是相差很大,但因為我們目前都有要把孩子養大把房子貸款還完這樣的使命感,所以我們會忍耐這些差異(雖然說會憂鬱皮蛇會跑出來)。
當然大方向是可以改變(或妥協)的。價值觀,個性,興趣很難改,但大方向是一個自己決定的事,而且隨著時間的流逝,你的大方向也可能會改。
兩個當下不同道的人,也許在幾年後經歷了類似的事,決定有類似的目標,可能之後就在一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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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會難過,因為在人生的大方向之外,你單純的喜歡著這個人,他的價值觀,他的個性,他的興趣,他的種種。
但你不用懷疑自己,或執著自己是否要改變,要成長,才能去接受,或解釋,為什麼自己可以不再被他的好迷惑 - 因為這個跟你的本質無關,只是當下的目標跟狀況不合罷了。
也許有天你們再次碰撞在一起時,會發現那時你們想要的東西類似了,
更有可能的是 - 幾年幾個月後你會遇到一個新的人,你們會有同樣的目標(或是那個人願意支持你的目標),然後你迎接幸福快樂的結局。然後你回頭看,你會覺得你跟當時的那個人分開,是必然的,也是比較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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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沒有誰,會比較幸運。
雖然我住在紐西蘭看似風光而且還是個網紅,但我活到皮蛇兩次今天還吃了五次藥。
那天我問版上的人這三年發生了什麼事,結果那天大家的留言一個比一個驚濤駭浪。
所以
你的經歷,跟我們一樣精彩,跟我們一樣慘。
你如果認為我們將來的人生會更精彩,其實你的人生也是一樣的,值得期待。
讓我們一起加油,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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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安娜星海羅盤 ]
我想要一個禮拜至少有一天脫離育兒的內容,因為我們不是生來育兒的。
請大家私訊你人生無法與身邊的人討論的小問題給我 (當然是會保密姓名),讓我可以短暫的穿上我的道袍,為你我開示。
讓我為你在這一個名為人生的混沌中,擦出一條空白。
兩願離婚要件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常常被太太們問到,先生狠心離去,完全不顧妻小的死活,可以告他惡意遺棄罪嗎?
我們事務所特地整理了各式各樣的案例,來讓大家了解,什麼是惡意遺棄?什麼又是刑法上的遺棄罪呢?
你什麼時候才會回家呢?-談婚姻中的惡意遺棄
By 神燈小魚
心心老公結婚後即無故離家在外居住,幾無聯絡,僅偶爾為拿取物品而返家,某日老公竟反過來指控心心鎖門不讓其返家同居,構成惡意遺棄而提起離婚,這讓心心的心更碎了。現在到底是誰遺棄誰呢?
● 關於惡意遺棄的離婚事由?
若夫妻一方惡意遺棄他方於持續狀態,則會構成了民法規定的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謂惡意遺棄是指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
1. 無故不支付家庭生活費用:
若夫妻一方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的義務而無故未給付,參小魚前一篇所告知大家的,他方除了可以請法院宣告分別財產制外,若以致不能維持生活,也可作為主張惡意遺棄的離婚事由。
「上訴人身為被上訴人之夫,明知被上訴人因智能較常人為低,無法謀生,且上訴人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卻無正當理由不為支付,致被上訴人不能維持生活,僅能靠其母供應維持生活,顯然上訴人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之情狀甚明。」(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家上字第84號民事判決)
2. 無故不履行同居義務:
(1) 依民法規定,夫妻應負有履行同居的義務(民法第1001條),若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不為同居,則客觀上即已違反了同居義務。(何謂「正當理由」?可詳參本所蔡詠晴實習律師所列出的例子喔!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wife/posts/663451787193555 )
(2) 被指控遺棄之一方主觀上也必須要有「拒絕同居」的意思,即夫妻之一方積極企圖破壞夫妻共同生活關係或放任此受到破壞。這概念有點抽象,以下列幾個例子給大家參考:
* 婆媳問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家上字第64號判決):
「被上訴人與公婆相處問題,已影響兩造間夫妻生活,然其糾結而未明朗,抑鬱而多疑猜,亟待理出頭緒,尋求解決方案,是被上訴人離家後,上訴人雖多次要求,甚至與親友親至被上訴人娘家,欲攜回同住,但既有前情癥結未解,被上訴人仍有疑慮,未隨同返家,自不能因此即認定其主觀上有遺棄上訴人之惡意」
* 雙方對同住沒共識(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上字第152號判決):
「倘夫妻雙方就共同住居所未達共識,並無拒絕履行同居義務之意思,尚難以一方未配合他方指定之住居所同住,即認為係惡意遺棄。」
* 更換門鎖
「上訴人於100年2月離家後,迄今長達4年有餘,返家次數寥寥可數,且其目的皆非為與被上訴人同居而返家,況上訴人離家後幾未與被上訴人有所聯繫,亦無因欲返家同住而要求開門遭拒之情,故兩造○○街住處之門鎖事後縱有更換,亦難據此認被上訴人有拒絕與上訴人同居之情事。」(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上字第174號判決):
(3) 法院相對地認為主張被遺棄之一方本身也負有同居的協力義務,即有與對方同居的意願,不能拒絕或是故意更換門鎖。
「原告並無意與被告同居,亦不願交付新鑰匙讓被告無障礙返家,依上開說明,原告不提出其一己之協力,自難謂被告不與原告同居係惡意遺棄」(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17號判決)
「原告整修國興路房屋阻礙被告返回,又未於整修完成後主動交付鑰匙,使被告不得其門而入,確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致被告客觀上無法依調解內容履行,難認被告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而該當惡意遺棄之要件。」(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62號判決)
(4) 實務上認定構成惡意遺棄的案例大都極端,但即使不構成這款事由,法院也多半會認定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離婚概括事由。下列成立案例供大家參考:
* 突然杳無音訊,人間蒸發(最常見!):
「被上訴人經警協尋尋獲後,亦未返家與上訴人同居,自99年10月取得我國身分證後即離家迄今將近3年之久,其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至為明確,應有民法第1052條第5款以惡意遺棄他方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家上字第58號判決)
「被告自104年7月來臺後不久即間離家,旋即於同年9月間出境後,即拒絕再返家履行與原告同居之義務,嗣並失去音訊,經本院所查亦難認其有何不能與原告同居之正當理由,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在客觀上既有拒絕履行同居之事實,主觀上復有任置夫妻共同生活廢止之意圖,而此種惡意遺棄之事實,仍在繼續狀態中。」(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婚字第262號判決)
* 偶爾回家同住(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家上字第88號判決):
「上訴人經常離家不歸,於被上訴人請求離婚時,又同意履行同居義務,卻無永久同居之意,僅偶爾1、2日或十數日住居夫妻婚後住所。是以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確有惡意遺棄被上訴人之主觀意圖,在此繼續狀態存在中,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應與民法第1052條第5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
● 也可以適用刑法遺棄罪嗎?
若夫妻一方惡意遺棄他方,要成立刑法所規定的遺棄罪(刑法第294條)須符合幾個要件:
1. 被遺棄的一方為「無自救力之人」:本身沒有維持生存所必要的能力,如果身心健全,只是因教育或經濟程度而難以謀生,無力自給,並不屬之。
2. 遺棄方除了對被遺棄方須負有民法上扶養義務外,也必須有能力為扶養。
3. 若被遺棄方事實上還有其他親屬或照護機構正在照顧,而無生命危險的話,也不至於構成遺棄罪喔!
4. 相關案例:
太太於分居後因眼角膜病變而失明,控告先生成立遺棄罪:
「本件既乏積極明確之證據,可資證明被告遷出告訴人之住處係基於遺棄之危險故意,且其縱有違反扶養義務,然實際上亦另有告訴人之母親及其他弟妹等義務人即時為之救助,揆之首開說明,要不能謂已構成遺棄之罪。」(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89號刑事判決)
所以若心心老公要主張心心惡意遺棄來提起離婚的話,除了要提出心心無故分居的證明外,也要證明心心有拒絕同居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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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密?!我都簽了離婚協議書還去戶政登記
你竟然跟我說離婚無效😱😱😱
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
要如何才能合法有效的兩願離婚吧!
#證人真的hen重要
#大家心裡默念我就不講三次了
#三個要件讓你離婚不用怕
#兩願離婚 #離婚無效
#律師說真話 #瑩真律師
影音來源:
PACIFIC SUN by Nicolai Heidlas Music https://soundcloud.com/nicolai-heidl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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