憂鬱醉漢嫌太吵 竟火燒網紅蝦餐廳
屏東縣林邊鄉一家知名網紅鮮蝦餐廳,環境古典優美、食材新鮮好吃又便宜,早成為饕客必訪的泰國蝦料理景點,每到假日人潮滿滿一位難求,日前餐廳一如往常開店,卻發現廚房一角遭燒燬,原以為是前一天附近廟會遶境陣頭施放煙火、鞭炮誤燃所致,沒想到查看餐廳監視器鏡頭時才發現代誌大條了!
餐廳負責人帶著監視器錄下的畫面來到林邊分駐所報案,畫面中竟有一名男子騎乘機車前往餐廳廚房外方,點燃汽油彈後拋進廚房裡,汽油彈因為被石板凳腳擋住,僅燒燬一張木椅,所幸並無大礙,若再深入50公分即為串連的瓦斯管線,後果不堪設想,只能說萬分感謝神明保佑。
警方接獲報案後,立即前往現場附近查訪,並啟動監視器專責小組調閱案發地周邊監視器,根據特徵點比對電子地圖及監視器攝向,逐步掌握嫌疑人犯案軌跡,發現餐廳附近民宅一男子涉有重嫌,經查嫌疑人蔡0星(男、37歲、從事鐵工、有公共危險案前科)於犯案40分鐘後,竟不尋常的從原路牽車步行折返,警方為求慎重,聲請搜索票前往該處民宅搜索,在蔡嫌房內發現大量凌亂不堪的空酒瓶,警方遂查扣蔡嫌犯案當天所穿衣物、作案用打火機、加油的統一發票及抽油器具等證物,經帶回偵詢後,全案依公共危險罪(縱火案)函請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蔡嫌向警方表示,因不滿蝦餐廳假日人潮絡繹不絕及員工下班後喧鬧的吵雜聲,長期擾其睡眠,一時氣憤難耐,故決定縱火焚燒該餐廳,以洩心頭之恨,於日前抽取所騎乘的機車汽油自製汽油彈,騎機車就定位後,以打火機點燃將汽油彈丟入餐廳廚房內,因此導致機車汽油不足,犯案後返家只能牽車步行,事後回想深覺後悔莫及。
警方調查,蔡嫌家中尚有一老母及幼兒,老母聽聞兒子鑄下大錯,老淚縱橫,向警方表示兒子經歷一場車禍後,被診斷出患有憂鬱症,因長期心情鬱悶導致養成酗酒習慣,而蔡嫌也是家中的經濟支柱,警方發現該戶人家生活貧困,因此除將蔡嫌移送偵辦外,也協助蔡母申請馬上關懷等急難救助金,以期度過寒冬,餐廳負責人表示,雖然不認識蔡嫌,但聽聞蔡家家境遭遇,負責人表示不願追究,只求蔡嫌好好做人,不要再走錯路,也不要酗酒。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3的網紅李雅慧,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雅慧4/3內政部門質詢~ 🔺警察局 👉無色執法,秉持中立 雅慧在3月6日的電子媒體新聞上看到斗大的標題寫著「韓上任破案率比陳菊還好」,其中內容寫到「高雄市警局說明,韓市長上任後高雄市重大刑案發生數和去年1、2月同期相比並未增加,其中強盜案破獲率高100%,治安狀況比前任市長陳菊同時期還好」 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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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慧4/3內政部門質詢~
🔺警察局
👉無色執法,秉持中立
雅慧在3月6日的電子媒體新聞上看到斗大的標題寫著「韓上任破案率比陳菊還好」,其中內容寫到「高雄市警局說明,韓市長上任後高雄市重大刑案發生數和去年1、2月同期相比並未增加,其中強盜案破獲率高100%,治安狀況比前任市長陳菊同時期還好」
這些話是否為警察局對外的說明內容?亦或是媒體的註解?
警察人員盡忠職守,視保護人民為天職,是人民安定生活的重要資產,不是為哪一個政黨工作,因此 #對外說明應秉持中立,避免過度或多餘的説明。
👉暴力鬥毆與公共危險持續攀升,警察局如何加強防治?
這3個多月來高雄市頻傳的街頭暴力事件,從警政署的統計數字可發現,#近3個月來高雄市暴力犯罪事件六都最多。
此外,公共危險件數(包括酒醉駕車、玩火縱火等影響公眾安全之罪責),高雄市近3年亦逐年增加,其中在韓市長當選後的三個月,12月有超過500件,1月還有466件,#與去年同期相比都增加近百件。
身為孩子的家長,非常擔憂近期高雄市的治安狀況,雅慧請警察局長應秉持防患於未然的精神,加強預防街頭暴力鬥毆與公共危險事件。
🔺消防局
👉消失的消防局即時通報系統?
高市消防局設置的「即時通報系統」,提供救災救護派遣資訊給媒體與義消義警以協助整合救災資源,但在3/27深夜一連三起的鬥毆事件,消防局的「即時通報系統」竟 #短暫的消失,消防局長說明因剛好有民眾打1999反應消防通報系統提供救護資訊供媒體及義警消的服務有違反個人隱私資訊疑慮,因此 #消防局目前改採僅保留火災通報資訊,然而雅慧認為救護資訊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消防局應後續研議相關配套以持續提供救護資訊!
🔺研考會
👉地方創生元年,開啟南迴新契機
2019為地方創生元年,中央新的政策就是要來 #解決人口大量外移的問題。韓市長從選舉到現在,也都一直關心著一群人,就是北漂族。#如何讓北漂的高雄市民回流、城鄉平衡發展也是韓市長的施政總重點之一。
雅慧認為在青年局尚未成立之前,既然中央提供地方創生補助計劃,應為讓北漂族能回高雄發展的好機會,高雄市政府應有更多積極作為協助地方公所、產學機構尋找 #地方DNA。
🔺民政局
👉破萬人的里,苦無活動中心
左營區 #第二大里菜公里與 #第四大里新光里,人口數高達為35,172及16,608人,然而,如此人口稠密的里卻 #一間里民活動中心都沒有。而 #楠梓區最大里清豐里 亦有26,836人,同樣也沒有一間里民活動中心!因此,雅慧要求局長盤點里內閒置空間,媒合適當地點,供里民辦理各種活動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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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PDF] 縱火燒車,刑責非輕因此,刑法將放火罪列入公共危險罪章中,對放火行為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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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risBear (Splendid Sun)》之銘言:
: 警察發的通知書,沒有強制力可以不去,如果妳害怕也可以去!
刑訴71-1條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收了通知書還不到場,警察可以請你回警局的
: 置於妳涉嫌的的罪名應該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放火供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罪,
: 概稱公共危險罪,既然妳都說你那天更本人不再納,何來縱火之有?
: 建議你去做警詢或訊問筆錄時,可以表明那天人更本不在現場,
: 可以找大年初二跟妳在一起的人作證,提出不在場證明以供辨明犯情,
: 又,關於該詹姓同學之指控,可能涉及有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未指定特定人之
: 誣告罪!當然要端設該證人指述之真實性與主觀上係否故意誣告而指認判斷。
應該是169條吧,詹同學都指明是嫌疑人為何人了
: 而就此部分,如果本案被移送到地檢署,也可以跟檢察官說證人指述有問題,
: 而誣告罪之成立需以具結為必要,故須等該證人到檢察官或法院上具結作證後
: ,方有刑法第171條之成立可能,此部分合先序明。
171條沒有說要具結,那是168條
再說如果真的有證人作偽證的情形
也該適用168條而不是171條
: 再者,若偵查中該證人無故不出庭,其實也無偵查之必要!其理由為,按照刑
: 訴第155第一項被告之自白都需補強證據,況且係他白更須補強證據!出庭
首先,是156條第二項
其次,請問你的以此類推是從何而來?實務?學說?煩請解惑
: 審理亦同!似乎有點扯遠,還想打傳聞證據ˊˋ
: 回歸問題:
: 1、可以,警察係偵查輔助機關,有權判定何人涉案。
: 2、僅姓名誤寫但其他資料正確不影響案情時,僅需補正就好(釋字43號參照)
:
: 如果你認為傳錯人,可以到警察局跟他說我有不在場證明。
: 3、可以,刑事訴訟被告享有的消極權利為緘默權,積極權利有對質詰問權(J587)
: 辯護權(刑訴§27 I)、在場權、證據調查請求權(§161-1)、救濟權(上訴)
: 你問的問題就是證據調查請求權,可以要求看監視錄影畫面。
好像沒規定訊問證人要錄音錄影
再說212條也說了,勘驗只有法官檢察官才能做
跟警察說要看錄影帶是搞錯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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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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