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澄清一下,育嬰留職停薪不是假。
所謂留職停薪規定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2 條第1 項:「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權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復職及復薪。」,也就是在有法定事由的時候,你可以保留原職,但「暫停支薪」。
育嬰留職停薪規定在同辦法第5 條第1 項第1 款:「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及第二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依權責辦理: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同辦法第4 條第1 項第1 款則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一、依法應徵服兵役。」(勞工是用兵役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
如果你認為育嬰留職停薪是育嬰假的話,那當兵留職停薪也能叫兵役假了,原來在職的役男被叫去當兵,是放假啊,一下子放好幾個月的假,大家還不感謝政府的大恩大德。
再來,早上在另一篇說了,生育補助是二個月本俸,新聞寫夫妻兩人都在稅務局上班,但生育補助只能領一份,要是夫的本俸高,通常會用夫的名義去領,若妻比較高,以新聞寫的本俸30325 計算,二個月就是60650 元,二胎是121300元。
而且這個不用請育嬰留職停薪就有得領。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675205
這篇新聞寫的很清楚,育嬰留職停薪前六個月是給本俸的六成,今年七月才改八成,妻請的時候是六成,這樣算的話,每個月是18195 元,二胎就是十二個月,是218340元。
產假給薪也算進去也很好笑,難道大家希望以後變成無薪產假?57760 元算4 個月,是231040元。
這個也是不用請育嬰留職停薪就有得領。
特休假沒有休領的錢也算進去?沒寫金額,給你算30天57760元好了
合計628440元。
以上,都是勞工也可以領的(當然,有人會說勞工不敢請,喔,所以勞工不敢請,怎麼不是去跟公司抗議,而是要求公務員要和勞工一樣不能請?)
https://reurl.cc/emEv5m
喔,這篇還把106 年領的年終獎金86490 元算進去,笑死,106 年12月1 日還在職的話,本來就會有年終獎金,依新聞講的,101 年就入職的話,代表他106年1 月做到同年12月1 日後,做了快一年,領個年終有啥問題,還把這筆算進去?之後留職停薪可是沒有年終的。
好啦,再加上去也才714930元。
再加上面這篇新聞講的防疫照顧假薪資48000 元,總共是762930元,記者是怎麼算出105萬元的?
勞工們要是看人家請育嬰留職停薪、產假、特休領這些錢,覺得不開心的話,那很好啊,這些全部取消嘛,這樣不就解決了,以後大家就育嬰留職停薪
沒有津貼、休無薪產假、特休沒休完不用給錢,相信大家應該會很開心。
其實臺灣人就都是慣老闆,也不用怨為什麼勞工不敢育嬰留職停薪,因為你勞工自己自認為是公務員的老闆的時候,也是在不爽公務員育嬰留職停薪啊,你怎麼不想說要給員工(公務員)好一點的福利?』
Re: [新聞] 獨家|公務員請4年育嬰假!竟入袋百萬 為打疫苗復職「夠自私」 https://disp.cc/b/163-e5Nd |新聞原文 https://disp.cc/b/163-e5Dg
公務人員俸點計算 在 朱哲成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請幫忙分享,感謝大家)
防疫就是集思廣益,大家一起描繪出最完善的版本,政院版的紓困條例若有七八十分的水準,那剩下的二三十分就是民間和在野黨一起幫忙,希望照顧到社會上每一個人。
民眾黨的修正建議在昨天黨團協商被納入了監督機制這條,感謝其他黨團的支持。
而另外我們也提出民眾黨版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的修正建議,在今天二讀表決被民進黨全盤封殺。
這是一個客觀事實,卻開始出現大量網軍用錯誤資訊抹黑,實在可惡。
民進黨的版本有「防疫隔離假」及「防疫補償」,但在「防疫照顧假」上,只列出「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而民眾黨補上其不足,清楚定義出「照顧12歲以下或在學國民小學六年級以下之兒童或少年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
這是在原政院本條件外再增列12歲以下兒童,是幫助政院師施政更周詳的立法,另外,民眾黨版清楚說明請防疫照顧假者得領取生活津貼,而政院版僅有防疫補償,是指被隔離者請領的,這一點民眾黨版本也有。
最重要的第六條,立法保障勞工不用前往疫區工作,關乎成千上萬人的健康。條文明訂雇主或事業單位不得強迫勞工前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三級旅遊警示之地區。
雇主或事業單位因企業經營之必要,指揮勞工前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二級旅遊警示之地區時,應提供勞工完備之防疫物資。如勞工認雇主未提供完備防疫物資,得拒絕前往。
這條政院版完全沒有,也是我們最擔心的一條,因為實際上勞工被強迫的狀況正在發生。
民進黨的網軍斷章取義,扭曲事實不可取,請大家幫忙多多把本篇正確的資訊分享出去,一起為台灣人民發聲。
附上今日表決條文:
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提案:
第二條修正動議條文如下:
公務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教育人員或勞工,其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其他傳染病防治法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本疫情 作成之政策、計畫、措施、處置或其他法規命令、行政處分影響,而有照顧12歲以下或在學國民小學六年級以下之兒童或少年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
前項所稱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不以適用勞動基準法者為限。
依第一項規定請假,每名兒童或少年每日以一名照顧者為限。
第五條修正動議條文如下:
依第二條規定請假,且期間未受領工資或俸給者,得向衛生福利部或其指定之機關按日請領生活津貼。
前項津貼數額以前一年度勞工保險局統計全體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平均投保薪資數額百分之六十計算。
第一項之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
第六條修正動議條文如下:
雇主或事業單位不得強迫勞工前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三級旅遊警示之地區。
雇主或事業單位因企業經營之必要,指揮勞工前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二級旅遊警示之地區時,應提供勞工完備之防疫物資。如勞工認雇主未提供完備防疫物資,得拒絕前往。
前項之防疫物資,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
雇主或事業單位應每週向中央勞動主管機關通報其僱用之勞工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地區工作之人數。
違反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八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大陸地區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為從屬公司,而違反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八項規定時,其控制公司應並受處罰。
本條規定於雇主為外國公司或依大陸地區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亦適用之。
雇主不得因勞工拒絕至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二級或第三級旅遊警示之地區工作,或受檢疫或隔離處置,而視為曠職、扣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紅利獎金,或予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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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外我們也提出民眾黨版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的修正建議,在今天二讀表決被民進黨全盤封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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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在原政院本條件外再增列12歲以下兒童,是幫助政院師施政更周詳的立法,另外,民眾黨版清楚說明請防疫照顧假者得領取生活津貼,而政院版僅有防疫補償,是指被隔離者請領的,這一點民眾黨版本也有。
最重要的第六條,立法保障勞工不用前往疫區工作,關乎成千上萬人的健康。條文明訂雇主或事業單位不得強迫勞工前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三級旅遊警示之地區。
雇主或事業單位因企業經營之必要,指揮勞工前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二級旅遊警示之地區時,應提供勞工完備之防疫物資。如勞工認雇主未提供完備防疫物資,得拒絕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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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提案:
第二條修正動議條文如下:
公務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教育人員或勞工,其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其他傳染病防治法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本疫情 作成之政策、計畫、措施、處置或其他法規命令、行政處分影響,而有照顧12歲以下或在學國民小學六年級以下之兒童或少年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
前項所稱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不以適用勞動基準法者為限。
依第一項規定請假,每名兒童或少年每日以一名照顧者為限。
第五條修正動議條文如下:
依第二條規定請假,且期間未受領工資或俸給者,得向衛生福利部或其指定之機關按日請領生活津貼。
前項津貼數額以前一年度勞工保險局統計全體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平均投保薪資數額百分之六十計算。
第一項之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
第六條修正動議條文如下:
雇主或事業單位不得強迫勞工前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三級旅遊警示之地區。
雇主或事業單位因企業經營之必要,指揮勞工前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二級旅遊警示之地區時,應提供勞工完備之防疫物資。如勞工認雇主未提供完備防疫物資,得拒絕前往。
前項之防疫物資,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
雇主或事業單位應每週向中央勞動主管機關通報其僱用之勞工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地區工作之人數。
違反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八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大陸地區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為從屬公司,而違反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八項規定時,其控制公司應並受處罰。
本條規定於雇主為外國公司或依大陸地區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亦適用之。
雇主不得因勞工拒絕至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二級或第三級旅遊警示之地區工作,或受檢疫或隔離處置,而視為曠職、扣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紅利獎金,或予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