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公務人員有合理兼職的機會,年久失修的公服法該修了!」
公務員到底可不可以兼職呢?
王齊麟、李洋在東京奧運拿下羽球男雙金牌後,優異成績加上兩人的絕佳默契,讓「麟洋配」爆紅,也為他們吸引來許多商業代言機會,不過,卻因為他們的公務員身份,讓這件事引起了其他討論。
由於王齊麟和李洋目前是台灣土地銀行公開徵試晉用的羽球隊隊員,讓他們有公務員的身份,因此,根據《公務員服務法》中「不得兼職與經營商業」的規定,他們若要進行商業代言,恐怕有違法疑慮;但財政部對此火速發新聞稿表示,將以合乎規定並尊重球員個人意願為前提,盡力協助促成合作,為此解套。
然而,我並不這麼認同這樣的做法。
我很支持讓優秀的選手們能有多樣化的代言機會,創造個人額外收益之外,更可以推廣全民支持運動的風氣,這絕對是一件值得鼓勵,也樂觀其成的事!
但是,目前這樣的做法不僅只是為個案解套,除了治標不治本之外,更有雙重標準的疑慮...
不久前,「斜槓警員」、「知名足球球評」左盃 石明謹,才被檢舉疑似違法兼職擔任球評,而被移送懲戒法院議處,這件事,目前仍還在法院訴訟中。
這樣的問題,應該要全盤來檢視、處理,而不是用個案式的方式差別對待。
事實上,我們的《公務員服務法》已「年久失修」,上次修正已是 2000 年 7 月的事了,當中有許多過時的條文,都亟需修正調整。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所提到的經營商業,與第 14 條所提到的兼任業務的定義與範圍,以及其他相關的規範,都需要從現代生活方式的觀點,來全部重新檢視!
我們不應該完全限制公務人員從事與職務無關的兼職,只要不是在公務的時間從事私人的行為,以及本身不是在政府相關的監督機關內工作,不可參與相關企業的兼職業務,避免造成職權上的圖利;在確實遵守利益迴避、嚴格禁止公務上班期間從事私人活動的條件下,都應該可以修法來適當的開放,而且,適度開放公務員兼職,也有助於公私部門的流動及合作。
其實,考試院在 2019 年就曾提出相關修法,但因屆期不續審所以後續並沒有完成;除此之外,時代力量先前也有提出修法版本,因此,我們呼籲銓敘部,能在下個會期送出最新的修法版本。
讓我們一起從制度面、實務面與管理審核各面向, 重新來修調《公務員服務法》,才有機會能讓公務員們,在與自身職務無關的前提下,做自己想做的事,在合乎法令規範下,實現自己正職外的夢想,創造自己多樣的斜槓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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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兼職定義 在 Lin bay 好 油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realtime/20190126/1508074/
台北農產公司前天才召開臨時董事會通過由農金局副局長翁震炘接任總經理一職。不過,北市議員游淑慧今晚其個人臉書質疑翁震炘具公務員身分,依法不得兼職,日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及兼任北農董事長的副市長彭振聲明確告訴她翁辦退休才接任,現在卻傳出翁是留職停薪,游質疑民進黨政府輸不怕,罵不怕,人事任命都一定要「硬吃」,還揚言開議前要向監察院及銓敍部檢舉及告發翁,並說不想將時間浪費在質詢翁合不合法。
這個問題本粉絲團之前就講過了,但嚴格講起來翁副局長要去北農當總經理還是有合法的途徑,為什麼這樣說呢?
翁副局長借調則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如果她退休去接又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四之一條,所以借調跟退休都不行,那他要怎麼合法接北農總經理的位子呢?
答案就是 留職停薪
而法源就是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四條第六款
經核准配合國家重點科技、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服務。
這個法說的很清楚,可以借調公務人員到公民營機構、政府捐助經費達到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財團法人服務。
那北農算不算公民營事業機構?
翁震炘面對媒體又這樣表示:
依照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農產品批發市場為公用事業,並非以營利為目的,且北農章程也規定該公司非以營利為目的,此外,北農適用農產品交易法是為特別法,特別法又優於普通法,因此不能以一般的商業界適用的公司以營利為目相提並論。
其實他也不用講那麼多,北農只要符合公民營事業機構的定義他就合法,那什麼是公民營機構?
公民營事業機構:指公營事業、政府核准立案之民營企業、財團法人研究機構等單位。
所以翁震炘在當北農總經理,這條上的合法性是依照這個法條。
農業四大寇之一的林佳新又跳出來講話:
「游淑慧議員我想如果妳懂農業界怎麼在搞翁主秘,你就不會怪罪他接北農總經理」並表示,若翁不接就準備被冰起來晚節不保,接了幹得好還九死一生;更指出,年前這時候讓翁去接,擺明要讓他當炮灰。
他只看到表面的東西,卻不懂後面暗潮洶湧的關係。
這就要講一點八卦了,翁震炘算起來應該是前農糧署署長、前農委會副主委黃有才系統的人馬,因為黃有才已經退休了,所以這個系統就換人主持,其實有系統也沒什麼不好,志同道合的人會在一起那是很正常的,更何況這個系統的人其實在農糧體系的評價都還不錯。
翁原本農糧署主秘當的好好的,被明升暗調到農金局當副局長,表面上看起來是升官,但實際上是被調到較小的單位當副手,而且這些業務都不熟悉。
接他位子的人叫陳啟榮,他的位子是農糧署東區分署的署長,東區分署長的位子陳昌岑去接,陳啟榮以前在農委會企劃科企劃處,當時的科長叫做胡忠一,現在的農糧署長也叫胡忠一,所以講到這個應該看的懂的人就很清楚了。
--------------這是分隔線----------------------------
我以前就一直講,要改善北農,就應該從結構性的問題動手,什麼是結構性的問題呢?其實就是北農的董事結構,吳音寧是下台了,但農委會讓一席常董給盤商的結構有改變嗎?北農現在盤商佔了三席常董,三席董事的結構有改變嗎?這種結構不改變,換誰上去都是送死,翁副局長我個人肯定他過去三十年來在農糧領域表現的專業跟操守,但我也不看好他,我覺得真的是來送死的。
那麼盤商為什麼可以當批發市場的董事?為什麼可以持有批發市場這種公用事業的的股票呢?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 13 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以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農民團體。
二、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三、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及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四、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五、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出資組織之法人。
六、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農民團體或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
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組織除前項第一款外,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全台灣所有主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都是公股過半的公用事業,只有北農在過去設計成公股不過半,民股過半的體制,其他像西螺、台中、高雄、鳳山等主要批發市場,都是公用事業,而目前北農的股份在這些零股常董跟董事手上,其實也違法,為什麼這樣說呢?
這些盤商常董適用的法規是第四款,但第四款允許的是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就也是蔬果公會、青果公會等團體,照理講應該是市場相關的公會持有北農的股份,然後再派代表人來做北農的董事,但現在的狀況卻變成這些盤商個別持股,然後每次董事會改選的時候收委託書的亂象。
主管機關農委會讓這個非法的結構維持那麼久,如果真的要做事,那就回歸到制度面,讓北農的經營依法處理,執政黨不是最愛高喊改革嗎?這種不合法的制度怎麼不改革呢?甚至還讓了一席常董給盤商,這種往盤商往強勢傾斜的改革,也難怪越改越慘。
公務人員兼職定義 在 Lin bay 好 油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realtime/20190126/1508074/
台北農產公司前天才召開臨時董事會通過由農金局副局長翁震炘接任總經理一職。不過,北市議員游淑慧今晚其個人臉書質疑翁震炘具公務員身分,依法不得兼職,日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及兼任北農董事長的副市長彭振聲明確告訴她翁辦退休才接任,現在卻傳出翁是留職停薪,游質疑民進黨政府輸不怕,罵不怕,人事任命都一定要「硬吃」,還揚言開議前要向監察院及銓敍部檢舉及告發翁,並說不想將時間浪費在質詢翁合不合法。
這個問題本粉絲團之前就講過了,但嚴格講起來翁副局長要去北農當總經理還是有合法的途徑,為什麼這樣說呢?
翁副局長借調則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如果她退休去接又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四之一條,所以借調跟退休都不行,那他要怎麼合法接北農總經理的位子呢?
答案就是 留職停薪
而法源就是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四條第六款
經核准配合國家重點科技、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服務。
這個法說的很清楚,可以借調公務人員到公民營機構、政府捐助經費達到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財團法人服務。
那北農算不算公民營事業機構?
翁震炘面對媒體又這樣表示:
依照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農產品批發市場為公用事業,並非以營利為目的,且北農章程也規定該公司非以營利為目的,此外,北農適用農產品交易法是為特別法,特別法又優於普通法,因此不能以一般的商業界適用的公司以營利為目相提並論。
其實他也不用講那麼多,北農只要符合公民營事業機構的定義他就合法,那什麼是公民營機構?
公民營事業機構:指公營事業、政府核准立案之民營企業、財團法人研究機構等單位。
所以翁震炘在當北農總經理,這條上的合法性是依照這個法條。
農業四大寇之一的林佳新又跳出來講話:
「游淑慧議員我想如果妳懂農業界怎麼在搞翁主秘,你就不會怪罪他接北農總經理」並表示,若翁不接就準備被冰起來晚節不保,接了幹得好還九死一生;更指出,年前這時候讓翁去接,擺明要讓他當炮灰。
他只看到表面的東西,卻不懂後面暗潮洶湧的關係。
這就要講一點八卦了,翁震炘算起來應該是前農糧署署長、前農委會副主委黃有才系統的人馬,因為黃有才已經退休了,所以這個系統就換人主持,其實有系統也沒什麼不好,志同道合的人會在一起那是很正常的,更何況這個系統的人其實在農糧體系的評價都還不錯。
翁原本農糧署主秘當的好好的,被明升暗調到農金局當副局長,表面上看起來是升官,但實際上是被調到較小的單位當副手,而且這些業務都不熟悉。
接他位子的人叫陳啟榮,他的位子是農糧署東區分署的署長,東區分署長的位子陳昌岑去接,陳啟榮以前在農委會企劃科企劃處,當時的科長叫做胡忠一,現在的農糧署長也叫胡忠一,所以講到這個應該看的懂的人就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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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就一直講,要改善北農,就應該從結構性的問題動手,什麼是結構性的問題呢?其實就是北農的董事結構,吳音寧是下台了,但農委會讓一席常董給盤商的結構有改變嗎?北農現在盤商佔了三席常董,三席董事的結構有改變嗎?這種結構不改變,換誰上去都是送死,翁副局長我個人肯定他過去三十年來在農糧領域表現的專業跟操守,但我也不看好他,我覺得真的是來送死的。
那麼盤商為什麼可以當批發市場的董事?為什麼可以持有批發市場這種公用事業的的股票呢?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 13 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以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農民團體。
二、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三、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及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四、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五、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出資組織之法人。
六、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農民團體或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
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組織除前項第一款外,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全台灣所有主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都是公股過半的公用事業,只有北農在過去設計成公股不過半,民股過半的體制,其他像西螺、台中、高雄、鳳山等主要批發市場,都是公用事業,而目前北農的股份在這些零股常董跟董事手上,其實也違法,為什麼這樣說呢?
這些盤商常董適用的法規是第四款,但第四款允許的是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就也是蔬果公會、青果公會等團體,照理講應該是市場相關的公會持有北農的股份,然後再派代表人來做北農的董事,但現在的狀況卻變成這些盤商個別持股,然後每次董事會改選的時候收委託書的亂象。
主管機關農委會讓這個非法的結構維持那麼久,如果真的要做事,那就回歸到制度面,讓北農的經營依法處理,執政黨不是最愛高喊改革嗎?這種不合法的制度怎麼不改革呢?甚至還讓了一席常董給盤商,這種往盤商往強勢傾斜的改革,也難怪越改越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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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兼職定義 在 Re: [請益] 公務員不是不能兼職? - 看板PublicServan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gardenless20 (吱吱叫)》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公務員不是不能兼職?
: 時間: Tue Sep 9 15:25:39 2014
:
: 之前聽說公務員身份是不兼職,但我看到很多補習班老師幾乎都是公務員
:
: 而且他們都不會隱匿身份=.=直接在課堂上談工作時的狀況。
:
: 所以很不明白公務員是可兼職?還是不可?
:
: 還是說他們剛好沒被人抓?
:
: 另外,公務員是不是只要晚上或者假日兼職,然後是直接拿現金的那種
:
: 都可以嗎?
:
: 公務員除了領死薪水外,若想在增加點收入
:
: 有何辦法唷?
請Google「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歷次修正沿革及歷來相關解釋彙整表」
→補連結:https://ppt.cc/UUrD
https://ppt.cc/E9Nr
依銓敘部85年10月28日八五臺法二字第1374625號函,
補習班是補習教育法內所稱短期補習教育,也算「教學」
所以公務員經報准許可後,可「公餘」在補習班兼課。
公餘以外的話,上班時間可自行利用休假,兼課4小時,但也要機關核准。
如果機關很忙,長官很機車,不會准!連休假都不准去兼課...XDDD
另外,可以投稿報紙、寫書投稿出版社都沒有問題!
請參考「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歷次修正沿革及歷來相關解釋彙整表」
司法院32年4月28日院字第2508號函,
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
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均非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謂經營商業。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62.151.133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10247541.A.93D.html
: → gardenless20: 問一下:公務員可以不透露身份,然後兼職當代班? 09/09 15:32
: → gardenless20: 或去打工嗎? 09/09 15:32
原則不行兼職!
也就是除公務員服務法第14-1、14-2、14-3條之情形外,都不能兼職
: 推 abc06: 不能 但不被抓到就OK 09/09 15:34
: → abc06: 補習班發薪水有可能是直接給現金 不報稅 09/09 15:35
不是這樣,跟現金無關好嘛
現在科技這麼發達,錄音、錄影檢舉一堆,抓到是「法定停職」送懲戒
: → einard666: 你有本事不被抓到請自便 但被抓到了就自己承擔後果而已 09/09 15:35
: → einard666: 人家名師被抓到 公務員不做說不定賺更多 你呢? 09/09 15:36
應該都有簽准啦~
: 推 keepingtime: 伸手文! 09/09 15:45
不過好像很多人都還不清楚
: 推 airlow: 我覺得這是公務員應該爭取的權利,很多職業根本沒必要禁業 09/09 16:57
同意,我好多事業沒辦法做XD
退休金比以前少,應該要准公務員公餘兼職(與行使公權力無關之業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71.240.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10254236.A.A3F.html
教學都可以,但請簽奉機關核准。
公務員得於辦公時間外幫忙家人、親戚經營商業。
行 政 院 50 年 8 月臺(50)人字第 4829 號令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
業,係對公務員個人所加之限制。若其親屬經營商業,
依司法院院解字第 3812 號解釋:「公務員之父兄經營商
業,如係以自己之名義為自己之計算而為之者,雖公務
員與之同居或共財,亦非公務員經營商業」之意旨,自
屬法所不禁。該省(係指臺灣省)政府所呈公務員於辦
公時間外協助其配偶經營商業,其商業既非公務員本身
所經營,且係於辦公時間外為之協助,與公務員服務法
第 13 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我個人認為這是大官條款,誰出書?誰教書?
很久以前,這些事都是大官壟斷在做的事,所以當初開了這道門
現在教書、出書比較不難,看個人實力囉
沒差,都要機關同意核准。
公務員服務法第14-3條規定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
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公務員哪有在口頭的?XD
而且法條是寫服務機關同意,不是長官同意
機關不會說話,簽上去讓長官蓋機關首長章吧
PS:甲乙丙章無所謂,有人要決行就好,有些機關會發同意函,多數則奉准即可
另外要先問一下人事單位,理論上要先會人事,但看各機關流程囉
@@這位大大,也太古意;基本上網路不要露名,或借名,誰知道誰是誰
但廣告收入被抓到一樣是兼職,新型態商業模式的一種而已,很難說得過法律人
銓敘部76.3.26(76)臺銓華參字第八五00五號函
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在自家指導學生書法並酌收費用,乃屬於公務時間外
從事之私人工作,既不影響公務,亦無損公務員之尊嚴,尚不在「公務
員服務法」第十四條所稱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限制之範圍。
但函釋是自家指導學生,仍請注意。
※ 編輯: a9301040 (219.71.240.34), 09/09/2014 21:32:20
公務人員業餘非職務性之研究說明,得申請專利。但不得設廠製售。
公務人員業餘非職務性之研究說明,依專利法規定,用私人名義申請專利
以取得法律保障,尚非公務員服務法所不許;惟若以此項專利設廠製售,以公
務人員名義為公務人員計算而為之者,應受該法第13條規定之限制。公務人
員基於職務行為所生之發明,不問是否由其計畫主持,此項發明成果應為機關
所有,公務人員不得以私人名義申請專利。公務人員利用公有設施作私人非職
務性之研究,應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9條所不許。
廣告、上架費是絕對不行,已經落入「經營商業」了
至於專利授權費用,就不知道了
借名,用人頭啦,網路的東西抓不到真正的人,
義務幫忙爸爸寫程式,老爸是血汗家庭之類的
錢不要匯入公務員的戶頭,不要露臉(補習班就是會露臉,會被偷拍)
非常難能證明你兼職,但具體案例要自己衡量
PS:爸爸可以置換成任何可以信任的人,不可以是會捅你的
通常女友不一定會結婚,結婚不一定不會離婚,所以不建議
公務員雖於公餘時間兼任出版社之編輯或發行人,亦為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規定所不許。
不能當編輯、發行人是確定的,至於簽約作家?
出版要簽約啊,會有一個著作出版契約
所以如果是指「單次出版」,所簽契約就是依前面函釋完全可以
如果簽約後是每次寫稿、投稿,才給付對價,那應該還好
但但但,法定停職真的太嚴重了,不值得冒險
有不在彙整表上的問題,一定可以寫信問人事總處
是啊,不要被抓到,抓到很慘的,不建議冒險
批貨網拍,不行喔!
銓敍部94年6月13日部法一字第0942453773號電子郵件
本部74年7月19日74台銓華參字第30064號函釋略
以:「服務法第13條但書所指『投資』與同條前段之『經
營』,在含意上原有不同,『經營』原為規度謀作之意,
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的組
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而言;至
於『投資』乃指以營利為目的,用資本於事業之謂,其
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之業務處理有別……」準此,
公務員於拍賣網站上買賣倘具有規度謀作之性質(如藉
架設網站買賣物品以獲取利益之營利目的),尚難謂非
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稱「經營商業」之範疇,公務
員仍不得為之。
應該還是不行
勞務給付的對價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2條規定不以現金為必要
從而如果該等行為被定義為受雇勞工,好像就兼職了
這問題沒找到函釋,不過建議不要
家教部分已補函釋,如上。
→補連結:https://ppt.cc/UUrD
https://ppt.cc/E9Nr
抱怨一下,禁止兼職跟經營商業的目的
一般認為「避免公務員分心」、「避免濫用公權力圖利自己或他人」
利益衝突是絕對禁止,這當然沒有問題
但分心這件事,跟國家屁事,為什麼我們不能去小七
用勞力去換到勞務對價呢?
重點是國家現在對我們不好(薪水雖然可以混口飯吃)
但退休金應該是領不到了,X的
不兼職怎買房子、存退休金,不然誰爽爽過會想要花時間去兼職
基層兼職都是辛苦的工作,已哭...
※ 編輯: a9301040 (219.71.240.34), 09/10/2014 04:48:47
真的,王八~
真的,如果無利益衝突,但影響到本職應該考績法要管的
我哭哭好久了...以前研究過能不能兼職XD
※ 編輯: a9301040 (1.167.69.197), 09/10/2014 17:49:17
我自己認為
日子能過得去,不代表不能用自己的勞力或知識多賺一些錢(業外收入)
並不是要發大財,而是希望自己跟妻小過好一點
個人還是認為與公權力無關的,應該要放寬可以兼職
希望我們未來可以組工會,有專職的法務、有律師,可以跟考試院、行政院周旋
也可以提各種法案的修正草案等等,民代要拜票也才有統一的地方去XD
網路就不要用本名、不匯款到本人帳戶,請參考前面的說明
這一說,就是公務員應「專職」說,也就是不可以分心
美國還有一天上班兩小時的警察勒~
我還是推「利益衝突迴避說」,也就是與利益衝突無關者,都可以兼職
未來應該正面表列
影響到正職,應該是「懲戒法」「考績法」的問題
不能因為有能拿刀在捷運上殺人,就禁止全國人民用刀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