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深鞠躬 道盡一切】
堅定改革必有陣痛 風雨過後迎接天明
歷經無數次的協商與七天的表決後,此次年金改革的三大法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均已三讀通過。
改革過程是痛苦的,無論是受到影響的公教朋友、行政院與考試院全體人員或是朝野各政黨的立法委員,均在法案立法、協商與表決的過程中,內心備受煎熬。民主進步黨感念過去軍公教朋友,在國家面臨危難時挺身而出,我們也知道,國家給予其優渥退休保障之歷史背景,更知道此次的年金改革勢必造成公教朋友極大的衝擊、不安、焦慮以及無助,但是,面臨退撫基金破產迫在眉睫,民主進步黨不得不做出沉重的決定,毅然決然進行年金改革,我們願對過去制度設計不善、退撫基金績效不彰以及更改對於公教朋友的承諾,深深地向受到影響的朋友們致歉,也感謝公教朋友的體諒與包容,為了臺灣的未來,你我都付出了最大的努力,共同捍衛我們摯愛的這片土地。
本次年金改革的重點,在於降低所得替代率、刪減優惠存款利息、延長退休金計算期間、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不同職業別年資併計、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以列入退休年資計算等,公務人員、公校教職員以及政務人員的改革通過後,共可省下約1.3兆元,並為112年新進人員規劃全新制度,同時也檢討政務人員退職制度,使得我國的年金制度更趨完善。
首先,調降所得替代率。肇因於過去退休制度的不完善,導致退休人員的所得替代率動輒超過八成,但OECD國家多半在40%至60%之間,過高的所得替代率,將使得年金水庫瀕臨乾涸,為了緩和破產的壓力,此次改革在公教人員的部分,35年年資的替代率將由75%,分十年降至60%,在政務人員部分,部長級人員則由55%,分十年降至40%,除了達到改善制度的目標外,也盡可能減低公教人員受到的衝擊,採取漸進式的改革方式,並設立32160元的最低保障金額,若退休金低於此金額者,則不予調整,另外,也針對早期退休者,設立人道關懷條款,適度提高其退休給付,並非如外界謠傳般以毫不留情地一次到位之方式修法,亦符合大法官解釋文的意旨。
再者,刪減18%優惠存款。優惠存款利息雖有其歷史背景,但隨著時代的演進,公教人員的薪資與一般勞工已無明顯差距,爰此該制度必須進行改革,本次修法,不分公務人員、教師以及政務人員,18%優存利息將在諸法施行後兩年半內落日,但是,亦考量領取一次退休金人員可能賴此維生,因此,該類人員的優惠存款則分6年降至6%,兼顧改革必要以及保障弱勢的雙重目標。
第三,延長退休金採計期間至15年。此變革乃為達到繳費與給付之衡平性,因此,過去以最後在職一個月的薪資做為退休金計算基準,可能發生退休前最後一個月時調任高職等職務以獲取較優渥之退休金,此種情形顯失公平。本次改革將公教人員的退休金採計期間由最後在職5年逐步延長至15年,此與OECD國家逐步調向終身均俸方向一致,但已退休者並不受到影響。
第四,逐年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近幾年來,整體制度運作面臨人口老化與少子化、退休人數逐年累增以及退休年齡下降等困境,除造成政府與退撫基金破產壓力外,更會讓優秀的人才過早退休,不利於經驗傳承,因此規劃適度延後退休年齡。但亦考量到部分公教人員另有人生規劃,將自願退休條件與全額退休金起支年齡脫鉤,未達全額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公教人員,可選擇減額年金或是展期年金的方式領取退休金。全額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的部分,公務人員則有10年的過渡期間,並設計指標數,逐步調整至65歲,危勞職務者則維持現行的70制(年滿55歲且年資達15年),中小學教師則是逐年調升至58歲,同樣設計10年過渡,以漸進的方式達成改革目標,另外,考量原住民族群與國人平均餘命之差異,原住民人員自願退休年齡與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均提前5年。
第五,此次改革最大之亮點,在於不同職業別間年資得以併計。過去公教人員離職後,年資會中斷,且無法累計,導致雙方難以對話與了解,不利於政府施政,改革後,不同職業別間人才得以相互轉任,促進公私部門人才交流,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
第六,本次修法亦因應少子女化之國安問題。於年金改革後,公教人員得以選擇繼續全額繳納其育嬰留職停薪的年資,併入退休時總年資計算,增加退休金的給付比率,鼓勵年輕公教人員生育子女。
第七,為求年金永續,每5年將進行制度檢討。建立滾動式檢討機制,強化公教人員年金財務穩健之監控,以建構長遠穩健可行的年金制度。
最後,檢討政務人員退職制度。在民國93年以前任職政務人員中,不乏由常務人員轉任者,可與政務年資合併計算,導致其任職年資較短,但卻享有較高的退休金計算基準,更常受到各界的批判,職是,為改革此不公平現象,已規範法施行後擔任政務人員者,仍以原職薪額及適用的退休制度計算退休金。
年金改革過程艱辛,民主進步黨自始而終仍堅定改革,抱著嚴肅且不捨的心情,進行年金改革,我們深信,在歷經各種挑戰後,勢必可以風雨過後見天晴,望公教朋友體諒,並共同攜手守護臺灣的未來!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退休年資計算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改革/承擔 了解/容忍】
年改法案,繼前天(27日)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今天終於通過「公立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只剩下明天的「政務人員退撫條例」。最複雜的兩大法案經過6天的協商、連續6天的院會終於通過。
這期間我相信不同立場的人都盡全力捍衛、爭取,攻防、論述,衝突、妥協,有汗水、淚水,陳抗、沮喪,但我更相信這一刻沒有人是歡騰的。「改革」是痛苦的,除需要「勇氣」,更重要是「承擔」,對於受衝擊的人,民進黨當然「了解」他們的憤怒,更需「容忍」他們的怒罵與抗議,歷史共業、制度錯誤,終須變革,三讀後,看到各黨立委發言堅持到最後一刻,在立法院25年來,經歷各種法案審查,心情從沒有此刻之複雜,我相信大家都非常沉重,改革之路尚需繼續走下去,再迢遙還是要挺下去。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於今(29)日完成三讀,與公務人員的退休金計算內涵趨於一致,包括:優惠存款利息調降年限為兩年歸零、所得替代率採十年逐年由75%調降至60%(以任職年資35年計)、退休金由施行後首年以最後在職五年平均薪額逐年調整至最後在職十五年平均薪額計算。主要不同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教師月退休金起支(請領)年齡將調整為58歲,其餘教職人員仍與公務人員一致,月退休金起支(請領)年齡逐年延至65歲。
因為教職員與公務人員最大不同在於,公務人員退休法明訂於民國100年1月1日起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由75制改為85制,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並未隨同調整,使得本次教職員退撫條例立法時,最大爭議點即是第32條,有關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的規定到底應該是58歲或60歲,經過與全教總多次溝通後,加上考量教師初任年齡隨著師資培育發展延後7歲多,以及師範大學86級以後公費生過渡的需要,所以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教師月退休金起支(請領)年齡調整為58歲,以減緩對這類教師的衝擊。
同條另一個爭議點是具原住民身分的中小學老師到底是多少歲可以申請全額月退休金,引發許多立委關注,紛紛向民進黨黨團與教育部溝通、了解,一來一往即花上四、五個小時在溝通,有疑問的立委才清楚了解條文其中的規定,一樣是58歲無疑,但民進黨團為讓條文規定更清楚,也釋出善意提出再修正動議,讓第32條順利通過,所以教職員退撫條例的通過,實因各政黨立委、林萬憶政委、教育部以及黨團同仁不辭辛勞、兢兢業業的努力溝通的成果,在此萬分感謝。
再者,教育部對外公布的年金改革法案精算報告,中小學教師是以60歲請領月退休金進行精算,並未以58歲退休為精算假設條件,但考量僅提前2年退休,對基金財務影響不大。在優惠存款利率歸零後,政府一年仍將節省200億元支出。整體教職員年金改革可節省之經費至少有6千多億元,將全數挹注回退撫基金。
全案共計100條條文,重要條文如下:
1. 最低保障金額(條文第4條第6款)設定為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現為32,160元)。
2.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准許採計為退休年資,並由教職員選擇繼續全額繳費(條文第8條第4項)。
3. 退休金計算基準-退休前平均薪額採計期間(條文第28條附表一)從最後在職5年平均薪額,逐年拉長到最後在職15年平均薪額。
4. 自願退休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相關規定(條文第32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教師自願退休請領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58歲,其餘教職員從115年起逐年加1歲,至121年以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至65歲;另外設有15年過渡期指標數銜接。
5. 優惠存款利率調降方案(條文第36條):支領月退休金者,採2年半時間歸零,第一年從18%降到9%,第三年(110年1月1日起)為0%,並定有人道關懷條款規定。一次退休金者之18%維持年改版6年逐降,32160元以下不予調整,超過32160元的部分至第7年(114年1月1日起)降為6%。
6. 所得替代率調降方案(條文第37條及第38條):所得替代率分10年,從本(年功)薪額2倍之75%降到60%(年資35年)【年資15年者,所得替代率則在10年間從45%降為30%】,每年調降1.5%。
7. 增訂原住民退休條款(條文第18條及第32條):原住民教職員自願退休年齡降為55歲,但須視其餘命之延長情形再作檢討;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及條件為任職滿25年且年滿60歲,仍可適用附表2指標數過渡期之設計(如法案施行第1年指標數為76,年資25年,年齡51歲申請退休仍可領月退休金)。
8. 調降退休所得及優惠存款利息所節省經費全部挹注退撫基金(第40條)。
9. 增訂配偶請領遺屬年金(原月撫慰金)之婚姻關係為10年,須年滿55歲;同時支領政府預算支給之定期給付者,只能擇優領取(條文第45條)。
10.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要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第80條)。
11. 增訂離婚配偶具婚姻關係存續滿2年以上者,得請求參與分配該教職員退休金之權利(條文第83條、第84條及第85條)。
12. 增訂年資保留及年資併計機制(條文第86條及第87條),其中年資併計成就年金給付後,可終身支領年金。
13. 增訂每5年檢討制度設計與財務永續發展機制(條文第97條)。
14. 建立新制度(條文第98條):明定自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人員,重行建立新制度。
15. 年金改革實施日期(條文第100條);訂自107年7月1日起實施。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退休年資計算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公務人員退撫法通過 年金改革開啟新頁】
讓我們共同來承擔 也對受衝擊的公務人員表示歉意 請諒解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於今(27)日完成三讀程序,開啟台灣邁向年金體系財務永續發展的新頁。未來光是優惠存款利率歸零後,政府一年將節省145億元支出。整體公務人員年金改革可節省之經費至少有7千多億元,將全數挹注回退撫基金,至少維持退撫基金30年之財務穩健。
年金改革近十年來已成為全球趨勢,台灣為因應人口老化及少子化的衝擊,亦無法逃避,亟需戮力改革,過去馬政府時期雖有提出改革方案,但終究敵不過國民黨立委的杯葛,而失去改革先機,使得台灣年金改革一拖再拖,使得職業分立保障差異過大、所得替代率過高、平均投保薪資採計期間過短、保險費率偏低或提撥不足、請領年齡參差不一、基金投資報酬率偏低,優惠存款未隨環境條件改變而取消,加上多項不合理制度如黨職併公職、政務官併計事務人員年資等社會各界長年以來詬病的問題延宕未處理,不僅造成各項退撫基金面臨破產危機越來越急迫,更讓年輕人無望,缺乏世代正義。
由於年改涉及層面廣泛、問題繁多且不易處理,所以民進黨自去年520執政以後,即展開長達一年的年改國是會議,並提出多項年改方案,之後分別由考試行政院送交立法院審議,而立法院經由司法法制委員會五天密集審查、五天半的朝野協商送院會處理,過程中即使國民黨以大法官釋字第717號解釋為其反對理由,自委員會審查開始即採取杯葛、拖延戰術、動作不斷,民進黨仍秉持堅定改革之決心,相忍為國,不斷與各關心年改之團體進行溝通協調,更平心靜氣與各政黨黨團坐下來折衝、協商,並釋出最大善意採納各黨團或委員提出之修正意見,其中公務人員退撫法草案,自6月22日起經三天半全天冗長發言、逐案表決進行二、三讀程序下,率先在6月27日完成三讀程序,跨出年金改革第一步。
全案通過條文共計95條,其中重要的條文,如:時代力量黨團所提退撫基金提撥率平衡機制(第8條)及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第82至84條)、國民黨鄭天財委員提案降低原住民公務人員自願退休年齡及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條文第17條及第31條)、曾銘宗委員提案訂定退撫基金運用管理之授權規定(第10條)、蔣乃辛委員所提資遣法定程序(第23條)、親民黨團所提機關組織精簡加發慰助金繳回標準(第41條),以及時代力量黨團與曾銘宗委員針對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調整機制之修正動議(第67條),民進黨並非鐵板一塊,均有採納。
另全案重要條文如下:
1. 最低保障金額(條文第4條第6款)設定為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現為32,160元)
2.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准許採計為退休年資,並由公務人員選擇繼續全額繳費(條文第7條第4項)。另責請相關機關全面檢討性別工作平等法,軍公教保險及勞工保險個人負擔部分,研擬由政府負擔。
3. 退休金計算基準-退休前平均俸額採計期間(條文第27條附表一)施行後從最後在職5年平均俸(薪)額,逐年拉長到最後在職15年平均俸(薪)額。
4. 自願退休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相關規定(條文第31條及第33條):
(1) 一般公務人員自願退休請領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採5年過渡自60歲逐年延至65歲;至於指標數部分,則以10年過渡期與現行85制指標數銜接。
(2) 危勞職務自願退休請領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則維持現行規定(任職滿15年且年滿55歲)
5. 優惠存款利率調降方案(條文第36條):支領月退休金者,採2年半時間歸零,第一年從18%降到9%,第三年(110年1月1日起)為0%,並定有人道關懷條款規定。一次退休金者之18%維持年改版6年逐降,32160元以下不予調整,超過32160元的部分至第7年降為6%。
6. 所得替代率調降方案(條文第37條及第38條):所得替代率分10年,從本(年功)俸(薪)額俸2倍之75%降到60%(年資35年)【年資15年者,所得替代率則在10年間從45%降為30%】,每年調降1.5%。
7. 增訂原住民退休條款(條文第17條及第31條):原住民公務人員自願退休年齡降為55歲,但須視其餘命之延長情形再作檢討;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及條件自110年起為任滿25年且55歲,之後逐年延後1歲至60歲止。
8. 調降退休所得及優惠存款利息所節省經費全部挹注退撫基金。
9. 修正配偶請領遺屬年金(原月撫慰金)之婚姻關係為10年;同時支領政府預算支給之定期給付者,只能擇優領取(條文第45條)。
10. 增訂離婚配偶具婚姻關係存續滿2年以上者,得請求參與分配該公務人員退休金之權利(條文第82條、第83條及第84條)
11. 增訂年資保留及年資併計機制(條文第85條及第86條),其中年資併計成就年金給付後,可終身支領年金。
12. 增訂每5年檢討制度設計與財務永續發展機制(條文第92條)。
13. 建立新制度(條文第93條):明定自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人員,重行建立新制度。
14. 年金改革實施日期(條文第95條);訂自107年7月1日起實施;原訂第1年實施之方案則調整為1年半(即自107年7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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