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節沒有快樂
#血汗奴工契約
#600萬天價違約金 #二週185小時過勞班表
#36小時往返4家醫院82.8公里
#醫師勞權完整入法保障
明天是醫師節,是大家感謝醫師的節日,尤其在疫情肆虐下,所有醫事人員為了守護台灣在前線作戰,十分辛勞。
但是,今天我參與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召開的記者會: #求償天價違約金 #醫師節沒有快樂 ,發現有些醫療機構會運用與醫師 #不對等的議價權力 ,讓醫師簽訂有 #天價違約金 的契約,並仗勢排給醫師 #血汗過勞班表 。
跟工會申訴的這名醫生,被雇用的醫院告上法院,要求賠償 #600多萬的違約金,而這位醫生,離職前的過勞班表是 #兩週185小時 ,其中甚至包含 #36小時內開車往返4家醫院 總共 #82.8公里 的不合理工作。
這位醫師不是單一個案,事實上,台灣醫師的勞動權益相當堪憂,有不少血汗過勞的醫師。
政府在去年九月將住院醫師納入了勞基法,享有勞基法的保障。然而,根據我的辦公室所整理的資料,住院醫師僅佔全體醫師的10%。
而其中勞動權益最為不保的是私立醫院的醫師,因為私立醫院的醫師只能自己跟多數由財團經營的院方談判,簽立勞動契約。
我的國會辦公室初步整理公、私立醫院醫師的勞動現況如下:
根據衛福部統計處的資料,2017年台灣平均每萬人執業西醫師數為19.7人,比起OECD主要會員國的中位數(平均每萬人執業醫師數33.0人)低很多。換言之,台灣的醫師平均要負擔的服務量相對而言是很重的。
台灣引以為傲的醫療品質,其實是靠醫師的過勞撐起,這是亟待改善的問題。但是 #醫師的勞動權益保障 目前相當不完善。
1⃣如果受雇於公立醫院,依 #公務人員法制 進用的公職醫師,可以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保障;如果有軍職,則有軍人相關法制保障。
2⃣受雇於公立醫院但沒有軍公職,或是受雇於私立醫療機構的醫師,以往一直欠缺保障。直到去年的9月,這些醫師中的 #住院醫師 才終於適用 #勞基法 。
3⃣但是,受雇於公立醫院但沒有軍公職,或是受雇於私立醫療機構的 #研修醫師 或 #主治醫師 ,目前完全沒有保障,只能回歸一般私法自治原則。
以記者會所提到的醫生為例,該名前義大醫院的A醫師當初與義大醫院簽了切結書,接受為期兩年的次專科訓練。兩年期間A醫師到外院服務並受訓,由義大醫院給付A醫師薪資以代替給外院的培訓費用。切結書中約定完訓後要回到義大醫院服務兩年,否則要賠償 #進修期間所支領一切費用兩倍 的違約金。
結果A醫師受訓完回到義大醫院工作後,義大醫院安排了 #兩週185小時 的過勞班表,其中甚至包含 #36小時內開車往返4家醫院 的不合理工作安排,A醫師身心不堪負荷,而冒著鉅額違約金離職。目前被義大以違反契約告上法院,要求賠償600多萬的違約金。
從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所接觸到申訴可以發現,這種利用鉅額違約金迫使醫師接受不合理的工作安排的情形並不是個案。包括A醫師以及其他私人診所等不是受勞基法保障的醫師,因為缺乏 #勞基法第15-1條 的保障,只能被迫接受僱主所提供的契約。
事實上,衛福部去年就已經提出了《醫療法》醫師勞動權益專章草案,並在去年4月送行政院,迄今已經過了 #20個月 ,但行政院尚未把草案送進立法院審查。我呼籲行政院要加快腳步, #醫師勞權不能等 ,儘速送案完整保障醫師勞權。
在法律修正前,我也要求衛福部不能拖延,應研訂契約範本或辦法,來杜絕這類不合理的奴工契約。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註:勞基法第15-1條規定,雇主與勞工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必須要在合理範圍內,否則該約定無效: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台電員工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利用公家網站宣傳「以核養綠、護藍天」。然而,銓敘部次長對自己主管法規完全不熟,竟然認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不包含公民投票,被我當場提出條文打臉,次長改口不應這樣宣傳。 2.就聘僱人員自7月1日起,選擇依新制提繳退休金,或依舊制繼續提存離職儲金,各機關自9月...
公務人員 離職 30 天 在 謝衣鳯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家庭照護壓力大且難以喘息😢
#衣起立法幫助家庭照顧者💪
1. 家總在 2016 年與 104 銀髮銀行合作「在職照顧者狀況調查」,發現 84% 的照顧者認為家庭照顧會影響工作表現, 2017 年又對台灣 950 名企業員工進行調查,有 144人 是每周負擔 20 小時以上的「在職照顧者」,平均照顧期至少 8 年,超過半數需要平均 6.1 個月才能把現狀穩定下來。
2. 台灣因照顧失能家人,而「選擇失業」的情形,比日本還嚴重。 2015 年勞動部的資料,台灣 1,153 萬就業人口中,估計有 231 萬人受照顧責任影響,因為照顧失能家人,而「離職」約 13.3 萬人。 與日本相比,日本人口數是台灣人口的 5 倍,可是因為照顧家人而辭職人數每年約有 10 萬。
3. 台灣長照 2.0 的規定,失能親屬需持續 6 個月以上,且自主狀況沒有辦法恢復者才能申請相關資源。所以,許多勞工在 6 個月內,得不到政府援助只好「選擇失業」。反觀日韓呢?韓國勞工 1 年有 90 天無薪家庭照顧假可用,日本勞工 1 年有 93 天介護休業。台灣則是,公務人員與勞工都是每年 7 天的家庭照護假。本會期,衣鳳已經提案由就安基金支應, 5 天 6 成薪的有薪家庭照顧假。未來,我也希望再提出,由就安基金支應 30 天 6 成薪的長期照顧假。
4. 既然,長照 2.0 預算執行率低落,資源分配不均, B 級單位失控擴充,服務喪失照顧價值只為衝量,中高齡因為照顧失能家人而離職者,很難再回去職場,晚年生活可能也有問題。我已提出「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九條之一的法律提案,只要家庭照顧者完成長照訓練及認證,並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後,就可以向長照基金申請補助,等於由政府來補助家庭照顧者來照顧自己的家人,更能直接而有效的使用長照預算及資源。
相關新聞報導:
搶救家庭照顧者被迫離職 藍委推動「給付有薪的家庭照顧假」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723002507-260407
長照2.0預算執行率僅5成 藍委推長照假入法
https://news.ltn.com.tw/news/health/breakingnews/3237090
國人長照壓力山大 藍營籲比照美日一年增93天長期照護假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22531
公務人員 離職 30 天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新聞:日前有消息指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中指出約聘人員任滿三年,可擔任有職稱職等的職務,被質疑破壞文官制度。儘管人事行政總處澄清,約聘人員與政府機關是公法契約關係,因此不會取得公務員身分,也不會影響正常公務人員體系升遷權益。然而,李來希在臉書暴怒狂批民進黨政治分贓,有夠不要臉。葉毓蘭認為「這個彈性用人的巧門一開,後患無窮!!!」,她更在文章最後標記「#就像土豆電腦揀選的卡好」、「#黑官一開將來比誰的紅包大背景硬」。
想法:
1.難道這個法案出現前,政府就沒有約聘人員?
就沒有背景硬的人吃香的事情嗎?
其實葉教授跟李先生可能沒去看過這個法案內容,
如果你有看過,
你就會知道,
這個法案正是要禁止背景硬的人走後門,
把約聘人員的遊戲規則明文化的!
比如:
第14條規定「各機關首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聘約人員。」「前項應迴避進用之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進用者,進用至契約期滿為止。」
這條就可以斷絕背景硬的人(國親皇戚)進來,
之前已經進來的國親皇戚,合約到期就可以叫他滾!
像我之前當兵時在某軍校,
裡面一堆約聘阿姨,都馬是裡面長官的親戚,
每天來就是喝茶看報紙,業務都凹阿兵哥做,
下班時間還沒到,就開車在校門口排隊了。
這種人,在通過這個法律後,就會消失,
之前已經進去的,合約到期就可以叫他滾!
這樣有什麼不好?
2.再來就是法案規定約聘人員分五等,
最高等的是第五等,
要博士或證照(比如律師執照)
或有8年甚至1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才能擔任,
沒有一定資格不能升等,就是把遊戲規則講清楚,
不然背景硬的人明明學歷跟經歷沒有符合條件,
卻可以一路往上升,難道是好的嗎?
3.法案將這些約聘人員的薪水條件、退休金
跟休假及終止契約要件都訂清楚,
那至少不會不同機關的遊戲規則都不一樣,
像法院也有法官助理,有的還做了十幾年,
那他們的薪水條件都還是靠每次換約來處理,
如果機關主管看你不順眼,說不續約就不續約,
那對他們而言有什麼保障?
我覺得把終止契約的要件寫清楚,也是必要的...
4.法案還規定兼職禁止規定跟旋轉門條款(第30、32條),
就是你既然服務於公家機關,那還是不能兼差,
離職後3年內不能跟原來服務機關接洽業務,
這樣有什麼不對?
難道約聘人員說自己不是公務員所以可以兼職,是對的嗎?
5.其實葉教授或李先生痛罵的這些事情,
(皇親國戚,背景硬的人吃香,沒背景的人吃屎)
正是從以前到現在都存在的現象,
如果你有去看法案內容,
你會發現這個法案是要矯正這些亂象的,
我不知道為什麼國民黨可以把這個東西講顛倒呢!
6.不過還是特別強調一下,
約聘人員,就是約聘人員,沒辦法取得公務人員資格,
這個法案不是讓約聘人員變成公務人員的,
那個馬總統透過甲等特考(黑官漂白)的年代已經過去了...
公務人員 離職 30 天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台電員工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利用公家網站宣傳「以核養綠、護藍天」。然而,銓敘部次長對自己主管法規完全不熟,竟然認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不包含公民投票,被我當場提出條文打臉,次長改口不應這樣宣傳。
2.就聘僱人員自7月1日起,選擇依新制提繳退休金,或依舊制繼續提存離職儲金,各機關自9月起陸續進行調查。
然而,針對選擇新制者,6月30日前提存之離職儲金是否可先結清領回,銓敘部未清楚說明,導致機關內部以訛傳訛。直到11月,銓敘部才發函說明。
對此,我要求銓敘部盡速發函至各機關,讓之前基於錯誤資訊、進行錯誤選擇的聘僱人員,有重新選擇的機會。
3.針對過去「黨職併公職」不法溢領退休金之追討,銓敘部依法必須即時公告,為何銓敘部從來沒依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