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主管A錢,你必須經手,怎麼處理?]
有位公務員這兩天私訊我說想離職,這是鐵飯碗,我第一個反應是期期以為不可。但是在聽完原委,我也困住了,這個問題太難處理。原因是他的主管有收賄,擔心被舉發,大小事都防著他,似乎有逼走他的意思,他又沒地方可調,於是想到離職這個下下策。我問他硬是待下來又如何,他告訴我另一個「恐怖故事」。
幾年前,在辦公的時候,調查局會同人事處無預警地現身,氣氛肅穆冷凝,直至今天都記憶猶新。後來有人因此坐牢﹑有人留下案底﹑有人為保住飯碗找家人去頂罪,而且過程中,許多同事都在不同房間被偵訊過,做說詞上的交叉比對,隨之又進進出出法院接受質問……說完之後,他反問我:
「洪老師,你沒遇過這類的問題吧?」
我得說,我是沒有發生過這類恐怖故事,但是在我的新書《失業教我們的事:想吃雞腿,就別勉強啃雞肋》,倒是寫了一篇文章「擋人財路者死」,裡面說的就是這個問題,也教你遇到時,怎麼自保。老實說,這是別人失業教我的事。
*** *** ***
我的朋友在三十出頭時,曾在學校任職,有一天發現主任跟廠商有勾結,私下拿回扣,這一驚非同小可,認為此風不可長,於是越級報告,告到學務長那裡去。本來他單純地想,學務長一定會出手整頓歪風;哪裡知道學務長跟主任提了此事,並且揭露告密者是他。
主任當然矢口否認,還反咬朋友一口;離奇的是學務長完全信了主任的片面之詞,並要主任處置這次的造謠風波。整件事發展急轉直下,炮口居然是對準他,太出乎意料,他完全不知道怎麼應對。學務長接著的做法更是不合理,要其他三組的主任一起來投票,決定是否要留下這位朋友。
**舉發一人,得罪所有人
第一波投票,兩票對兩票,沒說朋友能夠留下,也沒說不能留下,其實事情發展到這裡已經可以喊停。但是學務長不想停,不言可喻,是學務長不想留人。這一天星期五,學務長宣布下星期一再投一次票。想當然耳官官相護,週末兩天運作的結果,第二波投票大翻轉,四票都不留他。最後報上去的資遣理由是……
「下班後兼職,違反人事政策。」
事後朋友回想整個過程,終於想通了,得出一個意味深長的總結:「也不知道學務長與主任是什麼關係……」還好,總算不至於死得不明不白。
這讓我想到一篇文章,寫到有個年輕人請教前輩的成功之道,後者在業務上做得極為出色。前輩說,不論在職場或商場,這一生他務必做到不擋人家兩條路:
一,不擋人色路。
二,不擋人財路。
在前輩的經驗裡,凡是犯這兩樣大忌者,下場都難看。可是一般人,特別是年輕人,扛著正義大旗,最愛爆料舉發的便是這兩件事,絕對料想不到一個不小心就會被消失,人間蒸發。
貪汙容易被吃案,原因只有一個,它屬於組織型犯罪。在商周網站,中國信託第一個不姓辜的董事長羅聯福曾寫過一篇文章,教人如何拒絕拿回扣時說到:
「回扣給一個人一定無效,必須要給一票人。」
羅聯福在負責信用卡部門時,為了要翻新資訊設備,與外國廠商洽談。先是來了一名外國人,羅聯福列出需要哪些規格,以及期待品質水準到達的程度,外國人回去了。不久之後,羅聯福被邀請到飯店一談,出面的是外國人的主管,對方問他要多少回扣,並拿出一份名單,列著兩人,一位是羅聯福,另一位是資訊主管。
至此羅聯福才明白過來,對方以為他在刁難,目的是為了錢。於是羅聯福明白表示,中國信託沒有收回扣的規矩,但是他今天知道廠商的底價多少,請對方回去重新報價。後來這名外國人被開除了,中國信託也贏得廠商的敬意。
**放火,反而被火
組織有這個文化,多半一方面習以為常,不以為有錯;二方面認為天下烏鴉一般黑,就算是白的,也會被迫染黑,否則無法在組織裡生存。因此舉發一個人,很大的可能等於得罪所有人,而這個白目的「圈外人」勢必要被做掉。
這是為什麼經常聽到有貪汙情形,卻是少有被糾舉成案或是為此吃上官司者,它們多數只是大家茶餘飯後的談資罷了,繪聲繪影、煞有其事,卻始終未見公司辦人,以正歪風。很多人氣憤填膺,大罵公司腐敗、主管蒙蔽,其實真正原因是這件事太難辦,主要原因有二:
1.它可能牽涉到一堆人,若是要辦,難免「動搖國本」。
2.不確定背後「最大尾」是誰,層級有多高,難免殃及自己。
風傳媒報導過一個案例:戴立紳在中年時為了養家,花了幾年時間考上公務員,發現主管將個人應酬或同仁聚餐單據用來報銷公帳,公家購買的行車紀錄器、高檔手機都拿回家自用……,有一次他陪同政風處去調查另一個單位的案件,發現和自己單位主管的做法一模一樣,便問政風處這是犯了什麼罪,政風處答:
「貪汙。」
政風處要業績,要他站出來舉發,卻未盡保護之責,洩露了他的名字,換來戴立紳三年被霸凌,以及國家發給的一紙「免職令」,還有後來因為被貼上抓耙子的標籤,四年求職到處碰壁。
當時,戴立紳的供詞被傳閱全單位,主管在他的座位灑符水說是要驅鬼,同事也奉命隨時拍攝他的一舉一動,無異是受到整個單位上下的排擠,精神凌虐的程度令人不寒而慄;換作我們任何人,受到這種對待大概只能身心崩潰、落荒而逃吧!戴立紳一例,更加說明貪汙是一種風氣、一種文化、一種共犯結構,個人舉發經常是螳臂擋車、徒勞無功,反而陷自己於萬劫不復之地。
**看不清幕後操盤的人
貪汙,最常發生在採購部、業務部。不過老實說,如果只是猜測,因為很難證據確鑿,再加上庭院深深,結局極有可能是抓不到真正的鬼。
凡凡在半導體業做生產管理十多年,面對一成不變的工作,感到倦勤,後來轉往車用市場,新公司是做電源。到任未久,業界嚴重缺貨,主管指名多配貨給某家廠商,可是凡凡認為應該按照規矩來,不能讓其他老客戶等不到貨,影響到他們的生產,於是自作主張沒照辦。主管震怒,一狀告到老闆那裡去,說了凡凡諸多不是,接著直接招募新人頂替凡凡,還設下防火牆,跟新人說:
「不必跟凡凡交接,他會把壞習慣教給你。」
這件事原本可大可小,主管卻將它升高層級辦理,逼得凡凡非離職不可,凡凡百思不得其解怎麼鬧得這麼嚴重;事過境遷,凡凡把事情從頭到尾想一遍,禁不住懷疑主管跟這家廠商有私下往來,處心積慮要除掉凡凡這個阻礙。但是猜測歸猜測,缺乏事證,就是不能胡亂指控或八卦謠傳,否則不僅容易惹事生非,也可能吃上官司。
可見得遇到這種事,要嘛低頭做事,眼不見為淨,一句話都不說;要嘛小心處理,首要原則是看清楚牽涉範圍有多廣,背後真正主其事的人是誰,再來稱稱斤兩,衡量自己的手腕是否夠粗、是否有能力處理,不至於落得不成功便成仁。
在有股東的公司,有的經營者打的如意算盤是「賺自己的,賠股東的」,背後操盤的可能是董事長、總經理,誰都沒有能力硬碰硬吧!不過若是到了這麼高層,一般員工也是看不清楚究竟,不留心就會踩到雷區。
**做好自我保護
有句話說:「擋人財路,猶如殺人父母」,簡直是不共戴天的深仇大恨。有些人以為舉發貪汙是英雄行為,結果常常英雄沒做成,反倒成了狗熊,因為不少是上面授意,早已藏汙納垢、爛成一窩,膽敢舉發就栽贓到你身上。放這把火,燒到的可能是自己;捲鋪蓋走路的不是對方,而是自己。
話說回來,假使自己是流程的一環,也會經手,顯然已經陷入風暴裡;而且還是個「圈外人」,屬於非常凶險的情況,務必做好自我保護。因為貪汙的人想的無非是把大家都拉進圈內利益均霑,誰也別說誰黑;相對的,圈外人等於是不定時炸彈,勢必要除之而後快。蹚不蹚渾水都是難,因此建議你:
1.做好自我保護:像是影印、拍照或截圖,留下事證。
2.別像個不長眼的人:謹言慎行,話到嘴邊留三分,減少被盯上的可能性。
3.儘早擇良木而棲:把履歷丟出去,開始找工作,先走為妙,安全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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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取自:樂天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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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管中閔合法嗎?合理嗎?】
在紛紛擾擾後終於當上台大校長的管中閔風波不斷,近來監察院認為他匿名在報社撰寫社論收受報酬違反「公務員不得兼職」的規定通過彈劾案。
在我們把彈劾跟政治鬥爭超連結以前,從法律上來看,這到底是不是合法的?
🎸公務員為什麼不能兼職?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4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除非法律有規定,否則不能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這是公務員不能兼職的法律基礎,理由不難想像:希望你專心公務、少一點外務,也能確保你公正執行公務。
🎸管中閔做了什麼事?
根據監察院的彈劾書,管中閔從民國99年起至105年,在壹週刊雜誌匿名撰寫社論、刊載於三個雜誌專欄中,平均每月固定獲取超過5萬的報酬。
🎸在媒體投稿、撰稿,算是「兼職」嗎?
法律規定不能兼職,但做什麼算是「兼職」,法律並沒有講清楚,實務上往往是行政機關碰到具體個案的時候會去詢問主管機關(銓敘部),請銓敘部去補充解釋哪些行為算是兼職。
在媒體投稿、撰稿算不算兼職,銓敘部其實有解釋過。
銓敘部說,公務員不能擔任新聞雜誌的編輯、發行、經理或其他職員,但可以擔任「報社特邀專欄撰稿」,只要不涉及職務上的事務就好。
(臺銓華參字第46252號函)
從這一點來看,公務員其實可以接受媒體邀請專欄撰稿,只要不涉及職務內容。
🎸既然之前說可以,監察院還憑什麼彈劾?
監察院在彈劾的時候,也知道這個銓敘部的說法,但監察院認為不能只看銓敘部的這個解釋,如果連銓敘部的其他解釋一起看,管中閔的行為並不算是合法兼職,例如銓敘部也曾經說過合法的兼職應該具有「偶一為之」、「賺取薄利」的特性。
(台銓華參字第82025號、法一字第0922239192號、法一字第0993185240號)
除此之外,監察院認為管中閔當時負責陸委、財委、國貿委等各種政務,參照管中閔撰寫的社論主題,無法相信他撰寫的社論「與職務無關」,如此一來也不符合之前銓敘部說可以撰寫專欄的限制。(必須不涉及職務上事務)
因此,管中閔的兼職是「違法兼職」,所以監察院做出彈劾案是合法的。
🎸彈劾了,然後呢?
本次彈劾案,監察院認為是重大違法,因此將彈劾案一併送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去審判。
(就像是公務員的特別法院,專門處理公務員違反一些公務法令的問題。)
如果公懲會認為確實,那麼最嚴重可以免職、最輕可能記個申誡;如果公懲會認為「不算違法兼職」或違法不重大,最後就「不予懲戒」,管中閔就獲得一個類似「法院認證」的無罪宣告。
🎸監察院的彈劾案,合法嗎?合理嗎?
或許。
監察院提出的「偶一為之」、「薄利」概念,確實會影響兼職的判斷,因此可以推測管中閔既然是常態、厚利,那就是違法兼職;
(例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7年度鑑字第14281號,當事人參加電視節目領取車馬費,但僅參加過一次,且車馬費墊付交通費用以後更無剩餘可當作報酬,法院就認為不算兼職)
但畢竟法條沒有寫清楚,這也只是監察院自己整理銓敘部的函釋得出來的結論,到底算不算兼職,要走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看最後法官怎麼判才知道。
我覺得,既然銓敘部已經說過「報社特邀專欄撰稿」是一種合法行為以後,監察院用其他函釋來補充說明,其實有點勉強,畢竟背景事實不見得相同,而針對專欄的合法性銓敘部又說的這麼清楚。
即便管中閔有很大的嫌疑,但根據銓敘部的說法,他確實有很大的合法空間,或許監察院請求銓敘部詳細解釋再彈劾移送會更好;甚至是就放過管中閔,但以這次為借鏡,好好把「什麼是兼職」的界線說清楚(不論是發函或修法),雖然現在漏了一隻魚,但能夠改善未來的兼職紛爭、確保政府獨立運作,長遠來看也是好的。
撇開法律來看,管中閔領的稿費真的好多啊!!
我也接過媒體的邀稿,針對時事去撰寫法律分析,逐件或逐字去計價,深知文字工作者的辛酸甘苦(一切都是錢啊~);但看看彈劾案裡面管中閔收到的稿費,終於知道「一字千金」是什麼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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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免職意思 在 [課業] 免除職務和免職的差異? -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想請教各位幾個關於免除職務和免職的問題:
1. 公務員懲戒法的免除職務和公務人員考績法的免職是一樣的嗎?
2.公務員被免除職務有何要件?翻了公務員懲戒法並無詳細規定
3.公務人員考績法的免職同樣有不得再任公務員的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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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9.112.7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10722258.A.5C9.html
※ 編輯: shadowpriest (220.129.112.70), 11/15/2017 13:08:03
其實我感到疑惑的是公務員要符合哪些要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才會據以作出免除職務判
決?
後來再翻公務員懲戒法 第十條的確有寫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應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
注意下列事項 為處分輕重之標準
然後免除職務應該是最重的處分吧?
※ 編輯: shadowpriest (220.129.112.70), 11/15/2017 17:39:38
※ 編輯: shadowpriest (220.129.112.70), 11/15/2017 18: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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