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規範兩套標準,吃飯收禮查無不法–這種司法人民如何信賴?」_2021-01-19
石木欽事件與翁茂鍾事件引發社會各界譁然,並對司法制度產生不信任,然而事發至今仍未見相關機關有檢討反省之作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特於今 (19)日舉行「廉政規範兩套標準,吃飯收禮查無不法–這種司法人民如何信賴?」記者會,針對寬鬆廉政標準所造成守法司法人員之不公現象,以及政府忽視懲戒不當之後果,提出嚴重質疑。
黨團總召邱顯智委員首先表示,石木欽案牽扯出的涉案司法人員多達上百位,截至目前為止,並未見到司法院以及法務部針對該起弊案,並對社會表達任何誠意與歉意。無論是司法院「應酬吃飯不到5次、收襯衫不到3次、高級補品禮盒不到3盒」的533原則,或是法務部「受招待5次以上、收受襯衫超過5件」的55原則,皆是對司法人員非常寬鬆的廉政標準,然而對基層公務人員、基層檢察官與基層法官,則非以此寬待標準對待。由此可見,司法院和法務部欠缺嚴加辦理之誠意。
黨團副總召陳椒華委員則指出,本次石木欽事件與翁茂鍾事件,凸顯司法體制已生病。根據昨(18) 日司法院、法務部記者會所公布調查之結果,司法院雖然否認存在「533原則」,記者會卻僅公布限定於「不當往來次數較多者」,對於非「不當往來次數較多者」所存在黑數則不得而知。除此之外,法務部的調查報告簡報也明顯點出「受招待5次以上、收受襯衫超過5件」的55原則,情節有符合55原則才會列入調查對象。
陳椒華委員表示,時代力量立院黨團相當憂心,該標準將傷害守法的司法人員。司法院及法務部所設定的懲戒標準讓社會失望,政府應重視這懲戒不當的情形。另外,我們也發現司法院於記者會前,把現任懲戒法院的洪佳濱法官的部分自移付懲戒的名單中移除,台灣公益揭弊暨吹哨者保護協會也接獲檢舉,司法院公布名單有抽換隱瞞,針對此事,司法院也應對外界說明清楚,為何將洪佳濱法官自名單上移除。
黨團總召邱顯智委員繼續解釋,現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已經有禮品收受的具體標準,一次不得超過3000元、一年不得超過10000元。此次司法機關卻以「次數」做為調查基準,這樣的雙重標準做為法律人,是難以被接受的。他呼籲司法機關應該公佈這些襯衫與補品的價格以確認是否符合廉政規範,現行的寬鬆標準是非常離譜的。
邱顯智委員表示,還應全面清查涉案法官的財產來源。以胡景彬為例,貪汙三億的財產來源交代不清楚,之後還能進而影響法官對自己的判決。同樣的,翁茂鍾自己的案件也可從原判刑8年改為4個月併科罰金。這樣充滿飲宴與禮品來往的司法體制,讓人民難以繼續信任,而由年輕的檢察官所組成的劍青檢改,也提出要求涉案司法官應立刻辭任。時代力量黨團要求司法院和法務部應依據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相關規定,全面清查涉案司法人員的財產及是否有申報,應依法擴大調查涉案官員有無不當利益往來或不明來源財產,甚至對於涉案司法人員過去所承辦的案件,如果有相關事證出現,更應該秉持勿枉勿縱的原則重新檢視。
黨團幹事長王婉諭指出,此次弊案不僅是醜聞,更再次重創司法公信力。司法院及法務部理應對弊案誠實以對,公開透明,正面面對涉案司法官種種不當行為,才能挽回國人信心。事實上,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已經請司法院與法務部提供完整的調查報告,遺憾的是,司法院以本案還在監察院調查中拒絕提供,法務部則是答非所問,拿記者會簡報跟新聞稿搪塞。我們再次重申,司法院跟法務部應提出完整的調查報告,包含所有參加過宴飲及收受襯衫者之名單,並以職務是否有無利害關係作為區分和說明,司法院和法務部應好好說明,才能讓國人了解,重拾對司法的信心。
王婉諭委員表示,時代力量黨團已提出相關預算提案,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及國人公布完整的調查報告,完整公布所有涉案情況。時代力量在此呼籲屆時朝野各黨團一起來支持這項凍結案,要求司法院、法務部正面面對、檢討這起重創司法公信力的弊案,以挽回國人對司法的信心!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範之對象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子雲老師教擬答9
題目:
「民主行政」(democratic administration)論者認為,政府須能回應人民需求,善盡作為主權受託者之職責。請說明民主行政之特性及如何加強官僚體系的課責。[100外特三]
擬答:
一、答題方向
本題考到民主行政。學者全鍾燮其實就要出場(考到公共利益也是),加強官僚體系的課責,可以用行政責任的確保去寫,也可以有其他寫法。
二、架構安排
民主行政的特色(一),民主行政的精神如何加強對官僚體系的課責(二)。
三、參考擬答
現代民主國家行政機關組織設計的終極價值在於民主行政的實踐。所謂的民主行政是指以符合民主精神的原則和機制,強化行政官僚與變遷環境互動之社會動力經營,讓國家成為接近人民的國家,讓社會成為可以參與的社會。
(一)全鍾燮(J.S.Jun)認為民主行政具備六項特色 :
1.公共利益之表達:
公共行政於日常公務推行中,強調體現民眾最大利益的責任。
2.代表性:
公共行政應公平、有效地讓社會各階層、各群體的價值及期待,經由公務人力之廣泛代表而融合於政府的政策及計畫。
3.開放性:
公共行政應讓民眾由各管道來獲取他們想要之資訊。
4.超越派閥黨團:
公共行政不可為某一黨派,直接授益少數特定對象。
5.嚴防專業主義對民主原則的傷害:
防止「技術官僚新階段」對民主造成威脅與傷害。
6.參與:
即讓與政策相關之各群體,各階層之利益關係人。參與其中,可增加民眾的認同感及順服度。
(二)加強對行政官僚課責之方法
學者Gilbert提出確保行政責任之分析架構,試分述如下:
1.內部正式途徑
(1)行政控制
行政控制是確保行政責任最強制的方法,以我國而言,往往透過層級節制的組織設計、決策程序的法律規範、幕僚對首長的建議功能、機關之間的協調以及上級機關之監督等控制方法,達到確保行政責任之目的。
(2)調查委員會
當政府組織運作發生重大缺失或意外事件時,由首長聘請產官學界代表組成調查委員會,並責成專人主持督導,對事件進行徹底調查,讓外界充分瞭解真相,並提出適當建議,供作改進。例如我國針對飛航事故而成立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即是。
(3)人事、主計、政風之雙重隸屬監督體制
我國自中央政府至各級地方政府內,均設有人事、主計、政風單位,分由中央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法務部廉政署主管以一條鞭體制督導,並層層隸屬於各行政機關之首長,形成「雙重隸屬監督」機制,意指人事、經費、品行等管理在我國行政生態上,是為特定的組織設計,行政系統內部雙重監督較能確保責任,達到控制的目的。
2.內部非正式途徑
(1)代表性官僚
行政機關的人力組成結構應該具備社會人口的組合特性,才能反映出社會多元的思維和偏好,行政權力的運作才能與民主價值有所實質性相稱,以我國而言,原住民特考的舉辦即是一例。
(2)專業倫理
在科技文明的現代社會,行政人員需向專業知能負責,才能導引民眾及政治人物瞭解公共利益並參與政策。因為政府太複雜,只有專業人士才能做出正確的決定。故倫理內涵的典則化或法典化,是確保專業責任的進一步工作,使相關行政人員有較明確的倫理方向可茲遵循。我國公務員服務法當中即有針對倫理法則之若干規定。
(3)弊端揭發
是指行政人員將機關內的違法失職情事,釋放消息讓外界知悉,並以媒體為最常見的外露對象,其次為議會、檢調(政風)或上級機關,而做此行為的人稱作「弊端揭發人或揭弊者」。因為揭發者通常面臨行政機關的控告、免職或長官報復的風險,甚至不易留在政府部門繼續公務生涯的發展,故我國已著手進行相關立法以保護弊端揭發人。
3.外部正式途徑
(1)議會控制
議會對行政部門掌握了立法、預算審查、行政調查、質詢及限制等權力,故如行政部門有不法、不當或越軌情事,議會有權加以批評,並要求改善。
(2)司法控制
法院也是監督控制行政運作的一項力量,惟居於不告不理的被動地位。如果行政部門有違法亂紀的情事,法院可經由判決採取制裁行動,使行政權受到憲法及法律的規範。
(3)行政監察員
行政監察員,是歐美國家常設的行政監控機制,最早見諸於1809年的北歐瑞典,美國到1970年代開始設立。主要功能在於接受民眾陳情訴願,並調查不當或不公情事,類似我國的監察委員。
(4)選舉
選舉是人民主權的最後課責手段,但卻是一項相當緩慢的方法。透過選舉的定期舉行,人民以投票在行政部門選出各級政府領導人,中央為總統,地方則為縣市長,在立法部門產生各級議會民意代表,從而決定了主要執政者及政策取向。
4.外部非正式途徑
(1)公民參與
公民參與行政運作的表現方式很多,例如:透過利益團體對政府機關的施壓活動,或個人自行進行陳情、請願、抗議、示威、遊行或參與志工、義工活動,或接受民意調查表達對政府的支持或不滿。
(2)傳播媒體
傳播媒體包括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等,媒體以資訊供應者、資訊轉換者、資訊詮釋者的立場,除作為民意的表達者、民意形塑者的功能外,更可作為政府施政及官員行為的監督者,有效監督政府重大施政措施,減少弊端發生。
(3)資訊自由
政府機關的資訊若不開放給予外界知悉,外部的正式及非正式監督控制管道,恐無法發揮作用。我國透過「政府資訊公開法」確保民眾之資訊自由。
四、延伸思考
公共性、公共利益、民主行政三兄弟要一起想,另外民主行政因為講到「民主」,民主就是「回應」,所以跟課責一定息息相關,理論部分要注意新公共行政跟新公共服務,最後,「民主治理」也要把握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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