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曲的正義》第二部第七章 〈偉大的專案,盛大的績效〉描述的荒謬情境,並沒有隨著法院的判刑、案件的公開、書本的問世而結束(事實上,這是警察體系積弊多年的文化,和高層的升官圖綁在一起,沒有那麼簡單就可以改革,這要取決於讀者們一同了解問題、擴及周遭的公民、公民集體督促政府改革)。
台中地院109年簡字第1184號刑事判決,書寫的,是員警為了「線上立破」績效鋌而走險偽造文書的故事。
這篇作者今日在 鳴人堂 專欄新上線的文章〈「線上立破」的績效目標,是打擊犯罪還是製造犯罪?〉:http://bit.ly/3l0qPmK
書寫的是這個故事,以及背後的原因,也算是《扭曲的正義》成書後的番外章。
摘:
日前一則報導指出,有名通緝犯(下稱L)主動向台中某派出所投案,受理投案的警員(下稱P),為了拿到「線上立破」的績效敘獎,竟製作一系列內容不實的公文書,謊稱是自己巡邏時查獲,最後被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識破而依法偵查起訴。
該案經台中地院審理後,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由於在審判中自白犯罪,因此法院給予緩刑4年之寬典(台中地院109年簡字第1184號刑事判決)。但因P的行為破壞警察機關製作文書及調查案件的正確性,不但構成犯罪,也嚴重損及公務人員與公務機關的職責,因此除了以上刑事有罪判決的處罰外,台中市警局報由台中市政府把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經懲戒法院以110年度清字第3號判決認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行為並有懲戒必要,而判決「降級改敘」。
〔 事實上,因為「線上立破」績效評比而產生的公務人員違法問題,也不只本文首揭的偽造文書騙功獎案件,這個案例也不是開天闢地第一樁,而只是長期以來積弊的冰山一角而已。
如果沒有其他比「法律成本」更高的誘因,公務人員理論上是不可能有動機在執行職務時違法的,更遑論員警與當事人素昧平生,實在沒有違法侵害當事人權利的動機。偏偏「線上立破」等越形盲目與不合理的績效評比與功獎,正是讓某些員警忘記初衷鋌而走險的「誘因」。〕
〔 除了成為違法誘因的法律風險之外,「線上立破」的數字要求,更成為員警執法的人身安全隱憂。警方高層長期以來炒新聞、塑造各種「戰神」級的英雄,尤有甚者,除了有些地方警局「每個月」要求評比外,他們所制定的績效數字目標還一季比一季、一年比一年高。
在這種一味追求數字、不求精緻的粗糙辦案文化下,員警只好鋌而走險地以有害人身安全的危險方式(例如追車)來想辦法達到長官設定的標準,近年來便發生過員警追車殉職、或是波及無辜路人的不幸憾事,迭經媒體報導。然而警界高層似乎依然無動於衷,透過「小編」或「警媒合作」以各種四兩撥千金的公關運作方式轉移焦點,改革永遠遙遙無期。〕
〔 至於那些不斷提高績效的數字要求,催逼下屬膨脹數字,好讓自己得以在數字競爭中脫穎而出升官的警官呢?他們固然可以厚著臉皮在下屬違法被檢察官發覺而起訴判刑時,揮舞著「次元切割刀」將下屬送去懲戒,對外宣稱「我們要求表現,但沒有教唆違法」來擺脫關係,接著繼續平步青雲地在畸形的官場上耀武揚威。
然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7條宣示的誓詞「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依法執行任務,行使職權」,其實早在初任警察官時,就已畫下了那條不能逾越的基本底線。〕
〔親愛的台灣人,你們還要任由這些靠著下屬逾越那條界線而升官的人,繼續佔據高位、繼續制定不合理的績效要求、繼續對下屬製造間接壓力而踐踏法治國、繼續玩弄數字遊戲結合媒體愚弄大眾嗎?〕
〈「線上立破」的績效目標,是打擊犯罪還是製造犯罪?〉全文看這裡➡️ http://bit.ly/3l0qPmK
▍延伸閱讀:
「警政績效之亂」更詳盡的剖析請見《#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第二部 崩潰中的警察體系
第六章 群鴿亂舞
鴿就是鴿,不要叫我進化
歪鴿是怎麼歪的?
第七章 偉大的專案,盛大的績效
到底是在做專案還是集點換贈品?
專案造出來的孩子──「騙票」
「騙票」是什麼?
斬手專案「騙票」三大招
盛產「騙票」的轄區
我辦過的「騙票」
第八章 和諧又美好的檢警關係
什麼是檢警關係?
是誰扭曲了檢警關係?
不要再說「誰挺誰,誰一定要挺誰」
「小鴿」的第一張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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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在 台灣民眾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台灣採行五權憲法,但監察院、考試院兩院常常被抨擊效能不彰,過去有監察委員被質疑濫權,考試委員更在政府精簡財政的政策下,從過去的19人,下修至7至9人。
五權分立造成的問題,恐怕需要修憲來解決,但在高門檻的修憲之前,我們需要更多外部的活水進入體制內,才能有效的推動組織改造,讓沒有民意基礎的考監兩院更接地氣,更加「以民眾為本」!
總統府於18日來函台灣民眾黨,要求推薦監察委員、考試委員人選,為了落實本黨「開放政府、全民參與、公開透明」的原則,本黨決定再度公開海選「民眾黨推薦監委/考委人選」!
你對考監兩院的組織改造有想法嗎?你對考監委員有什麼別於檯面上既有體制的想像?只要符合條件,歡迎你來報名海選,讓民眾黨能提出真正反映基層民意的人選,進入體制,實現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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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民眾黨推薦之監察委員人選海選規則🔥
一、資格:須年滿35歲,具有《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第1項各款資格之一:
1⃣曾任立法委員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
2⃣任本俸十二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以上法官或高等檢察署以上檢察官,成績優異者。
3⃣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4⃣ 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5⃣ 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6⃣ 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
7⃣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者;或具與促進及保障人權有關之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著有聲望者。
二、限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國籍法》第10條、第1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等情事。
✘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以及雙重國籍者
✘ 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曾因貪污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曾受免除職務懲戒、依法停止任用,以及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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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民眾黨推薦之考試委員人選海選規則🔥
一、資格:具有《考試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各款資格之一。
1⃣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2⃣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3⃣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
前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二、限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國籍法》第10條、第1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等情事。
✘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以及雙重國籍者
✘ 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曾因貪污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曾受免除職務懲戒、依法停止任用,以及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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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選時程:
收件時間: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2日23:59分截止。
遴選審查: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4日。
面試時間:另行公告
📌活動辦法:
1⃣請下載『台灣民眾黨推薦之監察、考試委員人選海選報名表』
下載網址:https://bit.ly/2Vo0uEm
並詳實填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手機號碼、電子信箱、現職、學歷、經歷、專業能力等欄位,並檢附彩色大頭照。以WORD或是PDF格式,電郵寄至台灣民眾黨的收件信箱。
2⃣補充說明: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圖檔、最高學歷證書圖檔,或任何有助於展現個人專業能力之證照、照片、影像等內容,格式不拘。若無則免附。
3⃣受理信箱:contact@tpp.org.tw,一律採網路報名。
4⃣信件格式:標題註明【2020監察考試委員海選_應徵者姓名】
5⃣本黨工作人員會依履歷上聯繫方式,確認您的報名表是否送達。初選經遴選委員會書審通過後,將辦理面試活動,日期、時間及地點將以電子郵件通知,書審未通過者恕不另行通知。
6⃣歡迎符合資格之各界專業人才踴躍報名,如有疑問歡迎來信洽詢 : contact@tpp.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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