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累累還能捲土重來?自辦重劃應設排黑條款
今天我在內政委員會,跟花敬群次長分享一個台中自辦市地重劃的鬼故事。
中秋節之前,大家都在期待連假到來,而台中市的單元十三新興自辦市地重劃也在18號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再次選出湯明厚為理事長,準備上演一齣借屍還魂的大戲。
湯明厚過去擔任台中市政府地政局測量課課長,2006年8月退休後,於同年 8月5日,擔任單元十四新都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的理事長。
同年8月9日,湯明厚向台中市政府辦理新都公司的營利事業登記,以新都公司董事長及新都重劃會理事長之職銜推動新都自辦市地重劃,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的規定而遭到懲戒。
2009年,湯明厚再進一步伸手到單元十三新興自辦市地重劃會,把16平方公尺的土地,分給296人持有,2012年9月6日高等法院判偽造文書定讞。
去年12月2日,最高法院更駁回單元十三重劃會的上訴,認為重劃會的理監事選舉有效票張數為771 票,扣除人頭296人,參與投票之人數僅492人,未達總數1493人的半數標準,決議無效。
獎勵重劃辦法1979年立法至今已修法5次,到現在都沒有排黑條款,以致於一個前科累累的前公務員,因為灌人頭被判刑之後,竟然還可以在原本的重劃會捲土重來。
這不只是個案問題,通案上,重劃會一定程度代理國家執行國家高權,主管法規對於重劃會的理監事應有消極資格的認定,以利維護地主會員對於重劃單位及國家的信任感。
花次長也同意,重劃涉及到龐大的土地利益,應該有更高規格的監督,針對重劃會的排黑問題,會再進行檢討。
我要提醒內政部,排黑問題只是自辦市地重劃的冰山一角,作為主管機關,應該要針對整個制度進行通盤檢討,並積極研議修法方向。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前總統馬英九違法洩密案遭起訴,曾委託前大法官提出法律鑑定意見書主張「總統不是公務員」。請問法務部立場,總統是公務員嗎?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否則應予撤職。請問法務部,如果總統違反本條規定的法律效果為何?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職人員負有...
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 在 陳玉珍 珍愛金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公務員服務法修法
#幫公營事業運動選手代言解套
金門羽球好手李洋與其搭檔王齊麟,這兩天返回金門祭祖,整個金門都樂起來了!
但除了歡迎他們外,更重要的是能為這些運動員爭取更多訓練經費及照顧,才是對他們最大的鼓舞💪🏼
因此,玉珍草擬「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讓在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之運動選手為企業代言、宣傳等商業活動,不受公服法禁止兼職、從事商業之規範。希望下會期開議後,朝野各政黨能儘速審議,完成三讀,讓運動選手真正感受到國家重視他們在世界舞台上為國爭光的努力🏅️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5703510
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台灣羽球男雙選手王齊麟、李洋奪得奧運金牌🏅️🏅️之後,人氣高居不下,也成為廠商代言廣告的最佳主角。然而王齊麟日前在直播中表示希望幫金牌啤酒代言,台酒公司也樂觀其成,卻傳出因為王齊麟具有公務員身分而可能面臨困難,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因此公務員除有特殊情形,否則原則上是無法兼職的。
⚠️但是王齊麟不是羽球選手嗎?為什麼會是公務員呢?
▶️這是因為王齊麟隸屬於土地銀行羽球隊,身分上為土地銀行的正式員工。而土地銀行又是財政部百分之百持股的銀行,是名正言順的公營事業,而非民營化的公股銀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凡是受有國家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以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都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因此王齊麟、李洋依前面所提到的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確實無法兼職代言的喔!‼️
▶️反觀在電視廣告上曝光度相當高的戴資穎,為什麼沒有這個問題呢?因為戴資穎隸屬的合作金庫銀行,財政部只有佔百分之26的股份,因此並非屬於國營銀行(需佔股超過百分之50),所以戴資穎不具備公務員身分,自然也沒有代言限制的問題了。
✅其實運動選手本身的商業效益是促進體育環境發展重要的關鍵之一,然而台灣長久以來因為基礎根基不穩固,造成政府必須特別挹注資源扶植體育,並在國營事業體系下設立各種球隊(例如台電、土銀等等),除了可以讓選手有穩定的工作收入,在選手退役之後,也能享有正式員工的待遇,不用擔心接下來的生活。老實說,在台灣先天不足後天失調的體育環境下,對選手來說確實有相當的保障。
✅然而這樣的制度,終究並非健康的環境,尤其國營事業員工還須受到公務人員的相關限制,反而造成選手無法發揮他的商業價值與效益,不僅影響台灣運動產業商業化的腳步,也造成選手在成名之後,可能面臨要選擇待在老東家服務「報恩」,或是必須擔負「忘恩負義」罵名,才能追求更大商業利益的處境。
✅雖然麟洋配能否代言金牌啤酒的案件,行政院已經允諾會專案處理,然而除了王齊麟、李洋之外,未來還會不會有選手遇到這樣的問題呢?難道每個案例都需要專案處理嗎?而這樣的制度,能夠吸引更多的運動好手加入嗎?能夠吸引企業投入資源發展嗎?這些都是政府在促進台灣體育環境健全化之時,應該思考的角度。
而東奧剛剛落幕,大家會不會想知道台灣為何在奧運中要使用「中華台北」這格名稱呢?今天晚上八點,記得鎖定瑩真律師頻道,大家一起看影片囉!
#麟洋配 #王齊麟 #李洋 #金牌啤酒 #土地銀行 #東奧 #奧運
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 前總統馬英九違法洩密案遭起訴,曾委託前大法官提出法律鑑定意見書主張「總統不是公務員」。請問法務部立場,總統是公務員嗎?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否則應予撤職。請問法務部,如果總統違反本條規定的法律效果為何?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職人員負有「財產申報義務」、「財產強制信託義務」,違反規定僅處「6萬以上120萬以下罰鍰」;針對法規「違反申報義務」部分訂有行政罰及刑罰,針對「違反信託義務」卻僅有行政罰。
這種罰責,對於有上百億財產的人根本不痛不癢,法務部同意必須檢討修正嗎?
→《公司法》197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然而,法務部函釋卻指出,總統、部長的持股依法強制信託後,竟然可以繼續擔任董事。法務部為何採取此種立場?
2. 我去年即透過質詢公開檢舉,陳慶男給了許多非法政治獻金,要求監察院調查。今天,監察院初步回應的確違法,然而,卻由於已罹於3年的時效、無法裁罰。現行法這種規範,根本是大開漏洞、必須修正。
此外,我也曾公開檢舉馬英九、吳敦義2012年競選連任時,在高雄造勢活動的錢,也都是陳慶男買單的,根本違法。為何監察院至今未調查?難道是刻意抓小放大?
附註:
2018-12-19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懲治貪官、糾舉弊案 監察院的成績單在哪裏?
https://reurl.cc/rKp8y
2018-12-12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800萬的戰略顧問酬庸、陳慶男的非法密室關說
https://reurl.cc/mka3G
2018-10-29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護航黑道民代開快車 查處高官舞弊慢吞吞
https://reurl.cc/rKp8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