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粹政權下的德國人堅稱自己是無知者,服從義務是「按照康德的規範行事」】#讀者投書
對經歷過二次大戰的德國人來說,多數人認為:作為公務員、軍人,或只是單純的公民,他們的所做所為,是對國家「義務」的服從。他們堅稱自己是「無知者」。
「義務,是康德倫理學裡一個核心概念,其所指的是對普遍道德法則的敬畏與服從,絕非對任何政權的無條件服從。」那麼,究竟什麼樣的行為和價值,才符合「普遍的道德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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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從義務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刑事法裁判精選/林鈺雄教授、王士帆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
最高法院2021年1月公布刑事裁判813則,本期由林鈺雄、王士帆兩位老師精選16則,其中包括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以下摘錄部分裁判所涉及的重要爭點及法律問題:
📌檢察官以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起訴之案件,其一部於第一、二審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被告就得上訴第三審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該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是否為第三審審判範圍?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348條第2項有關審判及上訴不可分之規定,有無適用之餘地?針對此問題,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公民不服從是否可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法院是否得透過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之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
📌販賣毒品賣出之著手時點應如何判定?交付所販毒品前之兜售或推銷行為是否即足當之?
📌行為人到正犯放火現場為談判助勢,雖未參與任何放火構成要件行為之分擔,但對於正犯故意放火當有認識,而仍在場全程陪同,其是否該當放火犯罪之幫助(精神幫助)犯?
📌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的受發還權人,是否等同於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其得主張優先受償之利得,除直接「產自犯罪」所獲得之利潤或利益外,是否及於「為了犯罪」所得之報酬?
📌假冒為外國政府或其公務員,是否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所定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之詐欺罪?
📌櫃買中心的交易分析意見書,其中有關股票交易紀錄之記載,如經該製作者在審判庭具結陳述係據實製作,是否應認其具有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之撤銷緩起訴處分事由,為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其所指「更犯之罪」,是否以經判處罪刑確定為要件?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通訊監察結束事後通知受監察人之程序。若國家機關違反此通知義務,該次實施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其證據能力是否因而受影響?
完整內容:#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刑事法裁判精選/林鈺雄教授、王士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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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從義務 在 屏東縣議員 陳明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或許大家不清楚,明達除了是屏東縣議員外,還有一個身分,也是我們屏東縣政府消防局義消副大隊長。
現職義消副大隊長的我,跟大家一樣從基層隊員慢慢往上爬,與大家一起受訓一起打火,跟這些弟兄姊妹交流的同時,也能深刻體會與感受到他們平時的辛勞與壓力,也特別能體會到基層消防員的辛苦與無奈,一次又一次火神的眼淚不斷在現實生活中重複真實上映。
超長的工時與忙碌的工作,壓的這些打火英雄快喘不過氣,當災害發生時大家都想往安全的地方跑,但有一群人二話不說卻要往最危險的地方跑,不放過任何一個角落,一心只想要完成使命完成任務將人救出。
明達平時在跑完行程空檔,不僅只是議會質詢前夕,都會與第一線最英勇的打火弟兄姊妹們大家坐下來一起聊聊,看有什麼明達能替他們協助與爭取的。
然而有些打火弟兄提出的建議與心聲,但礙於法規限制,許多基層消防員,無法參與到政府單位的改革,同時也造成政府在這些制度與問題中,失去了許多即時修正的機會。
明達也知道公務人員礙於法規不能組工會,雖消防員在不合情理的地方,有相關申訴管道,公務員的權利與義務也會跟工會法來互相牴觸,但在這危險的工作環境下,風險不是任何人可以去承擔的,若消防員在行使工會權力下而不服從命令,犧牲的又會是誰?
但這群為了維護我們的安全在第一線辛勤拼命的消防員,他們的勞動權益真的需要被重視,也唯有組了工會,勞動權益才能被保障。
因此,#明達支持消防員組工會,希望能從地方到中央,都能正視並且重視消防制度問題,讓基層弟兄姊妹能夠參與決策來爭取他們自身權益的權利。
在這裡也邀請各位一同響應連署,成為我們打火弟兄與姊妹最堅強的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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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達支持消防員組工會
#正視且重視消防制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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