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旭暉隨緣家書】怎樣避免功虧一簣?如何說明真假獨立調查委員會,將會是文宣組的硬仗,這篇可能又是需要懶人包、YouTube才能說明白,但希望大家先讀文字版。
「A貨」比「無貨」更可怕:獨立調查委員會,三個同心圓,缺一不可
香港局勢發展至今,政府會否成立「真正」的獨立調查委員會(COI),成為局勢能否緩和的關鍵。但究竟甚麼是「COI」,官方版本越是呼之欲出,越是可怖。輿論一般要求,COI需具備以下元素:(1)調查對象是反修例運動的整個Root Cause;(2)委員會需具備法定效力,能傳召、調查證人;(3)警察濫暴,屬民間要求必查;(4)調查後,要跟進制度調整及法律責任。
區議會選舉後,政府和友好陸續放風,說COI在望。然而根據現有資訊,這個怪胎相當取巧,不但是徹頭徹尾的A貨,為禍還比沒有任何動作更大。據悉政府建議如下:
1. 成立沒有法定權力的「獨立檢討委員會」,通過各方「研究」,「檢討」前因後果;
2. 根據監警會報告,作為市民要求調查警暴的回應;
3. 根據監警會報告建議的案例(據說是6.12、7.21、8.31、新屋嶺),使用《調查委員會條例》(第86章),進行有傳召權、調查權的調查;
4. 政府在未來的施政報告回應。
政府中人對想出上述方案沾沾自喜,以為已經滿足了公眾對COI四大定義的要求,沒有不收貨、不散水的理由。但魔鬼在細節。過去六個月的香港,暴露了日據香港三年零八個月以來最複雜的深層次矛盾,比雙十暴動、天星事件、六七暴動影響更深更廣,有法定權力的獨立調查,必須由內到外,由制度性、結構性Root Cause開始查起;然後才是社會性問題的學術研究;至於個別案例,必須在上述基礎上進行,否則只會本末倒置。這三個同心圓,缺一不可:假如沒有了「核心內圍」的調查,只有「核心外圍」的非法定研究,與及表層case-study,幾乎肯定會得出錯誤的維穩結論。
而這正是目前政府的方向。
一、核心內圍:制度崩潰的調查
整個逃犯條例爭議,涉及一國兩制根本矛盾,包括政商精英在內的全體民眾對一國制度的高度不信任(例如石禮謙事後明言「不支持《逃犯條例》」)、對特區政府漠視民意強推的費解,與及隨之引起的連鎖效應,特別是青年對未來制度失信、一國兩制崩潰的恐懼,結果令特區政府民望出現回歸以來的持續最低點。而在運動過程當中,根據民調和區選結果,都反映警察所謂「止暴制亂」的手段,令港人對警隊完全失信,乃至回到廉政公署成立前的低度信任,連林鄭月娥也承認是「斷崖式下跌」。
要了解上述問題成因,必須白紙黑字的調查,因為結構性、制度性問題,不同open-ending社會研究,是有絕對事實呈現的,只不過這些文件除非有法定權力強制,極難公開。政府拒絕就Root Cause成立COI,只以沒有法定權力的「檢討」委員會「研究」,難免令人感覺是心虛迴避。唯有調查所有從《逃犯條例》爭議開始,涉及「一國兩制」的結構性、制度性問題,才可以令社會回復信心。
以下十大題目,必不可少:
1. 林鄭月娥強推《逃犯條例》,直到過百萬人和平示威仍堅持繼續,但據悉並非沒有內部警告後果堪虞,過程明顯有違正常決策倫理。究竟特首在決策機制有否收到足夠意見?來自誰人,為何不被尊重?強推條例,有否涉及外部勢力,例如據報下令建制派議員必須贊成的中聯辦壓力?如此決策機制,有否違反高度自治?
2. 6月過後,港人進入內地關口被嚴格審查,更出現了鄭文傑案,當事人指證被內地機關嚴刑逼供,雖然案發在內地,其口供涉及在港活動被內地盡知。公眾對《逃犯條例》的憂慮,除了源自這類在內地審訊缺乏的人身保障,也包括對早前銅鑼灣書局案的疑似跨境執法。這些案件都有香港公民挺身而出作證,起碼能找出基本證據,證明特區政府有否在市民不知情下,和內地執法機構互換訊息?對香港居民的人身保護是否足夠?
3. 6月過後,不時傳出各行各業員工,因為參與《基本法》保障的合法集會、或行使言論自由,被無理解僱,其中以國泰航空和個別金融界案例最獲注視。但在過去22年,同一機構員工參與同類集會,安全無恙。甚麼原因令這些企業政策突變?是否涉及境外結構型因素,《基本法》能否保障?
4. 警隊執法期間,員佐級協會主席一類基層警員身為公務員,不斷公開發表和首長級公務員不同的言論,嚴重違法公務員紀律。他們的匯報機制,是否滲入其他境外考慮?個別警員在內地成為網紅,動輒批評政府高層,除了明顯違法公務員守則,也有通過「網紅」身份獲得延後利益之嫌,整個操作過程,是否涉及內地單位或商業機構?內地有否繞過特區政府,直接和警員建立聯繫?供警員購買的「肇慶香港城」,以公務員網紅為代言人,是否違規?
5. 警隊執法期間,逐漸令蒙面、不配戴編號成為常態,違法現行規例,也為全球先例所無。這決定如何產生,哪個級別負責?假如因為警察不配戴編號,令受害人不能成功追究,一旦證明存在不符比例的警暴,卻沒有警員能負責,是否應由做出上述決定的官員受刑?
6. 不少死亡事件,被警方迅速判定「無可疑」,但民間普遍懷疑為非正常死亡。例如科大學生周梓樂之死,縱有校長聲明要求警方徹查,但真相依然石沉大海;一系列青年自殺案件,均令人心惶惶。警方迅速「破案」的過程,是否涉及對證據的粗疏處理,和昔日處理同類案件有否不同,背後原因為何?
7. 政府根據《公安條例》,至今已拘捕近六千人,當中是否涉及結構性濫捕?假如最終成功檢控人數比例極低,作出相關決定的律政司,是否證明了當初的決定是出於政治考慮,根本沒有足夠證據,反映其作為公正法律把關人的角色嚴重失職?律政司與警隊高度配合的檢控速度和密度,前所未有,是否依然存在獨立司法?還是有證據證明,香港司法機關受到不同內外壓力影響?
8. 以香港人口密度和面積,過去半年警方發放催淚彈的總數,已破世界紀錄。包括醫學權威雜誌《刺針》在內的大量學者,都擔心對人口健康構成影響,並質疑如此濫放並非必須。究竟香港是否需要跟隨國際指引,還是一切都是前線警員可自行決定?假如國際醫學權威研究屬實,責任誰屬?
9. 北京高調批評「外國勢力」是亂港元兇,「為反中亂港分子提供了資金、物資以及組織培訓等方面的支持,極力教唆他們從事極端暴力犯罪行為,煽動港獨分裂活動,對當前香港亂局負有重大責任」(華春瑩語),然而被問及具體證據時,只說「由於時間原因,不能給你詳列,因為如果要我羅列,可能半小時都是不夠」。根據國際案例,同類指控是需要實質證據的,例如何志平案,銀行戶口人贓並獲。究竟香港哪些領袖、組織,收取外國勢力資助?假如根據香港法律,真有其事,理應公開;但假如查不到,特區政府應否主動向北京澄清,並要求闢謠?過去數月,內地官媒報導香港時存在大量fake news,特區駐京辦卻毫無行動,成為助長中港矛盾的幫凶,應怎樣問責?
10. 懷疑來自境外的白衣人不時出現,除了7.21,還有大量涉及連儂牆、遊行集會的案例,不少證據顯示他們與同鄉會、跨境黑幫有聯繫。和被捕示威人士數目相比,白衣人被追究比例,不成比例地低。他們的具體組織和經費來源如何,和內地、香港哪些組織有聯繫,和警察或何君堯等人有何交往?
二、 核心外圍:社會問題的研究
以上一籃子問題,必須由具社會公信力、被不同陣營接納的大法官、依靠法定權力調查,才能翻箱倒籠得到證據,絕非閉門造車的研究能解。國際社會是否繼續視香港為不同內地的實體、單獨關稅區,這調查也是重要參考。「核心內圍」不調查,香港永不可能向前走,群眾也永不可能散去。
政府拒絕就上述問題成立真COI,卻另立一個沒有法定效力的「檢討」委員會,邀請專家學者「檢討」Root Cause,其心可誅。學術研究的Root Cause,北京和特區政府已有公論:國民教育、通識教育、土地問題、房屋問題……然而這類答案,不同「核心內圍」的結構性問題,是不會被清晰實證的,即使做民調、focus group,也不會有一份份文件證明之。於是,政府委任的學者,就會得出很大路的學術結論:問題涉及方方面面經濟、民生問題,頂多補充一句「容或涉及一些管治問題,不完美,可改善」。缺乏「核心內圍」調查,單單出現「核心外圍」研究,政府自然容易歸納出主觀希望的結論,然後說調查完畢,繼續鬥地主。
三、 表層:單一案例又如何?
這前提下,即使政府願意就6.12、7.21、8.31、新屋嶺等獨立調查,性質已全然扭曲。沒有結構性立論,根據「核心外圍」主觀定性,即使個別查出甚麼,都不會改變根本結構,頂多是個別人士被追究。這和公眾對整個制度的信心崩潰,風馬牛不相及。而且這些案例被抽空出來,作非脈絡性單獨調查,政府可以輕易進行「issue framing」,例如把調查重點變成「究竟8.31即場有沒有死人」:只要說一句「即場沒有人死」,而無論當晚警察多麼暴力、事後有沒有死人,調查都可以大言不慚,說「還警方一個清白」。
缺乏「核心內圍」的外圍同心圓,好比失去地球的月球,只會被其他引力牽引,得出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官方結論:找「七警」那樣的基層祭旗,把問題歸因為民生,配合北京宣傳「一國兩制」運作良好、「全面管治權」廣為接受、一切都是顏色革命…… 那時候,政府「獨立調查」了,整場運動防止一國兩制被繼續蠶食的初衷全盤失敗,大左傾、大換血、一國化的未來,隨著這個「有公信力」的「獨立調查」全盤到來。這是我們希望的結果嗎?林太,你作為土生土長的香港人,這是你希望流芳百世的唯一功績嗎?
明報筆陣,2019年12月9日
公務員法律責任及案例說明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早上的時代力量黨團記者會,將提出公益揭發保護法草案,再度希望促轉條例能列入議程,另外公投法和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也希望能盡快解除僵局。
【時代力量黨團新聞稿】2017-03-28
「鼓勵勇於公益揭發 統一規範揭弊人保護
促進轉型正義應正名為實踐轉型正義,排入周五院會討論」
時代力量黨團今(3/28)日於黨團會後記者會上公布《公益揭發保護法》草案,針對公私部門的吹哨者提供誘因及保護的完整法律體系,將對包括食安、環境、勞動等與民眾息息相關的公益揭弊有重大影響。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這部法律是經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和關心此議題的專家學者進行研討後,最後決定要將公私部門合併做出規範,推出「公益揭發保護法」,針對重大案件希望鼓勵知道內情者向相關機關提出舉發,使得在各個層面上所面臨相關的管制法規,能夠獲得不僅僅是事後處罰的效果,而是能發揮事前抑制的效果。在會中,同時也再度呼籲將時代力量黨團已六度闖關二讀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可以正名為「實踐轉正義」,不只是促進和規劃,而是要實踐和推動。並期待各黨團支持,能列入本週五第三會期第一次的討論事項中完成立法。
有關《公益揭發保護法》草案的制定,黃國昌說明本部法律的特色如下:一、制定專法保護揭發人,鼓勵知悉刑事不法與重大行政不法之人勇於揭發不法。二、公私部門之揭發均受保護。三、不區分身分,縱使不是內部人揭發,亦受保護。四、一定條件下容許向公開發行公司之審計委員會、民意機關、媒體受理揭發。五、最高三倍之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以及勞工之契約終止權與資遣費請求權。六、檢舉獎金不得低於違反法令者因揭發情事所受罰鍰、罰金或沒收財產總額之百分之十。
黃國昌說明,公私部門合併的規範,保護的不僅是內部的人,揭弊人及與揭弊人有密切關係的人,為了擔心事後遭到秋後算帳的不利處分,都在本法保護範圍內。因此如因揭弊而使得在僱傭上遭到不利的處分,被減薪、調職,甚至被解僱,本法均明確規範這樣的法律效果是無效的。針對不當措施對揭弊人的損害,除了對於在法律當中採取不當措施的人去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之外,也允許揭弊人能夠請求損害賠償及最高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請求。最後,因為過去散見在各法規中有關吹哨者保護的獎勵機制常常形同具文,因此在第二十六條揭發人的獎勵中,除了規範給予獎金之外,在第三項明定,第一項的獎金發給的標準,主管機關在訂定時不得低於違反法令者因揭發情事所受罰鍰、罰金、沒收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徵價額、財產抵償之總額百分之十。也就是說,因為今天這樣一個公益的揭發,而導致國家在國庫所合理取得不管是罰鍰、罰金,還是沒入不法利益的財產,以最低百分之十的數額,當作是吹哨者保護的獎金。
黃國昌也特別指出,若是大家注意到前陣子司法國是會議討論到此事時,無論是針對環保或食安的要件,均不斷強調公益揭發保護的重要性。我們認為,就有關於公益揭發的保護目前散見在各法規的規範體系,無法提供完整的保護,因此希望藉由《公益揭發保護法》的制定,能提供全方位的、有關於公益揭發的法律體系;另一方面也能提供給吹哨者足夠的誘因及必要的保護,有效地抑止無論是公部門或私部門牽涉到危害公共利益的事件時,能夠有比較好的效果。
記者會上也由林昶佐委員說明時代力量黨團針對《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修正意見。徐永明總召也特別喊話,在稍後中午的程序委員會上,黨團會將《促轉條例》增列到周五的院會討論事項。上會期時代力量黨團曾提過六次列入討論事項均被否決,今天會再試一次。同時,時代力量黨團也提出相對應的修正動議,我們認為促轉應該要改成「實踐」轉型正義條例,本來的規劃角度中納入黨產這一塊應該要重新擬定,針對司法不法的救濟和政治檔案的徵集,也要有更積極的作為。
立委林昶佐在說明轉型正義修正意見時,開宗明義即指出,不當黨產已有《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範,無須在《轉型正義條例》裡處理了,也因此應當趁此作全盤的思考及調整。首先,轉型正義整個步驟和包括範圍應完整,因此在修正動議裡明列實踐轉型正義委員會,應該推動人事的除垢及司法不法的受害者相關救濟程序。
林昶佐指出,許多媒體和民意代表均已揭發過,在二次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來台接收日本殖民政府的財產過程裡,除國民黨和附隨組織有侵占事實以外,也有非國民黨的人上下其手,曾被揭露最大的案例即是連震東身為接收大員的仁濟院案子。原本是公立機構的仁濟院,在接收後就由連震東及其他私人成員將此公立機構在不明不白的狀況下接收為私人機構,仁濟院擁有台北市許多精華地段上百億的土地。戰後無論威權統治時期或接收時期初期被侵占的不只是黨產而已,也有許多公務員和私人有侵占國產的情形。面對非國民黨的人和團體侵占國產的情況,應在轉型正義條例裡去補充處理。因此,在時代力量黨團的修正動議裡,也把被不當侵占國家財產的調查和回復,包括返還等列入應當推動的項目,如此一來才能夠真正地去實踐轉型正義的工作。
徐永明在會議最後表示,公投法、民法修正案、黨職併公職等法案都已經出了委員會,但是依照院長當時就黨團協商訂下來的規範,若無召開一次協商即無法進到院會裡,因此他呼籲這三個法案負責召集的委員們,要儘快來召集協商,尤其是公投法。此外,針對上禮拜有關《兩岸監督條例》的爭議,黨團會再次發文給院長,希望由院長來召集協商解決。徐永明說,上週在委員會裡大家都同意開聯席審查會議,可是有關時程的安排和誰來負責召集、法案的審查還有不同意見,現在是時候希望院長應該要出來處理監督條例在委員會的爭議。此外,有關修憲公投等議題,徐永明也表示,從第一會期就不斷希望院長和各黨團能夠趕快將修憲委員會組起來,啟動全方位的憲政改革,徐永明說,期待包括18歲投票門檻等修憲案能趕快通過,在2018年即開始實施。針對修憲公投的意見,徐永明也強調,大方向上只要是讓台灣人民決定自己未來的路,他相信各黨團都會支持的,這也不影響公投法補正的時程,希望同時並進。
時代力量黨團
立法委員 黃國昌
林昶佐 Freddy Lim
徐永明
高潞以用 Kawlo Iyun
洪慈庸
公務員法律責任及案例說明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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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益揭發保護法》草案的制定,黃國昌說明本部法律的特色如下:一、制定專法保護揭發人,鼓勵知悉刑事不法與重大行政不法之人勇於揭發不法。二、公私部門之揭發均受保護。三、不區分身分,縱使不是內部人揭發,亦受保護。四、一定條件下容許向公開發行公司之審計委員會、民意機關、媒體受理揭發。五、最高三倍之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以及勞工之契約終止權與資遣費請求權。六、檢舉獎金不得低於違反法令者因揭發情事所受罰鍰、罰金或沒收財產總額之百分之十。
黃國昌說明,公私部門合併的規範,保護的不僅是內部的人,揭弊人及與揭弊人有密切關係的人,為了擔心事後遭到秋後算帳的不利處分,都在本法保護範圍內。因此如因揭弊而使得在僱傭上遭到不利的處分,被減薪、調職,甚至被解僱,本法均明確規範這樣的法律效果是無效的。針對不當措施對揭弊人的損害,除了對於在法律當中採取不當措施的人去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之外,也允許揭弊人能夠請求損害賠償及最高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請求。最後,因為過去散見在各法規中有關吹哨者保護的獎勵機制常常形同具文,因此在第二十六條揭發人的獎勵中,除了規範給予獎金之外,在第三項明定,第一項的獎金發給的標準,主管機關在訂定時不得低於違反法令者因揭發情事所受罰鍰、罰金、沒收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徵價額、財產抵償之總額百分之十。也就是說,因為今天這樣一個公益的揭發,而導致國家在國庫所合理取得不管是罰鍰、罰金,還是沒入不法利益的財產,以最低百分之十的數額,當作是吹哨者保護的獎金。
黃國昌也特別指出,若是大家注意到前陣子司法國是會議討論到此事時,無論是針對環保或食安的要件,均不斷強調公益揭發保護的重要性。我們認為,就有關於公益揭發的保護目前散見在各法規的規範體系,無法提供完整的保護,因此希望藉由《公益揭發保護法》的制定,能提供全方位的、有關於公益揭發的法律體系;另一方面也能提供給吹哨者足夠的誘因及必要的保護,有效地抑止無論是公部門或私部門牽涉到危害公共利益的事件時,能夠有比較好的效果。
記者會上也由林昶佐委員說明時代力量黨團針對《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修正意見。徐永明總召也特別喊話,在稍後中午的程序委員會上,黨團會將《促轉條例》增列到周五的院會討論事項。上會期時代力量黨團曾提過六次列入討論事項均被否決,今天會再試一次。同時,時代力量黨團也提出相對應的修正動議,我們認為促轉應該要改成「實踐」轉型正義條例,本來的規劃角度中納入黨產這一塊應該要重新擬定,針對司法不法的救濟和政治檔案的徵集,也要有更積極的作為。
立委林昶佐在說明轉型正義修正意見時,開宗明義即指出,不當黨產已有《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範,無須在《轉型正義條例》裡處理了,也因此應當趁此作全盤的思考及調整。首先,轉型正義整個步驟和包括範圍應完整,因此在修正動議裡明列實踐轉型正義委員會,應該推動人事的除垢及司法不法的受害者相關救濟程序。
林昶佐指出,許多媒體和民意代表均已揭發過,在二次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來台接收日本殖民政府的財產過程裡,除國民黨和附隨組織有侵占事實以外,也有非國民黨的人上下其手,曾被揭露最大的案例即是連震東身為接收大員的仁濟院案子。原本是公立機構的仁濟院,在接收後就由連震東及其他私人成員將此公立機構在不明不白的狀況下接收為私人機構,仁濟院擁有台北市許多精華地段上百億的土地。戰後無論威權統治時期或接收時期初期被侵占的不只是黨產而已,也有許多公務員和私人有侵占國產的情形。面對非國民黨的人和團體侵占國產的情況,應在轉型正義條例裡去補充處理。因此,在時代力量黨團的修正動議裡,也把被不當侵占國家財產的調查和回復,包括返還等列入應當推動的項目,如此一來才能夠真正地去實踐轉型正義的工作。
徐永明在會議最後表示,公投法、民法修正案、黨職併公職等法案都已經出了委員會,但是依照院長當時就黨團協商訂下來的規範,若無召開一次協商即無法進到院會裡,因此他呼籲這三個法案負責召集的委員們,要儘快來召集協商,尤其是公投法。此外,針對上禮拜有關《兩岸監督條例》的爭議,黨團會再次發文給院長,希望由院長來召集協商解決。徐永明說,上週在委員會裡大家都同意開聯席審查會議,可是有關時程的安排和誰來負責召集、法案的審查還有不同意見,現在是時候希望院長應該要出來處理監督條例在委員會的爭議。此外,有關修憲公投等議題,徐永明也表示,從第一會期就不斷希望院長和各黨團能夠趕快將修憲委員會組起來,啟動全方位的憲政改革,徐永明說,期待包括18歲投票門檻等修憲案能趕快通過,在2018年即開始實施。針對修憲公投的意見,徐永明也強調,大方向上只要是讓台灣人民決定自己未來的路,他相信各黨團都會支持的,這也不影響公投法補正的時程,希望同時並進。
時代力量黨團
立法委員 黃國昌
林昶佐 Freddy Lim
徐永明
高潞以用 Kawlo I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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