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配偶得請求退休金?》
收到一封私訊,內容如下:
金城武律師您好
冒昧打擾,如果你有空的話,能否請您評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離婚配偶得請求退求金的規定
我的問題是
1.民法的配偶賸財分配,是財產少到向多的請求,但這條文是不是財產多的也可以向少的請求呢?這有符合修法要的公平正義嗎?
2.跟民法的會不會有競合問題呢?
不好意思,法律概念不是很完整,謝謝你的回覆
都叫我金城武,不回覆說不過去,
我的想法如下:
1.對公務員而言,
這個規定,比年金改革更狠,
年金改革還有樓地板,這個是對半砍,
不過跟政府抗議,大家衝第一,
跟太太抗議?誰想哷虎鬚?
太太猛於虎就是這個道理~
2.實務上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處理,
都是採「資產負債表」概念,
也就是,夫妻離婚的那個時間點,
先生有多少錢?太太有多少錢?
算一算,多的要給少的,數額是雙方差額的一半。
為什麼不採「損益表」概念?
因為太難算了,
夫妻都有賺錢沒錯,但婚姻期間也會花錢,
不可能算清楚的。
3.可是有一個東西叫退休金,
是「往後」持續發生的收入,
退休金之所以可以請領,
是因為它是婚姻期間工作的成果,
也算是先生婚後收入的一部分,
只是「遄起來」,等退休後再領而言。
太太離婚時
有時候也會要求把退休金納入婚後財產計算,
可是因為它是後面才會發生的收入,
法院審理後,往往是這麼判的,
「至原告將來退休後可向其工作單位請求給付退休金,僅係原告將來之期待,至於其是否會實現,尚有諸多變數之可能性,故非屬原告離婚時現實存在之財產,被告此部分之主張,顯無理由,應不可採」
白話文就是,
退休金是先生「未來的期待」,
還不算「現實財產」,
所以不能納入計算。
其實真正理由,還是計算困難!
因為你沒辦法知道先生幾歲退休?
退休前六個月平均薪資多少?
不知道「基數」,不知道「平均薪資」,
怎麼算?
4.這個修法,就是為了解決上面的問題,
除了先生「現實資產」納入剩餘財產分配外,
就先生的「未來收入」(退休金)也希望平分,
什麼時候平分?
不是離婚的時候,而是先生領退休金的時候。
可是這個規定有一個5年限制,
如果先生退休時,雙方已經離婚滿5年,
那太太也是沒辦法請求的。
那離婚比較早的太太就沒辦法請求,
好像也不是很公平。
回覆問題如下:
1.剩餘財產分配,是資產少的跟資產多的要錢,
這個規定是不管資產,
用損益表概念去看退休金,
不管太太是否有錢,
她在婚姻期間有幫忙,先生才能安心上班,
那先生這段期間累積的退休金年資,
新法認為太太有權利分一半,不管她有沒有錢。
2.基本上這個法律不是離婚時用的,
而是領退休金的時候用的,
所以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不會用到這個法條,
也不會有競合問題。
不過有這個規定,
在離婚階段,
太太就多一個籌碼,可以多要一點,
先生也會多給一點,
換取太太放棄請求先生退休金權利。
如果離婚時沒處理,
太太如果沒退休金,
是一定可以向先生請求分退休金,
如果太太本身也有退休金,
那就是雙方以後各自向對方請求退休金一半,
有問題雙方再來協調。
可是這裡有一個問題,
就是勞工退休條例目前沒類似規定,
如果太太自己有退休金,
太太要請求時,先生就可以拿第2項擋,
除非勞工也一併修法,
不然第2項會卡住很多人請求的權利。
結語:
為了一句「金城武」,我就要寫一堆(擦汗),
虛榮心真的是要不得啊!
相關法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與該公務人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配該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支領之退休金:
一、以其與該公務人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在該公務人員審定退休年資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
二、前款所定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數額,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之應領一次退休金為準。
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四、本項第一款所定二分之一分配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前項所定離婚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其他法律得享有退休金者,其分配請求權之行使,以該公務人員得依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者為限。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自知悉有第一項請求權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公務人員係命令退休或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者,其依本法支領之退休金,不適用本條規定。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離婚者,不適用本條規定。
公務員退休金繼承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中國時報報導提及年金改革有關離婚請求分配年金的議題,報導內容卻忽略社會長期倡議的聲音,對於修法脈絡未進行了解,殊為可惜。今日我也接到不少媒體的訪問,在此回應如下:
「離婚可請求分配年金」符合性別正義
此次年金改革,不僅是讓年金制度能夠永續,也納入性別正義的思考。2002年,經過婦女團體多年努力,在《民法》親屬編規定夫妻離婚時雙方對於他方的剩餘財產可以互相請求,也就是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扣掉債務、繼承、贈與等無同心協力之財產後,其剩餘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分配二分之一,以保障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的財產權,但當時並未將退休金納入明文規定,以致於在實務上衍生許多爭議。因此於此次年金改革時,不僅公務員,尚包含教育人員、及政務人員均規定將退休金納入剩餘財產分配,於離婚時,只要婚姻存續滿兩年,夫妻雙方均可依其婚姻存續期間占退休年資之比率,請求退休金之分配,但最高以二分之一為限。
立法的目的在於保障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他們為家庭辭去工作、照顧老小,離婚後也不一定能找得到工作;但另一方老年有月退俸,而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因無工作,老年僅能仰賴每月幾千元的國民年金,對其相當不公平。所以此次我們也仿德國、日本立法例予以明定。
議題凝聚十餘年的長期倡議與溝通
有關離婚可分配年金的部分並非台灣的創舉,在美國、德國、日本也都有離婚分配年金的制度。此外,也並非如同中國時報在報導中所說的「在法案進入院會表決前一個多小時才納入」。這是歷經長時間的社會倡議、制度研究以及長時間的立法推動才有今日的成果。婦女新知基金會於2002年修法時即有此倡議,但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這樣的作法被視為太過基進並未被列入;隨即在2005年現代婦女基金會再次推動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的《民法》修正;在2006年,當時民進黨黃淑英立委與台灣女人連線亦共同推動離婚分配年金的制度;2007年並在立法院舉辦公聽會;2011年提出相關的修正草案。2012年,勞動部(當時為勞委會)也委託郭玲惠教授針對離婚配偶間如何分配退休金進行法制研究。2013年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審查時,也有多位學者對於「退休年金與保險金作為離婚財產分配的對象」進行建議。2016年年金改革時,亦有時代力量提出版本,且於年金法案協商時,我也多次力戰群雄,要求將此年金分配入法。因此,這是十多年來台灣婦女團體、學者、立委的努力以及與相關部會進行長期溝通後所共同制定的,並非報載「在法案進入院會表決前一個多小時才納入」。此番言論不僅是忽略十多年來社會各界共同努力,對於修法脈絡未進行了解,是不負責任之報導。
離婚可請求分配年金不會造成離婚潮的問題
首先,一切都要回到《民法》以及相關規定,如果是協議離婚,必須是雙方都談妥條件。如果雙方願意協議,七月一日前雙方可以談妥,七月一日後亦可放棄,不須趕在七月一日前;若一方執意離婚,一方不肯,在無法協議離婚之下,只能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法院也不一定會配合在七月一日前就判離,所以並不會有七月一日前爆發離婚潮的狀況。且此請求權的行使,按規定有請求權時,二年間不行使就不能行使了,或離婚後五年就不能行使了,所以也不會有離婚十幾年的前妻前夫突然跑回來說要請求的狀況,而且此條文不溯及既往。
再者,要如何分配年金的部分,目前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83、84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3、84、85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34、35、36條都有非常詳細的說明。首先,台灣退休金制度多元,包括軍公教政勞農等不同制度的規定,目前修法通過的是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以及政務人員,今年七月一日後,除非對方是無納保的家庭主婦、家庭主夫,否則必須要離婚配偶雙方所處的兩個制度都已修法通過可以分配年金時才可以進行請求分配。
如何進行分配
分配的原則也是回到《民法》的精神,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者,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議,原則為審定退休年資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以一次退休金為計算基準),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如果當事人是支領月退休金的話,原則也一樣,也是以換算為一次退休金的金額為計算基準,按月照被分配比率扣減,直到應被分配的退休金總額為止,扣減完畢後,不再扣減。離婚配偶在協議離婚時,可以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請求分配。屆時由服務機關直接將金額匯入離婚配偶帳戶,並不會產生糾纏不清的情事。
如果雙方協議不成,或是由法院判定離婚,法院會依雙方當事人的狀況,如果一方有家暴、外遇或其他情事,法官會酌情調整分配比例,甚至不准分配。如果當事人有多段婚姻,首先,如果已經過了請求期,依照《民法》規定,對方仍不能再回來請求分配。如果未超過請求期,且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必須滿兩年,就可各依婚姻存續期間的比例,照前述所說明的作法去做分配。
離婚可請求分配年金是年金改革納入性別正義的第一步,並不是針對公務人員,目前也包含了教職員、政務人員。年金改革是全面性的,未來在其他職業別的年金法案也會納入離婚年金分配的制度。離婚分配年金並非懲罰離婚,而是對於經濟較弱勢的配偶,在他們失去婚姻的支持後,仍能保障他們的老年經濟安全。
關注此議題的朋友可以參考相關的新聞與資料:
2005/10/10離婚後退俸 婦團促納分配 https://goo.gl/mP7i69
2007年 立法院第六屆「社會保險中的夫妻財產分配」公聽會 https://goo.gl/ZJGQKL
2012/12/22台北大學法律系郭玲惠教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託研究報告──勞退及保老年給付於離婚配偶間如何分配之法制度案 https://goo.gl/dSKNmM
2017/06/29退休金離婚分割 10年有成 https://goo.gl/wUn4m2
2017/07/03尤美女/年改納離婚配偶年金權 踏出性別正義第一步 https://goo.gl/Lm1zY3
《民法》第 1030-1 條條文 https://goo.gl/g9eXCg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條文 https://goo.gl/wQt9a8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條文 https://goo.gl/frPWVq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條文 https://goo.gl/GiDfTf
公務員退休金繼承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看新聞學法律>
嗯,這個法律案有點突破過往民法/強制執行的實務經驗。
例如離婚配偶得向該公務員從退休金支付剩餘財產,這是民事請求權,透過訴訟為之,取得判決後仍未受償者,依法聲請強制執行。
但這部法律很特別,依該法83條規定,得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於審定該公務人員退休金時,按前條規定審定應分配之退休金總額並由支給機關一次發給。
雖說第83條規定支付方式協議不成,才由退休金審定機關審定支給。但所謂支付方式,在實務上很容易在協商離婚其餘條件時,兩人就發生爭議,此時即由審定機關支給。
嗯嗯。還有很多的狀況可以釐清。下次再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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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規定: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與該公務人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
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配該公務
人員依本法規定支領之退休金:
一、以其與該公務人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在該公務人員審定退 休年資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
。
二、前款所定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數額,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之應領一 次退休金為準。
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 者,以一個月計。
四、本項第一款所定二分之一分配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調 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前項所定離婚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其他法律得享有退休金者,其分配請求權之行使,以該公務人員得依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金
分配請求權者為限。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自知悉有第一項請求權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公務人員係命令退休或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者,其依本法支領之退休金,
不適用本條規定。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離婚者,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83條: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依前條規定請求分配公務人員退休金,其給付方式依當事人之協議。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得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於審定該公務人員退休金時,按前條規定審定應分配之退休金總額並由支給機關一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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