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
人員區分:駕駛
官職等:依餉級薪點每月薪資新台幣28,930~34,375元
職系:無
名額:正取1 名,最多備取2名。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6/09~110/06/30
資格條件:
(一)現職於中央所屬機關學校服務之技工(含駕駛)、工友。
(二)高中職(含)以上畢業。
(三)取得具小客車以上之職業駕駛執照。
(四)品性端正無不良紀錄。
工作項目:
(一) 公務車輛駕駛。
(二) 公務車輛保養及維護。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屏東縣長治鄉德和村德和 路 2-6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1.應附證件:請於110年6月30日前(以郵戳為憑)檢具(1)工友履歷表(2)最近 5年考績通知書影本(3)最近5年獎懲紀錄影本(4)國民身分證正反影本(5)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6)職業駕駛執照影本。
2.聯絡方式:備齊上述證件,註明「應徵駕駛職務」及聯絡方式(電話、手機等),寄至(90846)屏東縣長治鄉德和村德和路2-6號秘書室吳課員收。聯絡電話:08-7389158轉714。
3.書面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恕不通知 亦不退件。
4.有意者請逕至本場網站(https://www.kdais.gov.tw/)首頁/公告資訊下載空白履歷表。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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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該等職業駕駛人(含Uber、多元化計程車等)不論自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受雇擔任駕駛工作,都是屬於服務法第14 ... 沒加班費,沒1.33,1.66,2倍加班,誰想為公務付出.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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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 職業駕駛 在 Re: [刑法問題] 持有職業 車駕照,而發生事故時… -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mailstar (梅爾世達)》之銘言:
: 還記得以前上刑法課的時候
: 老師似乎有說到(先跟老師悔過一下,我上課都一直睡……@@)
: 要是持有職業駕照(如職業聯結車、職業大客(貨)車、職業小客車……等)
: 就算是你下班、放假……等非上班時間
: 自已開車或是騎車發生事故的時候
: 要是有人死或傷且有過失的成份存在時
: 都會算是業務過失致死(傷)
: 真的是這樣嗎?有有判例可以參考嗎?
: 也有可能是我自已記錯了@@
: 如果真的是這樣子
: 那領有職業駕照的人不就要背負比一般人還要多的責任
: 就是是放假時出去巷子口吃個麵也要特別小心@@
: 請版上刑法有所研究的高手為小弟解惑一下吧
: 因為最近有想要去考「職業」級的駕照(單純考爽的)
: 所以想要先了解一下
: 感恩!
發文字號:司法院(79)廳刑一字第 216 號
發文日期:民國 79 年 3 月 1 日
座談機關:
資料來源: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 第 6 輯 20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6、284 條 ( 58.12.26 )
法律問題:職業駕駛人於假日駕駛自用車發生車禍時,究應認係業務上之過失,抑係
普通過失。
研討結果:應認係業務上之過失
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同意研討意見──應認係業務上之過失。
其理論根據為: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
動而言,至於其報酬之有無,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均非所問,只須其具有
反覆繼續性,即足當之,又從事業務之人,對於一定危險之認識能力,較
一般人為強,故法律上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換言之,其避免發生一定危
險之期待可能性亦較常人為高,故其違反注意義務之可責性自亦較重,本
題職業駕駛人既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不論其駕駛係自用小客車或其他之
車輛,均不失為業務上行為之性質,其發生車禍,自應論以業務過失論處
。(以上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歷年法律座談會彙編下冊第三五○-三五一頁
)。
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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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這大概是實務普遍的操作了
或許有不一樣的看法,但我想應該是比較特別的事實或少數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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