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已經看到這種現象太多次了,法人董事可以隨時罷免,或者隨時更換代表人。」國際知名機構法人顧問ISS(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某主管這麼說。
「所有股東投票選出來的董事名單,沒多久,就莫名其妙地面目全非啦!」一位業者用國內投資人絕不陌生的案例說明:「不妨,你去看看大同吧!」
一份來自亞洲公司治理協會的報告,對於台灣的「公司治理」評分,不如外界那般預期「想像中的美好」。
公司代表人法人 在 財經主播/主持人 朱楚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文末抽獎 #採訪筆記 #好書推薦 #我用波段投資法四年賺四千萬
■【台股十天崩跌千點又回神,想玩波段投資得懂這三階段思考策略】
最近台股上沖下洗,十天崩跌千點之後,又若無其事的上漲回到17000點,彷彿船過水無痕,到底那十天怎麼了,為何十天後又變了?原本以為的利空十天後不再空,空與不空都在心中(好禪)😆
這十天給了我一個很大的體悟,投資永遠都是心智的考驗,人性永遠都是容易從眾的,
當大家都在恐慌都在賣股時,恐慌就容易蔓延,反之追漲也是,當大家都說這間公司營運好,股票應該買時,追高就容易發生,
所以如果做短期投資某種程度就是心理戰,不只是一家公司營運好不好就決定你會不會賺錢。😎
不過採訪這些年,我觀察到,厲害的投資人,其實都有一個共同的特質,就是氣定神閒,不動如山,
這不是不去交易,而是看到大跌或大漲,都會有一套自己評估市場的標準,可能是某些指數,也可能是某些數據,這些幫助他們去做冷靜的判斷,甚至是逆勢判斷,最終在市場瘋狂超漲與恐慌大賣時,賺到合理價差。👍
這真的很不容易,段數也很高,想要走這一條路,你就是在修練判斷力與能力和心性,風險高也報酬高,也就是所謂的波段投資。
先說,我個人是不建議新手投資朋友嘗試這樣的波段投資,因為難度真的比較高,
你需要懂得判斷公司營運狀況、挑到正確的股票,還要選對買進價位,預估正確的合理價,並且當市場不如預期時能有停損的能力與決心,你需要學習財務判斷、線型、籌碼,才比較有勝率。
不過這世界上的強者還是很多,這周科技領航家節目就訪問到一位波段高手-《我用波段投資法,4年賺4千萬》作者陳詩慧老師,
會稱他老師,是因為他真的是一位老師,現在財富自由後除了經營電商平台、健康餐飲事業,還在校園當EQ教育志工老師!
他是如何靠波段投資法獲利四年賺四千萬,從人生低谷逆轉勝?我覺得詩慧老師的三步驟SOP很值得想要學習波段投資的朋友參考:
✨第一階段:先從總經面觀察
1.美元:美元指數高低,代表人民是否願意拿錢出來投資股市。這一點在台股特別明顯,當美元開始漲,台幣開始跌時,其實就是外資悄悄撤走的訊號,接下來股市要好比較難。
2.油價:價高低則代表市場消費者物價指數,民生需求強弱。油價如果低,一般大環境經濟狀況不會太好,油價漲則是代表景氣好,股市比較有機會漲。
✨第二階段:看財經新聞尋找缺貨題材分析受惠廠商財報。
不少人會問看財經新聞要怎麼看?其實財經新聞如果應用在投資,不是去看法人估價(這你怎麼知道準不準),或是營運財報(這也是要看,不過是過去式),
而是要去看產業面會影響營運的消息,例如缺貨、漲價,在電子產業來說就是會帶來營運與股價的爆發力,畢竟股價是反映未來,今年大家應該已經從面板、記憶體、晶圓代工看到相關的例子。
✨第三階段:從技術線型找到波段買賣點。
這部分坦白說,我也還在學習,訪問完詩慧老師最大的收穫就是得知,原來如果按照步驟已經挑到基本面健康的個股,其實技術線型只要掌握KD線和MACD線就行,
而老師也是靠這兩條線,加上對於產業消息與個股的精準判斷,四年賺了四千萬!
更多精彩的內容都在書中,如果你想要學習波段投資,這本書可以說相當淺顯易懂、易入門,不過也再次提醒,如果你是投資小白,我會建議你還是投資定期定額投資ETF或基金,老老實實賺時間複利的錢,不僅不容易輸,時間到了報酬也是很可觀!
投資方法百百種,先問一下自己能承受多少風險,能力圈有多大,再去挑選適合自己的投資工具與方法,是投資能穩定獲利的不二法門。
祝福大家周末愉快,放一張高雄出遊愛河邊的舊照回味一下,陳詩慧老師的新書連結放在留言處~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去看看!
✨✨抽獎活動✨✨
來來來,只要分享這則貼並留言,想看「我用波段投資法,四年賺四千萬」就有機會抽中這本好書回家讀,只有一個名額,周一(8/30)抽出幸運兒,大家快來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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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108期 📌法人侵權責任之趨勢/侯英泠(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藉由最高法院之一則判決,分析其歷審之見解,聚焦在法人侵權責任之建構與分析,首先說明傳統之法人侵權責任,而我國學者在探究法人侵權責任時,時常比較德國法上往來義務之立法例,侯英泠老師亦對此有所論述,比較德國民法上之規定。詳細論述說理之後,回歸判決案例事實說明,評析判決見解,完整敘述了法人侵權責任之各個面向與學說、實務以及比較法上之見解,值得讀者仔細閱讀,必有豐富收穫。
✏關鍵詞:法人侵權責任、往來義務、往來交易安全義務、組織義務、契約保護義務
✏摘要:
被告乙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9年3月24日聲請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院」)核發對原告甲之支付命令,經桃院以99年度司促字第7997號支付命令向原告戶籍地為寄送,並以寄存送達方式完成送達,惟原告甲自99年4月起已無居住於其戶籍地址之事實,桃院並於99年5月3日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被告乙並於100年11月17日、101年7月9日寄送繳款通知單於原告甲三重之實際住所地,原告甲重申並未申請過信用卡,並要求乙銀行提出事相關申請及刷卡紀錄。
✏試讀
🟧傳統法人侵權責任
法人是否有侵權行為能力,則因法人行為能力之擬制說與實在說而有不同之見解。依擬制說,因法人本身無行為能力,自無侵權行為能力;反之法人實在說,認法人有行為能力,亦有侵權行為能力。依目前學說通說與法院實務,皆採法人實在說,認為法人之代表人執行職務之行為,即為法人之行為,其代表人以代表法人地位為侵權行為,即為法人之侵權行為。而且法人有侵權行為能力之法人實在說,亦適用於不具法人格之團體。
🟧德國往來義務立法例之參考
國內學者建構往來義務,主要參考德國侵權責任之發展,因此本文在此大略介紹之,讓德國往來義務之輪廓更加清晰化,供臺灣未來往來義務建構之參考。首先觀察德國侵權責任之往來義務發展,應同時對照契約法上保護義務責任類型之發展,兩者所欲建構之責任與保護客體大致是一致的,契約法的保護義務(Schutzpflichten)的注意義務內容,大致自侵權責任法的往來義務導出,因此在實務上,如果違反侵權責任法的往來義務,同時也會成立契約法的保護義務之違反,兩者屬請求權基礎競合關係。由於兩者所欲建構之責任與保護客體大致一致,因此,對於固有利益之保護義務應建構在契約法還是侵權責任法,屬德國過去立法技術與學說爭議之點,隨著2002年德國新債法新修正德國民法第241條第2項後,此爭議也塵埃落定,但兩個責任類型之發展也各自完善,而有請求權競合之關係。
🗒全文請見:法人侵權責任之趨勢/侯英泠(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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