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機制應該公開透明 要求退輔會嚴格懲治不法行為!
#獨家》立委吳玉琴爆退輔會弊案 為違法公司量身打造2億元標案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688291
去年3、4月間,國軍桃園總醫院護理之家勞務承包商:「祥暉服務企業社」。一位員工跌傷,在申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時,驚覺自己沒被投保勞工保險。這個事件於去年10月4日被媒體揭露,才發現該承包商有多次違反勞基法、規避勞動檢查紀錄。
去年11月媒體再爆出,承包商:「祥暉服務企業社」。涉嫌偽造照顧服務員結訓證書,將未依法受訓的清潔人員,用偽造證書直接轉任照顧服務員。
因此,我先後於去年12月2日、9日在衛環委員會、司法法制委員會針對這個問題質詢退輔會、勞動部、與人事總處。退輔會備詢人員允諾會嚴加處理,並將結果回覆我,結果事隔10個月,到今天這件事還沒有得到回應。
本案「祥暉服務企業社」、「祥暉顧問有限公司」、「有限責任桃園市祥暉勞動合作社」,由林O勇、林O耕、林O祥三人,交叉設立。登記於同一地址1、2樓,其資本額分別為50萬、50萬、22萬。自民國107年至今年上個月,祥暉集團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統計:四年間違反15件,一樣的違法問題,一再發生。到最後乾脆拒絕勞動檢查。
而國防部與退輔會所屬榮總體系是這個集團的最大商業往來客戶。自104年開始,祥暉集團接受國防部、退輔會所轄醫療機構的採購案。所有的案子最小金額1千7百萬元,大至2億2千9百多萬。
50萬的資本額如何承擔2億多的大標案?
尤其是一個涉嫌偽造文書,屢次違反勞動法令又拒絕勞動檢查的惡質廠商?
並在事件曝光後,何以主管機關退輔會未作任何調查處理?
這一切很難說服國人,退輔會跟廠商之間的關係可以接受公評!
民國108年,台北榮總新竹分院「第四區照顧服務員勞務承攬採購案」(案號:HCB-10825),延續「106-107年照顧服務員勞務委外案」(案號:10601E)。兩案在投標資格上,108年案將「5年內,需有單次採購金額在6千萬以上的經驗」的限制性條件刪除。結果這個案子讓「祥暉顧問有限公司」得標了,同時錄取第二名,其金額高達2億2千9百多萬元。
而得標後又不履行契約,契約不履行原應由第二順位的得標廠商遞補,本案卻未依程序遞補。反而更改標案,一次兩年的大標案拆成三個月的小標案,再讓「祥暉服務企業社」得標。
至此,退輔會不好好說清楚,作必要的處分,很難說服民眾自身清白。
我會繼續追,非讓整個制度公開透明不可!!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66的網紅陳麗娜,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陳麗娜要求勞工局正視中高齡就業的修法問題,以保障他們的就業權益;外送員被勞動部定義為雇傭後,勞工局應依法進行勞檢;臨海工業區老化,工安勞檢要檢到位,才能讓附近居民安心。最後陳麗娜要求環保局貫澈外縣市「底渣不運回、垃圾不代燒」的原則,讓高雄垃圾真正減量。 勞工局長王秋冬答詢表示,中高齡恐怕是未來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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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給勞動契約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嗨嗨大家,前陣子新北市勞工局發布新聞稿指出,有某間公司的女性員工在去年4月份時就告知主管自己將在8月份結婚,沒想到7月底時,公司卻以她所擔任的職務有縮減人力的需求,因此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予以資遣,因此勞工憤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後續該公司也因此被處以30萬元的罰鍰。
我們過去有分享過一些有關於「就業歧視」的基礎概念,但實務上過去常見因此被處罰的案例大多是以性別、年齡為主,本次是較為少見的被認定資方以「婚姻」為由而對勞方有就業歧視,因此我們就透過新聞中取得的資訊,來分析一下這個案例吧~
關於就業歧視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因此如果雇主在面試過程、招募廣告、勞動契約或各項文件中有透露出因為上述的因素設定為聘僱、核薪、考績或甚至升遷的條件時,都有可能涉及就業歧視。
不少違反就業歧視規定的雇主,其實都不是因為犯了在徵人廣告上直接寫了「限OOO」的這種基礎錯誤,反而是因為間接的關聯性而遭到處罰。例如過去有些案例就是因為在招募廣告上寫了「徵洗碗阿姨」(性別歧視)、「限役畢」(年齡歧視)而遭到認定違法,或是在員工辦理育嬰留停時,便對其提出了過往不曾有的限制、要求,因此而被認定具有就業歧視的嫌疑。
因為員工結婚而有不當措施,涉及婚姻歧視
在本次新北市裁罰的案例中,雖然沒有太多細節的描述,但我們仍然可從新聞稿中簡單歸納出幾個該公司被認定違法的原因:
❶資遣結果與結婚事實有高度關聯性
在報導中可以看到資方已經事先知道員工將在8月份結婚,結果卻在7月底就將其資遣,很難不讓人聯想公司是為了規避給予員工8天的婚假而搶先資遣員工。因此從這個案例來看,當個別員工本身或家庭有出現特殊狀況時,公司反而應該要避免瓜田李下之嫌,避免省了小部分的人事成本,卻反而要付出高額的罰鍰。
❷無從舉證有人力縮編的事實
先不論當事人有無結婚的事實,當雇主要主張依照勞基法第11條各款資遣員工時,就必須能夠舉證確實有此法定事由,以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規範來說,就必須符合這三個要件才有辦法實施資遣,例如舉出營業項目、經營技術或各部門有哪些調整與改變,並有試著去為員工媒合其他適當之職務,如果窮極一切都沒辦法為員工找到出路,最後才是不得已採用資遣方式終止契約。在本案例中,顯然資方應該是沒辦法舉出具有該法定事由的相關證明,才會被認定違法。
❸主管人員證詞
像這類的案例中,可能因為找不到一翻兩瞪眼的證據,就很難讓主管機關採集到足夠的事證來開出罰單,舉例來說,如果面試官在面試過程中口頭表示我們公司就是只要找女性員工,那求職者又該如何舉證來投訴該公司有性別歧視呢?(一般沒有人去面試會偷錄音的吧)
在此案例中,新北市勞工局有表明「公司管理人員證稱A女士工作經驗豐富且表現極佳,在該部門中僅選擇A女士1人資遣,顯不合理」(該主管似乎已經離職),因此這也就成為主管機關認定資方違反就服法的有利證據。
總而言之,通常會因為員工婚姻狀況進而對其做出不利的處分或措施,不外乎是因為有些公司可能會覺得員工有家庭的話,較難配合公司彈性調動職務、配合加班;然而,也有些公司會覺得員工未婚的話可能會不太穩定,甚至未來可能會因為婚姻而影響到職涯規劃而有太多不確定性。從這兩種極端的考量來看,其實都可以代表以「婚姻」作為判斷用人的標準是沒什麼意義的,未來會影響員工的穩定性、工作表現還是有太多的因素需要綜合考量,與其擔心這些問題又可能會面臨相關法律風險,還不如提高公司的薪資條件與福利,以提高員工留任的誘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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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給勞動契約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嗨嗨大家,前陣子在PTT的Salary版上看到有篇討論「某賣場定期契約的徵才陷阱」的文章,大概是在說新進員工在剛到職時需簽訂三個月的定期契約,並且同時為試用期,假如任職將近三個月後公司不想續聘的話就得直接離職而且不給資遣費與其他權益。姑且不論該文章所述的狀況是否為真實(推),但在該篇文章的推文中有不少人認為公司並沒違法,而是勞工自己沒看清楚合約就簽名,但事實真的是如此嗎?我們就來說說我們的看法,並再次跟大家分享有關定期契約與試用期的概念與迷思~
這篇文章會提到以下內容
❶關於試用期-試用期滿後雇主可以直接叫員工走人?
❷關於定期契約-雙方講好聘僱期間就不用給資遣費?
❸試用期間以定期契約約定可以嗎?
❹勞方實務上面臨的困境與雇主應承擔的風險
文章傳送門:https://twworkforce.com/2021/09/22/fixed-term-contracts/
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去瞧瞧!米編私心覺得這次的主題真的很切中要害,定期契約跟試用期絕對是初入職場者最容易混淆的,哪些可以哪些不可以,不管你是勞工還是雇主,都需要再多花一點時間去瞭解,以免權益受損或是不小心違法了!希望大家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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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給勞動契約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陳麗娜要求勞工局正視中高齡就業的修法問題,以保障他們的就業權益;外送員被勞動部定義為雇傭後,勞工局應依法進行勞檢;臨海工業區老化,工安勞檢要檢到位,才能讓附近居民安心。最後陳麗娜要求環保局貫澈外縣市「底渣不運回、垃圾不代燒」的原則,讓高雄垃圾真正減量。
勞工局長王秋冬答詢表示,中高齡恐怕是未來就業主力,高雄今年有9千多位中高齡求職,勞工局協助5千多位就業。中央也正在修法,他會把和企業、中高齡座談意見給中央,希望能符合中高齡需求的法。在外送員方面,中央勞動部已確認是雇傭關係,屬雇傭就適用勞基法,勞工局會要求業者出具勞動契約、出勤紀錄。高雄也有人籌立職業工會,但雇傭關係的勞健保投保單位應在公司,承攬關係才是在工會加保,這部分有矛盾。
陳麗娜質詢指出,我國出生人口總數19萬3,844人,創近7年來最低紀錄。65歲以上老年人口達14.05%,每7個人中就有1個是老人,臺灣已正式邁入「高齡社會」。也因此,近年政府開始針對中高齡與高齡就業如何促進勞動參與與保障就業權益部分展開立法。中高齡勞工體力衰退,可能無法適應正常勞基法工時、加班、放假。因此法案具體規範是「一彈、一禁、三補助」,用定期契約僱用增加雙方彈性、禁止對高齡者差別對待、並提出三種補貼獎助辦法。她希望勞工局隨時掌握修法進度。
陳麗娜長期關心焚化爐廢棄物與底渣問題,她發現四座焚化爐總進場量仍然呈現上升,從123.4萬公噸增加到133.8萬公噸。垃圾為何越來越多?雖然其中一般廢棄物從86.1萬公噸減少到77.3萬公噸,但原因恐怕不是環保局廢棄物減量或者是資源回收推動有成,而只是前一年中央改變部分廢棄物認定標準,讓這些垃圾從一般廢棄物變成事業廢棄物而已。
此外,去年增加了11.2萬公噸事業廢棄物,但外縣市底渣一直沒依承諾運回去。高市每年產生底渣居國內之冠,去年環保局全國首創焚化再生粒料供料制度,說要強制公共工程使用一定比例再生粒料,也認證五家合格預拌混凝土廠供料,並且提到明年推動自設底渣處理廠,全面自辦自產自銷,達到底渣粒料去化一條龍作業。但外縣市運回底渣的工作不能停止,否則底渣去化率依然無法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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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給勞動契約 在 [請益] 工作未滿一個月也沒簽約,辭職遇到麻煩- 看板Tech_Job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jamie50622 (小米蟲)》之銘言:
: 各位前輩們好,魯妹朋友為應屆畢業生,
: 但朋友近日離職時遇到了一些問題,想尋求前輩們意見。
: 因為當初公司表示,簽約流程需要較多工作天,
: 希望朋友可以先工作,然後一邊等流程。
: 故截至本週為止,朋友在公司裡工作了兩週仍尚未與公司簽約,當然也無勞健保。
: 只有填過面試時的個人資料表。
: 後來發現這份工作真的不適合自己,在本週五的時候辭職。
: 現在主管要求朋友下週一同時辦理報到跟離職手續,
: 並且要朋友簽保密條約,一年內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 也表示如果朋友不簽就要走法律途徑。
: 但朋友怕同一天報到跟離職的紀錄會影響到後續求職。
: 想請問前輩們,如果朋友堅持不簽直接閃人,
: 是否真如公司所說會有法律問題嗎?
: 這兩週的薪資會照給嗎?還是沒簽就沒錢呢?
魯妹妳好 僅提供電資工會意見供參考
怕被 End 先說結論
我們大致想了幾個行動方案
可以看當事人的狀況和意願選擇/調整
最硬的方案A(依法行政):
1. 跟老闆說公司沒有幫他保勞健保,造成他的損失,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跟公司
解除契約,並要求公司限期給付工資、加班費、資遣費、未依法提撥的勞健保
費等。
2. 向勞保局、健保局檢舉公司沒有依法幫勞工保勞健保。
3. 不簽保密條款。
4. 如果公司沒有在期限前給付,向勞工局提出勞動爭議調解及勞動檢查。
軟一點的方案B(以錢為貴):
1. 辦理自願離職手續,但要求公司當場給付工資、加班費和未依提撥的勞健保費
,不然就去向勞健保局檢舉。
2. 反正競業條款不會有效,簽了給公司爽一爽。
再軟一點的方案C(以和為貴):
1. 辦理自願離職手續,給多少錢和什麼時候給都公司說了算。
2. 反正競業條款不會有效,簽了給公司爽一爽。
自暴自棄的方案C(認賠退場):
1. 錢都不要了,禮拜一直接不去辦手續。
P.S. 要有辦法確認公司財產的點交狀態。
同時我們也覺得有幾點當事人要注意:
1. 有沒有文件可以證明工資是多少,簡單地說就是offer。
2. 除了工作紀錄外,有沒有其他證明真的進入公司體制,例如識別證、名片、新人
訓練的課程表、HR/主管發的新人介紹等。
蒐集這些東西是預防公司翻臉不認過去兩週有上班
接下來是寫給有興趣的人的進一步解說
1. 明明還沒簽約,為什麼方案 A 可以主張解除契約?
雖然當事人還沒簽約,但是已經有工作事實,所以如果上法院,法院就會根據offer、
公司規定和雙方的互動模式等等去推定契約內容;因此契約處於一個微妙的看不到但
是依舊存在的狀態,因此還是可以解除;差別只在於這時候沒有白紙黑字,有可能雙
方各說各話,那就要靠調解找共識或交由法院認定。
2. 為什麼方案 A 主張解除契約還可以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根據勞基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省略)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我們認為公司沒有保勞健保已經滿足第一款或第六款,因此勞工可以直接終止契約。
再搭配準用的勞基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省略,因為現在資遣費算法寫在勞退條例第12條)
就構成在這個情況下雖然是由勞工終止契約,但僱主仍然要給付資遣費的情況。
3. 為什麼競業條款簽了也沒效
根據熱騰騰的勞基法第9-1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雖然不知道公司的競業禁止內容,但剛畢業而且才進公司兩週的新人,我想沒有
人會認為符合第一款和第二款-光這樣就可以讓約定無效了(當然如果有爭議還
是要讓法官判斷,那變成公司要證明符合要件)。
至於推文說的沒有給補償就無效,是相對明確的判斷方式,但是在很多情況下就
算有給錢,競業禁止也不見得會成立。
4. 認賠退場不會怎麼樣嗎?
這一點剛好跟第一點相反-既然連約都還沒簽,如果勞工直接不承認有上過
班,那如果公司要控訴勞工交接不確實造成損失,就變成公司要證明勞工有
上班-然後反而會幫忙勞工證明公司違法。
當然我們是不太建議選這方案,既然都認賠了,不如照公司說的做把該拿的
拿到手吧。
5. 公司說要走法律途徑是什麼意思?
法律途徑並不是單指訴訟,這個詞其實挺虛無飄渺的,比保留法律追訴權還
虛。
真要說的話,發存證信函、勞資爭議調解、檢舉公司違法也都是法律途徑,
算起來勞工能用的法律途徑可能還比較多。
退一萬步來說好了,就算公司說要走法律途徑是指訴訟,我們還真想不出來,
一個沒有勞動契約關係的陌生人不簽競業條款,是能用什麼理由提告啊...
我們目前能想到的大致上就這些了
如果有錯的地方也歡迎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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