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股票不能靠『內線』,內線交易罪3要件,報給你知!
前兩天光寶創辦人涉嫌內線交易,被檢調搜索,起因於董事長知悉敦南科技併購案,在併購前將消息告知他人,購買該公司股票,併購消息公布後股票漲,在賣出股票獲利,報載估計有6000萬元價差,疑似觸犯內線交易罪。
另外有一則新聞,上櫃公司擎邦科技公司去年2月發布重大訊息,取得中油工程標案,公司高階人員得知消息後,有告知親友,在消息發布前或當天買進股票,之後股票漲就賣出,其中有人僅獲利6000元,被依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起訴。
這兩個案件還沒法院確定判決,還等待司法調查,所以無法評論其內容。
我們投資股票都會想要知道『明牌』或『內線消息』,但我們真從關鍵人物得到消息時,該不該下單呢?
要構成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要符合3條件,有任何1項不符合就不成罪,給投資人瞭解概念(如有需法律判斷,仍請參看法律條文,或詢問律師):
1. 符合明確的重大消息
對於上市櫃公司經營的相關消息,不管是好消息,像是併購、新採購案、新科技發明、增加產能、擴廠、國外資金挹注…等。或是壞消息,公司侵權、違約、業務緊縮、重要人員異動…等,會影響股票價格的消息,都
算是重大消息。
消息要『明確』才算,不明確的消息不算,至於是否『明確』往往是法律攻防的重點。
2. 符合處罰對象
簡單說來:公司的負責人、因為職務知道消息的人、大股東(持有公司股票10%)、喪失上面三種身份的人未滿6個月、從以上四種身份的人獲知消息的人。(詳細範圍詳參文末所附法條)都是法律所規範的對象。
因為在公司內部的人最容易接觸到內部消息,為了健全投資市場,所以不讓這些公司內部人,以及從公司內部人身上得到消息的人,利用內部消息去買賣股票,賺得不當獲利。所以內線交易是處罰特定的對象,你得到的消息『來源』是誰?決定了是否觸犯內線交易罪。
3. 符合交易時間
在重大消息明確後,未公開消息『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所以我們如果得知重大消息,是從『內部人』傳出來的確定穩漲或穩跌的消息,符合了法律處罰對象的條件,在法律規定不准交易時間內買賣股票,就處犯了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
但我們從司法調查的角度來說,不管內線交易有多少,就算是只有幾千元的獲利也會查。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的刑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獲利達1億元以上,刑度7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相當的重,而且還會併科罰金並沒收獲利、民事賠償等。因此,要投資股票千萬別採到內線交易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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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15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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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南科技
證券交易法第 157-1 條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賣出。
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第一項第五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所定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準用之;其於身分喪失後未滿六個月者,亦同。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三項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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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執政黨推《境外影響力透明法》防中共滲透
台灣執政黨民進黨正在推動《境外影響力透明法》的立法程序。在一場 公聽會上有律師指出,叛國罪和言論自由應有明確界定,而中共對香港民間組織全面滲透,是台灣的前車之鑒。
台灣22號在立法院一場“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敵對勢力代理人揭露法”公聽會上,主持人、交通大學特聘教授林志潔指出,立法防範中共對台灣的滲透刻不容緩,如何忍心讓台灣有一天變成香港?
林志潔提到2017年她應邀到香港大學演講,是關於台灣的人權運動、婦女運動、台灣的NGO、性別等方面的議題。
學者:香港女大生2年前就示警香港NGO遭中國滲透
林志潔說:“有一位香港大學的學生直接站來跟我講說,台灣能夠有今天這樣的成果,是因為你們有真的NGO吧!他特別強調‘真的’。他說:你知不知道在香港,已經沒有真的NGO了!為什麽沒有真的NGO?因為中國的資金滲透到所有的NGO去,當你今天是非政府組織,你其實是要對政府提出批評、監督、鞭策的,但是你接受的是中國的資金來源,請問你算什麽NGO?已經沒有NGO了!”
林志潔強調,香港不是一下子變成今天這樣子,而是有很多因素一步一步走到今天。她警告,不要對中共的滲透說沒有感覺,稍微查一下谷歌,看看全球資本市場流動,就知道有多麽恐怖。以日前台灣電鍋老字號品牌大同電鍋炒股案為例,中共不只是要偷大同公司生產電鍋的技術,而是大同公司所有精華的不動產,都在台北最重要的“蛋黃區”,如果台灣重要的不動產公司被別人掌握,這些重要資產最後就是落到別人手中。
林志潔表示,這就是為什麽推動代理人登記身分、資金、實質受益人的揭露,對台灣的國防、商業、經濟、人權活動等各項安全,都非常重要。
學者:中資繞道香港投資大同股票案 是資金滲透冰山一角
參與這場公聽會的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吳盈德,也點出“資金來源”與防堵滲透的關聯性。他直指,大同電鍋案是嚴重受災戶、重災區!
吳盈德說,陸資透過香港銀行托管帳戶,從香港進入台灣購買大同公司股票,在去年七月達到高峰,大同股價一路狂飆,從五塊四毛八,飆到最高四十一塊之後就開始下跌,跌到最近收盤價十八塊六。在這三年期間有非常多台灣或外資券商,共同參與大同公司股票買賣,共三十三家買超,二十三家賣超,交易張數,買入八百多萬張,賣出七百多萬張,總共買入張數是發行張數的四點二六倍,賣出張數是發行張數的三點二六倍,平均單價二十塊估算,台灣股市大同公司買進賣出約五十億美金。台灣任何一家上市公司如果沒有一定財力挹註,不可能做到。
吳盈德還說:“大同公司除了非常值錢的不動產,它對台灣的重要性,過去三十年為政府承做大型專案,包括全國戶政、役政系統,大家個資都在裏面。真的發生戰爭,役男要從那裏征召?多少役男、後備軍人,和移民署建制的入出境相關電腦設備系統,自動通關的個人生物特征、臉部辨識系統掃描,和國防部電子公文系統、勞保第二代核心系統等等 。”
吳盈德說,大同公司長期經營大型國內政府標案,包括國防部機防、機場港口、出入境查核系統,如果真的被特定外國勢力公司控制,對台灣國安影響非常巨大 。
吳盈德表示,去年台灣公司法173條之一修正通過,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就可逕行召開股東會、股東臨時會,不待請求董事會跟主管機關許可,就可更換以及取得經營權。大同公司只是冰山一角,以中國雄厚資金實力,他要取得台灣任何一家企業並不困難。
民進黨籍立法委員王定宇說,中共對台猛烈滲透進攻,形同“準戰爭”行為。在台灣社會,很多人把對中共滲透的防範態度和國內民主社會言論自由不容被侵犯混淆。在中共沒有放棄武力犯台及對台軍事布署,都應嚴禁嚴罰受中共黨政軍委托從事消滅台灣主權的行為。包括禁止中國人及其代理人的政治獻金。
王定宇說:“你在中國有重大的政治利益,或者在港澳享有重大經濟利益,第四權是社會公器,不得經營廣播媒體事業。”
針對台商關心觸法的部份,王定宇說:“如果受中共黨政軍或他的附屬團體、組織,去委托政治行為,你當然要揭露,你去從事一般的行為當然也要揭露,因為你是受中共的政治性的組織委托的行為。但是如果受中共一般民間、商業的行為,委托做政治工作,當然也要揭露,你接受委托不是賣NIKE(耐克)、賣PUMA(彪馬)。你接受委托來台灣做‘一國兩制’的宣傳。”
綠委:登記揭露是否受雇為中共黨政軍做事
民進黨籍立法委員尤美女也說, 有些台商擔心,這個法案若通過,是否台商從事相關工作都要事先報告。
尤美女強調:“我們不是用身分,我們是看你跟中國之間的關系。你是不是有承攬的關系?是不是有雇傭的關系?有沒有他們金錢的資助?看你是不是聽他的命令指揮?你有這樣的關系,再看你有什麽樣的行為?你要來幹預我們的選舉?幹預我們的公投?幹預我們政府中央政策的形成?民意代表的形成?政黨的運作?包括總統、副總統政見的提出都是你在操刀?”
尤美女指出,重點在資訊揭露,並非登記就是合法。
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胡博硯建議政府思考如何建立查證體系,在資訊揭露之後如何讓國安單位或全國各機關查證,防止境外勢力繞道透過第三國影響台灣的漏洞。
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助理教授沈伯洋表示,中國可能利用宮廟系統、裏民活動、學術交流等管道在台散布對中國有利消息,如果直接禁止會違反言論自由,因此“揭露”在這個灰色地帶中就顯得特別重要。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律師,以高度尊重言論自由的美國為例說,越戰期間,美國女演員簡·方達反戰,到北越關心遭美軍轟炸機傷害的兒童,被北越政府進行政治宣傳,簡·方達在美國法律上並未被定罪。另一個例子,二次大戰期間,有美方人士收受德國納粹的錢,替其對美國及盟軍做政治宣傳,後來被美國認定叛國罪。
賴中強強調,主張統一,跟接受敵國政府資金去做政治宣傳是兩回事。一個新聞工作者,如果很明確拿中國政府的錢,協助中國政府做政治宣傳,要消滅台灣、中華民國的憲政秩序,這是應該立法禁止的叛國行為。
自由亞洲電台記者 夏小華 台北報導 責編:陳美華/申鏵 網編:瑞哲
本新聞由自由亞洲電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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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國際洗錢防制規定 同時防止公設財團法人被掠奪 而重回國會監督】
財團法人管理問題存在已久,相關草案始終無法審峻。綜觀過去十餘年,財團法人法草案命途多舛,歷經第六屆至第九屆,民進黨及國民黨執政相繼提出財團法人法草案,但四進四出立法院,未能完成審議,導致一直無法有效規範財團法人,為外界所詬病,今天終於在民進黨執政時刻完成三讀。其中最大爭議為宗教團體應否納入財團法人法規範,事實上宗教團體法自2001年提出草案,即受到各界、各宗教團體關心和爭議,至今亦未完成立法程序,宗教團體應否納入此次財團法人法草案,實非短時間可以解決之問題,未來以專法定之。
面對年底將進行國際洗錢防制第三輪相互評鑑,亟需通過國際司法互助法、財團法人法及公司法之修訂,財團法人法能歷經兩次委員會審查、兩次委員會協商及兩次院長協商,以及與各宗教團體、各相關財團法人進行多項溝通後,以堅定的態度推動改革,將爭議條文不斷經由理性討論,不僅將公設財團法人私產化走入歷史;更明確區分政府捐助與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管制密度,讓財團法人在利益迴避、在財產運用上、在財務管理及資訊公開上能更符合洗錢防制之規定,希望對年底國際評鑑之技術遵循及效能評鑑上有所助益。
另一個關鍵條文為第六十八條,有關防止公設財團法人被財團掠奪、控制之所謂回復政府監督條款,絕非陳冲及國民黨所言假監督真奪財之霸王條款,事實上剛好相反,過去政府捐助(贈)超過50%的財團法人需受國會監督,後來財團透過捐贈稀釋,使其脫離國會監督,淪為私人所掌控,所以本次立法目的,將針對政策目的仍存在、有高度公共利益及公權力委託,卻逃避政府監督之財團法人,得由政府編列預算補足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加強監督。如此簡單道理,國民黨怎麼還在顛倒是非,實則掩護財團,道理自明。
另外,在第五十九條及六十三條規定,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其董、監事人數,應與捐助(贈)金額比例一致,以符合衡平原則。
再者,接受日產成立之財團法人須加強監督部分,本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自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以後,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並以該等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推定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以原應由我國政府接收而未接收之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亦同。使得未來郵協、電協、糖協等財團法人的日產追討,也將由特定的主管機關負責。
第四、明確區分政府捐助與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管制密度。民間捐助者管制密度較低,給予其較大的彈性空間,尊重其章程自由,鼓勵自治,但公部門捐助者,則採高密度監督,須課以較強的管制規定,例如:董事及監察人原則上為無給職及禁領雙薪、建立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制度、退場機制。
而洗錢防制相關機制方面,對於財團法人之分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其辦理設立許可時,須另提交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因應計畫;其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供主管機關備查。
在利益迴避部分,行政院版條文規範在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四條為不正當手段禁止,要求財團法人不得以通謀、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將財產轉移或運用於捐助人、其為負責人之營利單位以及捐助人之關係人擔任負責人或董事、監察人之營利事業,違者課以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之罰鍰;第十五條則是要求董事、監察人、執行長之人執行職務時,遇有利益衝突時必須迴避;第十六條則是規定董事、監察人、執行長之人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第十七條則是明確定義利益及關係人之定義,「前二條所稱利益,指董事、監察人、執行長之人執行職務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前項及前三條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在財產運用上,主要規範在第十九條。條文重點在於「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在財務管理及資訊公開上,主要條文為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此二條文規範財團法人必須建立會計制度,且須符合一般會計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更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第二十五條則是規定財團法人必須公開捐贈或受贈名冊等資訊,以符合洗錢防制之準則。
最後,這次財團法人法的通過,能夠符合國際洗錢防制規定,同時防止公設財團法人被掠奪,淪為私人控制,為本次立法的最大目的。是非曲直,不可苟且,不容國民黨抹黑掠奪人民財產。